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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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孙丽佳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政府通过征收的手段越来越多的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土地征收,造成了因农民土地被占用而引发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209-01作者简介:孙丽佳(1991-),女,汉族,辽宁大连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国农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我国物权法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表述,这是物权法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

而在我国现存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地方政府部门常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农民土地。

符合公共利益是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前提,但是对于何为公共利益由于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确界定,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从而导致大量非公共利益的用地也靠征收来解决。

①(二)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在现行的补偿标准中,产值倍数计算法是不合理的,补偿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对农民进行的补偿并不能完全弥补农民的损失,产值计倍从实质上来讲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对于农民来讲是不公平的。

(三)补偿的方式过于单一在我国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国家一般采取货币的补偿方式对农民进行补偿。

但是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根本解决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造成的生存问题,所以国家政府需要寻找更多的途径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

二、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美国是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地广人稀,私有化程度高,美国全国的土地中,私人占有的比例高达59%,其余的39%为公有,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为32%,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为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

而政府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是严格限制农村用地向城市用地转化的。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现代商业MODERN BUSINESS82一、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现状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沟通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中心环节,是联结城市土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纽带,也是调整国家(政府)、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四者之间土地权利和权益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部分是实施中的问题,如面积不准确、地类不准确、产值不准确、不按法定程序征地、拖欠农民补偿费等。

但有一些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如一些基本概念界定的不清晰、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违法征地、征而不用、程序简陋,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措施不合理等现象屡屡发生,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相当多的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面临着有路可走、无地生存的困境。

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缺陷(一)基本概念界定的不清晰1、“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概念混淆不分。

在我国,土地立法和学术界长期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文章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阶段,土地使用及其与土地相关的利益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存在超公共利益范围征收土地、征收程序不当、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范围狭窄等一系列弊端,带来不少社会隐患。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对当前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征收程序林赟雷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10095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此后,在我国2004年最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农 民拥 有 土地 发 展权 的 资格 。而 且 ,随着 科 技 的进 步 和社 会 的发 定 程度 的破坏 ,影 响被 征 地相 邻 区土 地 的产 值 和 当地 人 的生 活质 展 ,土 地 的平 均 年产 值 将会 逐 步 上升 。所 以 ,采用 耕 地被 征 收前 量 ,所 以应 该对 失地 者 和 当地 没有 失去 土地 但 是受 到 影 响的 村 民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倍 数 的计 算 方 法 对 失地 农 民进 行 补 偿 是 不 合 理 给 予 生态 方面 的补偿 ,这 样不 但 维护 了农 民 的切 身利 益 ,又 可 以 激励 征地 使 用者对 土地 的保 护 。 的。 马 新 文 认 为 农 民 应 该拥 有 土 地 财 产权 ,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要 打 ( 3 )忽视 了被 征地农 民的参 与权和 监督 权 。 破 我 国土 地 公有 制 的制 度 ,他 认 为 当下 的 征地 补偿 制 度 是计 划 经 在 制 定征 地 补偿 方 案 时 ,作为 当事 人 的被 征 地农 民并没 有参 济 下 的产 物 , 已经 脱 离 了市场 化 改 革 的潮 流 ,农 民拥 有 了土 地 财 与 进 去 。所 以 ,政 府不 能 很好 的听取 被 征地 人 的想 法 和 意见 。此 产 权 ,可 以有 效遏 制 土地 在流 转 过 程 中 ,各级 官 员 的贪 污违 法 现 外 , 在土 地 补偿 款 的发 放 过程 中,个 别 地方 补 偿款 不 能 如数 进 入 农 民 的账 户 ,无 法切 实保 障被征 地人 的利 益 。 象 ,并且 能够在 很大 程度 上完 善征地 补偿 制度 。 ( 4 )征地 补偿 方式 单一 ,不 能保 障农 民 的长 远生 活 。 4对征地 补偿改革 的几点建议 目前 ,对 于 被 征地 农 民 的补偿 方 式 多是 以货 币的形 式 一次 性 随着 工 业 化 、城镇 化 进程 的加快 , 决 农 民的 生活 问题 。因 为 农 民的 文化 水 用地 转 变 为建 设用 地 , 导致 征 地现 象 愈加 普 遍 ,随 之而 来 的 征地 平 不 是很 高 , 加之 在 以前 的 生活 中只是 以土地 谋 生 ,使 得他 们 无 补偿 问题 也越 来越 多 。虽 然 征地 补 偿 的标 准从 2 O 世 纪5 O 年 代 至今

《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一、引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行为,我国现行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法规。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此条例亦暴露出一定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例存在的实际问题展开讨论,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1. 征收程序不够透明当前,部分地区在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征收程序不透明的问题。

被征收人难以知晓具体的征收流程、标准以及相关依据,这导致了征收行为的公信力下降,容易引起被征收人的不满和抵制。

2. 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上存在差异,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项目也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这导致了被征收人之间的不公平感,也影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安置措施不完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部分地区的安置措施不够完善,如安置房的质量、位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被征收人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

三、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策略1. 强化征收程序的透明度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征收程序的透明度。

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的依据、流程和标准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征收行为的监督,确保征收工作依法进行。

2. 统一补偿标准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实现全国或至少是区域内统一的补偿标准。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房屋类型、面积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确保在同一地区、同一项目的补偿标准统一。

同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3. 完善安置措施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注重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

通过改善安置房的质量、位置和配套设施等条件,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受较大影响。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任小明(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0)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的缺陷与完善建议1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的缺陷1.1 制度规范化落后土地征用的相关制度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意见。

这是总体的权威规范要求,但对于具体的征收要求与补偿机制等没有进行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的土地征收实际情况不一致,无法进行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管理。

而且,《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针对土地征收行为作出公告处理,但实际情况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两个登记通知”(即签字方案公告、公告和登记补偿和安置补偿制度)。

1.2 补偿程序不规范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无法做到公开透明,很多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都不告知被征收者,地方政府就擅自决定了征收流程,而这些流程完全不符合土地征收应有的规范,使得流程简化,农民的知情权被忽视。

1.3 补偿长远化欠缺征地补偿数额是征地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活状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均按土地利用原始年产值倍数计算。

制度规定上对农民土地的补偿是到位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却没有考虑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产品增值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廉价地收回后,应该怎样更好地选择新的社会工作地位,而且多数农民城市就业技能缺乏,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

1.4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我国物权法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表述,这是物权法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

而在我国现存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地方政府部门常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农民土地。

符合公共利益是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前提,但是对于何为公共利益由于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确界定,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从而导致大量非公共利益的用地也靠征收来解决。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违法征地,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农民补偿资金,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纠正和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

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

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

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

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

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日本 实行“ 当补偿” 正 原则 , 国实行 全部 、 法 直接 、 物质 补偿原
美 西方发 达 国家大 多采 损失, 残余 地和 相邻 地 的损 失, 经营 损失 和租金 损 失等可 以量化 则 , 国按 征用 时 市场上 的公 平价 值补 偿 , 的财产 损 失和难 以量化 的 附带损 失都未被 算进补 偿范 围 。最 后, 。 对农 民的安置 大 多采取 货 币安置 , 失地 农 民由于 劳动技 能缺 乏 , 用 完全补 偿的 原则进行 补偿 , 包括 直接损 害补偿 和 因征地 引起 的 间 接损 害 补偿 ,补偿 范 围较 宽 。我 国是按 照 土地 原用 途进 行补
( ) 地 补偿原 则缺 乏 宪法基 础 一 征
考 察 国外 大多 数宪法 , 无论 是 “ 完全 补偿” “ 、 公正补 偿” 还是 公 正的错 位争 议解 决机 制 。修订 后的 《 土地 管理法 》 实施 细则 及 “ 当补偿 ”基 本上对 征地 补 偿原 则做 出了 明确规 定 。 相 , 如美 国联 也未 对征 地 问题 上 的诉讼 范 围进行 明确 , 生纠纷 后 , 发 法院 往往 邦 宪法 规 定: 非 依正 当法 律程序 , “ 不得 剥夺任 何人 的生 命 、 自由 或 财产 , 没有 合理补 偿 , 得征用 私 有财产 供公 共使 用” 。 国 不 。我
收 益与被 征地 农 民利 益之 间的 矛盾越 来越 突 出, 导致 大量 农 民上访 , 响 了社 会发 展和 稳 定。本 文通 过对 国外 土地 征用 补 影 偿 制度 的 比较 分 析 , 足 于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 地补 偿标 准 、 式等方 面 , 出了完善 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 的 立 从征 方 提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要点

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要点

摘要: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平衡在土地征用与补偿过程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文章以财产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为主线,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补偿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在公民财产征用后通过补偿使公民的生活水平在不低于原有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对后续生活保障构不成威胁,所以文章从公共利益的界定,提高补偿标准、丰富补偿方式,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土地征用立法四个方面就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国家行政干预,规范土地的补偿机制,调控和约束地方政府的作为,完善和规范土地征用法律体系,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土地征用财产权行政补偿公共利益Abstract: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citizens' legal property rights,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balance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private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of land requisition and compensation, the paper proposed to establish the perfect legal effective system of land requisition and compensation which based on learning from overseas advanced experience and combining the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perty owner. The ultimate goal of compensation should be to enable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citizens pose no threat to subsequent life security on the basis of not less than the original living conditions through compensation after requisitioning the citizens' property. So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problems in China's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mprov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s and rich the way of compensation, improve the land requisition program and strengthen the land requisition legislation. All of these aim at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standardizing the l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regulating and restricting the local government's action, improving and regula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land requisition and thereby promot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Keywords: land requisition; property right;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public interest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了更好地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首先要了解和掌握此项制度在国内外发展历史。

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解决途径

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解决途径

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解决途径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对于克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非常重要,对于进一步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用;公共利益;补偿标准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09)01-0074-03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家采取土地征用的办法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

同时,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以促进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

然而,国家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转变为国家土地所有的同时,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却未能得到保障。

众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了“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因此,征地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土地征用是指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的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逐年增加,土地的价值逐渐显现。

为慎重处理在社会经济关系调整过程中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关系中由于土地征用所引起的土地关系调整,1982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又一部直接针对土地征用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

在此基础上适当地提高了补偿标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主要有就地农业安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或并队安置以及农转非集体或国有企业安置等。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1 . 土 地 征 用 补 偿 制 度 建 立 的意 义
3 . 完善 征 地 补 偿 制 度 的 几 点 建议 果是 损害了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 所 以完善现行征 地制度 . 从 法律 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 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 为. 依法保 障被 3 . 1 完善征地补偿 方面的立法 . 科学界定 “ 公共利益 ” 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现将现征地制度 的三个主要缺陷分析如下 :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 明确规定征用 2 . 1 立法不够完善 . 征地行为不规范 的前提必须是为 了“ 公共利益需要” 这 就要明确 界定 “ 公共 利益 ” 的内 缩小征地 范 《 土地管理法》 第 四十八条规定 ,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后 , 有关 涵和外延 。严格 区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 益性 用地的界限 . 同时制定系统的土地征用补偿 法 , 使补 偿标准更 明确 , 补偿形式更 地方人 民政府应 当公告 . 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 民 围。 保障被征地农 民的权益 的意见 然而在整个征地过程 中. 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 中并 没有 合理 . 3 . 2 提高补偿标准 . 保障失地农 民生活水平 严格 执行“ 两公告 一登记 ” f 指征地方案 公告 、 补偿 安置方 案公告 和补 在补偿的标准上 . 应该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 。这个市 场 偿登 记) 制度 , 农 民对哪 一块土地需要 征用 、 征用 的 目的和范围 、 补偿 目的是使被征地人 的合 法 标 准等信息缺乏 了解 . 在一 定程度上存 在暗箱操 作的现象 : 一些 地方 价值要通过规范 的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 . 可 以根据 土地 的 政府 与被征地方协商补偿安置标准时 . 往往只 同集体经 济组织的少部 权益不致 因政府 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 具体来说 . 不 同类型 以不 同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城 市郊 区 分领 导人接触 . 没有倾 听广大农 民的意见 。 农 民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 , 不 同地域 、 由于土地市场 比较发达 . 对这部 分土地 的补偿 标准可 以以市 无法 以独立权利 主体 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 中来 . 土地是否被征 的土地 .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O . 引 言 我 国的耕地 面积是很小的 . 在 国家的建设过程 中难免会使 用到或 者破坏一 些耕地 . 这就使 得我国的耕地 面积在不 断地 减小 , 农 民的收 入也会有所减少 在土地 的使用过程 中. 需要科学合理 的征地补偿制 度. 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 虽然已经保 证 了人 民群众 的利益 . 但是 还存在着许多 缺陷 . 进一 步完善征地 补偿 制度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本文结合我国征地补偿制度 中刀 的缺陷 , 提
2 .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 中存 在的主要缺 陷
虽然我 国现行 的征地补偿制度 已经 比较完善 了 . 可以保证大部分 农 民的利益 . 但是 在实 际运行 中还存在着许多缺 陷 由于征地补偿 问 题所 引起 的纠纷已经屡见不鲜 了. 这些 问题严重影 响了农 村经济 的发 展. 也影响 到了政府部 门的形象 。下面就其主要缺陷进行简单分析 。 2 . 1 忽视 了对被征收土地周边邻近土地的影响 现行 的征地补偿制度只考虑到 了对所使用土地 的赔偿 问题 . 而忽 略 了建设活动对周边土地 的影响 。比如 . 如果征收耕 地进 行石油的开 采, 石油分子扩散到周边耕地 , 必然会导致农作物减产 问题 的发 生 , 而 且石油开采还会影响到地下水的水质 . 农民利用地下水进行灌溉 也会 导致农作物 的减产 但是在征地补偿工作 中没有考虑到这一 问题 , 忽 视 了周边土地的补偿 . 这是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2 . 2 忽视了被征收土地的潜 在发展 价值 随着 国家建设 的继续进行 . 土地资源会 变得越来越 少 . 所 以土地 的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在征地补偿中没有考虑 到土地的 潜 在价值 , 只是根 据市场经济 的现状进行补偿 . 这也是 现行土地补偿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规模快速扩张,大量的农村土地不可避免的被用于城市建设,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米越多地被征用。

据统计,从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2394.6万亩耕地,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土地,按现在的经济发展进度,2000---2030年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

在我国,土地对绝大部分的农民而言,不但具有生产资料的功能,而且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目前,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实施方面仍有一定的缺失,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滞后,补偿标准过低,大批的农民成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失地农民。

由征地补偿引发的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予以高度重视,但是纵观国外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方法,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仍有一定确实,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1.土地征用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土地征用是指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的制度。

土地补偿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通过法定程序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而又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土地补偿制度的本意在于弥补被征用人财产权所遭受的损失,以体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和平相处的目的。

2.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 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土地滥征普遍存在正如土地征用定义中所述,宪法规定土地征用的前提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

然而,现行法律或相关规定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由此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滥征土地,将农民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商业用途,征地远远超过“公共利益”的范畴。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不足点完善建议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不足点完善建议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不足点完善建议摘要:目前,随着我国城镇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工程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而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土地征收手段将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越来越多。

然而,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还未完善,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潮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鉴于此,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策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在具体的工作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是人类日常生活以及生产的重要资源。

我国也以“珍惜并利用每一寸土地”为宗旨,试图建立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基于此,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逐渐行政化,然而,制度毕竟是人确立的,其中必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与漏洞。

特别是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脚步不断加快的环境下,城市发展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

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查找了当前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升具体的解决对策,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1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凸显征地补偿问题也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完善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

例如,农业土地在被征收时所计算的补偿费用是以农业用途为标准的,与之后转为建设用地获得收益不成正比,而且差距巨大,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

而且,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通常会对附近土地产生噪声污染以及空气污染,对于这些因素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另一方面,补偿方式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还较为单一,通常是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而被征用者往往不能看到长久的收益。

所以,建立长效补偿机制也是相关政府需要做的。

1.2 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从我国物权法相关内容来看,其并没有针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是物权法中的一大漏洞。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分配制度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制度依然存在许多争议和困境,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征地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困境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

在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政府往往规定较为模糊的标准,导致征收款的分配不够公平,农民的利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而在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所有,而土地的处置权则由村委会或乡政府掌握,因此会出现一些村委会贪污腐败等问题,导致补偿费的分配不够公正。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农民与政府之间产生矛盾,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困境,也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受到了严重影响。

一方面是一些农民由于不满意征收款的分配情况,因而不愿意配合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导致了项目进度的拖延。

不公正的征收款的分配情况也导致了农民的积极性不足,一些原本可以顺利进行的土地征收项目,也因此而无法落地实施。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困境,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完善方案。

应该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标准,提高透明度,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应当建立健全村委会的决策机制,规范村委会的行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补偿费的分配工作公正公开。

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进行约束和监督,以此来呵护农民的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措施还需从多个方面入手。

应该完善征收款的补偿标准,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审批机制,确保征收款的分配对农民的利益是有利的。

应当建立农村土地征收款的专项账户制度,确保征收款的使用合法合规,避免发生贪污腐败的现象。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一、引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需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地区差异、政策执行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补偿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之间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农民得到的补偿不尽相同。

2. 补偿方式单一。

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安置、就业等。

3. 程序不够透明。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侵害。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2. 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时存在偏差,导致政策效果不佳。

3. 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农民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足,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

四、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详细、可操作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程序等内容。

2. 统一补偿标准。

根据地区差异、项目类型等因素,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得到的补偿合理、公正。

3. 丰富补偿方式。

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加大安置、就业等非货币补偿的力度,确保农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4. 强化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

加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 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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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方式,土地征用补偿问题逐渐上升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关注的重要课题。

土地征用补偿的实质是国家给原土地权利人因征用其土地所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虽然国家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给以了极大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好社会发展和公民利益间的关系,必须要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二、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 征地行为缺乏规范性,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制定方面形成了重征用轻补偿的模式,虽然我国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方面建立的比较早,但至今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仍无宪法依据。

就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来看,各种制度的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并且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针对不同地区差异性较大。

现行的立法使得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因无法可依,造成政府行为失控或公民权力受损等问题发生。

( 二) 补偿标准偏低,难以达到补偿目的补偿费用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公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47 条中规定: 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征用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 10 倍。

如果按照最高补偿30倍来计算,每亩地平均年产值201X 元,补偿费也才只有6 万元。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依据上述规定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仅仅相当于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如果按照当地的物价水平,仅仅能够维持两年多的基本生活。

基于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使得被征地公民的生活水平直接受到影响,难以保证在很短的时间内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

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及解决的途径摘要: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补偿及土地发展权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3.征地补偿不合理;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5.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针对缺陷提出了改革建议:1.明确公共利益范围;2.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3.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进行多元化补偿;4.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关键词:征地制度;征地补偿;征地理论;征地改革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建设用地为主的土地资源消费需求急剧扩张。

在单一设用地就必需转变土地所有权,也即国家把集体土地通过征地变国有土地。

三、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基于以上论述,政府征地实际上是建立在三个理论基础上的,即公共利益理论、补偿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

那么征地行为是否合理也就可以从这三个理论上来分析了。

下面就结合以上三个理论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由于对公共利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权力和形式作具体的限制,因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便成为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自主裁量的权力。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

于是,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致使土地征用权滥用,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据一项研究表明,某省11个县1992年的200个最大的用地项目中,属于公益事业的如公路、学校等仅42项,占2l%;属政府机关的lo项,占5%;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148项,占74%,其中房地产项目35项,占18%n)。

探索征地补偿标准的缺陷与完善

探索征地补偿标准的缺陷与完善

探索征地补偿标准的缺陷与完善摘要:近年来,我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制度上取得了突破,但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经济环境中出现了一些缺陷。

原使用补偿不符合估价原则的,综合补偿涵盖土地价值,补偿标准缺乏理论依据。

完善征地制度是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完善立法、确立公平补偿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征地补偿评价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征地补偿;新标准;市场化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长期保持着地昌非价格属性的特点,直到国土资源部颁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后,形势才有所好转。

一、描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概念及内涵的表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考虑征税后的耕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户和农业对土地价格的投入等因素,三年后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量以综合利润为主要依据进行计算;区域土地综合地价标准指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行政区定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类型的基础上,生产地点,土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划分区域的土地,并使用土地价格因素修正,土地征收案例比较和年产值比值法对综合征地补偿标准面积的测量。

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现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在中国征地制度改革,它不仅提高了土地补偿费用,减少地方政府的随机性,更重要的是土地征用补偿,土地价格的名字命名,承认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土地征收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进入市场为土地征收补偿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是,新的薪酬标准是建立在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的,仍然保留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思想和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环境,需要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缺陷1新的薪酬标准与原评估原则不符现代估价理论及我国《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都明确规定,土地估价要遵循预期收益原则和最有效利用原则。

浅议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王金磊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大多体现在政府对土地的行政管理权方面,如涉及到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改革。

但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则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需要在立法层面及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

一、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征收前提之内涵界定不够充分关于土地征收的前提,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说明土地征收具有目的公益性,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集体土地。

法律虽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但由于对何谓“公共利益”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会导致“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被人为进行扩大化解释,甚至存在被滥用的情况。

(二)土地征收程序不够健全征收土地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审批之后才能进行,法律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

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先征收土地后报批等不规范行为仍然不少。

据统计,前些年违法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更高,主要体现在未经审批就私自征收土地,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批准就征了地。

土地征收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土地征收公告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导致实践中土地征收争议的产生。

(三)补偿费用如何分配不够明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制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已经得到确认。

而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是土地征收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绝大部分农民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依法享有用益物权。

因此,农民对集体土地应具有双重权益。

但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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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需要越来越多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征地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农民的基本利益。

本文在分析征地补偿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前人的经验,提出了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征地补偿制度;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1-0040-2
1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

2004年修改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政府可以适当的增加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失地者的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30倍[2]。

2 当前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征地引起的农村土地纠纷事件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

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主要有:
(1)忽视了对被征收土地周边邻近土地的影响。

土地被征收后用作建设用地,势必会对该土地周边地区产生污染、隔绝等影响,导致农民减产、收入降低。

所以,国家、政府也应该对被影响的邻近土地做出相应的补偿。

(2)忽视了被征收土地的潜在发展价值。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这显然忽视了土地的潜在发展价值,剥夺了农民拥有土地发展权的资格。

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土地的平均年产值将会逐步上升。

所以,采用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的计算方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

(3)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作为当事人的被征地农民并没有参与进去。

所以,政府不能很好的听取被征地人的想法和意见。

此外,在土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个别地方补偿款不能如数进入农民的账户,无法切实保障被征地人的利益。

(4)征地补偿方式单一,不能保障农民的长远生活。

目前,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方式多是以货币的形式一次性付清,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

因为农民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加之在以前的生活中只是以土地谋生,使得他们无法很好的转换职业,面对养老、医疗等一系列问题时就会进入困境,这些最终就会导致农村的经济更加落后,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
发展。

(5)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体系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从而导致征地补偿费分配模糊[3]。

部分村干部利用法律的空缺,有的将补偿费截留甚至据为己有,从而使农民的利益遭到损害。

3 前人提出的改革方案
李春梅、林伯海提出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征地补偿模式[4]。

这种模式的核心思想是把被征收的土地折算成为新项目的股份,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新项目工程的股东,而工程如果有需要,还可以雇佣被征地者成为工人,这样就使失地农民和入股的工程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保障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金正帅就如何安置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很多改革方式,除了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外,还包括帮助农民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指导农民合理的对补偿款进行理财和为被征地农民争取基本的养老、医疗保险等[3]。

很多学者在征地补偿方面都提出要提高补偿标准,但是具体如何提高,他们的说法却是不甚相同。

周玉琴和赖理达认为应该对失地者按照市场价格的标准进行补偿[5];而武光太则认为应将征地用途明确分为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对于征地用途为公益性质的,采用按照市价的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方式;对于非
公益性质的,则不列入征地范畴,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补偿[6]。

张术环提出了在征地补偿中增加生态补偿的想法,由于农用地被征收后转变为建设用地,势必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影响被征地相邻区土地的产值和当地人的生活质量,所以应该对失地者和当地没有失去土地但是受到影响的村民给予生态方面的补偿,这样不但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可以激励征地使用者对土地的保护[7]。

马新文认为农民应该拥有土地财产权,这并不意味着要打破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制度,他认为当下的征地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已经脱离了市场化改革的潮流,农民拥有了土地财产权,可以有效遏制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各级官员的贪污违法现象,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征地补偿制度[8]。

4 对征地补偿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需要有越来越多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导致征地现象愈加普遍,随之而来的征地补偿问题也越来越多。

虽然征地补偿的标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经过了多次修改,大大提高了补偿的标准,但是仍不能保证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水平,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如前文所述,征地补偿的制度存在着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窄、补偿方式单一、透明度低和征地补偿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很多的改革办法,其中的一些建议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如在征地补偿中增加生态补偿的项目、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多
样化等;有一些建议虽然很合理,但是需要逐步实施,如李春梅等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这种征地补偿模式虽然可以让企业和农民双赢,但是他们接受起来还是会顾虑重重,农民怕企业破产,企业怕农民不符合他们的要求,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调解和解决。

本文在总结前人关于征地补偿的建议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的改革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1)成立专门的征地补偿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被征地者并没有参与其中,这样就剥夺了他们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而且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体系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所以有些政府官员和集体就在农民不知情的状态下钻了法律的空子私自截留补偿款,造成了农民利益的损失。

征地补偿监督机构所监督的内容包括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否是在失地农民的参与和双方之间相互协商的情况下制定的,还包括方案制定后补偿款是否如数的给予被征地农民。

通过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能够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有效遏制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征地补偿方式多样化。

单一的货币补偿只能解决农民的短期问题,为了保障失地者的长期利益,应该使补偿方式多样化。

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并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请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理财指导,合理使用补偿款,为今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更大作用。

(3)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①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外,还应该增加生态补偿费、产值受影响的邻近区农用地补偿费等。

②《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补偿费不应该以征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应该考虑到土地的发展潜力,以更高的基数做运算。

③《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补偿费最多为平均年产值的30倍,而土地征收后的出让年限最少也是40年,这明显年限上就不对等,应该增加补偿的倍数。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http:///view/407792.htm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
[3] 金正帅.论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12):27-30.
[4] 李春梅,林伯海.“地价入股”:新农村建设中征地补偿新模式[j].中国行政管理,2007,(3):23-25.
[5] 周玉琴,赖理达.征地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市场论坛,2007,(12):61-63.
[6] 武光太.德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启示[j].广东农业科学,2012,(6):234-236.
[7] 张术环.在征地补偿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0:31-32.
[8] 马新文.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剖析[j].同济大学学报,2009,(3):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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