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等10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
程》等10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2.02.18
•【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公告
2022年第11号
关于发布《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等10项行业标准
的公告
《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编号及名称如下:
HY/T 0326-2022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
HY/T 0327-2022海洋水文资料整编技术要求
HY/T 0328-2022海洋环境综合数据库分类与编码规范
HY/T 0329-2022海洋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
HY/T 0330-2022海滩养护与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方法
HY/T 0331-2022绿潮生态调查与监测技术规范
HY/T 0332-2022海洋大数据标准体系
HY/T 0333-2022海洋仪器设备第三方检验通用指南
HY/T 0334-2022自动剖面漂流浮标海上比测方法
HY/T 0335-2022海水微生物絮凝剂
自然资源部
2022年2月18日。
“一站到底”知识竞赛题库
1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需进行填海连岛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时,应经过(C)的程序。
A、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B、须经国家海洋局审批C、须经国务院审批D、国家严禁此类行为发生2 意大利是位于欧洲南部的海洋国度,其首都罗马公元1世纪时的人口已经超过百万。
下列称谓中,(B)描述的不是罗马。
A、七丘之城B、皮革之都C、狼育之城D、永恒之都3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航行事故,涉及船长的刑事责任时,应向(A )提出刑事诉讼。
A、船旗国或船长国籍国B、船旗国或船东国籍国C、国际法庭D、最近沿海国4 中国海军113号导弹驱逐舰的舰名是(B)。
A、济南号B、青岛号C、大连号5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曾用不同方式取得了众多海战的胜利。
其中1955年以陆海空协同作战的作战方式获得了(D)的胜利。
A、西沙海战B、八六海战C、解放万山群岛D、解放一江山岛6 迄今为止,世界第一大港是(A)。
A、上海洋山港B、鹿特丹港C、纽约港D、迪拜港7 1805年发生了特拉法尔加海战,英方舰队是由名将(A )指挥。
A、纳尔逊B、麦克?阿瑟C、丘吉尔D、拿破仑8 下列海洋生物中,(A)是哺乳动物。
A、鲸鱼B、鲸鲨C、海龟9 (D)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
A、最近沿海国B、所有沿海国C、所有联合国会员国D、所有国家10 俄罗斯最大的港口城市圣彼得堡濒临(A )。
A、波罗的海B、北海C、黑海D、里海11 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三部分,其中不包含下列的(B )。
A、澳门半岛B、大屿山C、氹仔岛和路氹城D、路环岛12 俄罗斯第四代677型拉达级潜艇属于(A )。
A、单壳体结构常规动力潜艇B、单壳体结构核动力潜艇C、双壳体结构常规动力潜艇D、双壳体结构核动力潜艇13 目前发现的大多数海底坑洞都是被海水长期渗透和冲刷淘洗出来的,但(D )的坑洞成因不是这样。
A、美国的加里福尼亚沿海B、刚果河三角洲附近海域C、尼罗河三角洲附近海域D、南美洲厄瓜多尔西海岸的太平洋海域15 16世纪,(B )海军拥有多艘战舰,组成横行于地中海和大西洋的“无敌舰队”。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3.本流程图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4.已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项目符合要求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国海岛字[2010]54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一○年九月三日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海岛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由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人填写。
一个项目使用多个海岛的,每个海岛分别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只填写居民身份号码。
4.“联系人”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5.“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是指公益性范围以外使用无居民海岛的。
6.“投资额”为整个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
7.“海岛位置”应当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8.“用岛范围”首先选择是否整岛利用;是局部利用的,应当注明在海岛上的具体位置和利用范围。
9.“用岛年限” 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10.“用途”包括: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二)海岛的用途;(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答案
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代码00228)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L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一般将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OA.衍生环境问题B.次生环境问题C.第一环境问题D.生态环境问题2 .据《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记载,夏代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已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
这一 *规定体现了O A.天人合一的朴素自然观 B.将自然资源作为财产C.政府通过立法的手段保护环境D.维持自然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的思想3 .以下我国环境法的渊源中,效力等级最高的是()A.《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B.《环境保护法》C.《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D.《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4 . 1968年,萨克斯教授出版了《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 -书,首次提出了()A. “环境权”理论B. “循环经济”理论C.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论D. “绿色消费”理论5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江西省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是()A.江西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B.江西省人民政府B.江西省环保厅D.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目标是()A.改善民众生活质量B.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C.保护环境D.环境保护优先7 .我国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机关是()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地方各级环保机构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环保机构8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说明9 .我国现在对主要污染物或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领域不包括()A.大气污染防治B.水污染防治C.环境噪声污染防治D.海洋污染防治10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向海洋倾倒毒性大的物质,应当()A.远离海岸B.事先取得特别许可证C.获得紧急许可证D.倾倒在试验倾倒区11 .在我国,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行政机关是()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公安机关C.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1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其批准单位是当地的()A.人民政府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卫生部门D.公安机关13 .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C.《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法》D.《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4 .下列关于海岛开发利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无需申请和审批B.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可以在岛上建造建筑物或设施C.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D.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应进行环保处置15 .某化工厂违法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对其处以罚款,并贵令改正。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规划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依法依规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2024年6月30日前,各地应在确保规划成果质量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工作。
总体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按数据规范要求,将规划成果(包括经批准统筹纳入总体规划的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用岛,需改变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管、督察和执法。
三、规范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用地用海用岛规划符合性审查依据,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开展规划符合性情况审查,并做好用地用海用岛批复后入库核对和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工作。
2024年7月1日及以后,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仍未批复的地区,申请用地用海用岛的组卷报批材料须同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立项背景和必要性,与“三区三线”、城市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要求符合性,相关专项规划及项目拟用地用海用岛规模、布局、建设时序与正在报批的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系统符合性,规划符合性专家论证意见等情况)。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关于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关于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关于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海岛高质量发展,盘活利用好海岛资源,完善海岛使用权流转,起草了《关于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按《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修正)》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1月9日-2024年2月8日。
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个人对《通知》内容有异议,均可向我厅书面反映,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家庄红旗大街80号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关于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1.07.27•【文号】国海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1〕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拥有面积在500m2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其中有居民的海岛仅为433个,其余均为无居民海岛。
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对于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由于开发利用方式不当或过度开发利用,不仅造成海岛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也使周围海域的环境恶化。
另外,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中,有一半以上位于无居民海岛,有些开发利用活动使这些岛屿的形态发生变化,严重危及国家海洋权益。
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放任自流,不加强管理,将会阻碍海洋经济发展,不利于保障国防安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
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
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6.在海岛上建造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保持在20米以上。
其中对砂质海岸线,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50米以上距离。
7.对于减少沙滩面积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三、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8.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海岛植被。
对于海岛植被减少面积达到用岛范围内植被总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第七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三)明确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惠州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惠府令第13号
惠州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惠州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惠府令第13号2003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管辖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
凡在我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或者依托海岛从事空间利用、资源开发、科学考察及其它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没有常住户籍公民或无人定居的海岛;周围海域指岛岸线向海一侧500米以内的海域。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单位和个人需使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使用权。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资源进行科学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职能部门。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林业、民政、环保、劳动、海事等部门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
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以下是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武志国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已向社会公布。
此次公布的无居民海岛共计176个,其中,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浙江31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有关法律事项简单粗略整理如下: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获取(1)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50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审批程序(1)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三、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2)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改革专题研究报告
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改革专题研究报告一、引言在我国的海岛资源中,有一类特殊的海岛——无居民海岛。
这些海岛并没有常住居民,但却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如何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这些无居民海岛,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关的专题研究报告。
二、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现状1. 无居民海岛产权权属不明确目前,我国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产权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这些海岛的管理和利用存在一定的混乱和问题。
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无居民海岛的利用权争议不断,产权纠纷频发。
2.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制度相比有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和保护制度明显不足,导致这些海岛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和破坏。
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一些无居民海岛成为非法捕捞、非法开发的“避风港”。
三、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改革建议基于对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现状的分析,我们提出如下的改革建议:1. 建立清晰的无居民海岛产权归属制度政府应当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的产权归属,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避免因产权不明导致的产权纠纷和管理混乱。
2. 健全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加强对这些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防止非法开发行为的发生。
3. 推动无居民海岛可持续利用政府可以通过资本引导和政策扶持,推动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利用,鼓励各界力量参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提升其综合利用价值。
四、总结和展望通过对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改革的专题研究,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无居民海岛管理和利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建立清晰的产权归属制度、健全管理机制、推动可持续利用,是解决无居民海岛问题的关键。
我们期待未来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这些海岛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无居民海岛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我国海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清晰的产权归属制度和健全的管理机制,可以有效保护这些海岛的生态环境,实现其可持续利用,为促进我国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海岛 岛保 保护 护与利 利用 用规 规划 划 编制技 技术 术指 指南
(2 2013 版) 版
“ “基于生态 态系统的 的海岛保护 护与利用规划编制 制技术及示 示范应用 用” 课 题 组 二零 零一三年十 十月
编者 2013 年 10 月
前 言
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海洋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这一大发 展背景下,海岛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开发利用活动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我国海岛的保护与 利用,国家确立了“规划先行、永续利用”的总体指导方针, 《海岛保护法》 、 《全国海岛保 护规划》等一系列国家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标志着我国海岛的保护、利 用与管理迎来一个全新的时期。为此,在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的指导下,由国家海洋局第 一海洋研究为牵头单位,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家海 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福建海洋研究所、中科院海洋研究所、暨南大学、北 京大地风景旅游景观规划院等单位为协作单位组成课题组, 在国家海洋局海岛保护与管理项 目及国家海洋局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 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的资助下,开展了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的研究。以期为规划编 制中统筹区域和具体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保护与开发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为我国全面制 定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撑,促进海岛的可持续发展。 项目开展 3 年来,课题组基于我国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现状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搭建 了海岛管理政策框架,编撰完成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 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 、 “旅游类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 “海岛保护与利 用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等内容,为我国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参 考。 本指南的编制是阐述研究团队对我国海岛资源环境特征、 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 海岛与保护利用政策及海岛保护规划示范应用的研究成果, 是在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发布 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 、 《国家海洋局关于对区域用岛实施规划管理 的若干意见》等的基础上,对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的细化。 指南中可能还有一些不足,在实际规划编制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工 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岛海岸带中心(山东省青岛市仙霞岭路 6 号, 邮编 266061)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号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为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用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测量基本要求。
二、相关定义(一)海岛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二)无居民海岛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持续开发利用特定无居民海岛或无居民海岛上特定区域的排他性用岛活动。
(四)用岛类型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划分的基本类型。
注:用岛类型包括填海连岛、土石开采、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道路广场、基础设施、景观建筑、游览设施、观光旅游、园林草地、人工水域、种养殖业和林业用岛。
(五)用岛区块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按不同用岛类型划分的若干区域。
(六)界址点用于界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及其内部用岛区块界线的拐点,包括用岛范围顶点和用岛区块顶点。
(七)用岛区块面积用岛区块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
(八)用岛面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等于各用岛区块面积之和。
(九)海岛投影面面积海岛海岸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面积。
(十)占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外缘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面积。
三、总体要求(一)测量目的为无居民海岛管理部门、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数据。
(二)测量内容1.界址点坐标测量,包括用岛范围顶点坐标和用岛区块顶点坐标的测量;2.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计算;3.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和设施高度测量;4.土石采挖量、岸滩和植被减少面积、海岛海岸线改变长度计算。
(三)测量基准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四)测量精度1.界址点坐标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5 m。
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报告格、最低价系数修正、比较因素及说明表
评估对象所在海岛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海洋水文、海水水质等概况。 (四)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 评估对象所在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建筑物和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规划利用情况 说明相关规划、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对待估无居民海岛的规划情况,如评估对象所在海岛的主导功能、用岛区块类 型和面积、用岛平面布局、主要建筑物与设施布局等。 二、价格影响因素说明 结合评估目的、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等情况,分析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三、评估依据 国家和所在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相关规划以及其他基础资料等。 四、评估基本原则 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五、评估方法和过程 该项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其选择依据。 针对不同评估方法说明参数取值依据和标准、计算过程和评估结果。
六、评估结论 每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最终评估结果的确定方法,并附评估结果•览表。 图A.3评估报告正文内容与格式 七、需要特别说明事项 (一)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本次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二)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的使用 1、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发生效力的法律依据; 2、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使用的方向和限制条件; 3、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提交日起,原则上不应超过1年。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有关材料来源及未经证实或者无法实地确认的资料和事项; 2、评估对象的特殊性、评估中未考虑的因素及采取的特殊处理措施; 3、对评估结果和评估工作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第三部分附件 一、评估委托书 二、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三、待估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关背景材料 四、待估无居民海岛相关图件(区位示意图、用岛范围图等) 五、现场勘察资料 六、评估人员证书 七、其他 图A.4评估报告附件内容与格式 附录B (资料性) 实地查勘记录表 表B.1为实地查勘记录表。 表A.1实地查勘记录表 附录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AA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AA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AA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AA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三)国家和AA省相关产业政策;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第六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
(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三)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
(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
(四)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八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岛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察,并按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如下:
(一)申请、受理、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否遵循国家和AA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三)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
(四)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五)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七)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八)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
第九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
审核程序如下:
(一)材料审查。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
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是否在省级审批权限内;依据公开信息核实申请人资质和身份;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步核实。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三)专家评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五)公示听证。
通过本条(一)-(四)项内容审查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须进行用岛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应同时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海岛及海岛所在地乡镇现场进行。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性质、位置、面积、坐标、类型、期限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信息,以及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经复查所提出异议属实,导致用岛申请不符合海岛开发利用要求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终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六)集体决策。
本条(一)-(五)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附以下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报批稿)、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
(七)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AA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抄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
批复内容包括:(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名称、使用海岛的面
积、位置、用途、类别、性质、期限;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
、期限和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