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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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 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 刑法、 刑法、应受刑罚惩 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
安徽亳州王永林特大 黑恶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另类观点
哲学家生产观念, 诗人生产诗, “ 哲学家生产观念 , 诗人生产诗 , 牧师生产说 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 教,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而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向 市场。 市场。” ——马克思 ——马克思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是社会健康的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 ——(法)迪尔凯姆
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 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 迫、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等。 4、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犯罪客体 的社会关系。 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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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 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差别
普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 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
减轻的犯 罪构成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受惩罚性与免予刑罚处罚


思考案例

甲是某刑事案件唯一的证人,司法机关找 到他的时候,基于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他拒绝说话,不作证。此时,甲的行为是 否构成刑法305条的伪证罪或是310条包庇 罪? 答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时犯、隔地犯两种类型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加 减身份)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公诉罪

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

刑法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的起源 犯罪构成从程序意义法到实体意义法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 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且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 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极具实践品格。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第四章 犯罪概念

第四章 犯罪概念

•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1、二要件说。 •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 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部分。 •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两部分 。
• 2、三要件说。 • 一种认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密不可分 的有机整体,主张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要件。犯 罪构成应是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 • 另一种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 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客体不是 构成要件。
•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身份犯是指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 的犯罪。 • 非身份犯是指不需要特殊的身份构成的犯 罪。
• • • • • • •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①侮辱罪(246条) ②诽谤罪(246条)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④虐待罪(260条) ⑤侵占罪(第270条)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一、犯罪的界定 违
合法行为


犯罪
行 为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
• • • • • • 一、犯罪的本质 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 (1)权利侵害说。 (2)法益侵害说。 (3)义务违反说。 (4)折中说。
• 2、马克思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 马克思、恩格思对犯罪本质的认识是建立在对 资产阶级犯罪观的基础上的,他认为 “犯罪-孤 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大一样也不是 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 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哪些把法和法律 看做是独立的一般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幻想家才会 把但在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全集3 卷379页《德意志意识形态》)“蔑视社会秩序 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2卷416页) 从而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主总体论 要件——犯罪主体要件要素 13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
犯罪构成要件是从行为角度对犯罪构成分开把握和具体规定
二、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⒈学术争论:
⑴二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略) ⑵三要件说: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⑶四要件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问题研析: (1) 犯罪主体是否要件? 否定:犯罪是行为,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而主体独立行为之外 肯定:犯罪行为必须依附特定的主体 (2) 行为要件能否成立? 肯定:从发生论看,主观和客观不可分离,应合并为危害行为要件 否定:从认识论、方法论看,不利发挥构成要件机能
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减轻犯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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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⒈历史沿革
A.“犯罪的确证” (中世纪纠问程序中的一般审问和特别审问制度:犯罪
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确认)
B.“犯罪事实” (1581意大利)
C.“犯罪构成”(先由克莱因从罗马法中译出用于诉讼法;19世纪初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⒈主观客观要件的统一化(犯罪必须统一认定,不能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根据主观恶性惩罚犯罪(不能处罚思想犯、迷信犯) 客观归罪:根据客观结果惩罚犯罪(对持刀抢劫的防卫致死案)
⒉ 犯罪社会危害的法定化
⒊ 认定犯罪标准的具体化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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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致死 故意杀人未死 合谋故意杀人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的 情节严重的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容俱备、选择) 例如:伪证罪的主体、行为选择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随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采纳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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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
“(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
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 五十马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 罚金的行为)。(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 下罚金的行为。” 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 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
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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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 义是受大陆法系罪刑法定思想制约—严格限定 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行为,“无法无 罪、无法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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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立法原因: (1)历史原因。法国大革命前夕,罪刑擅断主义盛行,
侧翻于稻田,将正在插秧的甲、乙两人撞死。谭某构成犯罪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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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意义
(一)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
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 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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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与李某(女,1999年10月5日 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11年7月开始谈恋爱。2013年7至8月 间,张某与李某在李某家先后3次发生性关系。对张某的行为, 处理正确的是() A构成强奸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 事处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3年研;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故意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的特征
1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是 指成立或者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 包括许多要件,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被 分为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 面。 2 .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要件是 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 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任何一种犯罪,都可 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 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 成的要件。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同其他事实相区别。 3 .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换言之,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 必须由刑法规范加以规定或者包含。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 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归纳起来存在以下3种类型: 1.形式概念,是指对犯罪仅从 法律特征 上定义,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 征。其典型表述 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实质概念,是指仅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其典型 表述 为: 犯罪是危害 ( 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 。 3.混合概念,即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 本质特征 和 法律特征 两个方面对犯罪进行界定。其 典型表述 为: 犯罪是指违反 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犯罪构成的概念
1.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1)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 罪概念的具体化。 (2)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 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 以便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的;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 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 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补充】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但书的内容(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

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

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

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

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

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

刑法总论第四章 犯罪概念

刑法总论第四章 犯罪概念

法益侵害说
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 的侵害或威胁。 既能限制刑罚权; 也能说明更多犯罪的根据。
规范违反说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违反 法秩序。 违反在伦理上先行于刑罚法规的不成文规范, 即作为刑罚规范的前提的规范。
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 伦理秩序的违反。
义务违反说
(4)通过刑法规定的对象来确定法益 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的——法益是 民主权利。
(5)通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所违反的法规 内容来确定法益
(6)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孳生物、供犯 罪行为使用之物、犯罪行为组成之物的性 质来确定法益。制造毒品罪的法益是公众 发健康。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缓刑。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 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般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阶级性等。 马克思:“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 统治关系的斗争”。
(三)犯罪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 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 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特点: 既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的本质,又限定 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 罪的内涵和外延。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
强调个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
折衷说
• 该说认为:
• 犯罪的本质首先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 • 其次是对义务的违反。
张明楷的观点
•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
•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社会危害 性是对法益的侵害。
• 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侵害的都是法益。
二、法益的概念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不具有故 意过失的行为不可罚。 • 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没有恶不能处罚,是 刑罚目的决定的。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

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

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

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

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

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

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

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

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作为婴儿的父亲, 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体要件;从遗弃罪的客体要件分析,王某的 行为造成婴儿的死亡,侵犯了婴儿的生命权;王某 曾明确表示“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可以认定 为王某的主观上为故意成立,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这样王某是否构成遗弃罪就要看其客观方面了,对 于何为客观方面中所指的“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法律规定的很原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 以酌定,妥善把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遗弃罪,正是因为持 该种意见的学者认为王某明知放弃治疗会导致婴儿 死亡而仍然要求医院放弃治疗,主观上情节恶劣, 而最终婴儿死亡在客观上也造成恶劣结果,所以认 为王某应以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 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要构成遗弃罪,必 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必须是对受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的人;二,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 件,我们才能认定构成遗弃罪。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简单客体与 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第二节
一、概念
犯罪对象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 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 物。 特征

刑法法硕教材总论(4--6)

刑法法硕教材总论(4--6)

目录第四单元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内容概要】 (1)【基本原理】 (1)一.犯罪概念 (1)(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1)(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3)(三)犯罪的基本特征 (4)二.犯罪的基本分类 (8)(一)理论分类 (8)(二)法定分类 (10)三.犯罪构成 (12)(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12)(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14)(三)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6)(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18)【法律规范】 (19)【论点要览】 (19)【典型案例】 (19)【参考书目】 (20)【分析思考题】 (21)第五单元犯罪客体 (21)【内容概要】 (21)【基本原理】 (21)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21)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22)(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23)(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23)(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23)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25)(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25)(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26)(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26)【法律规范】 (27)【论点要览】 (27)【典型案例】 (28)【参考书目】 (29)【分析思考题】 (30)第六单元犯罪客观方面 (30)【内容概要】 (30)【基本原理】 (30)一.客观方面概述 (30)(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 (30)(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31)二. 危害行为 (32)(一)作为 (35)(二)不作为 (35)三. 危害结果 (38)(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39)(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39)四.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41)(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42)(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42)五.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2)(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42)(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44)(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52)【法律规范】 (52)【论点要览】 (53)【典型案例】 (53)【参考书目】 (56)【分析思考题】 (56)第四单元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容概要】本单元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两部分。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 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 担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违反刑法典,而且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规定和行 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不应受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刑罚惩 罚的问题。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不需要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刑罚惩罚,但考虑 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悔改等表现,从而免 予刑罚惩罚。免予刑罚惩罚说明,行为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惩罚罢了,它 与无罪不应当受刑罚惩罚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混淆。(入室盗窃时发现存折, 但财产太少,将存折放回)
择一
重罪 三年以上
轻罪 三年以下
自然犯:指的是某些行为(如强奸、抢劫等)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 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
法定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 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大量盗伐树木违反森林法)
理论分类
隔地犯 隔时犯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 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从而普通的犯罪 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记述:事实认识可以确定(杀人) 规范: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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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是一切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有的特征;决定 了该行为是否是犯罪,是否适用刑罚。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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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
1、侵犯的客体。 2、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罚金的行为。
(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下罚金的行为。”
2018年2月23日
8
犯罪概念的形式化
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 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 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
2018年2月23日
9
资产阶级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原因:
2018年2月23日
15
答案: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在恋爱过程中 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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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

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

被告人周某,男,31岁,农民。 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2月某日夜,窜到本村女青年王某(未 婚)家叫门,口说脏话,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当即遭到王某 的严厉斥责。然而周某却对其威胁说:你小心点,以后我叫你 死在我手里。之后将王家的树苗拔走三棵,折断两棵离去。 提问: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违反刑法,应当受 刑罚惩罚的程度?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 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表现为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 的侵害,社会危害性的量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程度。 2.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即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3. 社会危害性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如可分为实际的危害和 可能的危害;物质的危害和非物质的危害。 4.社会危害性价值判断标准。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统一。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定义 仅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 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定义 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3、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在这类定义中,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的行为。
具体地说,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 1、取决于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 2、取决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取决于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及其心理态度。 同时,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观念上要注意: 1、要用历史的观念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要有全面的观念。 3、要抓住社会危害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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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具有危害性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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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事违法性的认定的问题: 当主客观不符合时,是以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来认定还是结果的违 法性来认定? 行为无价值论(德国威尔采尔)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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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
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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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 义是受大陆法系罪刑法定思想制约—严格限定 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行为,“无法无 罪、无法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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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资产阶级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立法原因: (1)历史原因。法国大革命前夕,罪刑擅断主义盛行,
诉讼法; 19世纪初费尔巴哈将其作为刑法上的概念使用; 而后由贝林格、麦耶、麦茨格尔、小野清一郎等 人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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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犯罪构成论的基本框架
创建人:贝林格、迈耶(麦耶)、麦兹格 德国学者贝林格在其1905年著作《刑法的纲要 》和1906年著作《犯罪论》中首先提出了系统
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拒绝参加营
救。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群 众强烈要求严惩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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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犯罪的定义
1、形式定义
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实质定义
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从犯罪的实质和法律两方面的特征给犯罪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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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谭某致人死亡案
谭某,长期生病,向一算命先生求教。算命先生告知谭某做一个 和其身高相仿的稻草人,将谭某的旧衣服给稻草人穿上,再将谭 某自己的生辰八字写在纸上,放入稻草人穿的衣服里,然后将穿
衣服的稻草人放在公路上,来往的汽车从稻草人身上轧过去,谭
某的霉运即可消除。谭某如法炮制。司机李某正常行驶中,突然 发现前方一“人”躺在路上,遂紧急刹车,但由于雨天路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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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 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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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在恋爱过程中 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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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与李某(女,1999年10月5日 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11年7月开始谈恋爱。2013年7至8月 间,张某与李某在李某家先后3次发生性关系。对张某的行为, 处理正确的是() A构成强奸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 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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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时,工作人员认为卜某与夏某已经离婚,未将夏某的姓名登记在卜某为 户主的户口簿上。2000年底,卜某与张某相识,两人共同开了“老六餐 馆”,卜某告诉张某其已离异,并向张某出示了离婚协议,两人以夫妻 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1年11月共同购置了商品房。张某的名字被以孙
儿媳的名义刻在卜某祖父的墓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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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翻于稻田,将正在插秧的甲、乙两人撞死。谭某构成犯罪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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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意义
(一)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
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 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例:刑事诉讼的证人,故意作与其记忆相反 的陈述,但是其陈述的内容,偶然地与客观 事实相符合,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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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联系起来 的中间环节,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 注意:《刑法》13条的但书部分规定:同时具备 “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两个条件的,不 认为是犯罪(排除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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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我国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形 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概念曾受到 多方诘难。 首先,两者的相统一使得刑法第13条和第3条不协调。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 罚。”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了“危害社会”和“危害 不大”的字样,强调了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对罪与非罪的决定 意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是一切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有的特征;决定 了该行为是否是犯罪,是否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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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决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
1、侵犯的客体。 2、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1、现实性危害与可能性危害。 2、物质性危害与非物质性危害。
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
摆脱癌症的折磨。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 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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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见死不救是犯罪么?
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 倾翻,船上的人全部落水,落水的人中有人不 会游泳,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参与抢救的 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营救,黄某迷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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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卜某重婚案
•1993年5月3日,夏某(女)与卜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
双方性格难以协调,感情逐渐恶化,2000年6月19日,二人到镇法律服
务所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当日镇民政办的有关人员不在, 卜某交了20元离婚证工本费后,二人离开,未领离婚证。此后,双方不
再一起生活,双方亲戚互不来往。2001年3月,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登记
(二)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2、刑事违法性和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
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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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概念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四、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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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犯罪,下面的说法你同意吗?
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
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 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丙的行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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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的母亲患有癌症,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 额医疗费,也未见好转。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 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 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多次要求其 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 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
朴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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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王某某强奸案 2001年初,50岁的王某某在市场卖菜,偶遇在外流浪患 有精神分裂症的40多岁的丁某。王某某见其以垃圾充饥, 衣着破烂,便生出恻隐之心,将其带回家中,为其提供
食宿,照料有加。王某某还到村治保那里说:“我就把
她当老伴吧!”于是,二人就开始了持续一年的同居生 活,期间,王承认多次与丁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 人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受到侵害时,没有性自我防 卫能力。据此,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随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采纳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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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
“(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
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 五十马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 罚金的行为)。(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 下罚金的行为。” 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 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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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大陆法系最早提出犯罪构成论。 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把犯罪构 成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来使用:“犯罪构成就是违
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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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历史沿 革
递进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念最早由克莱因从罗马法中译出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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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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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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