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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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制定本规定。

二、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服务,为建设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康安全的市场环境服务,为推动工商各项工作、塑造工商良好形象服务。

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有一个口径一致的协调通报机构,有一支快速反应的新闻联络(报道)员队伍,有一个健全高效的新闻传送网络,有一套审核把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三、新闻宣传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正面宣传为主,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工商部门的工作实绩。

(三)必须坚持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称各单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相互协调、相互沟通、口径统一的原则,严禁泄漏国家秘密。

(四)必须坚持新闻宣传工作的职业道德和有关纪律规定,着眼全局,恪尽职守,淡薄名利,勤奋努力。

四、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局设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局的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局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市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电教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规划;协调、落实新闻宣传工作各项任务;指导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建立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良好合作关系;制作反映工商主要工作的各类新闻专题片,组织开展大型系列新闻宣传活动;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重大事件统一口径、统一宣传。

(二)市局设新闻发言人,由市局党委确定人选。主要职责是组织市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相关事宜,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口径,接待新闻媒体对全局性、政策性重大新闻事件的采访工作,对外发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新闻。

(三)各单位要有1名领导分管新闻宣传工作;明确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新闻联络(报道)员,并保持其工作的延续性。

五、新闻宣传工作的审查把关

(一)在市局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市局分管局领导对全局性工作部署、工作举措和重大专项行动的新闻报道进行审查把关;市局办公室负责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政府有关新闻宣传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完成

赋予的任务,接待协调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对各业务处室及有关单位的采访活动,对全局综合工作、行政工作、业务工作的新闻报道进行审查把关;市局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市委对外宣传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完成赋予的任务,对全局党务政治工作的新闻报道进行审查把关;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对相关业务的新闻报道进行审查把关;市局电教中心负责市局系统电视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与把关。

(二)分局及市局有关单位的新闻报道工作,参照市局的做法进行审查把关。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和新闻发布的审批程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广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新闻,统一由市局新闻宣传协调小组负责。属党务政工的,由市局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组织;属行政业务的,由市局办公室组织。

(二)各单位召开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发布重要新闻,必须报市局办公室审批,并提交新闻通稿报市局办公室审核。

(三)各单位发布一般性新闻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情况属实”后直接发稿或送市局办公室新闻信息组协助发稿。

(四)重大新闻需临时向新闻媒体发布的,报市局办公

室批准,并由各单位领导负责通报,同时必须向被通报的新闻单位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新闻通稿。

(五)各单位需要邀请报刊、电台记者采访,由本级办公室负责联系。需要邀请省、市电视台记者采访,由市局电教中心负责联系。

(六)各单位不得对境外发布新闻。确需发布或接受采访的,统一由市局办公室审定,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境外新闻管理工作的规定,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七、新闻稿件的报送要求

(一)本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宣传纪律,严禁私自将本单位领导讲话稿和文件、会议材料等交给新闻单位发表。

(二)个人撰写的新闻稿件在向新闻单位投寄之前,由与报道有关的单位的领导审核。属于业务范围内带政策性的稿件,由有关处(科室)领导审核,重大新闻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业务工作中正在讨论或尚未最后确定的事项向新闻界通报。

(三)市局机关各处室个人撰写的新闻稿件,经有关领导审核后,属于行政工作的重要稿件,加盖市局办公室印章发稿;属于党务政工工作的重要稿件,加盖市局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印章发稿。未经有关领导或市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审核的所有稿件,只能以个人名义发表,由此导致

的责任由作者承担。

各单位以单位名义向各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每季度汇总一次,送市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八、新闻单位上门采访的审批制度

新闻单位要求到各单位采访,原则上应预约,并填写《新闻单位来电、来访登记表》,由各单位向市局办公室报告。电视台记者要求到市局机关采访,由市局机关各处室向市局电教中心通报。经办公室、电教中心或有关领导同意后,被采访单位方可接受采访。对擅自到本单位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原则上由被采访的单位负责规劝其按正常程序采访,并派人伴随及时纠正其不当采访行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不得接受境外记者采访。市局机关各类会议、活动的采访由会议主办单位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经同意后,由会议主办单位与市局两办协调落实报道工作。

九、新闻宣传的后勤保障

各单位应配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必需的硬件设施,从制度上落实新闻宣传工作的专项经费。

十、新闻宣传工作的考评奖惩制度

积极鼓励支持新闻联络(报道)员采写新闻稿件。每年定期评出新闻报道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新闻稿件。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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