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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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时一定要存在保险利益 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必须存在,出险时可不存在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 获取赔偿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保险 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故意 扩大损失程度
事故发生后,何丽霞以意外死亡向3家保险公司提 出的索赔申请,被一致拒赔。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三家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提供的拒赔理由是:他 们接到报案后,都依照理赔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并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投保条款合同作出了拒赔的决 定。因为按《收养法》的规定,何丽霞夫妇不到三 十岁,不具备收养高兴的条件;收养弃婴是要通过 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公告后才能正式承认相应关系 的。而何丽霞抱回弃婴后,并没有按《收养法》和 《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只是在9天之内为 弃婴花7500元钱在公安局购买了“蓝印户口”且在 抱养高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收养登记。因此, 何丽霞既不是高兴的生母,也非养母,对本案保险 标的高兴之寿命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属无效 合同。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能 投保。
分析: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 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 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故宫博 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最充分的保险利益 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保险利益为贷款额度 可能要承担的某种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 因有效合同而形成的经济利害关系-信用保险
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又称可 保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标志:投保人是否因标 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是否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
保险利益存在条件案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 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 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可以投保?
保险公司却认为小茵的外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父对小茵不具有保险利 益,双方遂发生纠纷。小茵的母亲虽已去世但其父 亲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承担着小茵上幼儿园的 日常费用,而小茵的外祖父仅以委托监护人的身份 对小茵履行身心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的职责,并 非其实质的抚养人,他与小茵之间不存在抚养与被 抚养的关系,也就是说他对小茵无保险利益。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利益原则-英美等 同意原则-日.德.瑞等
法定原则
三原则的综合形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3岁的小茵因其母亲去世、父亲工作繁忙而随外祖 父母在A城生活,并在当地幼儿园学习,日常所需 费用由其父亲承担。上学期间其外祖父为她购买了 一份少儿平安保险。不久之后小茵在一次游玩中不 幸溺水死亡。事发后其外祖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法定原则
三原则的综合形式
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中的具体时效
一般财产保险--最严格
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理 赔以出险时具有的保险利益为标准。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字的前提下可将保单随保险利益转 移转让给新的权益人。 新保险法规定风险程度不变的转让可不用征得保险人同意, 新的权益人自动继承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学
主讲:林 慧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分摊原则
引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 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 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 客是否可以投保?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 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 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
2003年12月,杀手王某因忍受不了良心的折磨到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遂被抓获归案。陈某因 故意杀人和保险诈骗两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 处死刑,所雇杀手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万元。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兰州市公安局民警何丽霞于1995年结婚,1999年8 月29日夫妻二人从草场街派出所抱回一个不满周 岁的弃婴。9月8日 他们依照有关文件规定,为孩 子申办了“蓝印户口”,取名“高兴”。随后, 又拿着市公安局开具的弃婴户口准予登记通知单, 先后在中国人寿、太保、平保等保险公司的甘肃、 兰州分公司,为高兴投下了包含死亡责任的少儿 乐两全、长泰安康、长顺安全等人身险种的1万余 元保费的保险,总保额30万元。谁知在1999年10 月10日的一次游玩中,高兴不慎溺水身亡……
限制赔偿或给付金额 --小等于保险利益
防止把保险当作赌博
结婚为骗保
50岁的陈某3年前在某婚介所和时年43岁的王女士 相识并恋爱。2003年初,他开始实施精心策划的 杀人骗保的计划——先结婚,再以自己为投保人 为妻子买巨额人身意外伤害险,然后把她杀掉骗 取150余万元的保险金。2003年9月3日中午11时许, 陈某带着雇佣杀手王某将其妻杀害。9月6日,陈 某作为所投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将妻子的死亡向 保险公司报案,并启动了保险理赔程序。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 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 想以自己为投保人其姐投保一份“母 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 是否承保?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 姐之间不存在抚养或赡养关系,不具 备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 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利益原则-英美等 同意原则-日.德.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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