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工程奖励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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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的通知
鄂建设规[2014]2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 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 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1。

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最终版2

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最终版2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质量效益型战略,强化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鼓励、促进公司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创名牌工程,树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对接市场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项目,涉及质量创优的奖励、工程质量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二章质量奖励第三条:奖励范围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奖。

2、北京地区获得“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银奖)”、“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金奖、银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3、获得省(直辖市)级工程质量奖。

4、获得集团、总公司、国家级QC优秀小组奖。

第四条:奖励前提结构奖: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分阶段成本核算完成并经公司商务部和财务部认可实现盈利并预计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的,按照奖励标准、程序给予项目发放50%的奖金;竣工结算完成实现盈利并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给予发放剩余的50%奖金。

竣工奖:竣工结算完成实现盈利并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

QC优秀小组奖:随获奖年度兑现。

第五条:奖励标准按项目的性质,面积、难易程度和获奖等级等因素,以单位工程或单项成果为单位确定奖励数额。

奖金额度标准见附表一、二。

第六条:工程重复获奖的计奖原则1、工程获得同级质量奖项时,不予重复计奖。

例如:同时获得北京市竣工长城杯银奖和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按一项计奖。

2、工程获得不同级别的质量奖项时,以获奖的先后顺序实施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最高奖项应奖金额。

例如;获得北京市竣工长城杯奖后,又获得了鲁班奖,先发放长城杯奖金,再补差额发放鲁班奖奖金。

第七条:奖励实施1、凡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即启动奖励实施程序。

2、公司质量部负责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项目获奖等级及奖励标准提出奖励的数额,经质量管理委员会确定后,报总工、总经理审批。

2024年工程创优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工程创优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工程创优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有效达成工程创优的创优目标,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等过程的管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xx)、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及各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等。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创优目标的审批、创优工程的跟踪抽查、省市级以上创优工程的创优材料的审核以及创优完成后组织召开总结会、汇总和归档。

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创优目标的拟定和上报、协助项目部编制和制定创优策划书、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项目部开展创建活动,创优工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创优资料的整理和申报、组织省市级以下创优工程创优材料的审核及创优完成后的总结和归档。

3.项目部:负责按照创优指标及要求进行工程的施工、相关资料的收集、创优迎检及协助创优总结。

第二章创优目标制定第5条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规模,项目部和区域公司应积极制订各级创优目标。

第6条区域公司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将创优目标计划申报至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7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区域公司上报的创优目标进行审批。

在年初根据区域公司项目实施情况,编制本年度创优计划,并将计划目标分解落实至各区域公司。

第8条区域公司协助项目部编写创优目标策划书。

第9条项目部必须按创优目标策划书之规定条款进行施工。

第10条创优目标调整。

可酌情调整工程创优目标,调整原则为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集团管理中心的创优要求。

第三章创优目标监管第11条项目部按照创优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具体可参照申报创优目标的评选办法、复查要求等相关创优要求,并在工程建设中收集相关过程的影音资料等。

第12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创优工程进行跟踪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个阶段。

区域公司对工程全程监管,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4-08-27 10:08 点击228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创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龙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实施“优质优先”奖励。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单位获奖情况在评标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接受监督。

(一)对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工程(即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别相对应的工程,下同)投标时给予加分。

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9%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1.2%加分。

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4%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4.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8%加分。

公司工程质量创奖创优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工程质量创奖创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集团质量管理办法》、《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质量系统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创奖创优,特编制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创奖管理:工程质量创奖是指获得下列奖项所采取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创奖策划、项目合规性文件管理、项目必备条件管理(所创奖项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所有前置条件,如专业质量奖、安全标化奖、技术奖等的获得)、其他需要的条件管理(如技术成果、概念性包装等)、必须的工序创优管理(观感质量等)、各种质量保证和管理资料、申报奖管理等。

工程质量创奖主要包括以下奖项:国家级综合奖:鲁班奖、国优工程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专项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市政金奖、中国装饰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等省部级综合奖:各省综合优质工程奖,如白玉兰、黄山杯、黄果树杯、扬子江杯、闽江杯、海河杯等等;冶金优质工程奖、冶金优秀设计奖等;省部级专项奖:如上海安装之星、上海金钢奖、上海优质结构、上海设计优秀奖、海河杯优质结构等;省部级以下地方奖:各市级综合奖、市级专项奖等。

第三条工序质量创优管理:是指按照下列原则,需要将某工序达到质量优质水平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优质标准以公司颁布的工序创优标准为主,若开展工序质量创优活动的项目,其当地有明确的质量创优评审标准的,可按相应标准执行。

工序质量创优管理原则:1、需要进行现场实体复查的创奖工程,应对被复查的工序开展创优活动;2、需要在当地开展观摩活动的工程,应开展相对应的工序创优活动;3、工序质量创优以观感质量优质为主,一般将项目所涉及的装饰装修工程、地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屋面工程、节能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等作为工序创优的主要分部分项;申报优质结构的工程、结构工序也应开展工序创优;4、体量较大的项目,一般将其中的某栋单体作为创优部位、或将主要出入楼层作为创优部位等进行策划。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工程质量创奖创优工作由两级公司总经理领导、两级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日常管理;公司质量系统负责质量创奖创优的过程管理以及申报奖工作,相关系统(如工程、技术、安全环保、经采等等)作为工程质量创奖创优的协同管理系统、负责和工程质量创奖创优内容有关的过程管理;项目部是质量创奖创优的执行单位,项目经理为项目质量创奖创优直接责任人。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4-08-27 10:08 点击228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创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龙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实施“优质优先”奖励。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单位获奖情况在评标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接受监督。

(一)对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工程(即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别相对应的工程,下同)投标时给予加分。

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9%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1.2%加分。

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4%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4.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8%加分。

公司工程项目创优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项目创优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项目创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及集团质量战略规划和公司质量方针,增强工程建设质量意识,强化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树立企业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规范公司工程创优活动管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统筹安排公司工程项目创优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创优活动,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创优范围第三条符合集团优质工程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行业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国家优质工程(含境外国际工程)奖项(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鲁班奖等)工程规模的项目均要求积极努力参加创优活动。

第四条参与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冶金、煤炭、电力工业、核工业、建材等。

(二)交通、水利以及通讯工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内河航运、水利、通讯等。

(三)市政园林工程: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城市隧道、轨道交通、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园林建筑等。

(四)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体育馆、游泳馆、影剧院、宾馆坂店等。

第五条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评奖设定的规模要求。

第三章创优计划与实施第六条项目开工后,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建设方有关要求,有序组织工程创优活动,成立创优领导小组,明确创优目标,进行创优策划。

依据创优层级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编制创优实施方案,在开工后半年内填写《工程创优登记表》(见附件),将《工程创优登记表》及《创优策划方案》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便于公司统筹创优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技术质量部收到《工程创优登记表》后,对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创优目标建立台账,并汇总备案。

第八条被列入公司创优计划的项目,项目部要按照创优方案组织实施创优活动,包括:创优领导小组、参加主要人员及制度建设和过程管理等。

《集团公司创标创优创新管理办法》(初稿)

《集团公司创标创优创新管理办法》(初稿)

《集团公司创标创优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创标创优创新(简称“三创”)管理水平,激励公司员工争创先进、勇于创新、建造精品工程,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集团公司创标创优创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个人、工程项目的创优、技术创新等各类型奖项的前期策划、过程管控、奖项申报及奖励发放。

第二章职责分工(原基本规定)第三条各类奖项的责任部门负责各自奖项申报文件的获取和奖项的申报、跟踪申报结果、证书领取与归档(移交公司档案室)、奖励发放工作。

(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优秀企业、先进企业、示范单位、用户满意企业等企业类奖项申报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优秀施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优秀项目经理等个人奖项类申报工作,相关部门及申报个人配合办理。

(三)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类(包括质量管理QC小组、用户满意工程)等工程类奖项申报工作,以及工程创优目标实现后政府事后奖补工作。

工程所属单位及项目部承办,相关部门配合。

(修)(四)技术中心负责各类工程(个人)科学技术奖、施工工法、专利、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等科技创新成果申报工作。

工程所属单位及项目部承办,相关部门配合。

(增加)(五)财务部负责百强企业、成长型企业等奖项申报工作,相关部门协助。

(修)(六)市场开发部负责新型产业、新型项目的政府扶持资金申报工作。

(增加)第四条各责任部门是公司“三创”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分(子)公司是“三创”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项目部是“三创”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创标创优创新工作。

(增加)第五条各责任部门对“三创”工作全过程管理。

给与全过程指导、帮扶与内外协调,及时妥善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增加)第三章工程“三创”工作管理(增加)第六条“三创”策划(一)每年年初由公司“三创”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编制五年“三创”滚动规划和年度“三创”计划,经“三创”领导小组审议后发布。

房屋建设建筑企业关于获得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实施办法

房屋建设建筑企业关于获得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实施办法

某某建设工程关于奖励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实施办法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项目部:为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确保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三体系”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全员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创优考核奖励力度,鼓励各分支机构多创品牌工程。

公司经研究决定对获得以下奖项的有关分公司、项目部和个人给予奖励,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及标准1.奖励获得地市级优质及以上质量等级的工程获得鲁班奖(含国家级优质工程)工程的,公司奖励给项目部100万元(如建筑面积超过10万㎡以上,超过部分另再奖10元/㎡);获得省优工程的奖励给项目部10万元;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的奖励给项目部5万元;同一工程的质量奖按最高奖计算,不重复累计。

2.奖励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等级的标准化文明示工地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文明示工地的奖励给项目部5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化文明示工地的奖励给项目部5万元;获得地市级标准化文明示工地的奖励给项目部2万元。

3.获得国家级绿色施工工地、新技术应用示工程每项奖励给项目部10万元;获得省级绿色施工工地、新技术应用示工程每项奖励给项目部5万元。

4.获得国家级QC活动成果奖(一、二、三等)分别奖励给QC小组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QC活动成果奖(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奖励给QC小组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地市级QC活动成果奖(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奖励给QC小组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

5.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者,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6.获得国家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者,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二、工程创优要求及证书的使用凡以某某建设工程名义施工,规模标准达申报标准的工程必须创省优(附件以省“扬子杯”申报标准为例,省外省优按当地要求为准)。

对符合创优条件的各分支机构要积极组织做好工程创优工作,获奖证书(或文件)交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 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 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 [2008] 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 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创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工程的创建和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实施“优质优先”奖励。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

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第一节优质工程奖励办法1.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创优规划,实施公司品牌战略,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分公司。

3. 工作内容3.1 获市优质工程奖,由子分公司按该工程工作量的1-2‰奖励项目经理部。

3.2 获省、部优质工程奖,由集团公司按工程工作量的2-3‰奖励子分公司,子分公司按该工程工作量的4-6‰奖励项目经理部。

3.3 获湖南省“芙蓉奖”的项目,奖励标准增加1‰。

3.4 获“国家银质奖”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按工程工作量的4-7‰奖励子分公司,子分公司按该工程工作量的6-8‰奖励项目经理部。

3.5 获“国家金质奖工程”的项目,奖励标准增加2‰。

3.6 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按工程工作量的6-10‰奖励子分公司,子分公司按该工程工作量的10-12‰奖励项目经理部。

3.7 获省、市科技示范工程、用户住宅满意工程奖励标准参照同类省、市优质工程奖执行。

3.8 工程质量合格率、创优质工程项目等各项质量目标按照集团公司每年下达目标完成者,奖励子分公司5,000--15,000元。

3.9 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质量指标的项目经理,子分公司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3.10 对获得以上奖项的工程项目,由子分公司组织统一申请,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市场经营部、企管审计部等核实后送交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集团公司总裁办行文核发。

3.11 以上奖励资金来源:在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明确规定的按工程量的8‰收取作为质量奖励基金,由二级公司财务部收取并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3.12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 附录4.1 LC-02-GC-006-2012优质工程奖励管理流程4.2 BD-GC-008-2012优质工程申报表优质工程申报表。

工程创优奖励办法

工程创优奖励办法

工程质量创优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及“双百”方针,实施精品战略,结合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水平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引导和激励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推动分公司的创优活动,促进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编制质量策划文件,强化预控措施,提高过程控制质量标准,以过程精品保证最终的精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并且必须与分公司签订“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责任书”(附件1).第二章奖惩条件第四条工程质量目标以分公司年度质量目标、分公司年度创优规划确定的质量目标为标准。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良好受控,质量问题整改及时有效,无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隐患,未发生经查实的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新闻媒体曝光等影响企业信誉事件。

第六条已获得优质工程证书、奖杯,或优质工程奖项评审单位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奖励范围第七条经国家、省市、部委、行业协会公布的,具有正式文件或优质工程证书的国家级优质工程、省部级优质工程及所在地区优质工程。

1、国家级优质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詹天佑奖、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钢结构金奖等。

2、省部级优质工程:包括省级优质工程、相当于部级的各专业协会授予的优质工程。

如湖北省的楚天杯、江西省的杜鹃花杯等。

3、所在地优质工程:包括工程所在地区、市级的建筑监管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

如武汉市优质结构工程、黄鹤奖,南昌市的优质结构工程、滕王阁杯等。

第八条各等级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执行各级建筑行业协会活优质工程评审单位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以总承包单位身份获得奖励的项目经理部奖励标准如下:附件二第十条各等级优质工程不重复奖励,工程质量奖励总金额按获奖等级高低及顺序依次补差。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奖励应体现责任到人,奖励时项目经理所占比例为20%;技术、质检人员奖励所占比例为50%;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为30%。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修订)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修订)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省工程优质奖)称号,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

省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条省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广东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其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省工程优质奖荣誉称号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建筑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推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审定。

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申报评选工程规模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1.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4.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和规范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工程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工程(产品)质量监管和考核力度,有效地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鼓励各项目争创优质工程和名牌产品,做到奖优罚劣,根据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

1.3、建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惩专项基金。

工程质量实现创优规划目标,或者为质量管理工作做出贡献者(包括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1.4、施工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公司工程技术部人员的督促和指导。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违反《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本办法实施惩罚。

1.5、公司实行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各项目劳务公司拿出20%进度款,纳入工程质量、安全方面考核。

1.6、重奖创出优质工程的项目和个人,处罚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含严重质量问题),损害企业信誉的项目和责任者;1.7、工程技术部质量主管每月对各个项目进行一次施工质量考核,将劳务公司进度款的20%,作为考核目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各占10%)。

每月发放进度款时,按考核总得分的百分比乘以10%再乘以应发进度款总额即为当月应发的质量绩效进度款。

其余进度款作为风险抵押金,将在工程竣工时酌情发放。

1.8、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工程项目劳务公司。

第二章、质量管理奖罚考核标准2.1、各项目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问题,经检查考评工程质量合格率(优良率)实现了合同承诺目标,社会效益显著,列入创优规划的工程达到申报条件并实现申报,公司将对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进行返还。

2.2、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施工中,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和个人,视具体情况或所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项目或个人奖励1000~20000元。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修订版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房屋建设建筑企业关于获得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实施办法

房屋建设建筑企业关于获得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实施办法

房屋建设建筑企业关于获得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实施办法某某建设工程关于奖励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实施办法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项目部:为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确保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三体系”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全员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创优考核奖励力度,鼓励各分支机构多创品牌工程。

公司经研究决定对获得以下奖项的有关分公司、项目部和个人给予奖励,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及标准1.奖励获得地市级优质及以上质量等级的工程获得鲁班奖(含国家级优质工程)工程的,公司奖励给项目部100万元(如建筑面积超过10万㎡以上,超过部分另再奖10元/㎡);获得省优工程的奖励给项目部10万元;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的奖励给项目部5万元;同一工程的质量奖按最高奖计算,不重复累计。

2.奖励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等级的标准化文明示工地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文明示工地的奖励给项目部5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化文明示工地的奖励给项目部5万元;获得地市级标准化文明示工地的奖励给项目部2万元。

3.获得国家级绿色施工工地、新技术应用示工程每项奖励给项目部10万元;获得省级绿色施工工地、新技术应用示工程每项奖励给项目部5万元。

4.获得国家级QC活动成果奖(一、二、三等)分别奖励给QC 小组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QC活动成果奖(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奖励给QC小组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地市级QC活动成果奖(一、二、三等、优秀奖)分别奖励给QC小组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

5.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者,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6.获得国家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者,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二、工程创优要求及证书的使用凡以某某建设工程名义施工,规模标准达申报标准的工程必须创省优(附件以省“扬子杯”申报标准为例,省外省优按当地要求为准)。

对符合创优条件的各分支机构要积极组织做好工程创优工作,获奖证书(或文件)交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创先先创优奖励办法

创先先创优奖励办法

“创先争优〞奖励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睁开观,激励先进,鼓舞后进,调动教系通通干部职工“创先争优〞意识,激发广阔干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立性,在全区教育系统创立“人人争先做事业,项项工作争第一〞的气氛,推动全区教育体育事业又好又快睁开,依照局党组建议,对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成绩突出、做出重要奉献单位〔含机关科室和学校、幼儿园〕和个人进行经济奖励。

第二条确立有重点的奖励原那么。

除本方法的特别规定外,受奖励事项应当是教育体育综合性工作或重点工作,受上级表彰的主体应当是区以上党委、政府和市级以上教育体育及其他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成立“创先争优〞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事项。

评审委员会由局室领导、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局办公室、干部人事科、监察审计科、财务科共同负责“创先争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资料收集,干部人事科、监察审计科负责奖励事项的审查,财务科负责奖励资本的发放。

第二章奖励种类及标准一、获党委政府表彰类的奖励第四条单位或个人荣获上级党委政府综合类表彰按以下办法奖励:单位获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10万元;获省委、省政府结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 5 万元;获市委、市政府结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3万元;获区委、区政府结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 1 万元。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该奖项的直接奉献人可获取该项奖励金额的50%。

个人获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 1 万元;获省委、省政府结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5000 元;获市委、市政府结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1000 元;获区委、区政府联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500 元。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荣获上级党委政府单项类表彰的按以下方法奖励:单位获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 5 万元;获省委、省政府结合或单独综合单项类的,奖励 3 万元;获市委、市政府结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 1 万元;获区委、区政府结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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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优工程奖励办法
为提升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水平,公司鼓励工程创优,并对获奖工程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1. 基金筹集与管理
奖励基金筹集采用收支平衡原则,即根据每年获奖工程所需奖励基金支出多少为基础,由分公司按比例分摊,比例为2:2:1,即建发、二公司分别出资40%,三公司出资20%。

所筹集基金由总公司办公室建立独立账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2. 奖励标准及分配
2.1 质量创优奖励:获市优良工程奖励2元/m2,建筑结构“青山杯”、“青城杯”工程、用户满意工程奖励3元/m2,奖励总额不超出20万元;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奖励5元/m2,“草原杯”工程奖励10元/m2,且每项工程奖励不超过50万;创国家级工程质量银奖奖20元/m2,100万元封顶;创鲁班奖(含国家级金奖)奖40元/m2,200万元封顶。

2.2 创安全文明工地奖励:获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2元/m2,奖励总额不超出20万元;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5元/m2,自治区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奖励8元/m2,奖励总额不超出40万元;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15元/m2,奖励总额不超出60万元。

创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如不能始终保持,在总公司联检中出现不合格或该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其奖金可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

2.3以上工程奖励除国家级以外奖励总额不超出上缴管理费额。

2.4区内其他盟市或外省市地区,奖项称号有所不同,可参照上述标准区别执行。

如结构复杂、工艺特殊等工程获奖后,奖励标准在此基础上可适当上调,一项一定。

其它工程如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电力工程等获奖,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5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2.6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奖励:职能部门奖励金额按项目部奖励金额的10%另行奖励。

职能部门奖金分配如下:
质量奖项:技术质量部70%,工程管理部20%,安全监督部10%;
安全奖项:安全监督部70%,工程管理部20%,技术质量部10%。

3. 项目统计与奖金发放
每年3—4月份,由各分公司将上年度获奖工程项目上报总公司办公室进行汇总,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公司召开颁奖大会,现场颁奖,发放奖金。

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日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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