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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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行 的。 ( 三) 审级 改革 的具体 措 施
要体 现 在三个 方 面 :
主 流观 点 认为 , 根 据我 国 目前 实际情 况 , 宜 建立 多元 审级 制
对 于争 议标 的很 小 、 案件 特 别 首先, 法 院 审判受 行政 的干预 。 我 国 四级法 院 的建制 基本 上 度— — 即主 要 以诉讼 标 的为 标准 , 与行 政区 划相 一致 , 并且地 方法 院 的人事 、 财政、 编 制和 经 费也都 简单 或争议 不大 的案 件 , 适 用一 审 终审制 : 一般 的案件 适用 两 审
f j l I 制6 轧会

2 0 1 3・1 2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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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法 论 坛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源自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黄正桥
摘 要 作为一项 1 9 5 4 年确立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 有必要对民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主流观点认为 , 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二审终审制为主, 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辅 的审 级制 度较 为符 合我 国 目前 实 际。但这 种做 法 能否 实 际发 挥作 用 , 能否 解决二 审终 审 中存在 的根 本性 问题 , 仍 值得 商榷
和有 待将 来 实践 的验证 。 关键词 多元审级 司法独立
法官独立
利益制衡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6 9 ・ 0 2
因为三 审 同样可 以发 挥监 督 的作 用 。这种 资源 的调 配也 体现 了
作 者 简介 : 黄 正桥 , 上 海大 学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6 . 2 文 献标 识码 : A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三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三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三3,证据的收集提出及运用的状况审判方式的改革自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院的调查取证始,2001年年底最高法院有关证据的诉讼规则出台,意味着证据制度仍然是程序方面改革的重点和进展最大的领域之一。

自然,中级法院在最高法院上述规则于2002年四月正式实施之前在证据领域的实务状况究竟如何,也就成为我们此次调查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以下,首先介绍一下我们所看到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

从与法官和律师的座谈中,我们体会到了这些年来中级法院民事诉讼实务的最大变化,正在于当事人举证已经成为法院获得纠纷信息的主流,而依职权调查取证仅仅居于一种辅助性的地位。

不少法官和律师都表示,据他们在诉讼实务中的感觉,恐怕每办二十个案件才会有一件出现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

关于法院大致在什么时候实现的从依职权取证为主到当事人举证为主这一转换,几个中院似乎有所不同。

B中院可能最早,大约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实现了这个转换。

A中院和D中院次之,是在九十年代前半期实现的转换,不过A中院的转换大概最为彻底。

而C中院则较晚,据说到九十年代的后半期才真正转换过来。

从检索的案件卷宗来看,A中院的样本中表明有依职权调查的案件为16个,占总样本大约不到12%的比例,同一案件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样本也只是2个25;B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为23个,占总样本的13%,其中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则为7个;相对这两个中院来讲,D中院和C中院有依职权调查情形的样本显得稍多一点。

D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24个,占总样本的17%,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8个。

C中院的这种样本则有16个,达总样本的20%,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6个。

并且,因C中院的样本总体上还包含有若干属于“找案办”而记录明显不全的案件,所以上列比例实际上可能还会更高一些。

看来,虽说四个中院在当事人举证已成为诉讼实务主流这一点上大致是共通的,但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力度上还存在微妙的差异。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故缺乏可操作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

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和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本文提出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单一化、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和再审事由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摘要题】改革探索【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在于使错误的确定裁判得到纠正,以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虽起到了纠错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由于再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因为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故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对再审程序的改造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研讨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下,再审程序必须着重进行三项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的单一化改革和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的改革以及再审事由的确定化改革。

这三个问题,对改造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之缺陷与主体单一化之改革(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之缺陷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再审发动程序,即:(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所提起之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而引起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引起的再审。

当然,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虽然都具有再审程序的发动权,都是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但是,这三者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法院可以主动地发动再审程序,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加以撤销、变更,而且这种权力不仅上级法院享有,原审法院自己也享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均应当再审。

实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的思考与建议

实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的思考与建议

实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的思考与建议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

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司法公正就显得更为重要。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程序公正,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程序不公正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实际上大部分都是程序不公正而造成的问题。

为确保程序公正的实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法官司法理念的更新和素质的提高要实现程序公正,首先要强化法院以及法官对程序公正的意识,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

法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

法官只有树立正当的程序理念,才能保证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8.因此,法官在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一准则,强化程序意识,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程序公正。

法官的程序公正理念的确立,以及这一理念的付诸实践,都不能离开对法官各方面素质的要求。

美国著名法学家埃比曼教授指出:“一项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

法官是法律理想王国与法律实施现实之间的桥梁,他所处地位决定了其所必需的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没有牢固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的法官,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只能是空中楼阁。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现有法官队伍的主流,他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对国情民俗有较深的体验和了解,但也应看到我国法官队伍历史上形成的人员宠大、来源复杂的状况,因此不可忽视对现有法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着手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选任高素质的法官。

关于深化民事庭审改革的辩证思考

关于深化民事庭审改革的辩证思考
直接开庭并不 意味着忽观充分的庭前准备
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 凡运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 件, 务必要正确理解 ( 民事诉讼法 》 15 第 4 条的规定 , 突
出一个“ 宇 , 简” 不但起诉受理 、 送达方式、 诉讼期间等程 序一 定要简化 , 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 , 争不举 . 无 质辩结
的限翻 , 可直接通 知双方 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 . 调解不
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 的, 可径行判决 , 而使之成为 从 简便 、 灵活 、 快捷 、 高效 的审理方式 。同时必须 的诉讼程 序不能在违法中简化 , 必要的工作仍要做好做细 , 例如 质证 、 调解两个工作阶段 必不可少 在质证中 , 法官在听取当事人 陈述后, 应当根据陈 述 的内容归纳出双方 无争议 的事 实和争议 的焦点 。对
单予 以否认 , 不可能 深层地揭示他方 证据 的内在矛盾。 所以应 兰对直接到庭 进行 具体分析 , i 根据案情的繁简和
兰、 强调 当事人举证 责任 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忽视
履行 自己的责任
强化当事人 的举证 责任是 民事 审判方式改革 的核
心之一。当 事人举 证原则也普遍为各国的民诉法所采 纳。但 是 , 绝对地强调有证据举在庭上 , 什么证据 都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凡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务必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பைடு நூலகம்的规定突出一个简字不但起诉受理送达方式诉讼期间等程序一定要简化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无争不举质辩结合突出说理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的划分只要对方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亦可不受普通程序答辩期的限制可直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调解不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的可径行判决从而使之成为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审理方式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第一部分 民商审判思维一、全局思维* 是指考虑全局效果。

顾全局,尊重全局。

* 1、注意政治效果(方向性)、社会效果(大众性)和法律效果(统一性) 。

支持(贡献)党、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工作大局。

要权衡利弊,充分考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考虑问题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考虑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2、整体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地方利益、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3、在全局利益与法律利益冲突时,要区分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实体法律利益应当让渡,这符合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地区秩序、社会效益、财物利用等)时,实体法律利益不应当让渡,程序法律利益可以让渡(改变开庭、宣判、执行时间、地点、人员和形式等)4、考量全案,综合平衡二、 和谐思维* 是指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

* 审理方法有利于社会和谐;注重调解,追求化解纷争的民事诉讼目标;审理结果有利于社会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自然)三、 公益思维*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这里指立法者在创制律例、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 依法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北京此电影“不看是傻瓜”案)四、理性思维* 指处理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进化原则来考虑的态度,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

* 理性思考、局外裁判、反对感情用事。

既防止形式上“冷血”,更避免实质上“疾恶如仇”。

要区分生活中的感性和司法中的理性。

五、规范思维* 规范指法的规范。

* 指服从法律、尊重法律* (权与法关系的误区,法是形式、权是内容,非法之“权”不为权,强力也)六、衡平思维* 英国有衡平法(equity) ,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问题透析——大立案模式下的思考

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问题透析——大立案模式下的思考
事项 不充分 的情 况 时 , 同 审 判 组 织 的 处 理 是 不 不 同的 : 的审判组 织就 不 再 继续 审 前 准备 活 动 , 有 而

审前 准 备 活 动 归于 立 案 庭
是 按 照审判 流 程 的要 求 进 入 开庭 预备 阶段 ; 的 有 审判组 织则 根据具 体 情况 允 许 当事 人 继续 进 行 某 些 审前 准 备 活 动 。尽 管 许 多 审 判 组 织 选 择 了后
障, 而且 还关 系 到诉 讼 的过 程 能否 具 有 “ 得 见 ” 看 的公 正 。所 以 , 我 国民事 审判 流程 的 “ 立 案 ” 对 大 管理模 式 中的 问题 进 行 研 究 和矫 正 , 当具 有 理 应 论和 现实 意义 。笔者 通过 对 以下 三个 审 判 流程 管
对这些 环节 的流程运 作实施 全面监 控 、 筹 的管 理制度 。通常将 其归纳 为制定 流程 、 统 运
作流程 、 管理 流程 、 化流程 四个方 面 。 自 19 优 9 9年最 高人 民法院 《 民法 院五年改 革纲 人
要》 出建立 “ 提 科学 的案件 审判流程 管理 制度 ” , 地 法 院先后 建 立 了 以“ 后 各 大立 案 ” 为 中心 的审判 流程管理 模式 , 其典 型 的设 置 方式 是 : 案 庭 负责 案件 的立 案 、 立 送达 、 案 、 分 排期 、 审前准 备 、 结案 归档 , 审判庭 负责 案件 审理 , 行庭 负 责案 件 的执 行 ¨ 。当然 , 执 J 各
理机构 的管理 职能趋 于 多样 化和 复杂化 。
由于在理 论上对 民事 审判流 程管理 机 制本 身缺 乏关 注 和研 究 , 在法 律 上并 没有 具 体 的规 定 , 至最 高人 民法 院也没 有提供 统一 的蓝本 , 甚 因而各地法 院建立 的 民事审判 流 程 的“ 大立案 ” 管理模 式几 乎都 是 实验 性 的、 不规 范 的 和混 乱 的 , 由此 产生 一 系列 问 并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哎呀,今天咱们聊聊民事审判工作。

说实话,这个话题听上去有点严肃,但其实里面藏着不少趣事和感悟呢。

你想,民事审判就像一场大型的真人秀,法官、律师、当事人都有各自的戏份。

法庭上,大家都是带着自己的故事和心情,围绕着法律这一根线,编织出五花八门的案件。

你甚至会觉得,这里面的戏比电视剧还精彩。

各种争吵、辩论,真是让人感慨万千。

说到民事审判,首先不得不提的是那些案件的多样性。

就拿常见的合同纠纷来说吧。

一个小小的合同,背后可能藏着双方千丝万缕的关系。

有的人为了几千块钱,能争得不可开交;有的人则是为了那口气,不惜上法庭,拼个你死我活。

看着他们那种激情四射的样子,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这种时候,法官就像是舞台上的导演,努力把所有人引导到正轨上,真是辛苦呀。

再说说证据吧。

民事审判就像是拼图,证据就是那些拼图块。

每个证据都有它的独特性,缺一不可。

你说这证据多重要,常常决定了一个案件的成败。

那天我看到一个案件,原本只是一张简单的照片,结果却成了关键证据。

律师们围着那张照片争论不休,仿佛这是他们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情。

这让我想到一句话,“细节决定成败”,真是一点也不假。

法庭上也有不少轻松的时刻。

有一次,一个证人上庭时紧张得连话都说不清,结果一说错,大家都忍不住笑了。

法官也笑着说:“别紧张,慢慢来。

”这瞬间的温暖,让原本紧张的气氛一下子缓和了不少。

审判工作中,除了公正和严肃,适当的幽默也是必不可少的,毕竟大家都需要一个放松的时刻,对吧?再来聊聊法官的角色。

法官可真是个不容易的职业,既要有法律知识,又要有超强的情商。

每当他们在法庭上那种严肃的表情下,其实心里也在琢磨如何让每个人都满意。

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法官的耐心和智慧就显得尤为重要。

真是像那句老话说的,“良药苦口”,很多时候,法官的话可能不太好听,但却是为了更好的结果。

法律条文就像是那一块块坚硬的石头,而法官的工作就是在这些石头之间找到一条合适的道路。

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的思考

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的思考

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的思考作者:刘楠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管理,合理的配置审判权,是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途径;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管理,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管理,是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民事诉讼制度;审判机制;多元化;司法需求如何建立符合民事案件自身特性、符合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规律、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的民事案件审判体制,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合理的配置审判职权,在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当前的民事审判体制存在的问题第一,四级法院的审判职能都差不多,都审理事实问题,也都审理法律问题。

就最高法院来说,在其他国家,最高法院都是制定司法政策、解决疑难重大法律问题的法院,而我们的最高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还是审理事实问题,法律含量非常之低。

第二,由于我们的体制设计不合理,法律问题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上诉到最高法院。

于是,在实践中明明遇到了新的法律问题,明明知道是不准确的,仍然硬着头皮来判[1]。

其结果就是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而且这个法律问题直到某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形成明确的裁判意见以后,才最终解决。

这个时候同案不同判的案子已经大量出现,要纠正则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包括物质成本、人力成本,更严重的是我们的司法权威受损害所付出的成本。

第三,由于审判权的配置不合理,案件不断增多,大量案件通过申诉和申请再审汇集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形成了案多人少的局面。

案件一多,人又少,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判任务,结果导致有些审判的质量下滑[2]。

第四,设置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但是如果要上诉就必须到中级法院去,中级法院一般设置在城市。

本来给了就进诉讼的便利,在上诉到中级法院的过程中就被抵消了。

第五,审判流程管理初见成效,审判质量管理效果尚不明显。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关 键词 两审终 审制 构建 综合 审级制 度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5 0 - 0 2 级两 审终审 制难 以保证 司法 的统 一性 , 增 加法律 不能统 一适用 的
风险。
作 者简 介: 詹 绍敏 , 西北政 法 大学 民商法 学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识 码 : A
各种 各样 的改革 方案 也不 断地被 提 出 。 有 2 . 终审法 院级 别较低 , 不 能保 证审判质 量 以及 司法 的统一 性 。 在 改革 的路 口徘徊 时 , 在我 国, 管辖 第一 审民事 案件 的通常 是基层 人 民法 院, 所 以承 担 学 者追 崇西 方 国家 的三 审终 审制而 建议 摒 弃现有 的两 审 终审制
制 占缸金
◆ 法 制 园地
2 0 1 3 ・1 0 ( 上)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詹绍敏
摘 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 , 其 自身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
推进 以及 各种错 综 复杂的 法律 关 系不 断 出现 ,民事两 审终审制 的弊 端不 断地显 露 出来 。本文认 为应 该重新 构建 符合 当前 国情 以及 司法现 状 的综合 审级制 度 , 即把 原 有的 两审终 审制与 一 审终 审制和 三审终 审制 有机 结合起 来。
度。
储 备深 厚 的功 能, 只 能在极 少数 的情 况下才 能行 使上诉 管辖 权 。 面对这 样 的一 种审 级功能模 式 , 我们 看到最 高人 民法 院似 乎其 统

司法 的特殊 和关 键职 能 并不 明 显而 变相 成为 一种行 政机 关 对

二审程序中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思考

二审程序中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思考

二审程序中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思考作者:赵大伟来源:《老区建设》2010年第18期[提要]在现今的法律审判程序中,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二审的审判效率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深入研究制约审判效率的因素及相应对策,有其特殊的意义。

本文针对现在制约二审审判效率的因素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观点及对策。

[关键词]民事审判;效率;诉讼[作者简介]赵大伟(1982年~),男,南昌航空大学教师。

(江西南昌330063)生活节奏日益加速的今天,效率成为人们生活中所追求的目标之一,而在现今的法律审判程序中,二审的审判效率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针对现在制约二审审判效率的因素提出了一些观点及对策:一、文书送达的效率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到将原审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期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需花费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实践中如用邮寄方式送达往往所需时间更长)。

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情况还是一无所知,并且在实践中这段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理期限以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理期限内,不能归责于一、二审法院,却严重地影响到审理的期限。

因此,对这一作法应改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并收取上诉费后无需等待被上诉人答辩,就应将案卷和证据立即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进行收取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的工作。

这样就能使法院移送案件的工作在收取答辩状期间内进行,而无须待收到答辩状后才开始移送,尽量减少法律文书滞留原审人民法院的时间,且能使二审人民法院尽快熟悉案情,尽快审结案件。

二、交纳上诉费的期限问题最高法院的有关批复规定:“上诉人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如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在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模式选择

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模式选择
事诉 讼 最基 本 关 系 的 分 析 和探 索 。 目前 , 世 界 上 具 有 代 表 ” 在 性 的三 大 民事 诉 讼 体 制 主 要 是 英 美 法 系 民 事 诉 讼 体 制 、 陆 大 法 系 民事 诉 讼 体 制 以及 以原 苏 联 为 代 表 的 民事 诉 讼 体 制 。在
研 究 民事 诉 讼 基 本 模 式 时 也 首 先 关 注 这 三 大 法 系 , 其 是 大 尤
Fe . O1 b2 0
Vo . 4 NO 1 12 .
论 民事审 判方 式改革 的模 式选择
王 峰
( 南京森林 公 安 高等专科 学校 侦 查 系,江 苏 南京

2 04 1 0 6)
要 :民事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应 从 我 国现 行 民 事诉 讼 基 本 模 式 的转 变 入 手 我 国 目前 的 民 事 诉 讼 基 本 模 式 属 于 职 权 主 义 模 式 , 模 式 该
关 于 民 事 审 判 方 式 的 改 革 问 题 我 国 民事 审 判 实 务 界 和 民
模 式 的 形 成 。其 中 . 化 传 统 、 律 传 统 是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因 文 法
素 。当 事 人 主 义 发 端 于 古 罗 马 时 代 , 时 民事 诉 讼 在 很 大 程 那
这 个社 会 的 诸多 因 素 。 如 文 化 传 统 、 律 传 统 、 治 形 态 、 法 政 经
诉 讼 模 式 中 . 事 人 双方 尽 管 也 具 有 平 等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义 务 . 当
但 受 到 法 官 较 多 控 制 , 官 不 是 消 极 的 裁 判 者 , 是 诉 讼 的 积 法 而
照顾 到 程 序 的正 义 , 它使 辩 论 程 序 空 洞 化 。 当 事人 对 案 件 的 使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

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

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

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随着我国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独任制度逐步在民事审判中得到广泛应用。

独任制度是指一名审判人员独立承担一起案件,包括审理、调查、裁判等全过程。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扩大独任制度也存在一些适用问题,这些问题离不开制度自身特点和实践操作中的复杂因素。

以下从一些具体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性进行探讨。

一、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独任制是在从事普通民事审判的情况下实行的,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类型,如知识产权案件等,则需要经过特别授权才能开展独任审判的工作。

此外,在独任制下,审判员只有一个,如果案件涉及到多个方面,涉及到较高技术含量的案件,则需要评估法官的能力,确定是否能独自完成审理。

因此,对于某些具有特殊背景的案件,仍然需要组合庭审、合议审判等方式。

二、文书质量问题在独任制下,判决书和调解书等文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审判质量和效率。

虽然独任制得以简化和加快审判的过程,但同时也会使得法官面临压力,可能会影响判决书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实施独任制的同时,也应该引入专门的质控机制,评估文书的全貌。

这样的话,就可以保证文书的质量和效率。

三、独立性取证问题在某些复杂案件中,有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取证活动,独任制下单个法官可能无法预见这些证据的全部来源,因此难以在整个案件中提供足够的证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引入相关专业机构和调查人员,采用独立的方式进行取证。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独任法官取证困难的问题,以确保案件的真相被完全揭示。

四、庭审的公开性问题庭审公开是维护司法庄严和公正的一项基本要求。

在独任制下,虽然可以使得庭审时间的缩短,但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公众能够接触到的庭审机会限制了。

针对这个问题,其一,可以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推进视频直播等技术手段,让远程公众也能够制约裁判程序,维护稳定的意见。

其二,将社会监督机制与司法报告相结合,通过公众的评价来保障庭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中,维护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要求。

而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体现,其改革与完善无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中国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力求提高司法公正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庭审程序的公正。

过去的庭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程序设置不合理,往往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难以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改革之初便推行了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庭审过程更加公正。

此外,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如实体事项的证据预先约定、当事人自己负责举证等,进一步增强了庭审中的公正性。

其次,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了裁判员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致力于打破过去的行政干预,保障裁判员在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

为此,推行了裁判员专业化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了裁判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意识。

同时,确立了法官责任制和廉洁从业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力度。

这些改革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司法公正水平,使当事人更加信任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

此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注重司法透明度的提升。

司法透明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得到了积极推进。

一方面,通过完善立案登记制度、审判流程公开制度等制度安排,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了更多的了解。

另一方面,推行了网络公开庭审制度,通过直播庭审等方式,让更多的人有机会观看庭审过程,并参与到司法监督中。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也有效地防止了以往存在的一些黑箱操作和不公平现象。

然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司法公正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但过度追求公正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延迟和效率的下降。

因此,我们需要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其次,如何确保改革政策的有效执行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关于我国现行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现行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1 .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 出。我 国民事诉讼 法对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 的民事案件 界定 为事 实清 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最
所谓审判组织 ,是指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 的内部 组织形式 。根据审理案件 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 织 、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两种 :独任制 、合议制。此 外 ,我国各级人 民法 院的审委会也具有审判组织 的
的过 分狭 窄 ,影 响 到基层 人 民法 院 的 审判 工作 的健 康发展。
的作用 。但是 ,实践证明,我 国现行审判组织运行 机制存在明显 的行政化倾 向,其主要特点是 :审判 分离 、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 、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并 不能决定案件 的最终结果 、案件的裁判权掌握在庭 长 、分管院长 以及审委会委员手中。这种源于 “ 行 政首长负责制”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无视司法规律 和现代司法理念 ,逐渐显现出其弊端 ,为学界所垢 病 。因此 ,本文拟对独任审判 、合议庭 、审委会等 我 国现行 审判 组 织运 行机 制进 行 分析 探讨 并 提 出粗 浅建议 ,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 我 国审判 组织 运行 现状及 存在 的 问题
高院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简单 民事
案件 中的 “ 事实清楚 ”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 的
① 傅郁林 : 《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 , 载 《 法学研究》 2 0 0 3 年第 1 期。

1 O一
/ / 2 0 1 3年第 1 2 期 总第 1 4 9 期
审” 、 “ 不 审 而判 ” 。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是指谁是责任 的承担者 ,谁

二审程序中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思考

二审程序中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思考

案 件 的工 作 在 收 取答 辩 状 期 间 内进 行 , 无 须 待收 到 答 辩 状 而
L AOQ JAN H U I S E一 1 8
二 审程序 中民事 审判 效率 问题 思考
主 办法 官 , 得 有 所 滞 留 。 不 四 、 查 是 否应 当开 庭 审 我们知道 , 开庭 审 理 案 件 是 一 审诉 讼 的必 经 程 序 , 要 花 需 费一 定 的诉 讼 时 间 , 二 审 案 件 不 是必 须 开 庭 审 理 , 而 如果 合 议
生 活节 奏 日益加 速 的今 天 , 率 成为 人 们 生 活 中所 追 求 效 的 目标 之 一 ,而 在 现今 的法 律 审判 程 序 中 ,二 审 的审 判 效 率 是 一个 值 得 关 注 的 问题 , 者 针 对 现在 制 约 二 审 审判 效率 的 笔
因素 提 出 了一 些 观 点及 对 策 :
关 注 的 问题 , 入研 究制 约 审判 效率 的 因素及 相 应 对 策 , 其 特殊 的意 义 。 本 文针 对现 在 制 约二 审审 判 效 率 的 因素 深 有
提 出 了一 些个 人 的观 点及 对 策 。
【 键 词 1民 事 审判 ; 关 效率 ; 讼 诉
【 者简 介 】 大伟 (9 2年 一 ) 男, 昌航 空 大学教 师 。( 西 南 昌 3 0 6 ) 作 赵 18 , 南 江 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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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____年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____年我对民诉法进行深入学习的过程中,我对民事诉讼制度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对其中涉及到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下面,我将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学习,对学习民诉法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首先,我认识到了民诉法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学习民诉法,我深刻认识到了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意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学子,必须熟知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以便在实践中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次,我对民诉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一些关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引发了不少争议,如证据收集与认定、诉讼费用分担、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等。

通过实践案例的学习以及与同学和老师的讨论,我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例如,在证据收集与认定问题上,我认识到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保障事实的真实记录,确保诉讼公正公正。

此外,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我意识到应大力推广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再次,我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学习民诉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合法合规的诉讼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合规的程序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因此,作为未来的法律人员,要牢记法官的身份和责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最后,我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感更加强烈。

通过学习民诉法,我意识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不仅是法律学者的任务,更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标。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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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

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就是要通过改革,构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民事审判制度。

作为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方式改革中,主要经历了从形式上的改革,即程序意义上的改革,到实质上的改革,即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使原有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度到了今天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

这一改革……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法官素质是根本。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

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尚有部份法官其素质还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使现有的一些好的审判制度不能充分运用,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无从谈起。

所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

作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

(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

(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

(五)、法官应
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

(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

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

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

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

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案件直接开庭提高了审判效率。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

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及时开庭。

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

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

如开庭后,确需要答辩
的可以延期审理。

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15日答辩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

2、在送达上,电话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

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

4、简易程序审理的规范运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二)、庭前证据交换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

(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

这样可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审的时间。

(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

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见,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

而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而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而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
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

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

(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这样为庭审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使法官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法官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

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

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是庭审的准备阶级,而不是庭审。

所以可以由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进行。

(三)、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有没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婚姻的基本情况。

二、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

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的层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

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
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

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

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过案件事实的过程。

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矛盾冲突。

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

因此,在法官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应当找出双方矛盾的交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争执的交点问题,往往不只一个,而有几个。

因此,法官在归纳交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交点应有一定概括性,给法官和当事人在审理时有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交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

有时交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如何办?这就要看双方对交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

如有证据证明,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

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裁判。

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

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交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交点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

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交点上去审理,把主要交
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庭审层次和重点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更新司法观念。

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

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当是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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