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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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国际结算。
2、银行保函,或银行保证书,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
3、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4、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另外,该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英国票据法规定: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5、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6、顺汇,所谓顺汇,指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作为债务方的买方主动将进口货款通过汇款方式汇付给作为债权人的卖方的一种方法。顺汇也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因其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资金流向相同,故称之为顺汇。
7、包买票据: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也称为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指包买商(一般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8、国际保理:全称为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或出口代理,在我国大陆又称为代理融通,包销代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在香港地区称为销售保管,在我国台湾地区则一般称作应收账款收买业务。指保理商从其客户(出口商)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
9、票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10、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通俗的讲,是指由债权人(一般为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人向债务人(一般为出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是仅次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
1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通过背书,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了受让人(又称被背书人)。通过背书转让,后者就取得了该张票据,而背书人对票据所负责任同出票人是一样的。
12、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划上两条平行线,以此表明该支票不能在付款行的柜台提现,而只能付到收款人的账户入账。相当于我国的转账支票。
13、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承兑是仅限于远期汇票的一种票据行为。
14。付款交单,简称D/P,英文原文为“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to drawee only on payments”或称“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在实际工作中,付款交单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即期付款交单,英语为D/P at sight 即当跟单汇票寄达进口方所在国的代收行后,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后者审单无误后即付款赎单,贷款与货运单据随之易手,此项托收业务即告完成;一种是远期付款交单,英语为D/P…days after sight或D/P…months after sight.意为按这种交单条件,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后者无需立即付款,而只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做出在汇票付款到期日保证付款的承诺。(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并交付单据后,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办理托收,并要求它们在国外买方付清货款后方可交付单据。)
15。承兑交单,简称D/A,英语原文为“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to drawee on acceptance of B/E”或称“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含义是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非属信誉可靠的客户,出口方是不愿轻易采用承兑交单这种结算方式的。(指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在这种支付形式下,代收行向买方交付单据不以后者付款为条件,而仅以买方所做的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定日期后保证支付汇票款项的承诺为条件。)
1、简述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内容?p5
1)。国际结算工具。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而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票据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国际结算的效率和安全,因此票据的要式及种类,票据行为,流通规律等是国际结算研究的第一个对象。这种结算工具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被称为国际结算的基石。
2)。国际结算方式。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称为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保付代理、担保业务、包买票据等类型。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了各具特色,适用于不同交易需要的国际结算方式,研究国际结算方式的产生,演变应用,发展趋势及创新是这一学科的第二个研究对象。
3)。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单据的传递和使用是实现国际结算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单据的处理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现代化通信技术的发展,货物单据化的事实将有所改变,一些国家已经简化了单据的使用程序。
4)。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以银行为中心的现代电子转账划拨支付体系是国际间资金得以安全有效结算的基础设施。只有通过各国货币清算中心支付体系的良好运行,才能保证国际结算的及时与可靠。
5)。贸易结算融资。为了方便国际贸易结算,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结算相伴而生的是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和信用融通,这些融资方式还在不断创新,并且在结算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
2、票据的基本特征p36
(一)设权性,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四)流通性,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五)可追索性,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3、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 p61
1、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不同:汇票和支票各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人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主债务人不同:本票和支票的主债务人一直是出票人,汇票有两种情况,即期汇票和承兑前的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承兑后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3、出票人的责任不同:汇票的出票人要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款,支票的出票人要担保付款人一定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4、期限不同:支票是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和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付款之分,一般应记载到期日。
5、出票份数不同:汇票可以出成一式两份,而本票和支票只开立一张。
6、付款人的性质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而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7、票据行为不同:本票无承兑和参加承兑,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等行为,汇票具有以上全部票据行为。
8、作用不同:汇票和本票既是结算工具,又是信贷工具,支票只能起支付工具的作用。
9、使用范围不同:汇票在国际结算中的使用范围最广,是安全的结算工具,方便的融资工具。支票主要用于国内结算,本票的使用在国内和国际结算中都很少。
10、(联系:性质基本相同,三种票据均是书面债务凭证,都是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的付款人支取款项的凭证。三种票据都起到了支付手段,流通手段的功能。)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是出票人命令他人付款。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是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
4、现代国际结算的主要特征p7
1)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为规范国际结算业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业团体、国际组织在国际结算的实践中,制定和修订了各种有关的公约和规则,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得到了国际商贸界的广泛承认和采纳。
2)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一种货币只要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即为可兑换货币
3)实行“推定交货”原则。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实行“推定交货”原则。推定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是相对于“实物交货”而言的,从表面看,一笔贸易是商品的买卖,而在实际操作上却是货运单据的买卖。
4)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国际性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中发挥“两个中心”的职能,它们既是国际结算的中心,又是国际信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