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建设工程相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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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刑法对工程事故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三、危险作业罪
3、造成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4、处罚条款: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 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危险作业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违法行为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危险作业罪
2、违法行为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 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 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 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 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 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内容简介
以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安全 生产领域常见的8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罪,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仅供参考。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2、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3)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的行为所引起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16宗罪解读

【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16宗罪解读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入罪门槛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伤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考30分

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考30分

1抵押权(约3分)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抵押需要不转移占有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

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也不能留置。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权利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

抵押权生效时间: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生产设备、材料、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建设工程三种罪名区分(约2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3施工许可证(约2分)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

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核验: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4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约2分)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但以下情形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发包段或分期施工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项目负责人需要更换的情况: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不可抗力5招投标(约8分)必须招标的工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制度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制度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件。

二、报告主体和时限1.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

2.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 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涉及跨区域的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报告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工程规模。

3.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

4.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 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报告形式和程序1. 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加盖事故发生单位公章。

2. 报告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3. 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数据库,及时汇总、分析、发布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信息。

4. 上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法律责任1.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缺少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摔落致死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基本案情家住商丘市的郭某头脑灵活,是个生意人,常年从事建筑工程副业,雇用了一批建筑施工人员。

2014年6月,王某承包了一桩建房工程。

为了赶工期,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缺少必要安全防护的情况下,郭某便组织工人开始工程建设。

2021年2月13日,建筑工人李某在工地粉刷外墙体时,不幸从二楼的简易吊篮上摔落,随即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17日死亡。

同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犯罪者支付被害人郭某被害者医疗费1.3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对于郭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为了赶工期,组织工人施工,造成一人丧命的重大事故,应以全局性责任事故罪对郭某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作为安全管理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人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施工人员死亡,应当以重大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而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总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制造符合国家明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社会保险安全事故重大罪。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辩护人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迳行对其从轻处罚,陈某被害人郭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1.3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追责。

法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火灾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

前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新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言行因而发生极其重要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是指不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言行因而发生极其重要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引言:安全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而安全生产更是一个单位、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对于那些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不仅仅要进行调查、定责,更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着重介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情况。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与特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于安全管理不善、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 人员伤亡较多:通常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事故;2. 财产损失严重:通常指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3. 社会影响较大:能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并对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构成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主体要素: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等;2. 作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的生产活动中,有过错行为;3. 由于这些的过错行为,导致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 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人员,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相关的罪犯,可以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 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如罪行特别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承担次要刑事责任,如罪行较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金。

3. 其他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在建筑行业中,质量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而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都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在质量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比如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那么就会面临行政处罚。

这可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同时,如果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压缩合理工期,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同样承担着重要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需要负责返工、修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此外,如果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者,也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那么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会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如果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重要职务犯罪(七宗罪)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重要职务犯罪(七宗罪)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11
6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司法解释》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 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 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为的; (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安全警钟长鸣 责任重于泰山
16
3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司法解释》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 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8
4 危险物品肇事罪
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 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 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中 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重 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工程事故案例法律(3篇)

工程事故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管理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事故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程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事故中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栋住宅楼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导致一根承重柱发生倾斜,造成楼房整体倾斜,严重威胁到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救援,避免了人员伤亡。

经调查,该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三、法律分析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本案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违反了上述规定。

2.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3. 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施工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楼房倾斜,构成施工安全事故罪。

4. 追究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因违规操作导致楼房倾斜,给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施工安全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例一2021年7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造成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的五名主要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友凯、陈月新二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国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马利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永贵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2021年5月5日,位于郑州市北郊陈砦村的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30号冷库房内发生货架坍塌事故,正在库房进行蒜薹分捡的34名民工被压在蒜薹和货架下,其中15人死亡。

经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3月6日,根据陈砦村村委会主任、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董事长陈扎根的决定,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盲目与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货架的合同。

金塔公司法人代表马利江明知本企业不具备生产仓储货架的资质和能力,在利润的驱使下,违反国家行业规定,违规套用超市货架标准,指派无设计资质的生产技术厂长杨国忠负责设计并进行生产。

2021年4月初,马利江委派业务员周友凯和无质检资质的质检员陈月新等人到陈砦冷库,进行货架的安装和质量检验。

周友凯、陈月新不但没有带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安装,反而私自改变安装设计草图,在郑州街头随意找来民工安装货架。

安装完毕后,周友凯与陈月新未按规定验收,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使用方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查验收,致使货架安装不规范,留下事故隐患。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

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生产高位仓储式货架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货架存在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不足等严重的质量问题。

陈砦村党支部、村委会及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对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资质进行确认的情况下,盲目购买和使用无合格证的货架,并对供货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缺乏监督。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在我国,施工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安全和稳定,因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进行规范。

一、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当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且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罪名定性、刑事责任的划定和刑罚的判决。

罪名定性:根据施工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责任人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犯罪妨害生产事故罪等类型的刑事犯罪。

刑事责任的划定:根据事故责任人的不同角色和行为,判定其在施工安全事故中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刑罚的判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出相应的刑罚,例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2. 行政责任施工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还将面临行政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责任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吊销证照或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提醒其及时纠正错误,遵守法规。

罚款: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数额根据施工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而定。

吊销证照:责任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证照。

限期整改:责任人如存在一些不符合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相关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3. 民事责任施工安全事故还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因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而进行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经济损失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条款。

这些罪行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行进行详细解释,并探讨如何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一种特殊责任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等。

对于这种罪行的打击,有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违法用工者的一种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雇主、劳动力供应者等。

加强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打击,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发生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环节中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人的一种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等。

强化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打击,能够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加大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大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问题不出则以,一出就要丢饭碗,所以广大安全员朋友,在处理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把责任二字放在首位,特别是专业的安全员朋友。

下面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大不同类型事故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一点: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案例:宋海涛等重大责任事故、不报安全事故案【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

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

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

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

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第二点:一定要加强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案例: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安全事故刑法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摘要:本文以下内容将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职业;责任风险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of practical experience, to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test institution personnel occupation liability risk undertakes brief analysis, for reference only.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detection; occupation; liability risk1.前言在社会活动中,活动的本身具有职业的责任风险。

职业责任风险是来自各个方面,要正视职业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通过本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责任风险的探究,希望能够引起从业人员对职业责任风险的认识,寻求科学的风险管理办法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规避因职业责任风险而带来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后果。

2.检测机构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2.1职业责任风险原因检测机构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经常、随时地发生在工程检测的日常活动之中。

它具有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尔性等特征。

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对工程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要求日益严格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促使政府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思考,对工程检测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要求。

从法院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案件来看,法庭审理的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公正的证据(含数据);二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三是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因此,检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在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进行鉴证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发挥较高水准专业能力和经验。

论重大事故责任罪

论重大事故责任罪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摘要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硬件基础建设的发展进程超出人文精神素质道德规范,由于安全意识的单薄、“得过且过”等消极思想的作祟,生产安全形势严峻,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

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及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发挥应有的刑罚功能,通过依法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实现长治久安。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主体;罪过形式;措施近几年来,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矿产开发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在全国各地接连发生,不仅危及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也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健全,信息化时代便利的传递、交流为人们提供资讯平台,这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运用法律手段,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关注社会重大实时动态,了解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生产、作业警觉性就是个好的开端。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该规定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现行刑法第134条原样保留了该规定,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步,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林立,在当今社会中,对于“单位”、“企业”的理解、含义也进一步扩展化,无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单位还是非法成立的企业、单位的职工,又或是私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只要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都是对企业、单位正常生产、作业安全秩序的破坏,其行为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应负相同的法律责任,承担同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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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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