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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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部处函件

北京交通大部处函件

北京交通大学部处函件研通〔2017〕59号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和“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2个研究生管理文件的通知”(校研发[2015]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我校2017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1、完善评定实施细则为切实发挥奖学金的引导作用,各学院应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新的博士、硕士基本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完善学院评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及时在全院公布。

2、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循工作程序,认真对待学生申诉。

3、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以评定工作为契机,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二、评定范围根据“管理办法”,本年度评定范围为(以下均指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一)国家奖学金1.硕士研究生2017级硕士研究生(已于招生录取时确定);2016级硕士研究生和2015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2016级直博生和2016年9月入学硕士生以硕博联读方式(含本硕博生)进入2017级博士阶段学习的研究生。

2.博士研究生2013级直博生、2014级博士研究生、2015级博士研究生、2016级博士生(不含直博生)。

(二)学业奖学金1.硕士研究生2017级硕士研究生(已于招生录取时确定);2016级硕士研究生(含2014年、2015年录取2016年入学的资返生、2015级少数民族骨干生;不含2015级国防生、2016级少数民族骨干生);2015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博士研究生2016级博士研究生(不含直博生)2015级博士研究生2014级博士研究生三、评定办法依据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不兼得。

四、名额分配1.国家奖学金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86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72人。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

为了严格课程管理,加强教学,促进研究生优良学风建设,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制定《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一、课程设置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非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应基本稳定。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须由所属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实施。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

学分计算方法为:一般以16学时为1学分。

学位课程原则上每门2学分,非学位课程1-2学分。

二、课程组织与管理每学期第十周前后,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落实下学期本学院教学执行计划,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学期的课程目录。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出课程或需要更换任课教师,须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未列入培养方案而需为研究生开出的课程为新开课程,其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开设新课应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学院对授课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列入下一学期的开课目录。

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分班与上课安排由研究生院会同开课学院负责;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研究生课程每学期分上、下两段安排:上段为1至11周,下段为12至21周。

课程安排一般应集中在一个阶段内完成。

非学位课如学生选课人数少于5人时,应延期至下一个学期,下一个学期当该课程的选课人数达到规定数量方可开课;连续两年无人选修或不能开出的课程,则取消该课程,以后若需开设按新开课程办理。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检查、评估工作由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

学期末学院应提交教学检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应材料。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支教、身心健康等原因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录取及入学报到阶段累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支教、身心健康等原因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录取及入学报到阶段累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北京交通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攻读硕士学位单证研究生,包括工程硕士、会计硕士、EMBA,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求实创新的精神,饮水思源、爱国荣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知行统一,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推迟报到入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可顺延。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四)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五)其他不符合入学资格者。

第六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每个学期,按照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指定地点完成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2017年版)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2017年版)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

坚持立德树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主要管理责任在学院,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具体分工:(一)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上课安排。

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三)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三条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一)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二)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博士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三)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良好;(四)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任课教师的职责1.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应书面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

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提前2天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一周的教学调整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2.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3.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能力。

4.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对硕士生培养制订以下规定(专业学位培养的有关规定将另行发文):一、培养目标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其做到: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

二、学习年限全日制(含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在此基础上实行2至3年的弹性学制。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全日制硕士生在校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三、培养方式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提倡集体培养。

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可以相互交叉。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要求在申请答辩之前修满所要求的学分。

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设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能力。

对于入学后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拟更换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拟更换的导师与原导师的研究生方向应同属一个一级学科。

四、学科培养方案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制定本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可以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修订,对于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提倡按一级学科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利于学科交叉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与学分、学术活动、论文安排等。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校园信息门户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校园信息门户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级对研究生奖励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为研究生奖励的基本条件,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校级研究生集体奖:1.研究生先进班集体2.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3.研究生先进基层党组织4.研究生优秀团支部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校级研究生个人奖:一、荣誉称号1.三好研究生2.优秀研究生干部3.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优秀个人4.研究生优秀共产党员5.研究生优秀团员6.研究生优秀团干部7.优秀毕业研究生8.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博士生国家奖学金2.硕士生国家奖学金三、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2.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四、专项奖学金1.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奖学金2.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3.北京交通大学奋飞奖4.企、事业单位捐助的奖学金5.个人捐助的奖学金第七条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奖励标准等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标准等详见《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八条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标准等详见《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九条凡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硕士生的教学培养环节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培养方式和学制工程硕士生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正规和系统的培养。

课程学习阶段,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在校上课或在培养基地上课的学习方式。

一般情况下,攻读学位期间累计在校时间不少于半年。

工程硕士生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三至五年。

二、培养方案工程硕士生的培养方案由各有关学院根据相应的工程领域组织制定。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与学分安排,同时应对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学位论文(设计)安排等作出明确规定。

培养方案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工程硕士生入学三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确定具体的培养计划,作为今后培养的依据。

三、导师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导师和工矿企业或工程单位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联合指导。

企业导师由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聘任手续。

工程硕士生应定期与导师见面,由导师指导其培养计划的制定、开题报告、中期筛选、论文撰写等各方面工作,导师见面制不能以其它形式代替。

四、课程学习(1)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基本标准为32学分,各工程领域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

课程设置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各工程领域的培养方案并结合工程硕士所在单位的实际要求,在满足本工程领域学位课程要求的前提下,由所属学院和工程硕士生所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后实施,其课程内容应具宽广性、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最新水平。

北京交通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课程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主体内容,课程教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

为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必须把课程建设作为教学基本建设的重点工作,以精品课程建设为核心,逐步形成校级、市级与国家级三级精品课程建设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课程建设的目标第二条课程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根据课程在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学科的发展,通过队伍、教材等基本条件的建设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和质量。

课程教学应注重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思维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新意识。

三、课程建设分类与管理第三条课程依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设置,所有课程要设置归口单位,由归口单位负责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课程分为院级、校级、市级与国家级四级进行建设。

第四条学院级精品课程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确定,并负责建设与管理。

学院级精品课程一般为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条件成熟时,可以申报校级精品课程。

第五条校级精品课程由学院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校级精品课程一般为主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学校对校级精品课程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由学校和学院两级共同负责,重点建设。

第六条市级与国家级精品课程将在校级精品课程中进行遴选,择优参加上一级精品课程的申报,最终由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评审确定。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对市级与国家级精品课程配套建设经费,并进行管理。

四、课程建设负责人第七条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建设负责人,课程建设负责人应由较高水平的教师担当。

课程建设负责人要制订本课程的建设规划,并具体负责课程的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及应用情况,组织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九条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的有关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精品课程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市级与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的有关规定参见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

北京交通大学优质课程认证和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优质课程认证和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优质课程认证和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院(系)、部、处文件发文编号:教通96号签发人:张有根北京交通大学优质课程认证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创新型国家的发展要求,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推进“本科教学工程”,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以课程建设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建设一批优质课程教学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二、优质课程的内涵第二条优质课程应有一支优秀的教学团队和一批高水平的教学资源,教学内容领先、教学环节完备、教学过程组织规范、教学效果良好。

基础类课程强调对学生课内外学习过程的指导与监控,采取诸如配备助教、加强习题课和辅导答疑、增加习题量、全面批改作业、加大平时考核力度等方式,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课程进行全过程管理;专业类课程还特别强调采用启发式、研究式、问题式、案例式、研讨式等研究性教学模式,增大对学生课后研读文献资料、撰写读书 1 报告、完成课程设计等多种形式考核,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研究的能力。

三、优质课程建设规范第三条教学团队优质课程应具有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课程负责人应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担任。

专业类课程一般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科研经历的教授、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无该课程专业方向科研经历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优质专业类课程的主讲教师。

基础类课程应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青年教师应助课、听课一轮以上,试讲通过且教学效果良好方可担任主讲教师。

教学团队应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并注重对青年教师授课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教学内容与教材优质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完成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能够恰当地将学科发展前沿知识和技术融入到课堂教学中,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

任课教师要为学生推荐先进的教材和配套教学5 务处。

第十条评审工作1、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上报的优质课程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对课程负责人进行答辩。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九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课堂出勤、作 业和阶段测试等环节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学生的考核资格。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不具有对任课教师
评价的资格。任课教师应将被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 记为零分或者“F”,并在备注中注明“取消资格”。
第十条 有结课考核的课程,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核的视 为缺考,总评成绩记为零分或“F”,并在备注中注明“缺考”。 申请补考而未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补考,只 能选课重修。
1.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2.结课考核无故缺考者; 3.重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4.已经及格的课程想获得更高成绩者; 5.申请结业换毕业或补领学位的学生补修或重修课程者; 6.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十七条 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记 为“无效”,并在备注中注明“违纪”或“作弊”,成绩测评时
第三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学生 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课在综合考查学生平时学习的基础 上,其结课考核可采取闭卷、半开卷、开卷等多种形式;考查课 更应该注重平时考核,必须有结课考核的,可采取大作业、论文、 设计、口试等多种形式,一般不鼓励闭卷考试。考试和考查的具 体形式一般由开课单位或课程教学组在该课程当学期教学日历 中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一条 有结课考核的课程,学生因病住院(有校医院转 院、住院证明)或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可在结 课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审核,批准后按缓考处理。以大作业、论文、设计、口试等形式 结课考核的课程以及补考、重修的课程均不能申请缓考。
批准缓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告知相关开课学院,开 课学院负责通知批准缓考相关课程的任课老师。任课教师在评定 成绩时,总评成绩记为“待定”,并在备注中注明“缓考”。学 生所在学院最迟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批准缓考学生名单 和课程报教务处备案。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生可在补考时参加考 核。

北京交通大学第一学期硕士课表

北京交通大学第一学期硕士课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10
(1-12周)
最优化理论、方法及应用1-11周100人
多媒体SY106
光波导理论
1-11周80人
多媒体YF513
线性系统理论I
1-11周110人
多媒体YF505
现代电子技术
1-11周40人
多媒体Z108
智能交换系统实验
2-12周50人
9教西301
计算机控制系统实践
1-8周60人
多媒体YF104
集成电路工程专业外语
1-8周 40人
多媒体SY403
多媒体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
1-8周90人
多媒体SY106
数字图像处理
1-8周60人
多媒体SX502
交通系统建模、仿真与测试技术
9-16周80人
多媒体SY101
模糊控制与神经网络
1-8周40人
多媒体SY101
数据通信与计算机网
OFDM移动通信技术
9-16周100人
多媒体SY101
基于模型驱动(MDA)的安全系统设计
10-17周90人
多媒体YF413
矩阵分析I-1,渠刚荣
矩阵分析I-3,商朋见
矩阵分析I-5,李思泽
矩阵分析I-7,冯弢
(1-17周)
随机过程I-1,王军
随机过程I-2,邵吉光
随机过程I-3,刘玉婷
数理方程,郑神州
21:00-21:5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1
(1-12周)
自然辩证法概论-1
自然辩证法概论-2
(1-6周)
自然辩证法概论-3
(9-14周)
电波传播原理与应用
1-11周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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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

坚持立德树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主要管理责任在学院,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具体分工:(一)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上课安排。

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三)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三条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一)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二)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博士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三)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良好;(四)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任课教师的职责1.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应书面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

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提前2天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一周的教学调整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2.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3.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能力。

4.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要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第七条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由主讲教师或相关学科填写“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按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八条凡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课程,将从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取消,以后若需重新开设按新开课程序办理。

第四章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第九条研究生院承担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各学院研究生科承担本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十条每学期第10周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工作。

全校性公共课开课任务由研究生院下达,各学院研究生科根据学科培养方案落实本学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下达开课任务,并将开课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开课目录。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培养方案开出课程,须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开课安排应通过“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须在研究生选课开始前,确定上课时间、地点和课堂容量,以保证研究生选课正常进行。

全校性公共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15人时,当学期停开;专业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5人时,当学期停开;特殊情况,需由开课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排课时,同一门课同一个教学班一次排课一般不超过3小时,特殊课程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研究生选课管理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编制。

并依据本人培养计划,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网上选课。

第十三条在选课结束后,不得随意变更已选课程。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由导师与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规定,认真参加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经课程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五条选课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科应通知任课教师从“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下载、打印正式的学生选课名单。

第六章研究生课程的考核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开课学院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考试和考查的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安排。

学院负责专业课、选修课的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1、研究生未经批准,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十九条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需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缓考,学院应将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凡经正式选课,不参加考核者,成绩按“0”分记载。

第七章研究生成绩管理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者,A、B、C、D、F)、或者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以百分制记分的,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学分;以五级制记分的,及格(D级)以上为合格,取得学分;以两级制记分的,通过为合格,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测验或作业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专业课,其考核成绩应保持正态分布。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网上成绩录入。

下一学期开学前仍未完成本学期结课课程网上成绩录入的,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无误提交后,不得修改。

若确属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学院研究生科负责汇总当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

任课教师完成成绩网上录入后,需打印“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到学院研究生科。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院将上一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上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八章研究生课程的先修、免修、缓考、补考、重修第二十五条先修获得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本校本科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可以申请入学研究生前先修研究生课程,具体办法参照“推免生先修研究生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免修研究生已修过某门课程并经过考核,或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该门课程的系统知识,可在提出免修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不参加该课程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课程免修申请及审批程序为:1.每学期第二周研究生院受理当学期开课课程的免修申请。

2.可以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当学期开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在研究生选课期间选中的课程。

3.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4.研究生外国语免修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

学院应及时将当学期“研究生缓考申请表”收集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补考与重修1.研究生政治理论课不组织补考,研究生如果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必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选课重修。

2.硕士研究生大面积数学公共课(数值分析I、矩阵分析I、随机过程I、最优化方法I和数理方程),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或第四周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硕士研究生“综合英语”每年6月份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3.除2中列举的课程外,研究生院不单独组织研究生课程补考。

4.对于上述1、2中所列举课程以外的课程,研究生如果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选择“重修”或“改修”。

选择重修者,须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时,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选课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选择改修者可以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改修其他同类课程,并放弃取得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九章境内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第二十九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1.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

2.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

第三十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签署了交换协议,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可。

第三十一条课程成绩转换的原则(1)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成绩提供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课程成绩以五级制等级分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可按五级制等级分登记,也可按照我校五级制等级分和百分制分数对应关系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3)其他转换原则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评定转换后,不得高于我校的课程成绩等级;经认定的部分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转换可以低于我校相关成绩等级一个或两个级别。

第三十二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1.学生申请赴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备案。

2.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申请,并出具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和盖章(签字)的课程大纲或者课程简介。

3.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4.申请及处理时间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截止时间是学生返校后当前学期开学后第8周前,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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