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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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坚持立德树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主要管理责任在学院,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具体分工:
(一)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上课安排。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三)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任课教师
第三条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
(二)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博士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
(三)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良好;
(四)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任课教师的职责
1.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应书面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
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提前2天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一周的教学调整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2.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3.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能力。
4.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要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第七条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由主讲教师或相关学科填写“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按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八条凡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课程,将从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取消,以后若需重新开设按新开课程序办理。
第四章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
第九条研究生院承担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各学院研究生科承担本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十条每学期第10周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工作。全校性公共课开课任务由研究生院下达,各学院研究生科根据学科培养方案落实本学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下达开课任务,并将开课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开课目录。遇特殊情况无法按培养方案开出课程,须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开课安排应通过“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须在研究生选课开始前,确定上课时间、地点和课堂容量,以保证研究生选课正常进行。
全校性公共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15人时,当学期停开;专业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5人时,当学期停开;特殊情况,需由开课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排课时,同一门课同一个教学班一次排课一般不超过3小时,特殊课程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研究生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编制。并依据本人培养计划,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网上选课。
第十三条在选课结束后,不得随意变更已选课程。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由导师与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规定,认真参加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经课程考
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五条选课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科应通知任课教师从“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下载、打印正式的学生选课名单。
第六章研究生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开课学院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考试和考查的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安排。学院负责专业课、选修课的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1、研究生未经批准,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十九条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需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缓考,学院应将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凡经正式选课,不参加考核者,成绩按“0”分记载。
第七章研究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者,A、B、C、D、F)、或者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以百分制记分的,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学分;以五级制记分的,及格(D级)以上为合格,取得学分;以两级制记分的,通过为合格,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测验或作业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专业课,其考核成绩应保持正态分布。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网上成绩录入。下一学期开学前仍未完成本学期结课课程网上成绩录入的,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无误提交后,不得修改。若确属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学院研究生科负责汇总当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任课教师完成成绩网上录入后,需打印“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到学院研究生科。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院将上一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上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