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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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

(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文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矿务局、矿在防治粉尘危害及粉尘检测工作中必须执行本规范。

第2条矿务局局长,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矿务局及矿的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粉尘的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务局通风防尘管理部门对各矿的粉尘防治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

第3条建立防尘齐抓共管制度。采煤、掘进、机电、通防各职能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防治粉尘危害实行岗位责任制度,重点是采掘颖匦氚巡汕陀纺防尘装备管好用好、充分发挥效?SPAN lang=EN-US>,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机电部门要保证所负责维护的防尘机电设施的完好率;运输部门要负责运输道内防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并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

第4条矿通风科(区)必须建立防尘专业队伍,配备专职测尘员,负责本矿的粉尘防治设施的安装和测尘工作。

第5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并行使监察权即有权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其计划进行审查;有权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矿务局每季度、矿每月必须分别由局长、矿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矿井综合防尘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凡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矿井,同期不得评为特级矿井,并在矿井总平均分数中扣除10分;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采掘工作面,同期的工程质量等级降低一级。

第7条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局矿的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属防尘工程的费用由年度安全技措费中安排;属防尘材料消耗的费用必须划入生产成本中。

矿务局局长及矿长应定期检查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8条新建矿井(包括改扩矿井)必须按照本规范所规定的粉尘防治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设计。

新矿井验收中,矿务局要对粉尘防治设施、措施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矿务局要对粉尘防治设施、措施进行验收。

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要由矿组织粉尘防治设施和措施的验收。

不符合规范规定者,不准投产。

第9条每一矿井必须制订防治粉尘的管理制度,并有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防尘管路系统图、粉尘防治设施及实施措施的分布图。

第10条矿务局每季度将所属各矿防治粉尘及测尘情况,如实上报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安全管理部及直管公司或各省(区)煤炭厅(公司)。

第二章防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条《规程》第155条: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

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或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12条《规程》第156条: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 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

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第13条《规程》第157条: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即: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14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

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石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

三、采煤机、掘进机都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井机不得工作。生产矿井中,如果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掘进机还必须采用除尘器。新生产的采煤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新生产的掘进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外喷雾装置并配有防尘器,否则不得出厂使用。

四、井下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

五、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装煤机和其它转载地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除尘器。

喷雾、洒水、捕尘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防尘

第14条预先湿润煤体

一、煤层注水

如果煤层厚度大于 1.3m,煤层倾角稳定,没有或有较小的走向断层,顶底板吸水后不会影响生产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时应采用长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或地质情况复杂,煤层倾角变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时,应采用短钻孔注水。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者煤体的自然水分大于5%时,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进行煤层注水。

二、采空区灌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肝的情况下,也可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三、预先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1.防尘效果的检查

防尘效果表现为降尘率的高低,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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