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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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
三、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五、平等协商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平等协商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不得采取不平等的手段。
六、直接面谈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直接面谈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直接面谈,而不是采取其他形式。
七、劳动合同期限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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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ty is the best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customer loyal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从《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种,即;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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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多项选择题(考试必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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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
A. 平等、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E.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2.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 AB )。
.A.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B.因显失公平而订立 C. 因一方受欺诈而订立 D.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E.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3.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BDE )。
A.支付定金 B.赔偿损失 C. 中止履行合同 n继续履行合同 E. 采取补救措施4.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ACDE )。
A. 土地所有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某大学校舍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5.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DE )。
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 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1. 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
A.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B. 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C.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 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正确答案:CDE 满分:2 分2. 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
A. 工商管理机关B. 合同审批机关C. 人民法院D. 合同仲裁机关E. 上级主管机关正确答案:CD 满分:2 分3. 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B. 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C. 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 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E.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正确答案:ABCDE 满分:2 分4.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A.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C.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D.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 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正确答案:ABDE 满分:2 分5.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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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不仅集中体现了立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而且对于还发挥着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功能。
有鉴于此,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对于研究合同法的司法适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鼓励交易;诚实信用一、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的内涵。
一般而言,合同自由一般是指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磋商、订立过程中享有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在缔约对象、缔约内容、合同形式以及生效方式等方面都有基于其自由意志进行决定的权利。
对合同自由,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合同法赋予了缔约当事人合意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所为的任何意思表示行为均应当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变,否则有可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律适用的顺位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司法适用上的优先性。
其次,合同自由具有广泛的内容,其包括了缔约自由,缔约对象自由、缔约内容自由,缔约形式自由等内容。
(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如果合同领域中的自由是没有任何限制和边界的,那么就难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会侵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
鉴于此,合同法在第52条对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其明确规定:如果订立合同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合同无效。
二、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是以“程序公平”为主,即合同表述是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例如《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就体现了合同法的这种程序公平理念。
这意味着如果提示条款提供者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以及重要条款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对于当事人来说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是以实质公平为辅,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合同法第52条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诚实信用原则,韩世远教授认为,在英格兰法当中并不承认诚实信用原则,认为每一个从事缔约活动的人,都有权追去他或她自己的利益,只要不进行虛假陈述,当事人是保持适当的距离进行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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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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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你知道《民法典》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做“自愿原则”吗?别看名字很严肃,其实这玩意儿在咱们日常生活中真是处处可见。
简单来说,就是“我愿意,才行”。
这不单单是法条上的字眼,更是一种生活中的大智慧,甚至是你签合同、做决定时的小心机。
自愿,讲的就是当事人出于自愿意思,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才是有效的,才是最靠谱的。
你可千万别想“咱们都是自愿的”这句话能随便套用。
没有一点自愿的成分,那合同根本就不成立。
想象一下,咱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各种交易场景。
比如你去买个手机,商家说,“哎呀,这手机打折了啊,你要不要看看?”你点头同意了,选了个手机,价格也谈好了。
这时候,你可能觉得交易就完成了。
可实际上,买卖背后的约定就是你自愿同意以这个价格购买。
你如果不自愿,想买就得明白,这条“自愿”路是必须的,不能强迫谁做不愿做的事。
它就像是一个无形的盾牌,保护着每个人不受侵犯。
这个自愿原则,也不光是关于买东西,它影响着咱们很多方面,尤其是合同的签订上。
你去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脑袋里肯定得先过一遍,自己同意不等于别人同意。
别忘了,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比方说,你租个房子,房东给你一个合同,里面有各种条条框框。
你签字前可得看清楚了,万一合同里有些不太合适的条件,比如租金比市场价高、押金特别大,那可得三思而后行。
记住了,如果不是你自愿的选择,那就不算数!你可不能说,“哎呀,房东说了算,我不敢反驳。
”那样不行!这合同没有你同意的地方,它就不成立。
有些人会觉得,“哎呀,签合同是小事嘛,签了就签了。
”其实不然!法律讲究的是“自愿”二字,签了字也得是你心甘情愿的。
否则那合同根本不能当真,别到时候再去找个律师来撕破脸皮,那多不划算,对吧?其实我们生活中很多不太清楚的地方都跟自愿有关,举个例子,结婚不也是一个契约吗?说白了,结婚就是双方当事人心甘情愿的结果。
如果哪一方是被迫的,心里不情愿,那这个婚姻就很可能成了空头支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2023年10月10月自考合同法答案(3篇)
![2023年10月10月自考合同法答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0601a61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c5.png)
第1篇一、选择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A. 合同自由原则B. 公平原则C. 公序良俗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答案:D2.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
A.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B. 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C. 当事人交付标的物D. 当事人完成合同履行答案:A3. 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标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B. 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C. 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D. 标的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答案:A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
A. 同时履行抗辩权B. 先履行抗辩权C. 不安抗辩权D. 以上都是答案:D5.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
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当事人一方违约C. 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D. 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风险答案:B二、判断题1. 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案:正确2.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错误3.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案:错误4. 合同法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所有权。
()答案:正确5.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案: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明确、标的物具有交换价值、标的物具有使用价值、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 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答案: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四、论述题1. 论述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违约、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风险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40cbd68184868762caaed5b9.png)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二章第二节讲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它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行为的根本准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律确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目的在于实现合同自由。
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很难想象离开平等尚有自由可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
合意契约又称诺成契约,是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无须进行任何仪式,也无须物件的交付而成立的契约。
共和国末年,罗马工商业的发展促使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要物契约和合意契约。
以授受标的物为契约成立要件的要物契约确立,排除了由于契约形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的危险;合意契约的确立,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契约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项规定要求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受来自不法干预的影响。
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自主决定与何人建立合同关系。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签订方式不受限制。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合同是关于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何种关系,彼此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完全依据当事人的合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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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偿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即当事人在没有任何
外在压力或欺骗的情况下,依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没有任何
强制性质。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而不
是被迫或欺骗所致。
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是地位平等的,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力或控制。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占据明显
的优势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即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性行为。
4. 有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有偿的,即合同是以有对价为
基础的。
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对价,即一方提供一
定的利益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另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利益或者
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
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3722b755284ac850ac0242df.png)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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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全称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实现自由意愿交换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合同法对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实质公正性。
首先,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自由选择,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其次,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此外,公平原则、合理确信原则、诺言原则等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合同要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表示,也包括以行为方式表示。
合同要件是指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如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和变更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履行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保持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中的约定。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
四、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法对合同违约和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发生合同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赔偿等。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违约情况下,有权方依法选择解除合同。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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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试题及答案5篇篇1一、填空题1. 合同法是调整__________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__________能力。
答案: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__________、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答案:自愿。
4.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__________、意思表示一致和__________。
答案:订约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合法。
5. 在合同中,权利与义务是__________的,即享有权利的人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人必须享有权利。
答案:对等。
6.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__________和补救措施。
答案:法律责任。
二、选择题1. 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B. 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合同的当事人C. 合同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 合同是调整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答案:A。
2. 下列关于合同订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B. 当事人订立合同,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订约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合法、意思表示一致D. 在合同中,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即享有权利的人不需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人不需要享有权利答案:A、C。
三、简答题1. 请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这些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请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28e57569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d6.png)
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及终止后的全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都贯穿其中。
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而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27977e2f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7.png)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达成协议的法律规则。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案例来说明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载体,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要素。
要约是指一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向他人发出的意愿,邀请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
承诺则是指对方接受要约并表示同意的行为。
要约和承诺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例如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目的等。
案例:甲方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邀请各方投标。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明确表示接受甲方的要约。
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该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或欺诈。
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自由意志,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平等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平等地参与协商,避免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方式违背合同的原则。
有偿原则是指合同应该是有对价的,即一方提供的利益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合同的对价可以是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并支付一定的购车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交付给甲方,而甲方也按时支付了购车款。
在此案例中,双方遵守了合同法的有偿原则。
总结: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交往中的协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8631f406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e.png)
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是一种经济行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建立并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序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自主地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自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没有任何强迫、欺诈或威胁的情况。
2. 平等地位: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支配或强势地位。
3. 协商一致: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各方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必须达成共识。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平等原则下,合同双方享有如下权利:1. 签订自愿:双方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2. 合作协商:在平等原则下,各方有权就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充分的协商,以便达成相互满意的结果。
3. 平等对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进行歧视。
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2. 合法行为:合同的签订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行为进行,并排除任何违法行为。
3. 合法形式: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或者特定的合同形式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合法、善意的行为。
具体包括:1. 真实交易:当事人应如实地描述合同中的事实、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
2. 守信义务: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或逃避责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8e3fc0c1fe4733687e21aaab.png)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2.合同神圣原则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
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
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
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3.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51647426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0b.png)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
所谓合同平等原则,就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必须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得到尊重和实施。
一、平等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平等自愿:合同订立应基于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迫使其签订合同。
2. 平等协商:合同中各项条款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商量,做到协商一致。
同时,应当尊重有利劝诱和讨价还价等经济行为的存在,但不能采用欺诈、恐吓、胁迫等非法手段。
3. 平等地位:合同的当事人彼此之间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互不压制或被压制。
4. 平等权利: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的权利、利益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受到侵害应得到赔偿。
二、平等原则的意义平等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
合同平等原则的应用,可以有效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能保护消费者,还能打击那些故意欺骗的商人,使合同关系更加稳定和健康。
三、平等原则的遵循1. 加强合同履行的督促:要让各方在合同的实施中享有平等的权利,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通过加强对协商、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监督,确保签订的合同不因某一方的强势地位而成为对方权益的侵犯。
2. 加强法律宣传:要让人们了解合同平等原则的重要性,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们应当明白每个经济行为的本质,强化双方协商平等的精神。
3. 建立长效机制:在执行交易的过程中,要保护双方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平等原则,同时加大违法分子的处罚力度,让市场经济获得保障,维护顺畅运转的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在合同订立中,平等原则是保证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独立、平等和公平地进行交易,维护和推广诚信和契约精神的重要基石。
当出现矛盾时,法律会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判断并给出相应的裁决。
在市场经济中,平等原则的立法工作是长期稳定的、必要的,希望各方能够深入理解平等原则的内涵和重要性,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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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产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不管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依旧在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闻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差不多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表达合同法的差不多特点。
假如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表达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差不多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
差不多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
差不多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差不多原则是正确明白得具体条文的关键。
差不多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能够依照差不多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能够依照差不多原则解决纠纷。
差不多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差不多原则的光辉,差不多上差不多原则的具体化。
因此,差不多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进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
中国新合同法规定的差不多原则,从字面上看,和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差别,但内涵以及外延和过去有不同,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进展,中国的民事法律也不断完备。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差不多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点,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能够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给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要紧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依照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那个地点讲的实体法,差不多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要紧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强调和宣传平等、自愿原则,在中国目前从打算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意义重大。
我国的行政治理人员以及审判人员,治理的意识比较强,服务和爱护的意识较为淡薄。
有的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爱护。
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门是县、乡两级,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判决、裁定的形式代替当事人的合同权益;有的当事人利用经济优势,强迫另一方同意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适应合同社会化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相对方平等、自愿地协商合同条款的权益。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表达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要紧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适应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益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作出专门规定。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明白得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明白得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那个地点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够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爱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形下,因客观情势发生专门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要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能够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专门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差不多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依旧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表达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管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进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期,即前契约时期,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形,即后契约时期。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形;(三)有其他违抗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不管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隐秘给对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差不多依据是违抗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益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差不多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说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要紧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差不多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样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差不多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因此,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久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适应等能够解决时,最后的武器确实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差不多上任意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
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许多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差不多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
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如何说是第二性的,法律专门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
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如何办,最后的法律武器确实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这一原则,才能够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要紧适用于合同履行,什么缘故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样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体会,治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
针对这种情形,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专门大。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是对当事人说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
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爱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假如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