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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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AA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AA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AA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三)国家和AA省相关产业政策;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第六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

(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三)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

(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

(四)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八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岛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察,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申请、受理、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否遵循国家和AA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三)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

(四)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五)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七)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八)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

第九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审核程序如下:

(一)材料审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

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是否在省级审批权限内;依据公开信息核实申请人资质和身份;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步核实。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三)专家评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五)公示听证。通过本条(一)-(四)项内容审查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须进行用岛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应同时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海岛及海岛所在地乡镇现场进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性质、位置、面积、坐标、类型、期限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信息,以及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复查所提出异议属实,导致用岛申请不符合海岛开发利用要求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终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六)集体决策。本条(一)-(五)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附以下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报批稿)、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

(七)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AA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抄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批复内容包括:(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名称、使用海岛的面

积、位置、用途、类别、性质、期限;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

、期限和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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