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单位合法性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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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

范围:适用于首营企业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的审核。

职责:采购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内容:1、定义:首营企业指采购药品时,与本公司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

2、公司应对首营企业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不得从未经审核的企业购进药品。

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及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公示文件复印件;(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一的,则可以不提供此项);(4)相关印章、发票、随货同行单(票)样式;(5)开户许可证及开票资料复印件;(6)供货单位质量体系调查评价表以及合格供货方档案表;(7)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书。

3、公司采购部收到资料后,应当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质量审核,重点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确保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

审核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应当查验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4、采购部收集并审核完成以上资料后,将审核合格的资质材料交由质管部进行审核;5、审核工作要有记录,审核合格并经首营审批合格后方可发生业务;6、每年底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抽查性的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7、供货单位如有以下情况,必要时采购部应会同质管部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保存相应的考察记录。

(1)发生过药品质量问题的企业;(2)生产或者经营过药监部门质量公告上公布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的企业;(3)有信誉不良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

供货方资格审核及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供货方资格审核及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的质量管理,对药品采购实行质量控制,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采购药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4.责任:采购部、质量管理部等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5.1采购药品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所采购药品的合法性,并严格审核供货企业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并对供货单位质量体系进行评价,符合规定后方可开展业务。

5.2采购部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索取以下资料交由质量管理部备案:5.2.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2.2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5.2.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5.3采购部与供货单位签订有明确质量责任和有效期限的质量保证协议,签订采购合同还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

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5.3.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5.3.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3.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5.3.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5.3.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5.3.6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5.3.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5.4 当计算机系统提示供货单位的资质、质保协议、法人委托书超期或得知供货单位部分信息、销售人员发生变更时,采购部应及时索取新的资料提供给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及时更新备案。

5.5采购药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按规定做好采购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药品采购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6采购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等专门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

5.7采购部负责公司药品的采购退回工作。

2024医疗器械供货商和产品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2024医疗器械供货商和产品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医疗器械供货商和产品资质审核编号:管理制度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版本号:1.目的:加强医疗器械供货商和品种的控制管理,保证供货商的合法资格和品种的合法性,确保公司医疗器械购进合法。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医疗器械经营实际。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医疗器械供货商和品种的资质审核。

4.内容:4.1供货商4.1.1首营供货商是指首次与我公司发生购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注册人(备案人)或经营企业。

4.1.2首营供货商的申请与审批4.1.2.1采购员按《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企业合法证明资料,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料,资料齐全后填写首营企业申请表交于质管员。

质管员对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初审;4.1.2.2质量管理部部长根据采购员索取的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料,查验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料,确定其真实、有效,签署审核意见。

4.1.2.3质量负责人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核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性,签署审批意见。

4.1.3供货单位质量档案的建立。

4.1.3.1质管员负责经审核批准后的首营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资料、质量保证协议的整理归档,建立供货单位质量档案。

4.1.3.2质管员按《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供货单位质量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4.1.4首营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资质的控制。

4.1.4.1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首营企业证照、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书的有效期限进行控制、提示。

4.1.4.2采购员按《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变更资料,纸质资料交质量管理部,质管员审核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

4.2首营品种4.2.1首营品种指本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4.2.2首营品种的审核与批准。

4.2.2.1采购员按《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首营品种资料,资料齐全后填写首营品种申请表交于质管员。

药品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审核制度

药品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审核制度

目的:开展外部质量审核,对药品供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保证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审核、评价供应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过程。

责任:采购部、质管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1、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材料的审核:1.1审核供货单位,审核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GMP或GSP 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供货单位提供的相关印章印模与随货同行单样式是否符合规定;开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进行对比,看其项目是否一致。

1.2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对比,复印件是否加盖了供货单位印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明确载明了授权销售的品种,生产企业是否列明了具体品种;经营企业是否标明了“我公司经营的品种和提供的药品目录”;是否有授权日期和授权时限;是否载明了销售区域;是否有法人代表的印章或签字;法人委托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1.3审核合格的资料由采购员录入计算机系统作为基础数据库的数据。

2、现场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对有下列情况的供货单位由采购部与质管部组织实地考察:2.1供货单位发生过药品质量问题的;2.2被国家药监局质量公告上公告的药品供货单位;2.3有不良信誉记录的;2.4发生大量业务往来的供货单位其注册资金少,人员少的;2.5有其它不良行为的。

3、对供货单位质量保证协议书的审核,其主要内容为:3.1是否明确了双方的质量责任;3.2供货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明确,并应承诺其真实性可靠,在有效期内;3.3药品质量标准、包装、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3.4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3.5质量保证协议书是否有供货单位的印章,协议书的有效时限是否超过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质量管理部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基础数据库建立、控制权限设定,保障能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和锁定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和有关证照的有效期限。

首营企业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首营企业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首营企业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审核管理制度1.总则为确保公司经营药品的质量,保证公司经营药品的合法性,维护企业的经营利益、利益和质量信誉,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的审核2.1首营企业的概念: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2.2首营企业的审核程序2.2.1首营企业审核,包括生产、经营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

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共同进行。

2.2.2首营企业审核应提供的材料包括:2.2.2.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2.2.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2.2.2.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2.2.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2.2.2.5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2.2.2.6《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2.2.7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质量保证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a.明确双方质量责任;b.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c.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d.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e.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f.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g.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供货方企业公章的原印章。

2.2.3审核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

如规模大小、商业信誉、药品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查。

2.3首营企业的审核存档2.3.1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前,由采购部门索要首营企业资料并详细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将首营企业资料报质量管理部。

2.3.2首营企业资料经质管部审核,质量副总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

2.3.3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药店GSP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药店GSP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药店GSP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格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管理。

4、责任: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购进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供货单位合法性审核5.1.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5.1.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GSP或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1.3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1.4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GMP或GSP证书等。

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

5.1.5采购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5.2、采购品种合法性审核5.2.1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

5.2.2采购员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药品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说明书及药品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5.2.3资料齐全后,采购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货。

5.2.4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5.2.4.1 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2.4.2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5.2.4.3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

5.2.5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供货单位合法性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

供货单位合法性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

供货单位合法性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供货单位合法性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合法的供货单位和合法的销售人员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核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供货单位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采购原材料的重要手段。

合法的供货单位需要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合规的产品质量,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

审核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产品质量的监控以及供货过程的跟踪管理。

通过对供货单位的审核可以有效降低采购风险,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和供货的及时性,避免因为供货单位的问题给企业生产带来影响。

其次,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与供货单位之间合作的重要环节。

销售人员是供货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他们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企业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合作是否顺畅。

审核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对销售人员资质的审核以及销售行为的监控与管理。

通过对销售人员的审核可以筛选出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企业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合作利益一致,并避免因为销售人员的问题带来的合作风险。

此外,供货单位合法性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企业的利益,还可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通过审查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和销售人员的合法性,可以遏制一些不法经营者的行为,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避免不合法的商品流入市场,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供货单位合法性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采购和合作的重要制度。

通过对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可以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货的及时性,维护企业和供货单位的合作利益,同时也可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建立完善的审核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的审核和监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5•【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供货单位

供货单位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资质审核管理制度一、目的及依据:为确保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证明相应销售人员及采购人员的身份合法性,保证药品流向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合法资质审核。

三、责任人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相关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四、内容1.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核对供货单位,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1.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1.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1.5.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1.6.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核实并留存以下资料:2.1.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

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2.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3.购货单位资质审核3.1购货方是医药流通企业的,应当对以下资料进行核实:3.1.1 《药品经营许可证》3.1.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1.3《营业执照》。

3.1.4审核购货方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核查其经营范围。

3.2购货单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审查以下资料:3.2.1《药品生产许可证》3.2.2《营业执照》3.2.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2.3.4核查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查中药材和原料药的相关许可。

3.3购货方为医疗机构的,应审查以下资料:3.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3.2《营业执照》3.3.3核查其照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查诊疗科目。

制药医药企业-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管理制度

制药医药企业-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供货单位合法性审核,确保药品给有合法资格的单位,防止超经营范围购进药品和假劣药品流入公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及附录。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的审核。

4.职责质量管理部、采购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采购部负责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证明的索取与初审,质量管理部负责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证明的审核、更新及归档管理。

5.2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审核管理要求5.2.1首次发生业务的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质审核按照《首营企业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审核;5.2.2业务开展过程中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质到期或者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再次审核。

5.3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审核对供货单位,应进行包括合法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5.3.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3.2《营业执照》复印件;5.3.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5.3.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5.3.5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5.3.6《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3.7以上所有资料应在有效期内,相关证照上标明的项目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生产范围或经营范围应一致,不一致应有药监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5.3.8核对资料所盖印章与相关印章备案表加盖印章应一致;5.3.9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质量条款内容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规定了有效的质量保证期限。

5.4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审核5.4.1核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等)和身份证,保证实际从事销售的人员与《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员一致,《法人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5.4.2采取查询或传真方式,向供货单位确认该供货单位是否有该业务人员,确认《法人授权委托书》所载授权范围及委托书期限。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管理制度1.doc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管理制度1.doc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管理制度1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合格的药品,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审核。

3、内容:
3.1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是指代表供货单位与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人员。

3.2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3.2.1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3.2.2 经营企业的法人授权书可不必写具体委托品种,生产企业的要写明品种或提供生产品的目录,药品代理人必须注明委托销售品种;
3.2.3 销售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印章,一个身份证只能代理一个厂家的品种。

3.3 采购部负责收集核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材料,由质管部负责审核,按照首营企业审核程序中关于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审核同时进行。

审核合格后,报质量负责人审批,方可从供货单位进货。

3.4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材料附在首营企业资料后,由质管部归档保存。

3.5质管部每年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有效期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在到期前一个月通知采购部对资质材料进行更新。

4、归口部门:质管部、采购部。

医药公司药品进货质量评审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药品进货质量评审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药品进货质量评审管理制度1.目的: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对质量不可靠和质量信誉差的供货单位建立退出机制,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2.范围:适用于公司采购药品进货质量的评审管理;3.职责:质量管理部、销售部、采购部、储运部、公司质量负责人;4内容:4.1采购药品的进货质量评审由公司质量负责人主持,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负责人参加;4.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订采购药品进货质量评审计划、准备相关材料、填写评审记录、编制评审报告;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协助提供相关材料;4.3评审内容:4.3.1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4.3.Ll供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变更情况;4.3.1.2质量体系认证及运行情况;4.3.1.3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的完善性和承诺性;4.3.1.4变更信息资料提供的及时性;4.3.1.5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其他资料4.3.2供货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4.3.2.1供应药品的法定批件和质量标准;4.3.2.2收货拒收率、验收不合格率(外观、包装、说明书等方面)、销售退回率、售后投诉率等;4.3.2.3监督抽验情况合格率;4.3.2.4在库储存养护期间药品质量的稳定性;4.3.3供货企业的质量信誉和配送能力;4.3.3.1供货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的执行情况;4.3.3.2配送药品的准确率与到货的及时性;4.3.4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性:4.3.4.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真实性与规范性;4.3.4.2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情况;4.3.4.3到期及时变更及其他情况;4.3.5服务质量:4.3.5.1沟通的及时性,售后服务的完善性;4.3.5.2投诉处理的及时与快捷性,质量查询的配合性;4.3.5.3供应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及其他相关情况;4.4评审资料:各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提供与各部门相关每个供应商的药品提供以下数据:4.4.1采购部负责根据各自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供货企业和供应的药品资质的验证情况、配送的准确率、及时性、价格的合理性等情况做出总结和评价;4.4.2质量管理部负责根据各自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供货企业和供应的药品的质量信誉、投诉处理的及时与快捷性、质量查询的配合性、验收不合格率、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的完善性和承诺性、变更信息资料提供的及时性等情况做出总结和评价;4.4.3销售部负责根据各自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供货企业和供应的药品的销售退回率、售后投诉率等情况做出总结和评价;4.4.4储运部负责根据各自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供货企业和供应的药品收货拒收率、品种在库储存的质量稳定性等情况做出总结和评价;4.5评审中能定量的计算公式:4.5.1验收合格率=验收合格批次/年送货总批次XlO0%;4.5.2品种在库储存的质量稳定性:药品在符合储存要求的条件下由于内在质量原因导致不合格品率来反映稳定性。

药品购进、供应商及销售人员审核制度

药品购进、供应商及销售人员审核制度

1、目的: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药品合法合格。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规等。

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购进药品的质量管理。

4、职责:药品购进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资质审核。

5.1.1采购部应配合质量管理部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及相关资料:a.《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b.《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c.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d.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e.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f复印件均须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5.1.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

5.1.3质管部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有记录;5.1.4首营品种资料包括: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物价批文、包装标签、说明书批件等资料复印件以及样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批签发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5.1.5执行首营企业审核管理制度、程序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程序,经质管部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5.2、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在有质量管理部参与的情况下,依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进行采购;并经质管部审核同意。

5.3、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把好购进质量关,确保向合法的公司购进合法的药品。

5.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购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

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

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的管理工作,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格的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进入公司供货体系,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的审核工作。

二、资质审核流程1.提交申请:供货单位或销售人员向公司提交资质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料初审:公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齐全、格式规范。

3.现场核查:对于初步审核通过的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其资质及经营状况。

4.审核评估: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公司对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5.审核结论: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资质审核结论,决定是否准予供货或销售合作。

三、审核标准与要求1.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应具备合法注册登记手续,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2.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和相关凭证。

4.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审核周期与频率1.资质审核周期应根据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2.对于新合作的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应在合作前完成资质审核。

3.对于已合作的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应定期进行复审,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4.对于发生重大变更的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应及时进行重新审核。

五、审核记录与存档1.公司应对资质审核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申请资料、现场核查情况、审核评估结论等。

2.审核记录应妥善存档,以便于日后追溯和查询。

3.资质审核档案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资质更新与复核1.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应定期更新其资质证明材料,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

医药公司(连锁店)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制模版

医药公司(连锁店)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制模版

医药公司(连锁店)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制模版医药公司(连锁店)供货单位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制模版一、目的为确保医药公司与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规范公司与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之间的合作。

本制度规定了医药公司对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程序和标准,旨在防止不良商业行为和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药公司及其下属连锁店、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

三、定义供货单位:指为医药公司提供商品及服务的企业、团体或个人。

销售人员:指供货单位派驻医药公司及其下属连锁店的销售代表、营销人员等。

资格审核:指医药公司对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验证及确认的过程。

四、资格审核程序1.申请:供货单位或销售人员向医药公司提交资质审核申请。

2.初审:医药公司负责对资质审核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并满足医药公司要求的标准。

3.现场审核:医药公司对供货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通过对设备、经营场地、业务流程、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对供货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

4.资质确认:医药公司根据现场审核结果,对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确认。

五、资格审核标准1.供货单位资格审核标准:(1)供货单位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

(2)供货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供货单位应满足医药公司的业务需求,如规模、质量等方面与医药公司达成共识。

2.销售人员资格审核标准:(1)销售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技能及道德素质。

(2)销售人员应遵守医药行业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未有过违法、不良行为。

(3)销售人员应通过医药公司的培训考核,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和销售技能。

六、确认制度通过审核的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医药公司应进行正式确认,并在合同、协议等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确认后,医药公司可与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签订供货合同、销售协议等业务合作协议。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

贵州省祝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GSP管理文件一、目的及依据:为确保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证明相应销售人员及采购人员的合法性,保证药品流向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与真实性。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合法资质审核。

三、责任人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相关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四、内容1.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核对供货单位,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1.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1.3. 1.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4. 1.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1.5. 1.5.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1.6.《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 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核实并留存以下资料:2.1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核实并留存以下资料;2.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

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2.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3.购货单位资格审核3.1购货方是医药流通企业的,应当对以下资料进行核实:3.1.1《药品经营许可证》3.1.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1.3《营业执照》3.1.4审核购货方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核查其经营范围3.2.购货单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审查以下资料:3.2.1《药品生产许可证》3.2.2《营业执照》3.2.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供应商销售人员、购货方采购人员、购销人员管理制度

供应商销售人员、购货方采购人员、购销人员管理制度

供应商销售人员、购货方采购人员、购销人员管理制度XX有限公司文件名称:供应商销售人员、购货方采购人员、购销人员管理制度文件类别: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QM—001—2012-29 版本:NO.2012 生效日期:2012年X月XX日页码:第 1 页共 2 页 1、目的:确保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将药品销售给有合法资格的企业,保证药品流向的合法性与真实性.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供货商及其销售人员、购货方的采购人员和提货人员、公司药品。

采购人员及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审核4、内容:一、供应商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制度1、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进行核实:1。

1加盖供货单位的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并注明销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1.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购销员岗位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授权书相关内容应当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相符。

3、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由采购部和质管部按照首营企业审核程序中的相关内容共同进行;二、购货方采购人员资格审核制度1、购货方是医药流通企业的,应当对以下资料进行核实:1.1、加盖购货方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或证明文件,授权书或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授权权限,并注明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1.2、加盖购货单位原印章的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

3 、授权书相关内容应当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相符.1。

4、审核购货方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购货方证照核准项目与其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2、购货方是医疗机构的,审核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审核是否具有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服务证明;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因科研需要购药的,应提供相关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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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合法性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性
审核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正在供货的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性,所做的资质审核。

2.职责
采供部:负责选择质量保证能力和信用较好的供货企业;负责收集供货单位资质材料、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材料。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核,并确认真实、有效、完整、清晰,对有疑问的材料应与发证部门核对或药监网上查询。

质量管理员:负责资料整理归档,计算机管理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已经供货的单位进行的资质审核管理。

4.内容
4.1供货单位系指与本企业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企业按《首营企业管理制度》执行。

4.2采购经理应分析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选择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较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企业合作。

与本单位合作后证实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不佳的企业不得作为本单位的供应商。

4.3供货单位每年应收集如下的资质:
4.3.1每年7月31日前,所有供货单位均应提供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复印件(年
度报告公示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考虑到公示期及证件的邮寄期)。

4.3.2每年12月,采供部负责收集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包括质量保证协议、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即销售人员身份证、,也可收集销售人员毕业证、上岗证)。

4.3.3供货单位证照过期前30天,收集即将到期的新证件。

4.3.4收集变更后的供应单位资质
4.3.4.1企业名称变更:按《首营企业管理制度》执行,在计算机系统中修改企业名称,并将原企业名称加上。

4.3.4.2经营地址变更:收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副本所有变更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3.4.3生产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副本所有变更页;
4.3.4.4开户信息(开户名、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相关印章(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质量管理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出库专用章等)、随货同行单(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批件发生变更。

4.4供货单位资质审核:
4.4.1《营业执照》在全国信用信息系统网站中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进行查询企业是否为继续在营。

4.4.2《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GMP证书、GSP证书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是否真实。

4.4.3核查《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公司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应与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4.4.4核查随货同行单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加盖有出库专用章和企业公章。

4.4.5核查印章印模是否为原印章加盖在空A4纸上。

4.4.6核查蛋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批件上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与GSP证书的编号与提供的资质复印件是否一致。

4.4.7质量保证协议内容齐全,签订日期、有效期均已明确,双方均已加盖企业公章。

4.5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审核
4.5.1核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授权范围与经营的品种是否一致,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区域等符合要求。

4.5.2销售人员身份证或毕业证、上岗证复印件是否有效。

4.6经审核后的供货单位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质量管理员负责资料整理归档,分类编号,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供货单位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料,对该供货单位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4.6.1年度报告、其他证件到期更新的,在系统中更新即可。

4.6.2企业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税务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系统中录入;
4.6.3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变更的,必须在系统中重新按照证照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设定;
4.6.4开户信息、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发生变更的,需要扫描图片,然后上传到系统中,以便验收员、财务人员核对。

4.6.5销售人员的授权品种范围发生变化的,需要在计算机系统中重新设定;授权时间变更需要在系统中录入。

4.6.6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需要在计算机系统中重新录入新的资料。

4.7过期或旧证照应单独归档保存,并应按照规范的要求保存5年以年。

5.相关文件
《首营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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