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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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银行业监管重点的变化与影响

2011-3-7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水平,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首次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资本监管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欧美银行业带来资本筹集的压力。对我国银行业来说,防范和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资本留存缓冲;流动性监管;流动性监测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历经30多次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0年9月12日获得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这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又一成果。《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包括市场风险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压力测试实践与监管、外部审计质量与银行监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银行体系稳健性、银行机构公司治理、交易对手风险回溯测试、跨境银行金融监管合作等14个方面。

一、资本监管新规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相比更强调银行内部控制与管理、监管审查与市场纪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又称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Ⅲ》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在协议中首次出现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这是国际银行监管者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

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充分暴露出此前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能发挥其效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从2009年开始,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大幅提升了对银行业一级核心资本充

足率的要求水平。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商业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如未能达到要求,银行派息、回购股票以及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与此同时,协议还要求银行保有0-2.5%的逆周期监管资本,以有效防范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显示出银行业监管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从而为未来进一步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一级资本必须是扣除了不在普通股项目下进行调整、资本质量较差、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和透明度不足的剩余资产,一级资本必须有助于银行实现持续经营的目的。《巴塞尔协议Ⅲ》采取了资本结构划定方法:首先,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取消三级资本,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应与信用风险同等对待;其次,调整普通股扣除项目时,应更加审慎、

透明地反映银行实际清偿能力;再次,提高各级别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旨在提高商业银行对损失的吸收能力。《巴塞尔协议Ⅲ》同时规定,银行资本结构应当简单,各国应力求一致,并要进一步加强资本方面的信息披露。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而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Ⅲ》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巴塞尔委员会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让银行逐步适用资本监管新规。其中,在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升至5.5%,2015年达到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达到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还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资本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危机时期“吸收”

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还肆意发放高额奖金和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即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过渡期安排时间较长,这给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提供了充裕的时间。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新协议的一系列严格要求将分阶段执行,这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整体经济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落实期虽有所不同,但最晚至2019年1月1日。其中,资本留存缓冲的过渡期最长,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期间逐步实施,于2019年1月1日实现。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银行都要满足以下有关风险权重资产的最低要求: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比率达到3.5%,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4.5%,以及总资本金比率达到8.0%。其中,最低普通股比率和一级资本金要求将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逐步分阶段实施。也就是说,2013年1月1日当天,最低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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