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GSM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对铁路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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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通 畅 : 此 , 洲歼发银行支持制定了 《便运协 别 越南 、老挝 签署 了谅 解 备忘 录 ,指定 _r 际道路
定 》 .该 协定包括 正文 、l7个附件和3个议定书 ,泅盖 运输 车辆通 行 门岸 ,开通 了多 条 刚际 道路运 输线 路
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 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对铁路的启示
崔艳 萍
(J}4家铁路 J,0 Jj 场 }lfis ̄!U 价 I .,IL I()()036)
摘 要 : 《大湄公 河次 区域便 利货物 及人 员跨境 运输 协 定 》是 我 国参与 大湄公 河 次 区域公路 跨境 运 输 国际 交流合 作的 主要 法律文件 ,也 是 “一 带一路 ”"r ̄-bt@ 重要成 果和 有 力抓 手 对该 协 定的发展 沿苹 、与我 国相 关的 内容 、机 构保 障等方 面进 行概 述 ,分析协 定体 系框 架的主要 内容和 特点 ,研 究 铁 路和公路 便 利化运输规 则的差异 ,提 出对我 国参 与铁路便 利化跨境 运输协 定工 作的相 关启 示 关 键词 :大 湄公 河次 区域 ;( M ;经济合 作 ;便运 协定 ;铁路便 利化运 输 ;国际联 运
耗 时 长 ;机 动 乍辆 大 小 、质 量 、安 全 条件 不 统 一 .驾驶 明 一 曼 谷 、昆 明 一 海 防 、昆 明 一 J卅戍 )和 3个 公 路 出
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间陆港协定》生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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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间陆港协定》生效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6年3月24日向联合国递交了《政府间陆港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核准书,同时声明:“本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之前,本协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协定于2016年4月23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协定中文本予以公告。
附件:政府间陆港协定(略)
来源: /fg/detail2019595.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
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48号)
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及实施进出口税则、贸易管制、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稿(详见附件),供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日
附件
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
大湄公河次区域道路运输发展问题探析
M丨政治与法律Z 大湄公河次区域道路运输发展问题探析方 田(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摘 要】 本文从GMS交通合作发展的新成绩出发,分析现阶段GMS运输发展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盟在道路运输便利化的经验,提出GMS道路运输发展建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各国交通运输合作;加快国内机构协调机制建立;完善GMS交通运输合作机制。
【关键词】 大湄公河次区域;运输发展;欧盟经验;建议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Greater Mekong Subregion),是指1992年由亚洲开发银行发起、由湄公河流域中国、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和泰国6个国家共同成立的经济合作机制,其宗旨是通过加强次区域国家的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领域是GMS合作的重要领域,GMS积极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了《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称《便运协定》),《便运协定》涵盖了跨境手续、道路标志、运输价格、海关检查、车辆管理等运输便利化措施,为GMS交通合作发展建立了基础框架。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交通合作发展新成绩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扎实推进,为GMS交通运输发展带来新机遇,GMS交通运输发展取得新成绩。
1、运输合作进一步加快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GMS六国积极开展运输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18年9月,中越国际道路运输货物运输试运行活动顺利举行,是首次真正意义上中越之间直达运输。
2019年4月30日,在习近平总书记和老挝本扬主席的共同见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在北京签署,对中老两国政府1993年签署的双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进行了修订。
在第七次联委会期间,与会各方共同见证缅甸与泰国签署了基于《GMS便运协定》的双边政府间运输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缅甸正式参与《GMS便运协定》实施。
商务部发布65号公告
商务部发布65号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2003(000)046
【摘要】2003年1月13日,《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正式实施。
当日,原外经贸部发布200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1月13日至3月13日止,中国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各有关利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商务部、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公告
认定十二家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J],
2.商务部:发布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J], 无
3.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J], 钟华
4.商务部发布公告终止对进口PVC反倾销措施 [J],
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7号商务部发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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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新政实施 海关贸易便利化再添彩
42CHINA'S FOREIGN TRADE商务课堂BUSINESS CLASS近日, 海关又推出两项新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也从本月开始扩大至长江经济带11省市。
这两项新政将为贸易便利化进程再添新彩,为外贸企业带来新利好。
国务院2013年7月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随后,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贸易便利化程度提升。
去年以来海关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区域通关一体化;创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业务流程;推进口岸各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与检验检疫部门合作开展“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旅检通道“一机两屏”查验模式,上线运行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取得明显成效。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发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重新修订的,是基于原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的一项改革升级,将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开展企业认证,建立海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
今后,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分为AA 、A 、B 、C 、D 类别,而是以企业信用状况为基础,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将对各类型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
2014年12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AA 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每3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A 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B 类企业将直接过渡到一般信用企业;对于目前的C 类和D 类企业,海关将按照《暂行办法》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1.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公路运输工具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以下简称“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货物运输批次号由承运企业自行编制,两年内不得重复,编制规则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位进出口校验位及3位流水号码”(第1-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第10位为校验号码:进口“1”,出口“0”;第11-13位为流水号码,由自然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由0至9、A至Z顺序编制)。
来往香港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来往澳门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
二、关于原始/预配舱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预、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需要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深化跨欧亚铁路交通领域多边协作推进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法律互操作性
深化跨欧亚铁路交通领域多边协作推进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法律互操作性oBSERVAT_oNI:L---t~第三届欧亚铁路货运大会IRFC2011在多方参会者的赞誉声中圆满落幕,为期三天的会议取得了显着的成果.《铁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令本次会议更显意义重大.深化跨欧亚铁路交通领域多边协作推进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法律互操作性铁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由154"组织机构共同签署.包括:捷克铁道部,国际铁路联盟UIC,铁路合作组织OSJD,中国国际铁路货运代理协会CIFA,欧铁工业UNIFE,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CIT,国际铁路运输组织OTIF,跨西伯利亚运输国际协会CCTT,俄罗斯铁路公司,哈萨克斯坦铁路公司,法国国营铁路SNCF,捷克铁路货运公司DCargo,波兰铁路货运公司PKP,奥提斯集团OLTISGroup,杰瑞德JERID.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多边合作.旨在深化铁路交通领域的协作,《铁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强调了铁路运输合作的重要性尤其是跨欧亚大陆客,货运合作项目.以及相关IT系统和运输线路的发展和部署.签署方在以下方面达成了一致为了遵守签署方所在国家现行法律.签署方将努力增强工艺流程和信息系统的一致性并在整个欧亚运输通路上部署适用于跨欧亚运输的铁路机车,货车和集装箱.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签署方将致力于:基于各签署方在各铁路货运国际组织(UIC,UNIFE.OSJD)中的地位深化合作;在铁路客,货运的技术和信息系统一致性方面加强合作;通过扩大CIM/SMGS协议的使用数量和范围,支持铁路物流系统趋同化的进程.签署方表示,将在未来的合作中,尤其是政府问的合作框架下的经济和技术领域合作中建立联合工作小组:签署方将通过为协作活动设立优先目标,加强,深化联合和合作.提升OlM/SM6S单联货运单制度的法律互操作性《铁路合作备忘录》在鼓励欧亚铁路开展多边合作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通过扩大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的使用数量和范围.支持铁路物流系统趋同化的进程.因为过境的手续和国与国之间管理系统太过于繁琐.当货运列车穿行至不同国家时会遇到不同的法律系统.这种法律系统方面的不统一使得列车过境变得极为困难,不仅需要在各国系统中建立大量的数据记录,还要更换过境手续和签订协议.从而造成铁路货运的准点率降低.56世界轨道交叠20115◎本刊记者史冬雪国际铁路联盟货运主任OIiverSelInick先生告诉记者:"欧洲国家使用CIM法律系统.而俄罗斯使用SMGS法律系统.如此不一的过境手续使得列车过境时需要签署不同的过境协议.从而导致延误运送时间,降低货物到达的准点率.两地区通过多次交流商谈.将两个地区的过境协议合并成一份协议.在这张协议上每个条款都是经过综合的.客户在出发的时候签署这张协议开始进行货物运送,当需要过境的时候,这张单子上的协议会自动转换为另一个国家的协议.这样不仅简化了繁琐过境手续和复杂的管理系统,而且提高了运输的速度和货物到达的准点率.目前.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已经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和乌克兰开始使用.并且计划在今年下半年推广到哈萨克斯坦,明年有望进入中国.明年有望推广至中国中国是一个充满商机和发展前景的国度.欧洲各国与中国开展运输合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为了共同促进欧亚等国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打通欧亚地区的运输瓶颈.使铁路运输在欧亚地区得以最大限度的发展."推广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在中国适用"就成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个国际组织也正为此积极筹备.OIiverSelInick先生表示.现在欧洲的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都是用英文和德文签署的.未来如果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进入中国后.将会由现在的英文或者德文转变为中文呈现.并且将纸张协议变成电子版协议. 未来目标:建立统一铁路标准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推广至最后.希望达成这样一种成果,即以整合运输协议为基础,建立统一的铁路标准和规则.其切入点就是推广CIM/SMGS单联货运单制度的范围和数量.例如淡化国际问的界限.横贯西伯利亚.打通哈萨克斯坦,西欧和中国之间的走廊,减少延误运送时间,提高准点率.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8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
2.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56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413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73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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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
方式代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6.12.0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75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
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5日。
《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对铁路的启示
《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对铁路的启示崔艳萍(国家铁路局 市场监测评价中心,北京 100036)特别策划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 r e a t e r M e k o n g Subregion,GMS)是指由亚洲开发银行倡导、由湄公河流域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泰国和中国6个国家共同成立的经济合作机制,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体系,其宗旨是通过加强次区域国家的经济联系,提高次区域的竞争力,逐渐实现次区域一体化,推动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来看,我国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合作的蓬勃发展为GMS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同时GMS在“一带一路”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1]。
推动运输和贸易便利化是GMS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
GMS从1992建立以来,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制定了专为便利客货跨境运输的多边法律文件《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Greater Mekong Subregion Cross-Border Transport Facilitation Agreement,GMS CBTA,简称《便运协定》),以加强各国间的连通性、促进客货跨境流动。
该协定是我国目前在GMS区域内参与公路跨境运输国际交流合作的主要法律文件,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成果和有力抓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有利于借鉴其思路和做法,推进该区域的铁路合作。
1 《便运协定》概况1.1 发展沿革跨境运输便利化是指通过改善整个公路跨境运输流程中的公路基础设施、口岸基础设施及信息化、跨境便利运输线路、车辆接驳方式、通关环节等因素,实现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等目标。
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发起了一项便利货物及人员基金项目: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ZH2015-022)作者简介:崔艳萍(1977—),女,研究员,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6.09.14【实施日期】2016.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
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为准确实施《修正案》,海关调整了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1)和《规范申报目录》(见附件2)。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如实、准确申报。
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需再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 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不再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 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2.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规范申报目录》调整表海关总署2016年9月14日附件1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年9月15日调整后2016年9月15日调整前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 3215110010 黑色,用于装入税号8443.31、8443.32或8443.39所列设备的工程形态的固体油墨3215110000黑色印刷油墨(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2 3215190010 其他用于装入税号8443.31、8443.32或8443.39所列设备的工程形态的固体油墨3215190000其他印刷油墨(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33506919020专门或主要用于显示屏或触摸屏制造的光学透明膜黏合剂和光固化液体黏合剂(包括以人造树脂(环氧树脂除外)为基本成分的)3506919090其他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粘合剂(包括以人造树脂(环氧树脂除外)为基本成分的)43907999110初级形状的热塑性液晶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醇-丁二醇酯3907999100初级形状的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醇-丁二醇酯53907999910初级形状的热塑性液晶其他聚酯390799990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酯63919909010半导体晶圆制造用自粘式圆形抛光垫3919909000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包括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73923100010具有特定形状或装置,供运输或包装半导体晶圆、掩模或光罩的塑料盒、箱、板条箱及类似物品3923100000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包括塑料制板条箱,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84907009011特许权使用凭证(包括软件升级许可证、软件用户许可证等,但游戏软件升级许可证、游戏软件用户许可证除外)4907009001特许权使用凭证(包括软件升级许可证、软件用户许可证等,但游戏软件升级许可证、游戏软件用户许可证除外)4907009019其他给予存取、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含游戏)、数据、互联网内容物(含游戏内或应用程序内内容物)、服务或电信服务(含移动服务)权利的印刷品(特许权使用凭证除外)4907009090其他印有邮票等的其他纸品(包括印有印花税票的纸品,特许权使用凭证除外)94911991010给予存取、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含游戏)、数据、互联网内容物(含游戏内或应用程序内内容物)、服务或电信服务(含移动服务)权利的印刷品4911991000其他纸质的印刷品104911999010给予存取、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含游戏)、数据、互联网内容物(含游戏内或应用程序内内容物)、服务或电信服务(含移动服务)权利的印刷品4911999000其他印刷品(印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程序的纸张除外)115911900010半导体晶圆制造用自粘式圆形抛光垫(见第59章注释七)5911900000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纺织产品及制品(见第59章注释七)128414100060专门或主要用于半导体晶圆或平板显示屏制造的真空泵8414100090其他真空泵138414599060专门或主要用于微处理器、电信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装置的散热扇8414599099其他风机、风扇148415901010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用的多元件集成电路(指编号84151010、84151021、84158110、84158210所列设备的零件)8415901000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的零件(指编号84151010、84151021、84158110、84158210所列设备的零件)158415909010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用的多元件集成电路(指84151022、84152000、84158120、84158220、84158300所列设备的零件)8415909000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的零件(指84151022、84152000、84158120、84158220、84158300所列设备的零件)168419500060用氟聚合物制造的、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3厘米的热交换装置8419500090其他热交换装置178420100020专门或主要用于印刷电路板基板或印刷电路制造的滚压机(加工金属或玻璃用的除外)8420100090其他砑光机或滚压机器(加工金属或玻璃用的除外)188421291010用氟聚合物制造的厚度不超过140微米的过滤膜或净化膜的压滤机8421291000压滤机198421299010用氟聚合物制造的厚度不超过140微米的过滤膜或净化膜的其他液体过滤或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299090其他液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20842139211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工业用静电除尘器8421392100工业用静电除尘器21842139221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工业用袋式除尘器8421392200工业用袋式除尘器22842139231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工业用旋风式除尘器8421392300工业用旋风式除尘器23842139241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电袋复合除尘器8421392400电袋复合除尘器24842139291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其他工业用除尘器8421392900其他工业用除尘器25842139302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其他内燃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8421393090其他内燃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26842139401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烟气脱硫装置8421394000烟气脱硫装置27842139501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烟气脱硝装置8421395000288421399010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其他气体过滤或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9000其他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298421999010用氟聚合物制造的厚度不超过140微米的过滤膜或净化膜的液体过滤或净化机器及装置的零件;装备不锈钢外壳、入口管和出口管内径不超过1.3厘米的气体过滤或净化机器及装置的零件8421999000其他过滤、净化装置用零件308423301010以电子方式称重的定量包装秤8423301000定量包装秤318423303010以电子方式称重的配料秤8423303000配料秤328423309010以电子方式称重的恒定秤,库秤及其他包装秤,分选秤8423309000恒定秤,库秤及其他包装秤,分选秤338423819010其他以电子方式称重的衡器,最大称量不超过30千克8423819000最大称量≤30千克的其他衡器348423821010其他以电子方式称重的地中衡,最大称量大于30千克但不超过5000千克,但对车辆称重的衡器除外842382100030<最大称量≤5000kg的地中衡358423829010其他以电子方式称重的衡器,最大称量大于30千克但不超过5000千克,但对车辆称重的衡器除外842382900030<最大称量≤5000kg的其他衡器368423891010其他以电子方式称重的地中衡,最大称量超过5000千克,但对车辆称重的衡器除外8423891000最大秤量>5000KG的地中衡37。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已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生效,原协定(即曼谷协定)内容已修正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与各成员国政府商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告。
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我国从该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进口及我国出口到成员国的协定项下货物,海关依照本公告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其原产地。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按照《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八条规定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条款确定:第一条原产货物。
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要求,从一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到另一成员国的《协定》项下优惠贸易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一)符合第二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符合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第二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是指:(一)在该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见注释1);(二)在该国收获的农产品(见注释2);(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四)在该国从上述第(三)项所指的动物获得的产品;(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由该国船只(见注释3、4)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七)在该国的加工船(见注释4、5)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八)在该国从既不具有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九)在该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修复或修理,仅适用于弃置或者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十)在该国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十一)在该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可编辑】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1.公约修订的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0年修正的初稿。
2010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2.主要修正内容(1).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rcep电商条款
rcep电商条款摘要: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简介2.RCEP电商条款的主要内容3.RCEP电商条款对我国电商企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RCEP电商条款的策略正文: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简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亚太地区一项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由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六个非东盟国家签署。
该协定旨在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
2.RCEP电商条款的主要内容RCEP电商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 电子商务的定义:RCEP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包括电子支付、在线广告、数字内容、数据处理和存储等。
(2)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RCEP规定,成员国应当承认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电子认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跨境数据流动:RCEP规定,成员国应当促进跨境数据流动,并禁止成员国对数据传输设置不必要的限制。
(4) 消费者保护:RCEP规定,成员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以防止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 知识产权保护:RCEP规定,成员国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对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和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3.RCEP电商条款对我国电商企业的影响RCEP电商条款的签署对我国电商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RCEP的签署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为我国电商企业进入成员国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另一方面,RCEP的签署也对我国电商企业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要求电商企业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和管理。
4.我国应对RCEP电商条款的策略为应对RCEP电商条款,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1)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我国应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和管理,以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6.09.09
•【文号】发改产业[2016]1982号
•【施行日期】2016.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产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6]1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
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更好的发挥进口贴息政策在培育产业竞争新优势上的积极作用,现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2016年9月9日。
2024年海关合作与贸易便利化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关合作与贸易便利化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2 适用法律第二条合作范围2.1 情报交换2.2 执法合作2.3 贸易数据共享第三条贸易便利化措施3.1 简化清关程序3.2 加快货物通关速度3.3 电子数据交换第四条海关互助4.1 培训与技术交流4.2 海关设施共享4.3 联合研究项目第五条合规与监督5.1 遵守国际法规5.2 内部监督机制5.3 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保密与数据保护6.1 信息安全6.2 数据保护措施6.3 信息共享原则第七条争端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程序7.3 仲裁机制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责任承担9.3 索赔程序第十条一般条款10.1 适用范围10.2 独立合同10.3 不可抗力第十一条知识产权11.1 保护措施11.2 权利归属11.3 侵权责任第十二条强制性规定12.1 遵守法律法规12.2 合法经营12.3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附则13.1 合同的附件13.2 补充协议13.3 合同的签署日期第十四条完整协议14.1 合同的完整性14.2 取代先前协议14.3 修改权归谁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下列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含义如下:(1)"协议"指2024年海关合作与贸易便利化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
(2)"双方"指参与本协议的两个国家或地区。
(3)"海关"指双方国家的海关当局。
(4)"货物"指进出口商品。
(5)"清关"指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
(6)"贸易便利化"指简化贸易程序、加快货物通关速度等措施,以促进国际贸易。
中国邮政开办“全球优先函件”(GPM)新业务
中国邮政开办“全球优先函件”(GPM)新业务
朱培基
【期刊名称】《上海集邮》
【年(卷),期】1999(000)004
【摘要】北京建内大街邮局(1支)是在1998年9月1日起开办这项新业务的,属第一批开办此项业务的北京邮局。
GPM的特点如下: 1.GPM的传递时限和邮资费用介于航空函件和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朱培基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94
【相关文献】
1.我国开办的全球优先函件业务 [J], 何平
2.全球优先函件 [J], 王祖宪
3.航空函件与优先函件 [J], 徐金德;
4.中国邮政打造“数字邮政”推出电脑寄信新业务 [J], 宿建光
5.中国邮政新业务的开拓与发展 [J], 郭德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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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管函[2016]12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6年12月6日税管函[2016]12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海关总署就中韩自贸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发布了2016年39号公告。
为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含12月7日当日,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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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历史回顾与背景
启动于 1992 年的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GMS)标志着区域发 展新阶段的开始。地理相似性、资源互补性以及和平的环境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六 国(柬埔寨、中国、老挝、缅 甸、泰国和越南)提供了通过区域经济合作计划 加强联系的契机。十多年来,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贸易、投资以及国内改革和 市场开放措施等方面的合作取得了丰 硕成果。目前,GMS 力图在东南亚中心区 域创造一个更为有力、活跃的经济区。
涉及 GMS 国家的主要贸易便利化倡议
GMS 机制:GMS 机制中最重要的贸易便利化倡议是《便利客货跨境运输 协定》(CBTA)――一个严密详细的多边文件。该协议涵盖了所有跨境交通便利 化的有关方面,包括一站 式、单一窗口检验;人员跨境流动;跨境运输制度(例 如实物海关检验豁免、担保、护送、动植物卫生检疫和道路运输工具须符合的跨 境交通要求);商业交通权互 换;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和桥梁设计标准、路标 和信号灯。GMS 各国已经批准该协定,多数附件和议定书也已签署和获得批准。
GMS 贸易便利化的中期工作重点是:支持 GMS 经济走廊发展贸易便利化 的硬件和软件。这要求实物运输和贸易基础设施的构建发展、有效的边境通关制 度、贸易管理体 系和机构的改善、为提高贸易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而积极广泛 地应用信息技术等。这些措施必将极大地推进一体化的供应链、供应链支持系统 (如冷藏链设备和回收 中心)以及贸易物流中心的发展。
CBTA 的产 生源于亚洲开发银行(ADB)的一项技术援助项目成果(1996 年),该成果指出 GMS 各国间的贸易壁垒和人员自由流动是关键。包括(1)限 制机动车辆进 入,通常导致采用高成本且耗时的船运;(2)对交通工具的大小、 载重、安全要求和驾驶员资格采用的标准不同;(3)海关制度、检验、通关和 关税评估制度不 一致;(4)严格的签证要求。尽管存在解决上述妨碍人员和货 物流动的非物理障碍的国际惯例,但多数 GMS 国家尚未完全接受。因此,有必要 在短期和中期内解 决非物理障碍问题。
目的
SFA-TFI 是 GMS 各国实现上述目标的行动蓝图。它包括 4 个优先领域, 各领域又包括许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主要行动,目的是提高次区域的竞争力并促 进投资。
SFA- TFI 将指导 GMS 各国进一步确定、优选、设计具体的贸易便利化 和投资措施,在 GMS 框架下充分挖掘区域经济合作潜力。它还将帮助协调外部援 助并使之合理 化。其执行重点为选定的优先领域,并将引导所有援助的类型、 数量、模式和期限既符合经济运行或行业的需要,也与各国的具体环境和吸收能
第 11 次 GMS 部长级会议于 2002 年 9 月在金边举行,通过了《GMS 经济 合作未来十年战略框架》,在同年 11 月份举行的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上获得批准。 在该框架下,各国达成了“实现次区域长期增长、平等和繁荣”的共识,并赋有 远见地提出以下 5 个战略方向:
(1) 通过跨部门措施加强基础设施联系; (2) 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3) 推动私营部门参与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 (4) 开发人力资源和技能运用能力; (5) 保护环境、促进共享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框架进一步提出 11 个同战略方向相关的骨干计划,包括交通、经济 走廊、电信骨干网和电力联网、跨境贸易和投资、推动私营部门参与、次区域公 共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联合管理计划、人力资源开发、大湄公河次区域旅游开发 等。 第 12 次部长级会议于 2003 年 9 月在云南大理举行,这是一次强调以 实现“连通性、竞争力、一体化”为基本步骤,进而实现次区域“增长、平等、 繁荣”的大 会。部长们一致认为 GMS 的第一个十年注重基础设施的“连通性”, 那么为了各国能够从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受益,第二个十年应集中精神提 高区域各国间 的“竞争力”。要建立各国间的“竞争力”,就要求各国专注于 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开发、贸易便利化和政务优化等工作。部长们一致同意:应 编制整体发展战略, 以便更好地协调区域内国家和区域层面的政策以及区域内 的项目,并与主要投资项目的规划实施同步进行。
领导人会议的要 求,2004 年 11 月召开的 GMS 贸易便利化工作组(TFWG)第四 次会议上,各方讨论了行动计划的战略方向和构成要素。在这次会议中,中国列 出了一个完 整的行动计划所包括的基本要素,预备在于 2005 年 7 月 4-5 日举 行的第二次 GMS 领导人会议上提交并获批准。2004 年 12 月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 13 次 GMS 部长会议对该倡议表示欢迎。
第二部分 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SFA-TFI)
概述
广义而言,贸易便利化是发展和扩大可持续贸易往来的整体贸易战略的 一部分。它包涵了从贸易关系、贸易基础设施、贸易促进到国际贸易制度和文件 的系统合理化等一系列问题。
GMS 贸易便利化的主要目标是: 1、 提高行政效率,简化、规范和协调贸易制度,以大幅降低交易成 本和节约时间。 2、 鼓励货物和商务人员的自由流动。 3、 提高法律、法规、贸易制度和文件的透明度,并实现相关贸易信 息的共享。
在 中国的倡导下,于 2002 年 10 月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第一次 GMS 领 导人会议《联合宣言》中,领导人同意制定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行动计划, 以进一步提 高区域竞争力。这得到了其它 GMS 国家的支持。该计划(包括信息 共享和能力建设)将支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根据
在东盟框架下,东盟一体化倡议(IAI)正帮助新成员国——柬埔寨、 老挝、缅甸和越南——更快、更有效地融入东盟和全球市场。在多双边援助的支 持下,许多与海关和贸易便利化相关的培训技术援助和咨询项目在这些国家被组 织实施。
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长 期以来,ESCAP 积极援助包括 GMS 各国在内的亚太国家,帮助其发展必要的制度性“软件”来促进区域内贸易。在 ESCAP 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倡议 中,ESCAP 帮助推进为简化和协调贸易手续与 文件而实施的贸易便利化,并协助各国建设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方面的能力。 最近 ESCAP 出版了《GMS 贸 易便利化手册》。
亚太经合组织(APEC):APEC 的贸易便利化工作,主要由贸易和投资 委员会(CTI)负责,它强调减少《大阪行动议程》确定的 15 个主要领域中的商 业活动障碍,即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服 务、标准与合格评定、海关制度、知识 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放松管制、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商务人员流动、 WTO 义务的履行和实现《上海共识》中领 导人确定的贸易便利化目标。
东盟(ASEAN):所有 GMS 国家 (中国除外)都是东盟及东盟自由贸
易区(AFTA)的成员。除了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下通过关税减让推 行市场自由化外,AFTA 还重视推进 贸易便利化和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东盟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努力主要体现在海关制度的简化和协调上,特别是一些措 施,如东盟协调税则归类制度 (AHTN)和实施《WTO 估价协定》(WVA)。作为 促进区域贸易便利化的一部分,东盟各国海关部门一直优先推行“东盟共同有效 优惠关税统一申报表”和 “统一进出口制度”。
日本协力银行(JBIC):JBIC 开展了第二湄公河国际桥梁(SMIB)研 究,界定了泰国、越南和老挝之间货物自由流动和交通的限制,并提出了相应解 决方案。
日本海外贸易开发协会(JODC):JODC 主要通过 AEM-MITI 经济和产 业合作委员会(AMEICC)的东西走廊(WEC)计划对 GMS 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持。 WEC 是一个产业和物流网络计划, 旨在把走廊周边的产业集群和专属经济区联 系起来。WEC 计划已经实施了一些技术援助和人力资源开发项目,以解决“东西 走廊”的贸易便利化障碍。
从 2005 年中期开始,将从 GMS 协定的议定书 1 中确定的 16 个过境点中 选出 5 个(注:5 个过境点是: (1) Hekou (中国)-Lao Cai (越 南); (2) Bavet(柬埔寨)-Moc Bai (越 南); (3) Dansavanh (老 挝)-Lao Bao (越南); (4) Poipet (柬埔寨)-Aranyaprathet (泰 国); (5) Mukdahan (泰国)-Savannakhet (老挝))试行 CBTA。而下一个主 要阶段将是完全实施 CBTA,协调 CBTA 条 款与国内法律,详细制订实施方针及 指南以及能力建设等问题。
次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增长归功于各国国内贸易和经济改革的结合,以 及区域和多边层面的贸易自由化倡议和次区域基本运输建设的扩张。结果,关税 水平迅速下降,通过贸易便利化和投资措施创造收入的要求变得迫切起来。
GMS 贸易便利化的长期目标是:通过促进商品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加强 次区域内的贸易投资一体化以及同区域外国家的贸易合作。贸易便利化可以降低 交易成本,提高跨境贸易的服务速度;也能影响到邻国的成本和比较优势,从而 有助于建立一个次区域生产基地。
GMS 机制下的贸易投资便利化
自 GMS 机制启动以来,次区域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大幅增长。
在 1992-2003 年期间,GMS 各国总出口(年增长 15%)和区域内出口(年增长 21%) (注:不包括中国)均获显著增长。2003 年,柬埔寨、泰国、越南的总贸易占 GDP 的比例(即“开放度”)超过 100%,而 1992 年该比例还不 到 60%。FDI 流 量则从 1992 年的 22 亿美元上升到 2003 年的 52 亿美元。中国(注:只包括中国 云南省)和泰国是次区域内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两国 的对外直接投资绝大部 分流向了其它亚洲发展中国家。2001 年,中国的 FDI 流出量创下历史最高记录, 从前一年的 9 亿上升到 69 亿美元。在 1999-2003 年期间,中国的年平均流出 量约为 27.8 亿美元。2003 年,泰国的 FDI 流出量达到 5.57 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