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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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 基础确定
价值补偿性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 物之间的关系,强调 在出险时要存在 多为短期性
6. 风险特性不同
7. 购买目的不同
相对稳定
保障性兼具储蓄性
波动性大
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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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 不可抗辩条款 1. 含义: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 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 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 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 2. 目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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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 保险标的的不可估性 (二)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除医疗保险外,无重复保 险、超额或不足额保险等问题,也不存在代位追偿) (三)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四)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五) 保险费率的均衡性 (六)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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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 均衡保费: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在整个缴 费期间所缴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缴费期的 各个年度,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 变化的保险费。 自然保费:按被保险人每年的死亡率不同而收取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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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类别 • 人身保险的特点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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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一) 概念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 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
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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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类
按投保风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2. 目的: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此价值常被列在保单上, 由投保方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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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 申请退保:退保金。
– 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不变,保险金额降低,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 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 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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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
了解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掌握人身保险含义及特点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了解现代寿险与传统寿险
掌握意外保险的含义 掌握健康保险含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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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重点与难点 重点: 人寿保险特征及其主要条款
健康保险与意外保险的含义、特征
难点: 对人身保险特征的理解
按实施方式 按投保方式
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
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
分红保单 不分红保单
标准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 (健体保险) (弱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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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重要概念
1、狭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物为标的) 2、广义的财产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4、健康保险 5、生存保险 6、死亡保险 7、生死两全保险 说明: 人身保险=3+4+5+6+7 非寿险=1+2+3+4 寿险=5+6+7 广义的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孙女士可以得到这笔保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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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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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 传统寿险
• 现代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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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概念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早产生的险种,也是人身保险 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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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 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 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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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 传统寿险 人寿 保险 现代寿险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变额寿险 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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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寿险
(一) 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在保险事件发生时,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Term Life Ins.)
又称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 条件的保险。 特点: 保险期限灵活、保费低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较大、 可续保性、可转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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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1. 含义: 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
若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保单此时的现 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费及利息时,除非投保人 事先另以书面做反对申明,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 应交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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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丧失价值条款 1. 含义: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 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它 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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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自杀条款 1. 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所交保费,并 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自合同订立两年后自杀的, 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的作用 有则保险广告称:“您去投我们公司的 人寿保险吧,这样,如果你的手不小心弄断 了,您就能得到20000元的赔偿;如果是您 的脚扭断了,您就会得到50000元;如果您 的脖子不幸弄断了,那您的家人就是全市最 富有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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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身保险
本章内容提要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所以,为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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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 寿险,缴费期为30 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定: 1、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 1 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 5 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 2、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 倍的保险金。 3、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之内,被保 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夏某之 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倍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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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单贷款条款 1. 含义: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 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 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 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 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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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复效条款 1. 含义: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 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
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中止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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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复效条件: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被保险人必须符合可保条件,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 可保性证据。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 况、其它保险等。 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未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 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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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年龄误报条款 1. 含义: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旦被 发现,保险人有权按其实际年龄调整保险费或 保险金额。
• 《新保险法》32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 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 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 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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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宽限期条款 1. 含义: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 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 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 限时间(30天或60天),在宽限期间内,保险 合同效力正常。
•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 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 缴而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 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由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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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保单转让条款 1. 含义: 人寿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 得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把所有权完全转让给另一所有人 相对转让:将保单作为被保险人得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 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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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门晓力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元,夫人章莉仁 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按年缴付保险费。 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2006年已经过了宽限期, 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 2006 年 10 月 30 日,门晓力先生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于 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 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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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王某在36岁时投保了100,000元的终身寿险,但在其 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时,保险人发现他将年 龄误报为35岁。 假设36岁与35岁的年缴保费分别为320元和300元, 则保险人应给付: 实缴保费/应缴保费×保额 300/320×100,000=93750(元)
2007年11月8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 莉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 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 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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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左女士为其丈夫简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为 其子简明。后,简明与孙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再后, 简明与孙女士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简明将该人寿保 险的受益权转让给孙女士,由于不愿让母亲知道,仅 仅写了一个书面转让。次年,简明出差,飞机失事, 简明死亡。 后,简先生死亡,保险公司准备给付保险金。孙女 士出具简明生前写的书面证明,主张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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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身保险 1. 保险标的不同 2. 保险金额的确 定不同 3. 合同性质不同 4. 可保利益原 则的应用不同 5. 保险期限不同 人的生命和身体 按各人的经济保障需 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 力确定 约定给付性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强调 在投保时要存在 多为长期性 财产保险 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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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 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但是, –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 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 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而且,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 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 2年之后思想 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保费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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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年龄(岁)
35 40 45 50 55 56 60 70 80
年缴均衡保 (元)
72.06 72.06 72.06 72.06 72.06 72.06 72.06 72.06 72.06
自然保费(元)
7.60 11.53 19.57 35.70 65.26 73.152 112.13 269.03 6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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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 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 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 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 险费。 ” 2. 目的:方便投保人,防止合同轻易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