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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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第二条:各地区设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合力。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制度管理,及时对未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整治。

第六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处理工艺、原辅料采购和贮存等环节。

第七条:对化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标签、包装、不良品的处置等环节。

第八条: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广告承诺,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第九条: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召回和下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功能,确保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新投产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和管控。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报备新投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内容(完整版)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内容(完整版)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内容(完整版)1、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2、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3、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4、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6、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7、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8、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自己的外貌,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越来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然而,与此同时,化妆品市场也面临着一些卫生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化妆品行业应该建立一套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必要性、化妆品成分的监管、生产流程的卫生要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1. 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必要性化妆品是直接接触人体皮肤的产品,其卫生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建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首先,化妆品卫生监督能够确保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避免有害成分对人体的伤害。

其次,化妆品卫生监督能够规范化妆品生产的流程,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最后,化妆品卫生监督能够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化妆品成分的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核心之一就是对化妆品成分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应该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首先,化妆品成分应该经过严格的安全性评估,确保不含有害物质。

其次,化妆品成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确保使用安全。

同时,化妆品成分的成分表应该明确、准确地列出产品中各成分的含量,让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产品的成分。

3. 生产流程的卫生要求对化妆品生产流程的卫生要求是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

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生产过程中,化妆品应该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进行生产,禁止任何与化妆品不卫生有关的操作。

鉴于化妆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人体,生产企业应该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避免传染病与化妆品的交叉传播。

4. 销售环节的监督除了对化妆品成分和生产流程的监管外,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同样重要。

销售商应该经过合法注册,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销售商应该明确化妆品的出厂日期和有效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是新鲜和有效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化妆品涉及到人们的外貌、健康和安全,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论述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期提高化妆品市场的整体素质和消费者的健康意识。

一、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原材料的选择与采购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并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标准进行选择。

原材料供应商需要提供检验证明,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化妆品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并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布局和装修。

车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设有灭菌设备,确保生产的化妆品符合卫生标准。

3. 生产工艺的规范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定期进行工艺检验和生产设备维护,保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稳定性。

二、销售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经销商的资质标准销售化妆品的经销商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同时,要定期进行经营场所的卫生检查,确保销售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 包装和标签的规范销售的化妆品应具备合格的包装和标签,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和变质。

3. 促销活动的监管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使用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用户权益的宣传化妆品企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于化妆品合理使用的认识。

消费者有权知晓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健康问题。

2. 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咨询服务。

3. 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化妆品市场的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对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化妆品卫生监督》课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课件

此案例暴露出化妆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 不严格的问题,提醒企业应加强原料采购 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安全。
案例二:某美容院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事件
事件概述 调查结果 处理措施 案例分析
某美容院因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导致多名消费者皮肤过敏和损 伤。
经查,该美容院为降低成本,从非正规渠道采购了低价伪劣化 妆品,未进行质量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
国家法规
我国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化妆 品的原料、生产、销售等环节进 行全面规范。
地方规章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 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要求和措施 。
PART 02
化妆品卫生标准与要求
REPORTING
化妆品原料卫生要求
对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行 检查,确保其质量合格
且符合相关标准。
检查程序与要求
提前通知
在检查前,应提前通 知被检查单位,告知 检查时间和内容。
现场检查
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包括生产场 所、仓库、实验室等 。
查阅资料
查阅被检查单位的有 关资料,如生产记录 、检验报告等。
抽样检测
根据需要,对产品进 行抽样检测,以验证 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 准。
PART 04
化妆品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REPORTING
案例一:某品牌化妆品铅超标事件
事件概述
调查结果
某品牌化妆品在市场抽检中被发现铅含量 超标,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潜在威胁。
经调查,该品牌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 含铅量较高的原料,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严格检测和控制。
处理措施
案例分析
相关部门对该品牌化妆品生产商进行了处 罚,并要求其召回问题产品,加强质量管 理和原料控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06-05-13 实施日期:2006-05-13 颁布单位:国务院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业、部门和单位,以及涉及化妆品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产健全质量控制与追溯体系,并定期清洗和消毒生产设备。

第四条企业生产化妆品,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制品的内容,并将其准确地移交给其消费者或使用者;增加或减少生产的制品,应事先变更成品质量标准书,并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五条企业生产化妆品,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本规定所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在进行研发、生产、包装等相关工序时,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应有符合要求的严格把关。

第六条质量检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规定的对化妆品生产质量检验的要求,在原料、在制品和成品检验等方面应当认真实施。

第三章经营第八条企业经营化妆品应当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成品的质量控制及追溯体系,并建立专业的技术人员鉴定组织、评审机构,确保质量。

第九条企业经营化妆品,必须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超标成品,停止上架销售;如发现了不合格的上架销售的化妆品,应立即予以召回。

第四章使用第十条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化妆品的安全规范,按照操作说明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化妆品制造商在包装袋上应准确标明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类别、用途等信息,严格执行国家对有关信息的规定,确保消费者得到负责任的服务。

第十二条购买化妆品时,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标签上的警示及使用说明。

不要过分信赖宣传,要注意选择合适本身的适合的化妆品,以免引起过敏及其他身体不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化妆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

第九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涉及虚假宣传。

第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卫生监督要求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二)有完整的原料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三)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质量跟踪制度。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对每批次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二)经营的化妆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三)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追溯和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使用过期或变质的产品,避免过量使用和接触眼睛等敏感部位。

第十五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做虚假宣传,不涉及医疗保健功能的宣传。

第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抽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违规情况。

第四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前言我国化妆品的法制化管理,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工业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很少,以经济相对发达的上海为例,1976年仅有11家化妆品厂。

改革开放后,化妆品工业发展迅速,上海的化妆品企业由11家迅速发展到176家,10年时间里增加了15倍。

1985年,成立了《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后确定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起草小组及《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制定小组。

卫生标准系列包括《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等4项,1987年《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发布。

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出台对立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89年11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1991年3月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此,我国化妆品管理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9年参照欧盟化妆品标准制定发布《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和2007年两次进行修订,对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原料和成品的卫生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防腐剂、色素、防晒剂、染发剂等安全性风险较高的原料采用清单管理。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继发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化妆品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检等工作。

《条例》实施20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化妆品以前被当作奢侈品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消费品。

近10年来,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数已达到3000多家,生产总值也由1982年的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000亿元,仅次于美国[1],居世界第二位。

随着化妆品的技术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理念的引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基于政府职能转变、企业自律的化妆品监管模式,也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的安全、健康、时尚的属性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进化妆品监管立法工作的进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规程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规程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规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

然而,对于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消费者越来越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成为了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规程展开论述,从监督抽检的目的、流程和结果公示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监督抽检的目的监督抽检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监督抽检也可以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督抽检的流程1. 抽样监督抽检首先需要进行抽样工作。

抽样对象的选择应该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既要覆盖市面上不同品牌和种类的化妆品,又要兼顾市场销售量较大的产品。

抽样过程中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避免人工干预和操纵。

2. 实验室测试抽样完成后,被选中的化妆品样品将被送往实验室进行测试。

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对产品成分、安全性、标签标识、细菌、重金属等方面的检测,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实验室测试应该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结果的客观准确。

3. 结果判定实验室测试完成后,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产品的合格与否判定。

对于不合格样品,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

对于合格样品,可以继续销售,并给予相应的认证标识。

三、结果公示与信息公开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的公示和信息的公开对于提高监督抽检的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公示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信息,可以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能够避开不合格产品的选择。

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标准,避免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

四、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监管措施。

一方面,监督抽检应该定期进行,并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力度,以确保抽检工作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修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修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0•【文号】卫监督发[2005]190号•【施行日期】1991.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深圳

化妆品卫生监督深圳
,12种不合格产品中有8种产品没有批准文号(占66.7%)。
汞最高超标10万倍,菌落总数最高超标85倍。
二、化妆品监管现状
●近年化妆品皮肤病监测结果
2006年1月至12月,各监测点共监测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1496例,比2005年 增加了443例,病例年龄构成和职业分布等与以往监测情况基本一致。
●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病变类型:
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二、化妆品监管现状
●生产和经营单位化妆品抽检结果比较(1998_2003年)
合格率%
100
90
80
70
60 98
99
00
01
年度
02
3
生产企业
经营单位
二、化妆品监管现状
●进口和国产化妆品监督监测合格率比较
合格率%
100
90
80
70
60
98
99
00
01
02
3
进口产品
年度
国产产品
二、化妆品监管现状
➢ 它表明化妆品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监督的性质,现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国家食药局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食药局主管本辖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 《条例》第四条还规定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条例。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9、化妆品的安全事件如爽身粉中的石棉 ,护肤品中的丙烯酰胺,染发 剂中对苯二胺中的杂质,洗发香波等液洗类产品中二恶唍等原料的标 准、规格、杂质应得到广泛重视。
一、化妆品基础知识
10、从化妆品的安全卫生监管部门如卫生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多年来公布的监督抽检信息看,违 法企业违法添加违禁成分的行为屡禁不止,不同渠道抽检产品的合格 率差距很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卫生监督制度,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第三章审查批准第七条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审查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卫生标准等资料。

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九条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封存、召回、销毁等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化妆品卫生监督》课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课件
分类
按照用途和效果,化妆品可以分为护肤类、发用类、美容类、香水类以及其他 特殊用途类等。
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有效性,保障 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意义
规范化妆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 ,预防化妆品引起的健康问题。
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总结词:微生物超标 总结词:消费者皮肤感染 总结词中未能严格控制卫 生条件,导致产品中微生物超标。
详细描述:消费者使用该品牌化妆品后出现皮肤感染、 红肿、瘙痒等症状,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详细描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立 即整改生产条件,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化妆品卫生监督》 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化妆品卫生监督概述 • 化妆品卫生标准与要求 • 化妆品卫生监督流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 化妆品卫生监督建议与展望
01 化妆品卫生监督概述
化妆品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 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人员卫生
生产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 ,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 、口罩等防护用品。
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
经营资质
化妆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 资质,确保合法经营。
储存条件
化妆品储存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 ,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禁止销售伪劣产品
经营者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 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
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卫生要求
微生物指标
对原料进行微生物指标检 测,确保原料无菌或微生 物含量在控制范围内。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合理,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施;(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有明确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三)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卫生条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规程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规程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规程引言: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品之一,对人们的外貌和自身形象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不合格的化妆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威胁。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成为一项必要的制度。

本文将就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规程进行论述。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背景和必要性化妆品的生产过程涉及多种原料和工艺,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证市场中的化妆品质量,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背景是保障公众的权益,预防不合格产品的流通。

合格的化妆品不仅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还可以提升行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对象和抽检频率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对象是各类化妆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香水、美容液、洗面奶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化妆品,抽检频率应根据风险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一般来说,品牌知名度高、市场份额大的化妆品可以适当减少抽检频率,而新注册或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则应该加大抽检力度。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抽样方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抽样方法需要科学合理,既要保证样本具有代表性,又要充分考虑化妆品不同生产批次的差异性。

采用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方法可以有效保证抽样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同时,在抽样过程中要注意细节,如抽样工具的清洁、包装的密封等。

4.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抽检项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抽检项目应包括对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卫生标准等方面的检测。

成分检测包括主要成分和添加剂的合规性检验,质量检测包括外观、气味、口感等方面的鉴别,卫生标准检测包括致敏性、细菌、霉菌等方面的测试。

这些检测项目需要依据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法规进行。

5. 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结果处理和反馈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的结果处理应遵循严谨科学的原则,对不合格的化妆品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产、下架、召回等。

同时,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知情权。

对于合格的化妆品,应及时发布检测结果,为品牌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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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
化妆品 假冒 虚假 广告
化妆品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卫生监督 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案例
小组成员:王秋婷 孙燕婕 刘家凤 范晓丹
2008 年 4 月 20 日, 某市卫生 监督所接消费者投 诉, 称其在本市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 “抗疤 原 液” 和 “深层抗疤抚平精华露” 化 妆品, 而 后将购买的化妆品涂擦于 自己术后伤疤, 涂擦部位 出现红肿、 脱皮等过敏反应。 市卫生监督所执 法 人员经现场检查和网上查询发现, 该化妆品外包装 标示的生产企业没 有获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 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系冒用其他化 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号, 产品 超过使用期限, 宣传对疤 痕有治疗 效果。
评析
本案例关键在于, 化妆品经营 主体销售化妆品的 一个事实行为存 在多种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但标的物为同一化妆品时, 行政执
法部门如何选择处理决定呢?
评析
化妆品与药品监管有所不同。 《药品管 理法》 对假药和劣药有明确 定义, 在 药品案例中, 无证生产的 药品定性为 假药, 超过使用期限的 定性为劣药, 两种违法行为出现在 一种药品上, 应 直接定性为假药进 行处罚。 《化妆品 监管条例》 对假 化妆品和劣化妆品没 有明确定义, 所以出现了上述情形。
经营者意 识不够
公众风险 防范能力
监督力量 不足
监管遇到 主要问题
化妆品卫生监督现状
单击添加大标题 化妆品卫生监督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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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众风险防范能力缺失 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为了利益最大 化,对化妆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甚至任意添加成分。 消费者盲目跟风,不了解产品注意事项、缺乏自我保护 意识,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不良后果,都存在侥幸心理 ,遇到纠纷寄托于熟人摆平或媒体效应。本案中矛盾双 方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和沟通技巧的欠缺必然导致了矛 盾激发。
处理此类化妆品案例要用到法 学上的 “ 法条竞合”, 即一个事实行 为同时触犯 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 体法律条文,依法 只适用其中一个 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对于这样的 行为, 不能认定为两种不同的 违法 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否则就违反了 过 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案例中,销售化妆品是一个事实行为,同时触 犯销 售无证生产的、 超过使用期限 的、 说明书不符规 定的化妆品等三 项条文, 但三项违法行为的载体 都是同一个化妆品, 三者之间是危害 性从重到轻 的包容关系, 销售无证 生产的和超过使用期限的 最严重, 说明书不符规定最轻,
经营者意 识不够
公众风险 防范能力
监督力量 不足
监管遇到 主要问题
化妆品卫生监督现状
化妆品监管遇到主要问题
4
不能顺应化妆品的新发 展。对一些新出现的产品 ,如目前需求众多的集药 物和化妆品于一身的“药 妆品”,《条例》中没有 包括。再如“抑制粉刺、 祛痘、除螨”类化妆品宣 称疗效,但没有纳入特殊 化妆品行列,使得此类化 妆品游离于审批之外
加强监管
加强体系 建设
责任理念
加强宣传
思考、对策与建议
思考、对策与建议 单击添加立起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 理念。多频 次的日常监管虽可以有效地约束化妆品企业 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但是提高化妆品 质量最终还是要靠企业自律。化妆品企业应 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明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做到知法、懂法、 守法,并依法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从而 促进化妆品企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发达 国家的化妆品市场均以企业自律为主,如在 欧盟,产品安全的保证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监 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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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对策与建议
思考、对策与建议 单击添加大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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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宣传。不仅要宣传与化 妆品相关的法 律、法规知识,更要宣传假劣化妆品产生的 途径、危害及识别方法,宣传监管部门的职 能。要及时将各种假劣化妆品信息公之于众 ,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使老百姓 自觉拒绝假劣化妆品,由被动消费变为主动消 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假冒伪劣化 妆品难有生存的空间。在提供主要信息的标 签标识管理上,个人认为,中文博大精深, 玩文字游戏的人完全可以避开规定,用另外 的词夸大宣传,使人防不胜防,因此建议借 鉴日本的模式,即公布能用的宣传用语,日 本厚生省公布的用于“化 妆品功效宣传范围 ”(共55项),化妆品在宣传功效时只能按 照规定采用“化妆品功效宣传范围”中规定 的宣传内容和用语
经营者意 识不够
公众风险 防范能力
监督力量 不足
监管遇到 主要问题
化妆品卫生监督现状
单击添加大标题 化妆品卫生监督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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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遇到主要问题
1
监管对象数量多,分布 广。 随着人们对化妆品 需求的增加及其有较大 的利润空间加之无需特 许经营,商场、批发市 场、药店、专卖店以及 美容院、美容美发店等 场所到处都有化妆品的 身影。
5
处罚力度偏小。如《条 例》及《实施细则》对化 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 明书上的违法标注行为仅 给予警告,难以对违法者 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执法 力度不够,监管部门的治 理整顿很难奏效。
6
自行配制化妆品缺乏监 管。美容行业是制假、售 假、用假的重灾区,由于 隐蔽性强、经营方式多样 ,监管难度大。有些美容 院为了增加美容效果,在 自制化妆品添加地塞米松 、氯霉素等禁用原料,《 条例》和《实施细则》对 其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说 明
2
准入门槛低,监管部门 众 多。目前对化妆品流 通不设任何前置条件, 准入门槛低,化妆品从 业人员也不需要从业资 质,监管部门很难及时 准确掌握化妆品市场的 动态变化,使监管不可 避免地存在盲点
3
监管法律服役多年,纰 漏多多。现行我国化妆 品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主要是《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和《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服役都近20年,许 多条款难以适应当前的 监管需要。
分歧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 (下称 《 条例》) 第 十三条的三项规定。 一是第 (一) 项 “化 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 售未取得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 生许 可证》 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 是第 (五) 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 个人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 品”; 三是第 (三) 项 “化妆品标 签、 小包装或者说 明书上不得注有 适应症, 不得宣传疗效, 不得使用 医疗 术语”。 同一个化妆品出现三个 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 并科处罚还 是择一重处理上产生两种意见。
如何应对
走进
化妆品卫生监督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化妆品的需求越来越多。与此 同时,随着市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因发妆品引发的投诉事件逐 年上升。近年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化妆品行业的投诉 量逐年上升,2008年化妆品行业的消费投诉共计28宗,2009年 共计38宗,而2010年上半年,接到化妆品行业的消费投诉已有 15宗。大半都是消费者使用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导致 皮肤过敏等现象而引起的投诉。然而目前相关行业的卫生监督 现状却是:经营者索证索票意识淡薄,风险防范能力欠缺。究 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
所以应择一 重处理, 选择销售无证生产的化妆 品作为处罚条款, 剩下两个行为和 发生不良反应 的结果作为处罚幅度 从重的依据。 所以本案应给 予当事 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三倍的 罚款的 处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首批进口 不合格化妆品黑名单,510批产品上榜。 其中不合格化妆品涉及多种消费者熟悉产 2015年315曝光不合格化妆品名单 品,包括: 1.露华浓光影唇膏
第一种意见认为, 该公司违反 《条例》 第十三条 第 (一) 项、 第 (五) 项、 第 (三) 项, 应 当根据《条例》 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并科执 行。 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 《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 (下 称 《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应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 的罚款的处罚。 第二项违法行为根 据 《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应给 予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 倍的罚款 的处罚。 第三项违法行为 根据 《实施细则》 第四 十五条, 应 给予警告的处罚, 并可同时责令其 限 期改进。 并科以上三项行政处罚 的执行, 没收该 化妆品违法所得及 违法所得四到六倍罚款, 责令 其限 期改进。 第二种意见认为, 该公司的经 营行为违反 《条例 》 第十三条第 (一) 项和第 (五) 项, 两者都 可以 而且应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 所得二到 三倍罚款的处罚, 但标的 物都是同一个化妆品, 给予两次罚 款的并科执行违背了 “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 没收两次违法所得更是没 有意义。 同时 , 没收违法所得及违 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比责令 其限期 改进的程度要重, 应择一重处理。 考虑本 案中消费者因使用化妆品发 生不良反应的情节, 需从重处罚, 所以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 得三倍的罚款。
2.美宝莲指甲油 3.伊丽莎白雅顿白手套晶致莹 白啫喱 4.花王洗发精-温和柔润 5.强生婴儿洗发水、婴儿沐浴 露 6.百龄儿童牙膏多特洁丽康牙 膏 7.呵芙密语洁肤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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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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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理顺各 部门职能。建议尽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把应该规定和明确的内容,予以明 确规定。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如美国FDA是 确保化妆品的检验、上市、进出口的权力机 构,它由美国国会授权,专门从事化妆品( 包括食品与药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依 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 《商品包装和标签法》 (FPLA)对标签、进出 口、检验标准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消除了 各部门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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