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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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我国的形势
• 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 之势。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 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 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 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 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于是,便出现了河南民警 张金柱酒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却被判死刑的案件; 出现了湖北女子董晓阳贩毒174.7克却因在监狱中 折千纸鹤悔过而免于死刑的案件;出现了湖北枣 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获罪却被媒体比喻为 “女张二江”而遭受严重人格诽谤和侮辱的案件。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一方面,要明确自身 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 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 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 一个中立者。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 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 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 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这时,媒介必须坚 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 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 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 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刘涌案件
刘涌案件
然而,批评者并没有证明,一审判决和最高法院的判 决就是不公正的,而且这种不公正正是媒体的报道和由此 引发的舆论所致,而不是其他。 • 因此,媒体误导司法之论,显然缺乏说服力,媒体和公众 舆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结果,促进了司法的 客观公正,而没有误导。 很多网民发表热评质疑法院判决。仅在新华网发展论坛, 一个叫川中笨鸟的网友贴出的一个以刘涌被改判死缓的消 息为内容、题为“悲愤:刘涌改判死缓,公理良心何在?” 的帖子,在短短数天时间内,即有两千多人跟帖。网友在 质疑该判的同时,对该案的背景等非法律因素进行了种种 猜测。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

1954年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

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

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

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

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

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我国的“媒介审判”现象是由媒体发起并影响民众、领导和其他专家,以致最终的舆论合力形成对司法的干扰。

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媒介审判”是各种幕后力量博弈的结果。

我国的许霆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影响下,判五年有期徒刑。

许霆案里“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我国“媒介审判”现象产生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媒体通过关注形成舆论媒介通过关注这个案件,进行全方位报道,达到强化舆论和放大舆论的功效。

报道中,更多地注入媒体自身的主观倾向,受众易在认知上产生与媒体高度一致性。

一个普通的司法案件,被媒体强化报道,头版头条,连续报道,深度评论。

随着众多媒体的关注,舆论风向逐渐趋同。

第二阶段,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直接影响在我国,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介的意见非常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党政部门的意见,因此,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为主的重量级媒体,其舆论监督的杀伤力巨大。

一旦出现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就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环境。

当司法人员看到传媒的报道或批评后,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或正或反总要受到影响。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

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①这一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

从其本原意义来讲,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情况,我国的参审制度目前尚不具备足以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力量。

参审制与陪审制虽仅有一字之差,本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

我国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理论上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也意味着陪审员与法官之间职能划分的消失),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

由于这种差异,导致了人民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相反,他们会受到法官的左右与影响。

“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

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是名副其实的‘陪审’”。

②在这种背景下,即便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影响到了陪审员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以对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目前并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除去司法制度方面的差异外,中国与西方的媒体体制也相去甚远。

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不少媒体本身就是党委的机关报或机关刊物,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同级党委的声音。

这种现象使我国新闻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行为带有权利和权力双重属性。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一、媒介审判概念“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危害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

“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络逐渐成为民意表达 的大舞台。通常政府的不作为,以及政府的 作为不当,是最容易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 一个突发事件中,如果有弱势的受害者,网 民就会把自己幻想成佐罗,拔刀相助。但目 前中国网络上的媒介审判也只是停留在道德 领域。至于那些事关重大的公共话题,网络 只是提供一个舆论基础,反对声音可以出现, 传统媒体可以发布更权威的信息,政府部门 也有选择处理方法的自由。
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 得定罪。”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在各级党委 领导下,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 督,这是唯一有权干预司法审判的机关。
伐”,如报道中只罗列起诉书的指控事实,
很少报道她本人的申辩陈辞,尽管庭审中蒋
艳萍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众媒 体在报道时语焉不详,一笔带过。
南方某报纸用醒目的大标题称其为“百万巨 贪”、“出卖色相”,并用十几个版的篇幅 报道这一事件。某报庭审纪实写道:“蒋艳 萍对公诉人的指控、指证一直采取不承认的 态度。在法庭调查中,蒋艳萍及其辩护人屡 屡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以外的 东西进行了长篇累牍的陈述、辩解、否认。 蒋艳萍还巧舌如簧,将公诉人对她的受贿指 控说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承包应 得的提成收入’”。按照这些记者的断言, 被告人似乎丧失了辩护权,司法程序可有可 无,这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要求是背道 而驰的。
因此,从技术层面上讲,新闻媒体行使监 督报道权时,完全不必像司法那样经过严 格的程序,真正成为多数人意志的代表时 才会生效,完全具备“创造社会现实”的 巨大力量。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司法 缺位1
媒体经济 4 利益的驱 动与恶性 竞争
新闻界 越位
2 3
公众 人治情结 的执着
另外,制度建设的空白也是导致“媒介审判”产 生的原因之一。

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
明确“角 色定位”
“放” 司法对策: 开放信息 “防” 通道,建立 屏蔽机制

媒介对策
3、加强媒介自律
完善行业规范
成立专家型机构 借鉴国外经验,成立类 似于美国“新闻评议会 ”和英国“新闻投诉委 员会”的专家型机构,负 责处理媒体与社会机 构及公众之间的矛盾 和纠纷,受理对媒体违 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 公正行为的投诉。
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 道德准则》中的一些规范, 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 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并制 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 施细则,对媒体司法报道流 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 规范,便于行业监管和媒体 的自我约束。
明确“角 色定位”
信守“客 观公正” 的原则
媒介对策: 明确角色 定位,信守 客观原则
加强媒介 自律
如何避免 “媒介审判”
开放信息 “防” 通道,建立 屏蔽机制
保护为主, 适当加以 限制

避免“媒介审判”的对策
明确“角 色定位”
“放” 司法对策: 如何避免 以保护为主,适当加以限 开放信息 “防” 制是我国目前处理传媒 “媒介审判” 通道,建立 监督司法关系的一个基 屏蔽机制 本的原则。
•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
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 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
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 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 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媒介审判,又称为媒体审判,是指利用各种媒体工具和平台,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形式,对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报道和宣传的一种形式。

它为公众提供了了解司法系统运作、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的途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在媒介审判中,媒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起到了信息传递和监督的功能。

通过媒介报道,司法机关的工作将在公众面前得到曝光,有助于增加司法透明度,并有效地减少了潜在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媒介审判也能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媒介审判的出现并非偶然。

随着传媒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对于司法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

传统的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开审判的需求,因此媒体的介入成为必然选择。

不仅如此,媒介审判还能够借助各种新技术手段,提高报道效果和覆盖范围,使公众随时随地都能够了解到案件的最新进展。

然而,媒介审判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过度曝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某些媒体为了追求高收视率或点击量,可能会过度渲染案件的血腥和煽动性,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媒介审判可能受到媒体的个人立场和舆论导向的影响,导致不客观的报道和不公正的舆论。

尤其在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中,媒体对被告进行过度污名化,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干扰。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媒介审判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限制和规范。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界定媒体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与媒体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避免造成公众对司法系统的误解和不信任。

媒介审判的重要性在于使审判程序透明化和公正化。

通过媒介的报道,民众可以有效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媒介审判不仅能够消除对司法的猜疑和不信任,更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在社会上建立起一个健康、公正和平等的法治环境。

然而,媒介审判并不是完美的,它仍然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一、“媒介审判”及网络“媒介审判”1.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来源于英文“trial by media”,国内同时也翻译成“新闻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来自于西方“黄色新闻”泛滥时期。

对于媒介审判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做了很多的界定,比如美国学者在《美国大众传播法》一书中谈到,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审判预设”,是媒介利用其公开报道或评论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干预和影响,是媒体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

①笔者认为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在其所著的《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对“媒介审判”给出了最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在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侵犯人权,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②2.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

新媒体“媒介审判”是网民或者网络公关公司等网络发布者通过网络新媒体媒介,对某些会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利于自身的倾向性分析调查和评论,不正当地引导舆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③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从性等多种特质,这就使得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失控变化甚至扭曲。

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很容易受到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的影响,而当这种声音成为主流便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并最终造成“媒介审判”。

二、新媒体背景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1.新闻媒体职能“错位”我国的媒介基本上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性质,加之媒介又作为一种“第四势力”,其肩负着社会监督的权力和责任,但是这种权力在没有监督的时候必定会被滥用。

我们常说的“媒体审判”就是媒介对监督权力的滥用,是一种“错位”的监督,它超越了媒介追求新闻自由的初衷,与媒介监督有很大的差异。

媒介审判指媒介对司法领域不正当的监督和干预,是不被新闻界和司法界所认可的恶劣行为,同时媒介审判又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媒介本身并无审判权,这和媒介自身定位错误有很大的关系。

对“媒介审判”现象的思考(全文)

对“媒介审判”现象的思考(全文)

对“媒介审判”现象的思考(全文)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媒介舆论监督功能日益得到重视,同时,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也值得我们深思。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trialbynewspaper)。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治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两种形式的媒介审判现象也开始在新闻界蔓延:一种是司法案件中的媒介审判。

媒介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

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

媒体营造的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让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或所谓“民意”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另一种则是媒介的道德审判。

道德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显得更为隐蔽,却更值得我们警惕。

在该类报道中,媒体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

对于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途径:首先,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

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长期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往往采取“诉诸感情”的方式,是“感动人”,而不是“说服人”。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摘要:媒介审判是指将媒体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舆论平台来对国内外的重大法律事件进行讨论和分析。

这种形式的审判方式,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理解机会,增加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中国,媒介审判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推广和应用,这种方式的审判,具有很强的合理性。

关键词:媒介审判;公正性;透明度;合理性;舆论正文: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和意义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将媒体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对一个法律事件进行讨论、分析和评判。

它采用了不同于传统审判的形式,通过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传递了更多的信息和理解机会,扩大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媒介审判的本质就是公众对质权的一次表达和行使。

二、媒介审判的实践和经验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媒介审判成为了推广和运用的对象。

通过这种方式,公众得到了直接参与法律事件的机会,了解了案件的详细信息,理解了法律适用的情况,更广泛地了解了司法体制的运作。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洛杉矶黑人警察暴力执法事件,这次媒介审判公正透明,广受全球市民的关注,也成为了美国司法体制的一次检验和升级。

媒介审判在中国社会中的实践经验证明,它是一种公开公平的审判方式。

三、媒介审判的合理性原因媒介审判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司法公信力媒介审判能够增加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公众更直接地参与到事件中来。

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体制的公信力和普及率。

2. 保障公民知情权媒介审判让公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关注司法机构的工作方式和效率,从而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压缩司法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进步,媒介审判成为一种快捷和省钱的司法途径。

它的成本相对较低,简化了司法步骤,可以缩短审判时间。

4. 增加司法效率媒介审判是一种全民参与的审判方式,公众的舆论和监督能够增加司法效率,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媒介审判的挑战和对策媒介审判虽然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难度和挑战。

《新闻学概论》可能涉及的名词解释

《新闻学概论》可能涉及的名词解释

第一章:绪论1、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2、发展传播学:发展传播学主要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盛行,其核心内容是:国家的发展尤其经济发展是一切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新闻媒介必须服务、服从、促进国家发展尤其经济发展。

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新闻媒介都程度不一地同政府保持一致,宣传政府的施政纲领,十分注重新闻媒介的守望、整合和教育功能。

3、党报理论:党报理论最早起源与苏联,后来在各社会主义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流行。

党报理论的核心是: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即宣传工具,必须无条件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第二章:新闻活动1、新闻活动:新闻活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人们传播和获取新闻的活动。

不限于和大众传播工具的直接接触,还包括人们为沟通客观世界新近变动的情况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第三章:新闻1、新闻:新闻有两种并行不悖的定义:新闻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表达了新闻的形式是报道;新闻是新近事实变动的信息,表达了新闻的实质是信息。

2、新闻本源:新闻本源指新闻报道的基础和客观依据。

这一概念最早由陆定一在《我们对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中提出,并对这一概念做了唯物主义论述,认为新闻的本源是事实,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前,新闻报道在后。

事实是新闻的基础,对新闻有决定作用,新闻是事实的派生物,对事实进行能动的反映。

3、`4、新闻要素:新闻要素是指构成新闻的必需材料。

一般包括新闻人物、新闻事件、新闻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发生的原因、新闻事件的经过,即5W1H。

5、突发性新闻:是对出乎人们预料而突然爆发的事件的报道。

如突然发生的灾难,突然爆发的战争等。

突发性新闻通常有明确的发生时间6、延缓性新闻:是对逐步发生变化的事情的报道。

必备冲刺名解07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必备冲刺名解07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必备冲刺名解07 |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一、媒介审判(定义+举例+负面影响+积极影响)➤定义:“媒介审判”又名“新闻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

近年来,很多案件在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之前,媒体就进行大量带有主观色彩的报道,用“罪犯”“杀人犯”等定性词汇描绘当事人。

➤举例:尤其以微博、微信等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由于其自身互动性强,即时传播,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在热点事件中能发挥强大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功能,由此引发了公众强烈的反响。

➤负面影响:这种不可忽视的民意给法官、案件审理人和陪审员施加了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危及了司法独立,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另一方面,媒介审判还会反过来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产生干扰。

➤积极影响:当然“媒介审判”对社会也有积极影响。

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专横的可能性有所降低,而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参与使得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能够让司法审判的结果更加公证,审判的过程更加快速。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专业规范来制止和防范此类行为。

二、新闻寻租(定义+类型1+举例1+类型2+举例2+评价)➤定义:新闻寻租是指新闻寻租是新闻界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的新闻权为团体或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

➤类型1:新闻寻租行为的一个典型是媒介机构被商业组织收买,为这些商业组织进行变相的“有偿新闻”,或者为了经济利益,主动对商业机构进行要挟。

➤举例1:例如成都某报记者,把新款轿车上市广告改写成新闻,后经同行和汽车经销商揭发,被勒令除名。

这种广告新闻,是最常见最低级的一种新闻寻租现象,在媒体操作中相当普遍。

➤类型2:新闻寻租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封口费”,即媒介采访到商业机构的一些不利的新闻后,商业机构通过给予媒介机构一定的经济补偿来要求信息的不发布。

华中科技大学媒介伦理案例库

华中科技大学媒介伦理案例库

华中科技大学媒介伦理案例库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基础性考点)(1)“媒介审判”(trialby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2)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二、我国相关案件(注意素材的积累,可以联系今年的“辱母”案、“白百何”出轨,与“媒介暴力”区分开来。

)(一)邓玉娇案邓玉娇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

此事也激发起广大网友的巨大创作热情,涌现出了一批歌颂侠女邓玉娇的优秀网络作品,传诵一时。

导演贾樟柯的电影《天注定》有对“邓玉娇事件”的相似描述。

这一案件最先被《三峡晚报》报道,后经各大传统媒体报道、网络媒体转载,舆论汹涌,在该案件发生37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在媒体报道邓玉娇案的过程,使用了一些灰暗色调的词汇,给报道对象贴上诸如“烈女”、“修脚女”等标签,使得邓玉娇的弱势形象标签化。

这一方面突出了弱势一方,强化了对立双方的地位悬殊,客观上影响了受众的判断,促成了媒介审判。

(二)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新闻媒体、记者 、编辑等在传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中国新闻传播行业建立了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方式,防止媒介审 判的发生。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新闻传播行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避 免媒介审判的发生。
媒介审判的反思与启示
媒介审判的根源与本质
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
媒介监督功能的体现
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各种社会矛盾和 问题逐渐凸显,媒介审判往往源于对 现实问题的关注和反映。
媒介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通过 报道司法案件,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公众对公正的渴望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和对正义的追 求,促使媒介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倾向 于挖掘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正。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汇报人: 2023-12-13
目录
• 媒介审判概述 • 中国媒介审判的现状 • 中国防止媒介审判的措施 • 媒介审判的反思与启示 • 结论与展望
01
媒介审判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司 法案件时,超越司法程序,对案 件做出主观判断,影响公众对案 件的认知和判断。
媒介审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言论自由是媒介审判的前提
01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媒介进行审判的前
提。
媒介审判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02
媒介在报道司法案件时,通过对事实的挖掘和呈现,实质上是
言论自由的延伸,是
03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媒介审判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体审判”指的是: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

比如,1998年曾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情节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

后者的例子更多。

在实践中,媒体"代替"法院给嫌疑人定罪的情况非常普遍,如媒体对蒋艳萍一案的报道就是典型的“媒体审判”。

有的媒体发表文章说:“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蒋艳萍是否“贪官”,只有在法院审判之后才能确定。

中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这种乱给嫌疑人定罪的行为,难道仅仅是一般的媒体侵权报道吗?“媒体审判”与“法院审判”的区别“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

媒体终究是“批判武器”,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加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并不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而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因为媒体舆论监督是宪法原则,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而“媒体审判”是违法行为,两者在内涵上是不同的。

把“媒体审判”看作媒体舆论监督,是在为“媒体审判”寻找合法依据,为媒体干涉司法提供借口。

因此,媒体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要冷静、客观,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国际法律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识的。

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

传播学视角下的“媒介审判”

传播学视角下的“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或称“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1)20世纪上半期,“新闻审判”在美国盛极一时,报界为提高发行量,大肆炒作司法报道,肆意在报纸上宣布嫌疑犯有罪,以引起读者兴趣。

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原因是庭审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进行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此后,人们把这种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新闻监督职能的不断加强,新闻界普遍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

因此,在我国没有正式为新闻立法的情况下,“媒介审判”日益成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的重要表现。

目前,大多数研究者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本文试从传播学的视角对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原因、解决方法等问题作简单探讨。

权力碰撞——把关人的责任根据西方政治学的观点,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离不开三种权力的支撑,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中,司法权通常称为“第三种权力”。

近些年,伴随着新闻监督力度的加大,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逐渐取得了“第四种权力”的地位,新闻从业人员也取得了“无冕之王”的美誉。

在我国,伴随着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化,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逐渐凸显出来,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率先担纲起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

于是,在“法治”之外出现了所谓的“焦治”,为中国新闻监督开创了崭新的时代,中国的媒介也开始拥有了所谓的“第四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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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关于“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第一种是:“媒介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悖。

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

但在实践中,媒体却往往越俎代庖,代替法院给嫌疑人定罪,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并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另外一种看法是:“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见2005年第10期《青年记者》所载廖金英、谢太平的文章《“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

文章指出没有什么新闻报道会左右法官的判断,不负责任的报道是媒体的过错,但却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对一个具有足够理性的、合格的法官来说,即使他要把新闻报道作为了解信息的渠道,媒体的报道是否合乎情理和逻辑,是客观报道还是一面之词,是理性的言说还是情绪的宣泄,法官是完全能够做出准确判断的。

笔者更认同前一种观点,这里我们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

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律审判”的效力。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

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

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

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

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

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

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介审判何时休?魏永征此次公审张君案的报道,大多数媒体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披露案件进展,宣传法治精神,显示了法制报道水平的提高。

但是也有个别报道仍然不能摆脱“媒介审判”的模式,在审判进行中间,有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就是一例。

首先,它通篇把张君作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来报道;还抢在法院判决之先,对张君的量刑作了太多的渲染,“不杀,天理、国法不容”,“这种恶魔该杀”,“杀一儆百”等,甚至提出不止是张君,他那“一伙”都“该杀”,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其次,它违背法定的刑罚种类,宣传“张君该千刀万剐”,并且做在小标题上。

“凌迟”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一百年前在我国已经消失,今日文明国家已用电椅、注射来代替枪决,我国也正在尝试,怎么还可以宣传这种野蛮的刑种。

至于报道“亲手杀了张君”、“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说法,更是毫无法理依据。

第三,它报道“张君犯罪事实已经这么清楚,哪里还要审三天”的说法,直接同进行中的审判唱反调。

任何人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

张君涉嫌杀了那么多人,我们还是充分保障张君的应有权利,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反映了我国人权制度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应该从这个角度宣传,而不是相反。

禁止“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是国际新闻界的共识,因为这种报道方式干扰司法独立,影响审判公正。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有“公审、声讨、枪毙”这样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很深。

人们往往以为,刑事被告人既然犯了罪,就应当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媒介的任务就是“配合审判”,一哄而上,把他批倒批臭,“肃清流毒”,没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这样一些法治观念,不懂得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人格。

这种低水平“宣传”不能再有了。

在有的国家,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这样的声讨,审判就只能停下来。

作为被害人的家属,说这些话是合情合理的、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的新闻媒介,特别是在审判进行当中,不应当原封不动地渲染这些话。

我们的法制报道,应当显示法治大国的风范,给群众以正确的法律意识的导向。

虽然学界对“媒介审判”是否应该予以规制有不同的观点,但由于“媒介审判”在现实中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对“媒介审判”进行规制的呼声日益强烈,成为一种主流观点,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下面就从其他角度来探析规制“媒介审判”之机理。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

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

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

媒介的社会角色主要是大众传播工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

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

1995年,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对夹江县彩印厂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查封了该厂印制的一批假冒商标及厂房、设备,并予罚款。

夹江彩印厂认为技术监督局没有行政处罚权,以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新闻媒介认为这是“制假者状告打假者”,纷纷谴责“恶人先告状”,“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者怎能有错”,“咄咄怪事,打假者反上被告席”等。

由于大量此类报道的影响,此事提到省人代会,省高院院长受到代表的质询。

最后, 法院判决“维持技术监督局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求”。

新闻界认为这是“报道成功影响判决”的案例,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是“典型的舆论干预司法”。

有位法学家将此案列为“行政法制宣传不当的最典型例子”,指出这种宣传偏差“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

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目的是吸引眼球,获得“注意力资源”。

少数媒介如此行径所追求的是事件的轰动效应,而不是事件的社会意义;是卖点、是“眼球经济”,而不是公益、公共领域的建构;他们所盯住的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而不是媒介在社会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应尽的责任,即培育有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公民。

(三)“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

法院审案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当然也更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

:“而偏偏我们中国的司法机关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这不是说我们的新闻媒体比其他国家的媒体有影响力,而恰恰说明了中国的法官还缺乏独立的地位和理念。

”所以保证司法独立与公正,势必要保证我们的司法系统不被“偏、热、炒”的舆论信息所左右。

媒体在行使其对司法机构判案的监督权力同时,也不要忘记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平衡、稳定的司法环境。

显然,作为公共权力之一的司法部门,理应完全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之上。

因此,媒介和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到位、补位,而不是越位、错位,应回归正确的司法报道新闻立场。

从传播学角度看,“媒介审判”无疑是大众传播媒介对“议题设置”功能的运用;从新闻学角度看,“媒介审判”则体现了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所具有的引领和引导作用。

如何确保新闻报道不影响司法的神圣性是目前摆在新闻法学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不是要公开表明立场,而是要尽可能保持客观中立,在报道公众关心的案件和关系地区公共利益焦点问题争论的时候,要将所有当事人的所有事实告诉给读者,甚至还可以表达出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既向与自己新闻立场相当和倾向的人士开放,同时也要刊登与自己立场相悖的观点。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让受众和相关决策人士掌握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是能够充分表达各方观点和利益的双向度的信息,为最终做出决定提供相对全面、平衡的信息环境。

加强同步报道和连续性报道也是媒体走出“媒介审判”有效措施。

正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中的规定所阐述的那样,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另一方面,应该在进一步完善司法系统体系的同时,还要厘清舆论监督权力的范围,确保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而不是单向度的炒作。

在用法律形式保证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是解决媒介审判问题的关键。

“媒介审判”超越了新闻自由的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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