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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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当代公司制度,明晰产权产系,增进公司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我司是根据《公司法》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公司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所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所有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勉励和约束相结合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要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司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畴

公司经营范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人:

2、自然人:

五、股东权利和义务

1、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取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结后,有权依法获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获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暂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交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2、股东所有缴纳出资后,必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出资或某些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批准,不批准转让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批准转让。

3、经股东批准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因此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我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关于董事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关于监事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策(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建议召开暂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她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我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期职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策

(3)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9)聘请或者辞退公事经理,依照经理提名,聘请或者辞退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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