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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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试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越来越受到广泛 的重视 。而 网络 隐私权并不 是颠 覆于传 统隐私权的

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 , 而是伴 随网络 出现而产生的; 是信息时代人
类 一 项 重 要 的 新 型 人格 权 利 ; 是隐 私 权 在 网 络 空 问 的 体 现 与 延伸 。有
学者认为, 网络隐私权是 “ 公民在网络 中享有 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 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 、 知悉、 搜集、 复制、 公开和利用
的 一 种 人 格 权 ; 指 禁 止在 网上 泄 露 某 些 与 个 人 有 关 的 敏 感信 息 , 也 包
费者应该能够通 过合 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信息或删除 数据: 足够 的安全性 , 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即 阻止未
被 授权 的 非 法 访 问 。
括事实、 图像、 以及毁损 的意见等 ” 由此可见, 网络隐私权较之传统隐私权具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也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是 不 能 成 为 其 主 体 隐 私 权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私人 信 息
的保密权、 个人隐私的利用 权等 , 具有真实性和隐密性 。隐私权其实
质 在 于 个 人 对 自身 的 自由支 配 权 。是伴 随着 人 类 对 于 自身 的 尊 严 、 权 力 、 值 的 不 断认 识 而 产 生 的 , 随着 社 会 文 明 的 不 断 进 步 , 价 伴 隐私 权 就
具 有 自身 独 立 的特 点 :
总体说来 , 就是个人数据信息的主体有权对他人搜集、 使用、 传播 、 存储其信 息的 目的、 途径及其他相关 内容得以知晓并且表示 同意、 拒
绝 、 更 等 变
第一 , 在主体方面 ,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与传统隐私权的主体相同, 只能是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其主体。这是因为, 不 论是传统隐私权还是 网络 隐私权他们 都是 保护 自然人情 感心理 因素 的权利 , 而法人和其他 社会组织是并不具备这种情感心理因素 。他们 不会像 自然人一样 因为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在 内心感到困扰 。 第二 , 在对象方面 , 从对网络隐私权所下定义可以看出, 个人数据 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 私人活动以及 私人领域是 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xx法学班xx 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

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

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

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

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

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

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

[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

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

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

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

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

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

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论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因此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利用,网络空间也成为信息泄漏和侵犯个人隐私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各国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

我国也从2012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和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本论文旨在探讨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旨在分析当下我国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改善目前的现状。

二、选题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产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组织、管理及利用已成为了信息产业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随着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不断暴露,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近年来,网络隐私侵犯的案例不断涌现,该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同时也给国家的社会治理和信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因此,通过对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选题的研究内容1.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现状通过对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现状进行分析,深入了解网络隐私侵犯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2.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深入了解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并提出完善机制的方案和建议。

3.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问题及对策通过对当前我国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立法保护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解决方案和对策,以期改进现状。

四、选题的研究思路本论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第一部分:绪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研究内容,阐述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推荐文章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热度:2022年党课教育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热度: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方案精选3篇热度:精选入党思想学习总结范文热度:精选主持人个人总结范文热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侵权现象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

因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

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他人的隐私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

第二,决定权。

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

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涉及到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基础。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自由不仅在于言论自由,更在于私人生活的自由。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保障人民自由的重要手段。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也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护,将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促进个人的自我发展和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私人空间中,个人才能够自由地思考、创造和探索。

反方,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平衡。

个人隐私权虽然重要,但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反恐和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一些嫌疑人进行监控和调查,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其个人隐私权。

另外,在医疗和健康领域,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需要对一些病例进行公开披露,这也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限制。

因此,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平衡。

在辩论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观点,不断交换论据并进行深入的讨论。

正方可以引用《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个人隐私权的规定,以及一些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反方可以引用一些实际案例,如恐怖袭击和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个人隐私权的限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总之,个人隐私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在辩论中,我们应当坚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充分尊重对方的观点,不断交换论据并进行深入的讨论,以期达到更好的辩论效果。

个人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权保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首先,个人隐私权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护,就会给个人带来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和工作。

其次,隐私权保护也是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就会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因此,个人隐私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能被剥夺。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包括个人隐私权。

经典案例,近年来,网络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给很多人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比如,某些公司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这些事件都表明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权保护确实重要,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和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比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个人隐私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就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滥用,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保护个人隐私权,但同时也需要个人自身加强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曾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表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权利需要服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经典案例,在一些恐怖袭击事件中,嫌疑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成为调查和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这就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保护是重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需要和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泄露和滥用,网络隐私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隐私保护涉及伦理、法律、技术等多学科领域的问题,其中法律保护是其中之一,是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最基本保障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并探讨对其进行的规制和保护。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1. 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性等基本概念。

2. 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其规制机制、保护方式、实践问题等。

3. 基于实际情况,提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互联网上产生的个人或组织信息具有决定性的管理权利。

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语音、人脸、位置等数据的保护。

2.网络隐私权的规制机制网络隐私权的规制机制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组织自律规范等。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包括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方式。

技术保护包括加密技术、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等;法律保护包括提升法律保护力度、加强执法监管等。

4.网络隐私权的实践问题网络隐私权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行业自律不足等问题。

此外,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依然存在,法律保护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5.网络隐私权的应对措施面对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应当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力度,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自律规范和保护力度,增强公民和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帮助公众了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保护现状。

2. 分析网络隐私权的规制机制和保护方式,为未来改进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3. 提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不同国家基于其独特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社会需求,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通过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汲取有益经验,为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美国作为一个在隐私权保护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其立法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早在 1890 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就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此后,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判例逐步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在成文法方面,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强调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注重通过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来实现保护目标。

然而,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分散的立法模式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欧洲在隐私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较为严格和全面的立法模式。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堪称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

GDPR 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如数据最小化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准确性原则等,并赋予了个人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欧盟成员国必须将GDPR 转化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欧洲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强调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

这种严格的立法模式有助于为个人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合规成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与美国和欧洲相比,日本的隐私权保护立法具有独特之处。

日本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主要依靠综合性的法律和行业规范。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同时,各行业也制定了相应的自律规范。

日本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注重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在促进信息流通和利用的同时,保障个人的隐私权益。

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3篇)

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护个人不受非法侵扰、干涉、公开、披露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我国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隐私权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防止网络信息泄露、篡改、损毁,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利用网络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三、隐私权相关案例1.案例一:张某诉某科技公司侵犯隐私权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广告宣传,导致张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案例二:李某诉某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案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医院就诊期间,其病历信息被泄露,导致李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医院泄露患者病历信息,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3.案例三:王某诉某网站侵犯隐私权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网站注册账号后,发现其个人信息被用于发送垃圾邮件,导致王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网站未经王某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发送垃圾邮件,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网站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结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个人隐私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保护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保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首先,个人隐私保护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所确认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无人得任意侵犯他人的家庭、住宅和通信的隐私权,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和声誉。

”这表明个人隐私保护是人权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保护。

其次,个人隐私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信息化时代,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果个人隐私不受保护,将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个人隐私保护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在。

最后,个人隐私保护对于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至关重要。

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到保护,将会导致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失去自由和尊严,这是不可容忍的。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反方,个人隐私保护是重要的,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平衡和权衡。

首先,个人隐私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个人的隐私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个人隐私进行非法活动,这就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和监管。

其次,个人隐私保护需要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权衡。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个人的隐私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

比如,一些恐怖分子利用隐私进行恐怖活动,这就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侦查和监控。

最后,个人隐私保护需要与技术发展相适应。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的隐私已经难以完全保护,因此需要在法律和政策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在这个辩题中,我认为个人隐私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平衡和权衡。

只有在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良性循环。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应当不会从地球上消失。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才能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

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

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

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

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和数字化时代已经到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隐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隐私是指个人或组织拥有的一些信息或数据,这些信息或数据带有一定的私人性质,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

然而,隐私权问题的解决并不容易,除了技术手段外,法律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保护隐私权是目前全球关注的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都在不断完善。

目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宪法中的权利保护、刑法中的犯罪保护和民法中的利益保护三个方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旨在探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分析现行法律保护隐私权的现状和问题,探究如何进一步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以提供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法和案例分析法,收集相关的法律文献和案例数据,分析各国现行的隐私权法律保护措施,梳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体系,重点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完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方法和思路。

四、研究结论和预期成果
通过本研究,预计将得出以下结论:
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需要构建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刑法和民法。

2. 隐私信息泄露已成为社会公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3.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施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本研究的预期成果是提出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措施的建议,为保护个人隐私提供法律依据和参考,促进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038当代思潮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未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出台专门立法,现行法律中对其规制最为完善的当属《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隐私权的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位于同一章节,二者具有相同的人格权属性,但其具体的概念内涵仍是有一定的差异,隐私权包含的内容范围扩张度更强,涉及到的权利内容更多。

当今社会,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无法脱离网络环境,然而其特有的电子属性的影响,更加剧了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现实生活根本离不开网络,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就此,如何在此大环境从法律层面做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必须要有所突破。

隐私与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隐私。

隐私对于任何公民而言,都是一种带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的个人化产物,每个人都有隐私,而实际上的隐私的内容和法律所保护的隐私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客观上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社交关系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信息资料都是个人隐私;从主观上来说,公民不愿意让他人所知的,以各种形式保存的内容,例如日记、网络虚拟空间里发布的信息、聊天记录等都能算作是个人隐私。

客观上的隐私在法律上很容易界定,但是主观上的隐私就多了一个界限和限度,在涉及到侵犯隐私的问题时,该隐私能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内容便需要进一步的分辨思考。

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也是被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隐私权的概念具备非常明显的法律属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也在隐私权的适用上划上了一个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扩大,公民个人所不愿意遭受外界打扰的空间和信息是最基本的隐私权内涵,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扩张为更多的权利的合集,其扩张严格受到公民个人意愿的影响。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法律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尊重人格权利和个人意志的体现,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较为全面和系统,但在涉及到隐私权的司法实践中,其展现出来的保护效果仍旧是呈现分散化的态势。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如明星、政界人士、知名企业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个人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这种关注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对于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分析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如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等。

此外,还有《宪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注度较高,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法律实施难度较大。

2. 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

3. 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由于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侵权行为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保护措施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报道和侵犯其隐私权。

4.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使公众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减少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关注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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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一、隐私权概述 (1)(一)、隐私权的概念 (1)(二)、隐私权的内容 (2)(三)、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 (2)二、国外及国内隐私权保护状况 (2)(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 …………………………………(2)...(二)、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3)(三)、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3)(四)、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3)..(五)、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4)..三、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4)(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限制………………………………………(4).(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5).(三)、对他人隐私权的限制………………………………………………………(5).四、关于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6)(一)、关于隐私权民法立法保护的建议 (6)(二)、关于隐私权的刑法立法保护的建议…………………………………………(7).参考文献 (8)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

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是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研究。

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关键词:隐私权一、隐私权概述隐私权这一概念诞生于美国。

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代斯与塞缪尔·D·沃伦为了驳斥《波土顿报》对塞缪尔·D·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二人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著名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提出了一种新的权利,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

文章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传播媒体往往侵犯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

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并逐渐出现了判例和立法。

(一)、隐私权的概念迄今为止,就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尚无统一定义。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隐私权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而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则定义为: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

就隐私权的定义,我国学术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

(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4)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

(5)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上述观点均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概念内涵作了界定,比较而言,鉴于隐私权系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权利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的特点,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二)、隐私权的内容上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专家威廉·普罗泽在研究了法院二百多个判例的基础上,于上世纪60年代写就了被公认是权威的论文《论隐私权》,在其中,隐私权侵权行为分为以下4种:(1)盗用。

(2)侵入。

(3)私事的公开。

(4)公共误认。

[7]在此之后的美国侵权法采纳了这些观点,《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具体规定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不法侵入他人的秘密;(2)盗用他人姓名或肖像;(3)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4)公开他人不实之形象。

(三)、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二战之后,隐私权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隐私权。

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类型:(1)将其作为人权问题提出来,在发展演变中逐渐融入宪法中,例如美国和前联邦德国;(2)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其内容散见于有关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例如在刑法、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中加以规定。

采用此种立法例的国家如前苏联和我国;(3)采用判例形式来确认公民享有某些内容的隐私权,如英联邦国家。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司法上对隐私权保护呈加强趋势。

这也表示了隐私权保护的深刻的社会及现实意义。

二、国外及国内的隐私权保护状况(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据统计,目前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

如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上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其中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

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相近的规定。

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

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

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

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

未经和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

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

(二)、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史上我们一向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忽视,传统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难在立法中加以体现;二是因为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

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三)、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

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五)、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三、隐私权保护的限制每个人的隐私都应当受到保护,但并非所有人受保护的程度都是一样的,特别是隐私权在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某些人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隐私权在某种程度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

就权利本质而言,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

再加之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这就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

事实上,这两种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冲突从未间断,其实质上是一个关涉客观存在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平衡问题。

一方权利(知情权)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隐私权)的减少。

(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人一样,有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其出身、品行、学历、家庭背景、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因此当然享有隐私权。

而知政权则赋予了公民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以便其进行民主参政和民主监督。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民主参政、民主监督,正确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背景和行为活动的了解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

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其又不希望属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尤其是一些负面的信息,如学历问题、财产来源不明等情况。

于是,两者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对此矛盾的处理,应以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

恩格斯在与波得·拉甫罗夫的论战中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负有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责,应具备良好品德及杰出才能,是社会的表率,其相关个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能否恰当履行职责有直接的联系,并且不可避免地对其公务活动产生影响,因此也就与社会政治公共利益相关。

而且其职位越高,个人信息与社会政治公共利益的联系就越紧密,隐私范围也就越小,惟有此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知政权的畅通。

正如西方俗语所云:高官无隐私。

(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公众人物,根据学者史宾塞的解释,主要指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一般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他们因其取得的成就、从事的职业、特殊的经历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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