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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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
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01
•【文号】教监管厅函〔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
性竞赛活动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由主办单位自主申报,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和复核等程序,确定“第五届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等36项竞赛活动为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举办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8月前。

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竞赛管理工作,引导学生和家长坚决不参加名单以外违规举办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人员聚集的竞赛具体举办时,主办单位须报当地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部门同意。

附件: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29•【文号】教办[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29日教办〔1997〕29号)为了贯彻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迎接21世纪的挑战,同时为深入贯彻全国中小学素质教育经验交流会精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指导和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现将《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

”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这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中小学教育提出的要求,是基础教育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现就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中小学的紧迫任务(一)实施素质教育是迎接21世纪挑战,提高国民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战略举措。

为在下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正在实行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面临人均资源占有率低,科技、教育、文化相对落后和人口素质亟待提高的严峻挑战,面临国际综合国力激烈竞争的严峻挑战。

要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国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1.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

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经批准的1996年中小学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经批准的1996年中小学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经批准的1996年中小学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1.25•【文号】•【施行日期】199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经批准的1996年中小学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的通知(1996年1月25日)现将已经国家教委批准的1996年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项目公布(详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等活动管理的规定,自主决定要否组织学生自愿参加经批准的竞赛等活动。

自1994年7月我委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后,得到了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赞同和支持。

但是,由于宣传的不够,一些主管部门对加强竞赛活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全国性的竞赛活动还没有完全得到控制,在某些地区和某些竞赛项目上还存在乱竞赛、乱摊派、乱收费的三乱现象,例如:某些竞赛擅自扩大竞赛范围;某些竞赛收费过高,并在竞赛活动中推销书刊、商品等;某些竞赛组织者打着教育部门的旗号来开展活动,并给予不适当的奖励。

这些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各项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的管理与指导,使其健康发展,除继续按照教基(1994)13号文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执行外,特重申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等活动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寓教于乐,有利于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健康成长;要以基层和学校为主,面向大多数学生,坚持学校和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办好、管好面向中小学生竞赛等活动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各有关部门和竞赛主办单位应配合国家教委做好竞赛的申报、审批和有关工作。

各项竞赛等活动应分口申报:学科类竞赛项目向中国教育学会申报;科技类竞赛项目分别向国家体委、中国科协申报;艺术类竞赛项目分别向文化部、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申报;课外阅读竞赛项目向新闻出版署申报;体育竞赛项目向国家教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申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国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强化学校体育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健康中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的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学校体育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学校体育,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学校体育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整个教育事业相对薄弱的环节,对学校体育重要性认识不足、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不能保证、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等问题依然突出,学校体育评价机制亟待建立,社会力量支持学校体育不够,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仍是学生素质的明显短板。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以“天天锻炼、健康成长、终身受益”为目标,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体育教育质量,健全学生人格品质,切实发挥体育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综合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衔接。

保证课程时间,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强化课外练习和科学锻炼指导,调动家庭、社区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教体[1997]9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教体〔1997〕9号)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现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加强领导,管理好所辖内的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营造优质的参赛环境,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赛组织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学生体育活动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竞赛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活动的定义竞赛活动是指中小学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与人员为中小学生的一种周期性体育活动。

二、竞赛活动的管理1、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地方实际,负责本区域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执行,定期汇总地方竞赛活动的情况,掌握竞赛的走势。

2、举办全国性竞赛活动的机构应当做好组织及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竞赛规程,切实保护参赛者的正当权益,维护秩序,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违规行为,确保赛事正常进行。

3、参加全国性竞赛活动的中小学生应具备必要的水平及能力,并积极参与各项训练活动,要遵守竞赛规则及比赛秩序,团结协作,友善互助,发扬和谐竞争精神,尊重对手,反对赛场上的一切违规行为。

三、竞赛活动的受理1、活动受理部门负责接受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经审核后核发竞赛批复,并定期发布有关最新消息。

2、申请机构需提交完整的活动文件,如竞赛方案、安全措施及经费预算等。

3、审核部门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对全国性竞赛活动申请逐条审核,并综合考虑机构实力及组织能力等因素,认定、签发批复。

四、竞赛活动的审批1、批准机构负责审查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情况,做出批准决定,并发布活动公告。

2、批准机构应定期核实竞赛活动机构的信息真实性,及时了解活动的执行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现场协调。

3、批准机构应仔细研究竞赛活动的实质内容,制定出台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竞赛活动的权威性。

五、全国性竞赛活动的宣传1、受理机构应对申请的全国性竞赛活动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中小学生参与到竞赛活动中。

2、批准机构应根据地方实际,合理部署宣传工作,做好活动的新闻发布和报道,保障竞赛活动的宣传公平性。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 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素质,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始终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学校体育是提高青少年健康素质的关键环节。

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是一个民族健康素质的基础,是每个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竞争力。

学校体育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素质,是学校教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当前教育工作重点的必然要求,必须把学校体育摆在学校教育的突出位置,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紧迫性。

近些年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学校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育工作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但是,由于全社会的教育观、健康观和生活方式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受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学校体育工作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学校体育课程、体育活动难以得到保证,使学生体质健康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学生的体能与运动素质持续下降,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超重与肥胖比例迅速上升。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直接影响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3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精神,组织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次清理。

在此基础,经研究,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40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

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16号)

体育教学/2021年第5期P4SPECIAL FOCUS体育教学特别关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重要性的宣传,中小学校要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大课间、课外体育锻炼、体育竞赛、班团队活动、家校协同联动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家长和中小学生科学认识体质健康的影响因素,了解运动在增强体质、促进健康、预防肥胖与近视、锤炼意志、健全人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学生体育与健康素养,增强体质健康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

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刚性要求,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确保不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

三、保证体育活动时间。

合理安排学生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全面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中小学校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节课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

大力推广家庭体育锻炼活动,有锻炼内容、锻炼强度和时长等方面的要求,不提倡安排大强度练习。

学校要对体育家庭作业加强指导,提供优质的锻炼资源,及时和家长保持沟通。

四、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中小学校要聚焦“教会、勤练、常赛”,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学校体育教学模式,让每位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

要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积极参加足球、篮球、排球等项目的训练。

要组织开展“全员运动会”“全员体育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构建完善的“校内竞赛—校级联赛—选拔性竞赛”中小学体育竞赛体系。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1月15日教基〔1999〕1号)为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职责,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自1999年起,教育部不再审批和公布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学科及读书、征文等竞赛活动项目。

三、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的上述各类竞赛活动。

除原由相关学会组织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竞赛和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三模一电”、发明创造比赛等活动,仍按惯例组织进行外,面向高中学生的其它类竞赛也要严格控制。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

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五、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七、举办各类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许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竞争、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竞争、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竞争、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争、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1994年7月6日)近几年,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化、新闻学术机构和群众团体等,面向中小学生组织了各类竞赛(包括读书、征文、野营、考级、文体活动……,下同)评奖等活动。

这些活动从总体上讲,对于激发中小学生兴趣爱好、丰富课余生活、促进全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等活动,从全国到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良倾向,如: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过多过滥,严重干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冲击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重了学生的负担;有些活动导向不正,品位不高,造成消极影响和混乱;有些活动收费过高,推销书刊、商品等,引起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强烈不满;有的组织者未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打着教育部门的旗号来开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为了正确引导全国中小学生各项竞赛、评奖等活动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其管理,除继续按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教体[1990]011号)和国家教委办公厅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厅[1990]6号)精神执行外,现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竞赛等活动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发展个性特长,发现和培养人才。

竞赛、评奖等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年龄等特点,要有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寓教于乐,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中小学竞赛活动管理制度

中小学竞赛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竞赛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竞赛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中小学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性、教育性和趣味性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和管理,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竞赛活动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竞赛活动组织机构1.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学竞赛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2. 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竞赛活动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3. 学校设立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具体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竞赛活动申报与审批1. 学校申报竞赛活动,需提交竞赛活动方案、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内容、评审标准等材料。

2. 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申报的竞赛活动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竞赛活动实施1. 学校按照批准的竞赛活动方案,组织实施竞赛活动。

2. 竞赛活动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3. 竞赛活动结束后,学校应将竞赛结果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竞赛活动经费1. 竞赛活动经费由学校自筹,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2. 学校可向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竞赛活动专项经费。

第三章竞赛活动内容与形式第九条竞赛活动内容1. 科学文化知识竞赛: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竞赛。

2. 技能竞赛:包括书法、绘画、音乐、舞蹈、体育、信息技术等技能竞赛。

3. 创新实践活动竞赛:包括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竞赛。

4. 其他竞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举办其他竞赛活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7.01•【文号】教体[1990]01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体[1990]011号1990年7月1日)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

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

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

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

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基础教育课程》
【年(卷),期】2018(0)19
【摘要】9月17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活动管理;印发;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国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74
【相关文献】
1.教育部: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J],
2.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教育部办公厅;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 [J],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J],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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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教监管厅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自2018年9月《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教育部已连续三年公布通过审核的竞赛清单,为竞赛活动管理探索了有益经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形成部门合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3月3日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备考2023年】江苏省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江苏省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江苏省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2018年全国( )从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A.招飞工作B.军转工作C.征兵工作D.军校招生工作2.学术大师季羡林曾言:“我们讲和谐,不仅要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还要人内心和谐。

鉴于此我把人文关怀的层次分析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自身思想情感处理等三种关系,如果这三种关系处理得当,人就幸福愉快,否则就痛苦。

”“内心和谐”概念的提出,反映出()。

A.世界是普遍联系的B.幸福来自于人的主观感受C.人的主观意识具有能动性D.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第29题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是()。

4.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判处死刑。

学生为拯救他,买通狱卒,他却婉言谢绝,以“公民应服从法律”为由,从容赴死。

他把装有毒酒的杯子举到胸口,平静地说:"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将死,你们活下来,是谁的选择好,只有天知道。

”他的最后遗言是“克力同.我欠了阿斯克勒庇俄斯一只鸡,记得替我还上这笔债。

”下列对苏格拉底的表现认识不恰当的是( )。

A.他反对过激的民主政治B.他认为法律至上C.他遵守社会道德D.他对民主政治还有疑惑5.下列天气符号与生产生活搭配不合适的是( )。

6.第16题能准确反映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程度的经济范畴是()。

7.我国近视人数已经超过5亿,近视发病呈现( )的趋势。

其中,小学生近视发病率约为30%,大学生约为90%。

A.年龄早B.进展快C.程度深D.年龄早、进展快、程度深8.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焦点是()。

A.联系的观点与孤立的观点的对立B.发展的观点与不变的观点的对立C.全面的观点与片面的观点的对立D.是否承认矛盾及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9.刚刚过去的“618”购物促销节,我国线上线下消费市场交出亮眼的成绩单:截至6月18日24点,( )京东平台累计下单金额达1592亿元,再次打破去年自己创下的交易纪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19〕2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19〕2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1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确定“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29项竞赛活动为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竞赛活动监管,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规范管理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对违规举办竞赛的查处力度,除本次公布的竞赛活动以及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由教育部按规定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以外,其他所谓全国性竞赛包括通过网络形式举办的全国性竞赛均不合规,不得在任何区域内实施。

特别要加强研判,加大对名为“活动”,但实际体现了竞争性,增加了中小学生负担的“变相竞赛”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竞赛活动日常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调研巡查、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加强对竞赛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发现本次公布的竞赛活动存在擅自扩大竞赛范围、强迫或诱导学生参赛、收费、推销书籍或商品、举办有关培训、竞赛成绩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要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监管办法,特别要严格主办方资质,突出素质教育导向,坚持“零收费”和公平自愿原则,严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科类的竞赛活动。

严禁学生竞赛管理制度

严禁学生竞赛管理制度

严禁学生竞赛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生竞赛行为,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竞赛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的学生竞赛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竞赛氛围,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竞赛范围1. 学生竞赛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竞赛、体育竞赛、艺术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2. 学校组织的学生竞赛以学科竞赛为主,其他竞赛活动由学校酌情组织。

第三章竞赛宗旨1. 明确竞赛宗旨,强调团队合作,提倡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鼓励。

2. 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竞赛意识,激发学生的潜能,提高学生的竞争实力和创新能力。

3. 促进学习和成长,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四章竞赛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竞赛活动要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作弊行为。

2. 自愿参加原则:学生竞赛活动应是自愿参加的,不得强迫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3. 精神文化原则:竞赛活动要注重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竞赛精神和文化艺术修养。

第五章竞赛管理1. 学校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学生竞赛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

2. 学校设立竞赛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生竞赛活动,做好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3. 制定详细的竞赛计划和计划,明确竞赛时间、地点、规则等相关事宜。

4. 设立竞赛监督小组,加强对竞赛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

第六章竞赛奖励1. 设立竞赛奖励制度,对获奖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学生积极参与竞赛活动。

2. 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鼓励学生在竞赛中取得好成绩。

3. 建立奖励制度公示制度,公布奖励名单,确保公开公正。

第七章竞赛教师1. 学校要选拔优秀的教师担任竞赛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

2. 指导教师要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3.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

第八章竞赛安全1. 竞赛活动中要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参与竞赛活动的安全。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取消1996年“第十二届全国中学生学作文竞赛”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取消1996年“第十二届全国中学生学作文竞赛”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取消1996年“第十二届全国中学生学作文竞赛”的通

正文:
----------------------------------------------------------------------------------------------------------------------------------------------------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取消1996年“第十二届
全国中学生学作文竞赛”的通知
根据学生家长举报和调查核实,经我委批准的1995年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学作文竞赛”活动擅自扩大竞赛范围,举办了“小学生学作文联赛”,这一做法,违背了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中提出的“小学生的各项活动原则上在省内进行”的规定。

为了严肃纪律,加强对各项竞赛活动的管理,根据《关于公布经批准的1996年中小学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的通知》(教基[1996]3号)中提出的“对已批准的竞赛等活动如发现在实际操作中,不按原报批方案执行(如扩大竞赛范围、多收费、指定用书、推销商品等)的,要通报批评,责成纠正;严重者,取消此项竞赛活动”等规定,经我委研究决定,取消1996年“第十二届全国中学生学作文竞赛”,以示惩戒。

希望其它各项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从中汲取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开展竞赛活动,以便使全国中小学竞赛活动健康发展。

1996年4月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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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教基厅[1991]6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1.02.07
【实施日期】1991.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1年2月7日教基厅[1991]6号)
近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纷纷反映,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名目繁多、次数频繁、内容芜杂,严重地干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冲击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重了教师、学生的负担。

有的名为竞赛,实则变相赚钱,牟取暴利;有的竞赛导向错误,误人子弟。

为使各类竞赛活动健康发展,以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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