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新规定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新规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产的产品⽤于在建⼯程、管理部门、⾮⽣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奖励等⽅⾯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了规范,规定企业将⾃产、委托加⼯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
1、⾮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进⾏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换⼊资产的⼊账价值可以采⽤账⾯价值计价,还可以采⽤公允价值计价。
如果⾮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账⾯价值计价。
实践中,⾮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等价的资产。
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货币,为了确定其收⼊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
一、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定义视同销售购销合同,是指在实际交易中,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物买卖行为,但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税费。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不提供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2.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后,买方因故拒绝接收;3.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实际提供的是其他货物或服务;4. 买方支付货款,但卖方实际提供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
二、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具体计算公式为:印花税 = 视同销售金额× 印花税税率三、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则以实际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2. 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高于实际交易金额,则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 若合同未约定金额,则以税务机关认定的合理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缴纳1. 纳税义务人:视同销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由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缴纳;2. 缴纳税款的时间: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3. 缴纳税款的地点: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地或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五、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减免1. 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可以享受减免印花税的政策;2. 减免税项目及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之,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对于维护我国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在签订视同销售购销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印花税。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视同销售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法的正确实施。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手续费方式)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上述2项的视同销售行为针对的是销售货物行为,不是代销行为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此条考试会回避)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
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额度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用于对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进行征税。
在增值税制度中,视同销售是指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交易被视作销售行为,即使实际上没有发生实物的交易。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
首先,委托加工、装配和修理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一种情况。
当一家企业将产品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装配或修理时,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并未发生实际的商品交易。
然而,根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规定,委托方仍需按照受托方完成的工序所产生的附加值额度缴纳增值税。
另外,再生资源和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也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之一。
当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站或再生资源供应商处购买再生资源或废物,并将其用于生产或再利用时,这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
即使在这种交易中,并没有实际的商品流转,增值税法仍要求对再生资源或废物的附加值缴纳增值税。
此外,建设工程和不动产开发也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建筑材料、劳务和设计等资源被视为销售的一部分。
无论是建筑企业还是不动产开发商,在建设工程或不动产开发中所产生的附加值都需缴纳增值税。
即使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实际的商品销售,仍需将建设工程或不动产开发视作一种销售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是特许经营。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出租商标、专利权或商誉等知识产权给其他企业经营,这也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实际的商品或服务流转,特许经营方仍需按照其授权所产生的附加值缴纳增值税。
除了上述情况,还有其他一些特定的交易也被视作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
例如,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中所产生的附加值、固定资产的转让和交换、金银珠宝的加工等都被纳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畴。
总的来说,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了许多特定的情况,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在一些特殊交易中仍能征收适当的税款。
这些规定的存在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公平和有效征收。
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能够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罚款。
《税法一》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为(1)视同销售⾏为的内容P68(2)视同销售⾏为的税收政策——确认销项税额对于视同销售⾏为,计算时应注意:⼀是增值税项⽬的确定,即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交税⾦,应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是视同销售⾏为的价格(税基)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视同销售⾏为⽽⽆销售额(或售价明显偏低)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①按纳税⼈当⽉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计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10%)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①=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②=(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同,前者⼀律按10%,⽽后者⼤部分是5%,具体可参见教材182页。
成本利润率考试⼀般给出。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税率例题:1、下列属于视同销售⾏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代销⼉童服装取得的⼿续费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于职⼯福利C.某企业将⾃产的⽔泥⽤于基建⼯程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粉赠与贫困地区居民答案:CD2、某⼯业企业以⾃⼰⽣产的产品向投资⼈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当⽉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最近时期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
则:(1)该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为( )万元;(2)该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 )万元。
答案:(1)该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为80万元;(2)该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3、甲企业(⼀般纳税⼈)8⽉份将⾃产的新产品赠与⼄企业(⼀般纳税⼈),该批产品成本为100万元,⽆同类货物销售价格。
税法知识之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税法知识之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税法知识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你知道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吗?你对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销售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经营活动是指: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
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增值税规定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零售价=5000÷5%=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2)销售代销货物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某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9.36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4万元。
【解析】某商贸企业:销项税=9.36÷(1+17%)×17%=1.36(万元)进项税=1.24(万元)此业务应纳增值税=1.36-1.24=0.12(万元)(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
计 的差异 日 益加大 , 中视同销售业 务涉及 的税种 多 、 多 , 其 情况 成 为一个具 有代表性 的差异点 。 于各种视 同销售业务 , 对 主要 应关心
两点 : 一是为何出现税 法和会计关 于销售确认 的差异 ; 二是会计 如 何对视 同销售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一
、
增值 税视 同销售业人 。
企业发生 以上 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 , 是一种 内部结转关系 , 不 存在销售行为 , 不符合销售成立 的标志 , 企业不会 由于发生上 述行 为而增加现金流量 , 也不会增加企业 的营业利润 。因此 , 在发生时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 , 而按成本结转 。 这类 业务 由于发生时未确认 收入 , 需要 在期末计算所得税 时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 这种方 法被
离 。按照 由此产生的会计核算 的不 同可以将其分 为应税销售类 和
会计销售类 。
应税销售类 指单 纯按 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 确定的销售业务 , 完全不 同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 。 应税销售类包括 四种视 同销售行为 :将 自产或 委托加工 的货 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 经营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 于集体 或个人消 费 ; 自产 、 将
现象 。
企业发生上述 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 , 会计 上即确认销售收入 , 不需在期末计算所得税 时调整会计利润 。这种方法被称 为 “ 财务
会计与税务会计 同一法”。
【 1某企业 有 一批 自产 的产 品 , 品 成本 为 10万元 , 例 】 产 0 销 售价为 1 0万 元 ,假设 该批产 品分别用 于对 外投 资和分配 给股 6
税法视同销售通俗理解
税法视同销售通俗理解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税法视同销售”这个事儿,咱得通俗理解它呀!你想想看哦,视同销售就好比你有个宝贝,虽然你没有直接拿去卖钱,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税法就觉得这和你真卖了一样呢!比如说,你自己做了一堆美味的糕点,本来是打算分给朋友们吃的。
哎呀,这多温馨呀!但税法这时候就说了,嘿,这也得视同销售哦!这就好像你把糕点拿到市场上去卖了一样,得交税呢!再比如,你有个超级棒的玩具,你送给了邻居家可爱的小朋友。
哇哦,多有爱心呀对不对?可税法又跑来啦,它说这也视同销售呢!感觉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呀?这就是税法视同销售的奇妙之处呀!
咱再深入点想想,这税法为啥要这么规定呀?其实呀,这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呀!要是大家都随便把东西送出去或者自己用了,那税收不就少了很多嘛。
就好比一个大蛋糕,每个人都得公平地分一块,这样才不会有人吃亏呀。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再举个例子哈,公司年会的时候给员工发奖品,这奖品可不能白拿哦,在税法眼里,这也得视同销售呢。
员工们开心地领着奖品,可能都没想到这背后还有这么个规定吧!这就好比你在路上走着,突然天上掉下个馅饼,你
正高兴呢,结果有人告诉你,这馅饼可不是白吃的哦,你得付出点啥。
是不是有点哭笑不得呀?
所以呀,税法视同销售可真不是个简单的事儿呀,它藏在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里呢!我们可得好好了解它,不然一不留神可能就搞错啦!总之,税法视同销售就是这么个看似奇怪但又很有道理的规定,我们要理解它、尊重它,这样我们才能在税收的世界里游刃有余呀!结论就是:税法视同销售虽然有时候让人觉得意外,但确实很有必要,我们得重视起来!。
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税法规定及其会计处理
【 关键词 】视 同销售 ; 税 法规 定; 会计 处理
一
、
视 同销售 的提 出
二 、 及增值 税 的视 同销售 涉 ( ) 一 增值税 关于 视 同销售 的规定
处 理
售” 一词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 细则将
八 种情况视同销售 , 业所得税法等 都有 企 相 关规定。 可见 ,视 同销售 ” “ ~词不 是一个 会计 术语 , 而是一个 税法术语。 纳 税 人 的诸此 行 为 虽然 从 会计 规 定
上 看 不 属 于 销售 货物 行 为 , 在 税 法 上 但
度, 1 从 6项企 业会计 准则到 3 项 企业会 9
【 ) 自产 、 托加 工 或 购买 的 货物 2将 委
用 于抵 偿债 务 时 ,企业 在 这项 业 务 中实 际 上并 没 有发 生相 应 的货 币 资金 的 流入 与 流 出 , 是 , 当于企 业将 货物 销 售给 但 相 债 权人 , 得货 款 , 后将 取得 的 货 款 用 取 然 于 清偿债 务 。所 以 , 按被抵 债务 的账面 应 余额 , 借记 “ 付 账款 ” 目, 用于 抵债 应 科 按 的货物 的公 允价值 贷记 “ 主营 业 务收 入 ” 科 目 ,按 公允 价值 计 算 的增 值税 额 贷 记 “ 交税 费—— 应 交增 值 税 ( 应 销项 税 额 ) ” 科 目 , 照借 贷 方的 差额 贷 记“ 按 营业 外 收 入——债 务 重组利 得” 目。 科 ( 将 自产 、 3) 委托 加 工或 购 买 的货 物 用于 非 货币 性资 产 交换 时 , 根据 《 业 会 企 允价 值确 认 销售 收入 。同 时结 转销 售 成 本 ,相 当于 按 照公 允价 值确 认 为 收入 与 按 账 面价 值 结 转 的成 本 之 间 的 差额 , 也 就是 换 出资 产公 允 价值 与其 账 面价 值 的
规避合同中的视同销售
规避合同中的“视同销售”:策略与实践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是一项核心内容。
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视同销售行为,即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发生,但是税法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行为,并要求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如何在合同中规避视同销售的行为,成为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
一、视同销售的界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规避视同销售的策略1. 强化合同条款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于货物的使用和处置权,以及任何形式的赠送行为都需要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因赠送行为而引发的视同销售问题。
2. 规范内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货物的采购、销售、赠送等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和管理。
例如,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批流程,对于任何形式的赠送行为进行审批,确保所有的赠送行为都符合税法的规定,避免因赠送行为而导致的视同销售问题。
3. 合理规划经营行为企业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合理规划经营行为。
例如,企业可以尽量避免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
如果实在无法避免,企业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构成要件,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三、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当严格遵守税法的规定,避免因合同条款的不规范而引发视同销售的问题。
视同销售计算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涉及到的交易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确保企业税收的合理缴纳,我国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视同销售的计算方案,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依据。
二、视同销售的定义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将某些非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行为处理,计提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几种情况视同销售:1. 将资产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等非生产性用途;2. 将资产对外投资;3. 将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4. 将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形。
三、视同销售的计算方案1. 计算依据视同销售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成本、安装调试费用、运输费用等。
(2)资产的公允价值:指在正常交易条件下,资产能够售出的价格。
(3)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资产价值。
2. 计算方法(1)以资产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在资产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对外投资、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况下,将资产的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2)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在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的情况下,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3)以资产计税基础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在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的情况下,如资产存在计税基础,则以资产计税基础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3. 成本、费用和税金的计算(1)成本:视同销售的成本为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成本、安装调试费用、运输费用等。
(2)费用:视同销售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资产折旧、维修费用等,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金: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
四、注意事项1. 视同销售的计算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确保企业税收的合理缴纳。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法的规定也变得越发复杂。
其中,视同销售是税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有着重大影响。
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税法规定了开具发票的要求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视同销售的概念和相关税法规定,并详细阐述如何开具发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视同销售的含义。
视同销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税法也将其视为销售并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多种情形,如转让不动产、转让股权、向关联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等。
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是必要的。
发票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凭证,能够记录交易的发生、金额和纳税义务的产生等信息。
因此,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是确保纳税义务得到履行的重要手段。
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方名称、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名称、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等。
首先,需要确定开票日期。
开票日期是指发票的开具日期,一般应在交易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开票。
根据税法规定,开票日期的确定有着一定的时间限制,通常为交易发生后15天内。
企业和个人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开具发票。
其次,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也是开具发票时必填的要素。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是标识一张发票的唯一标识,可以帮助财务部门进行发票管理和核对。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般是由税务部门统一分配,企业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相应的代码和号码,并确保其准确无误。
购方名称和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发票上的另外两个重要要素。
购方名称是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的名称,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则是其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人登记号码。
购方名称和购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需要与购方签订的合同、登记证件等进行核对,确保开票信息的准确性。
销方名称和销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发票上标注销售方企业或个人的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码。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在税收领域中,将某些行为或交易视为实际
销售货物而征税。
以下是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1. 赠送,当企业将货物作为礼品或赠品赠送给客户或员工时,
税法可能会将这种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2. 赠送样品,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产品样品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这种行为涉及到货物的转移和使用。
3. 自用或私人使用,如果企业将货物用于自身或员工的私人使用,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并征税。
4. 转移用途,当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货物转为其他用途,例如作为礼品赠送或用于员工福利时,税法可能会将其视为销
售货物。
5. 资产转移,在企业内部,将货物从一个部门或子公司转移给
另一个部门或子公司,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6. 委托加工,当企业将原物料委托加工成成品并取回时,税法可能会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货物发生了所有权和实际控制的转移。
7. 资产出租,在某些情况下,将货物出租给他人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尤其是当租赁期限较长或租赁协议中包含购买选项时。
8. 虚拟销售,在电子商务或跨境交易中,一些虚拟货物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例如虚拟商品、服务或数字产品的交易。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税法对于这些情形的界定和征税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规操作。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摘要】本文围绕着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视同销售的定义,接着详细论述了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方式和调整方式。
然后分析了视同销售的影响因素,探讨了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最后结合以上内容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指出相关领域的研究方向和重点。
通过本文的阐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视同销售相关的税务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视同销售、税务处理、调整方式、影响因素、案例分析、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简介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企业在国内外贸易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视同销售是指国家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制度。
视同销售的范围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广泛,包括进口商品、跨境服务等。
在国内贸易中,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有时会出现企业在进口贸易中,无法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整、准确的电子海关单证信息以及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而海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此商品进行缴税,即涉及虚假平行关税等问题。
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是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虚假平行关税或其他税收不足情况进行核准税额,提高相应的税收额度。
对于视同销售的调整方式,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减税、退税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理。
影响视同销售的因素主要有政策、市场、企业个体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更好地应对视同销售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遵纪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进口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 正文2.1 视同销售的定义视同销售是指在税收政策中将特定交易行为纳入销售范畴进行税收处理的一种规定。
通常情况下,视同销售是指将某些不符合传统销售定义的交易行为,如房地产租赁、财务租赁等,按照销售交易进行税收处理,以达到税收公平和减少税收漏税的目的。
视同销售的定义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根据具体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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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