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就是在该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在一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则是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中山大学2015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间接正犯(人大2014年研)答: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由间接正犯对其所通过的中介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②利用他人过失或者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4.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5.犯罪集团(山东大学2015年研;人大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2.不作为3.刑事责任能力4.犯罪预备5.特殊预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3.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试论结果加重犯概念与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
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
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不作为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完整word版)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
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
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
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
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我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2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故意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刑法学》章节习题练习及参考答案.doc
《刑法学》章节习题练习及参考答案第一章刑法学概述一、填空题1.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2.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3.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二、理解题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X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ABCD)A.惩罚功能B.保障功能C.引导功能D.评价功能2.刑法总则是关于(ABC)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A.犯罪B.刑事责任C.刑罚D.刑法3.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AB)规范体系A.罪状B.刑罚幅度C.罪名D.性质4.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ABC)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论理解释二、填空题1.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二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4.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理解题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
2024年下半年全国自考刑法学预测考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全国自考刑法学预测考题含解析一、预测考题一: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考题】案例分析:甲因家庭琐事与邻居乙发生纠纷,甲一气之下持刀将乙砍伤。
请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解析】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政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在本案中,甲因家庭琐事与邻居乙发生纠纷,持刀将乙砍伤,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且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预测考题二:犯罪的主观方面【考题】案例分析:丙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丁驾驶的摩托车,造成丁死亡。
请分析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并说明理由。
【解析】答案: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本案中,丙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丁死亡。
丙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因为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预测考题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考题】案例分析:戊计划抢劫一家金店,为了实施抢劫,戊事先准备了手套、口罩、撬棍等作案工具,并踩点观察金店的作息时间。
但在实施抢劫的前一天,戊因害怕被警方抓获,放弃了犯罪计划。
请分析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说明理由。
【解析】答案: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犯罪。
在本案中,戊为实施抢劫金店,准备了作案工具,并踩点观察金店的作息时间,这些行为表明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高铭暄教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_评述
总第251期‘北京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赵国强[收稿日期]㊀2023-07-26[作者简介]㊀赵国强(1950 ),男,上海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教授㊂[摘㊀要]㊀关于我国刑法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大陆法系刑法的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比较研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 移植说 和 肯定说 两种对立的观点㊂高铭暄教授作为 肯定说 的主要代表,认为我国选择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置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既具有 入罪 功能,也具有 出罪 功能㊂此外,要准确评述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学术观点,还必须充分把握比较对象理论上的完整性,避免机械地进行不合理的比较,并通过全面了解自身和对方的长短处,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罪理论体系㊂[关键词]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社会危害性;入罪;出罪[中图分类号]㊀D924㊀㊀[文章编号]㊀1002-3054(2024)03-0053-09[文献标识码]㊀A[DOI ]㊀10.13262/j.bjsshkxy.bjshkx.240306㊀㊀一㊁引言㊀㊀众所周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作为一种定罪理论,历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运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㊂在现今我国刑法理论中,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犹如我国刑法理论的一张 品牌 ,被深深打上了 中国 的烙印㊂可以说,它的发展与完善,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刑法学体系息息相关㊂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也是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弘扬者和坚定的维护者㊂本文围绕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学术观点进行评述,论证该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理论上的合理性㊂㊀㊀二㊁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讨论㊀㊀十多年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者们曾就构成要件定罪理论的结构问题掀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其讨论的核心就是将我国刑法传统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大陆法系刑法传统的 三3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阶层犯罪论体系 进行比较,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㊂一种观点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持批判㊁否定的态度,结论是应当用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取而代之,我们不妨称其为 移植说 ㊂另一种观点则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持基本肯定的态度,结论是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过长期的历史检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情,故不能全盘否定,我们不妨称其为 肯定说 ㊂移植说 和 肯定说 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㊂(一)关于社会危害性在定罪理论中的地位在我国传统的定罪理论中,社会危害性历来是被排除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的,质言之,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此乃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本质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纳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考察范围㊂正因为如此,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从来都认为,诸如正当防卫㊁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能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进行评判的㊂这一点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 由于在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此,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在犯罪构成体系以内论述,它或者在犯罪概念之后㊁或者在犯罪构成之后论述㊂ [1]但是,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则不然,它从三个不同的阶层来阐述定罪理论㊂第一个阶层是法定层面,也就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犯罪行为的特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 ㊂第二个阶层是社会危害性层面,也就是在行为具备了 构成要件该当性 之后,再从行为是否侵犯法秩序的角度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违法性 ㊂①第三个阶层是责任层面,也就是当行为符合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要件后,最后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有责性 ㊂从这三个阶层的排列来看,有关社会危害性(即违法性)的内容无疑被纳入了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考察范围,因而成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自身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㊂恰恰是在社会危害性应否纳入定罪理论体系方面, 移植说 和 肯定说 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其碰撞的焦点是:在 移植说 看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未能将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纳入视野,而是将其排斥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这在定罪理论结构上是一个明显的缺陷,逻辑上是说不通的㊂比如,有学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正当行为与犯罪及犯罪构成关联性㊂这种关联性当然是不可否认的,否则刑法总则不可能对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作出规定㊂关键在于:这种关联因素是什么?在德日刑法学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这种关联因素是构成要件,即正当行为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正是这一点它与那些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非罪行为是不同的㊂正因为正当行为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才进入定罪视野,需要在违法性中予以排除㊂ [2]然而,在 肯定说 看来,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放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论述,并不妨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展开与运用㊂比如,有学者认为: 我国的正当行为理论,建立在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㊂ 西方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但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不应也不能认为是犯罪㊂认清这些行为的本质,无疑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㊂ [3](二)关于 出罪 功能从认识论的角度考察,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可以说具有一种静态化的特点,也就是将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放在一个平面上,平等地加以考察,因而属于一种静态式的㊁平面式的定罪理论,四要件之间是一种 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的循环依赖关系,而非依次推进㊁逐步收敛的位阶关系㊂从这一意义上说,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45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论 中的四个要件,都属于积极的 入罪 要件,而无消极的 出罪 要件㊂但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则不同㊂第一阶层首先将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中进行考察,看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旦符合,即有了 入罪 的可能性后,再启动第二阶层,考察行为是否具有 违法性 ,若行为不具有 违法性 ,就应当 出罪 ;如果行为具有了 违法性 ,最后才会启动第三阶层 有责性 ,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这种能力,也应当 出罪 ㊂所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具有动态的㊁层层递进的特点,第一阶层是积极的 入罪 要件,第二和第三阶层都属于消极的 出罪 要件㊂正是在 出罪 功能的问题上,在 移植说 看来,作为静态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四个要件之间不区分积极的要件与消极的要件,彼此之间 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㊂这种平面式的耦合结构只设置了入罪路径,但缺乏出罪路径㊂为此,有学者认为: 四要件说强调只要四个要件齐备,就可以得出行为人有罪的结论,而要件是否齐备的判断,是一项相对容易的事情,在很多场合,绝对就是 简单劳动 ㊂ [4]至于 对齐备与否的考察,主要是一个做 加法 的过程,而非层层推进㊁抽丝剥茧的过程㊂这样一来,容易导致的结果是:对犯罪是否成立的考察,演变为对要件是否存在的形式化观察 [4]㊂但在 肯定说 看来,所谓 入罪 和 出罪 功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㊂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虽然是静态㊁平面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具备 出罪 功能㊂当一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四个要件时,其结果就表现为 入罪 ;当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符合四个要件中的一个要件,其结果就表现为 出罪 ㊂由此可见,依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来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入罪 和 出罪 同时并列,具体是 入罪 还是 出罪 ,要通过对四个要件的评判才能实现㊂㊀㊀三㊁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学术观点评述㊀㊀高铭暄教授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有着极其全面㊁深刻的认识和剖析㊂作为 肯定说 的主要代表,就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比较,他明确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㊂(一)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高铭暄教授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㊂他认为: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取法苏联,这是当时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㊂ [5]新中国刑法面临这样的政治决策,就必然会有一个 废旧立新 的过程㊂他指出: 一新一旧,一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理论创造,一为资本主义刑法学的产物,对比鲜明,政治色彩也极为鲜明,新中国刑法学没有别的选择余地㊂ [5] 试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刑法理论,不向苏联学习,还能向谁学习? 所以,向苏联学习刑法理论,包括学习占有核心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是当时唯一可能的选择,是有历史必然性的㊂ [6]毫无疑问,仅仅将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视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当然是不够的㊂他进一步指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由于其具有充分的历史必然性,更在于其具有明显的现实合理性㊂ [5]为此,他从生存土壤㊁内在结构和体系稳定性三个方面阐述了这种现实的合理性㊂首先,从生存土壤考察,他认为: 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新中国刑法学建立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经过生根㊁发芽㊁开花㊁结果,早已成为深深扎根于中华大地的本土化的东西㊂无论是立法界㊁司法界㊁教育界还是科研界,只要是分析和解决定罪问题,通行的做法都是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㊂ [5]这一切深刻表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强大5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生命力,毫无疑问根植于其具有的明显的现实合理性㊂ [5]其次,从内在结构考察,他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㊁契合认识规律㊁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等内在的合理性㊂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犯罪客体㊁犯罪客观方面㊁犯罪主体㊁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耦合而成㊂在四大要件之下,又分别包括特定的组成要素㊂要素组成要件,要件耦合而成整体,整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逻辑极为严密,层次界分相当清晰,恰当地实现了对一个犯罪行为从粗到精㊁由表及里以及从整体到部分㊁由部分回归整体的剖析㊂ [5]最后,从体系稳定性考察,他认为,我国数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相比,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理论体系,这种稳定性不仅表现为理论上的稳定性,而且 符合诉讼规律,非常方便适用 ㊂[5]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的求证,以及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的剖析,充满了理性的说理判断,这一判断既展示了定罪理论本身必须具有的内在结构的统一性和相互配合的协调性,而且也表明定罪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之间具有不可剥离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㊂笔者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所以具有显而易见的现实合理性,与其本身所包含的两大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和主㊁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分不开的㊂就罪刑法定原则而言,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严格地说并非一种 纯理论研究 的产物,它离不开刑事法律规范,甚至可以说它完全是一种建基在刑事法律规范之上的定罪理论,没有刑事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㊂正是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法定性特征,使其将罪刑法定原则融会贯通于一身,并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从而成为支撑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数十年得以 生根㊁发芽㊁开花㊁结果 的最重要的法治根基㊂除此之外,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体现的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则为其内部结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铺平了道路,也为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一路通畅打下了基础㊂因为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乃是我国刑法包括大陆法系刑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而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恰恰将定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巧妙地构筑在一种理论体系之中,使其 无偏无颇 ,得以彰显刑法的公正公平之本意㊂可以说,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正是因为坚守了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所以数十年来才会得到学术理论界的青睐,实务界使用起来才会 得心应手 ㊂(二)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定位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把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置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是逻辑混乱还是无关紧要,对这个问题,高铭暄教授的学术观点非常鲜明㊂他明确指出: 阻却犯罪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还是之外,只是刑法学体系叙述的问题㊂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是承载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构成,所以没有阻却犯罪行为的托足余地㊂ 只有在正当防卫等构成要件不充足的情况下才需要启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罪与非罪㊁此罪与彼罪的厘定㊂因此,尽管阻却犯罪行为理论被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但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㊂ [7]他认为,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应当从整个 刑法学体系 的角度进行考察,实际上也就是要从整个定罪理论体系的角度进行考察㊂既然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以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为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基础,那么,对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然会被排除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㊂而且,他从实际运用的角度,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相互之间的关系做了精确的表述,即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在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适用在后,只有在判断行为具备了社会65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危害性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才会 登场 ㊂笔者认为,这一论断理论上成立,实践中也符合认定犯罪的实际过程㊂就理论判断而言,有学者担心,如果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放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阐述,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太多了,如何分辨哪些行为会进入刑法的视野,哪些行为又不会进入刑法的视野呢?其实,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行为是否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分析得到解决㊂因为对法益的侵害,反映了刑法理论的核心价值,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存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就不可能纳入刑法的视野㊂比如,吃饭的行为㊁劳动的行为,与人交谈的行为,因不涉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不可能被纳入刑法的视野㊂事实上,只有当某种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才有必要去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㊂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放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阐述,理论上并不会影响对缺乏社会危害性行为作出刑法上的判断,更不会将所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全部纳入刑法的视野㊂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同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分离,对司法实践来说也不存在着任何障碍㊂举例来说,一个人因出于自卫杀了人,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也同样是先从 违法性 入手,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㊂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先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入手,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㊂(三)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 入罪 与 出罪 功能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否仅具有 入罪 功能而无 出罪 功能的问题,高铭暄教授认为: 犯罪构成是四要件的相关要素的有机统一㊂缺乏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构成的整体就不能存在㊂对每一个必要要素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均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可能性㊂ [6]由此可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具有出罪功能㊂四大犯罪构成要件既是积极要件又是消极要件,当完全充足四个要件而确证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入罪功能,反之,当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而否决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出罪功能,这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基本常识㊂ 故此,怎么能说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不具备 出罪功能 呢? 所以,稍加推敲, 移植论 者的这一诘难根本无法成立㊂ [6]他从相对论的角度阐述了 入罪 与 出罪 之间的关系㊂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评判,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 出罪 功能都是不容抹杀的㊂ 移植说 认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因有了 违法性 和 有责性 这两个阶层才会具有 出罪 功能,这种说法本身就有失偏颇㊂因为持 移植说 的学者之所以说 违法性 和 有责性 是消极的 出罪 要素,仅仅是因为这两个阶层所研究的内容就是专门针对有哪些情况属于 阻却违法性 或 阻却责任 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表面上自然就成了消极的 出罪 要素㊂但如果我们从不构成犯罪总的情况而言,三阶层中最重要的 出罪 要素莫过于 构成要件该当性 ,因为只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个构成要件,马上就可以阻却 构成要件该当性 而 出罪 ㊂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同样是建立在法律规定之上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没有 出罪 功能呢?值得一提的是,仅仅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属静态化的平面理论结构,而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属动态化的阶层理论结构,就认为前者无 出罪 功能而后者才有 出罪 功能的看法,同样是相当片面的㊂必须指出,认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认定犯罪是 层层递进 抽丝剥茧 ,只能是相对的,属一种理论层面上的判断,实践中并非如此㊂举例来说,一个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杀了人,按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难道法官会 层层递进 ,先从 构成要件该当性 入手,去分析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然后再从 违法性 入手,去分析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秩序,最后才来分析 有责性 ,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不7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是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并不会遵循 层层递进 的理念去 抽丝剥茧 ,而是会直接从 有责性 入手,判定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并由此 出罪 ㊂同样的道理,法官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中的主体要件,一样会判定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并由此 出罪 ,这完全是一种 殊途同归 的道理㊂㊀㊀四㊁关于定罪理论比较之我见㊀㊀综上所述,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学理讨论,笔者一方面完全认同高铭暄教授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持之学术观点;另一方面从比较的对象入手,笔者认为,机械地将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本身就是一种欠缺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比较㊂(一)关于定罪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无论是我国的刑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上是完全一致的,即均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法定性㊁社会危害性(或称之为 违法性 )与应受惩罚性㊂事实上,刑法中的定罪理论就是围绕着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展开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实际上就是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具体化了,或者说,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必然会涵盖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㊂对犯罪概念三个基本特征与定罪理论体系相互之间的关系考察我们不难发现,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应该是一套相当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因为它全面地反映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㊂比如, 构成要件该当性 是从法律层面来剖析一种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法定性特征; 违法性 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剖析一种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有责性 是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剖析作出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且具有 违法性 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应受惩罚性的特征㊂由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相当完整地反映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并将其具体化了,因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肯定性判断,即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揭示的是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除此之外,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似乎还找不到其他的定罪理论须与其配套㊂但是,如果我们结合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就会发现,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并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核心在于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此外也包括涉及犯罪主体责任能力方面的要件㊂由此可见,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体现的主要是犯罪概念的法定性和应受惩罚性两个基本特征,至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涉及犯罪概念本质特征的判断,则被排除在外㊂②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刑法的定罪理论体系中,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因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所以这一定罪理论本身并非代表着一种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它必须要有相应的能够体现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基本特征的相关理论与其配套,方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那么,这个关于社会危害性的配套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有没有呢?毫无疑问,当然有,而且不是一个,是两个:一个就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相关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理论,它反映的是社会危害性的 质 ;还有一个就是中国刑法第13条关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理论,它反映的是社会危害性的 量 ㊂③由此表明,我国刑法的定罪理论体系并非只有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一个部分组成,它还包括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和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但书理论两个部分㊂我们必须将这两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 质 和 量 的理论同 四要85。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学笔记 高铭暄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木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ft己的怠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亊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崙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怠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冈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界是犯罪与刑事贲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人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申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_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点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有两层食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围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別刑法也就是指平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中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申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W全部或基木上是刑法规范,包拈刑法典、申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
申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車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木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禽义所作的说明3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亊法律屮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犯罪故意(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间接故意(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2)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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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3年研;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故意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2.试述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
(华南理工2009年研)答:(1)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做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简述犯罪构成的特征。
(东财2010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与案情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意思。
犯罪构成是案情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本的案情;然而,还有些案件情况不一定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换言之,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其中一个要件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是否触犯刑律是一致的。
说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就是因为它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和包含的构成要件。
4.何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武大2005年研)答:(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②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或相关单位。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2)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是以单个行为人的犯罪既遂状态为标本,来规定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
但也有少数条文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犯罪的既遂状态为标本规定具体的犯罪构成的。
当然,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修正的犯罪构成而言的。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变通而成的犯罪构成。
5.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及其共同要件。
(中南财大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6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即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①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②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下位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均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观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有两个:a.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b.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个因素。
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只影响量刑。
6.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