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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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一、隐私权概述 (1)

(一)、隐私权的概念 (1)

(二)、隐私权的内容 (2)

(三)、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 (2)

二、国外及国内隐私权保护状况 (2)

(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 …………………………………(2)...

(二)、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3)

(三)、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3)

(四)、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3)..

(五)、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4)..

三、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4)

(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限制………………………………………(4).

(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5).

(三)、对他人隐私权的限制………………………………………………………(5).

四、关于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6)

(一)、关于隐私权民法立法保护的建议 (6)

(二)、关于隐私权的刑法立法保护的建议…………………………………………(7).

参考文献 (8)

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

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

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些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

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

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

权的案件是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近年

来注重了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关键词:隐私权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这一概念诞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代斯与塞缪尔·D·沃伦为了驳斥《波土顿报》对塞缪尔·D·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二人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著名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提出了一种新的权利,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文章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传播媒体往往侵犯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并逐渐出现了判例和立法。

(一)、隐私权的概念

迄今为止,就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尚无统一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隐私权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而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则定义为: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

就隐私权的定义,我国学术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就是

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4)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5)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上述观点均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概念内涵作了界定,比较而言,鉴于隐私权系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权利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的特点,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二)、隐私权的内容

上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的侵权行为法专家威廉·普罗泽在研究了法院二百多个判例的基础上,于上世纪60年代写就了被公认是权威的论文《论隐私权》,在其中,隐私权侵权行为分为以下4种:(1)盗用。(2)侵入。(3)私事的公开。(4)公共误认。[7]在此之后的美国侵权法采纳了这些观点,《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具体规定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不法侵入他人的秘密;(2)盗用他人姓名或肖像;(3)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4)公开他人不实之形象。

(三)、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

二战之后,隐私权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隐私权。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类型:(1)将其作为人权问题提出来,在发展演变中逐渐融入宪法中,例如美国和前联邦德国;(2)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其内容散见于有关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例如在刑法、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中加以规定。采用此种立法例的国家如前苏联和我国;(3)采用判例形式来确认公民享有某些内容的隐私权,如英联邦国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司法上对隐私权保护呈加强趋势。这也表示了隐私权保护的深刻的社会及现实意义。

二、国外及国内的隐私权保护状况

(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

据统计,目前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上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

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相近的规定。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未经和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

(二)、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

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

史上我们一向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忽视,传统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难在立法中加

以体现;二是因为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

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以

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

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三)、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

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

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

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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