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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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

需方: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项目预拌干混砂浆购销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使用干混砂浆的工程情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使用部位:

4、建筑面积:

第二条货物的基本情况

备注:①数量按当月实际供货量确定;每月结算总价以当月结算单价和当月的实际供应量进行结算。

②结算单价:本合同单价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运抵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

③产品如需袋包装则加元/吨。(备注:袋装仅限施工现场因场地条件等特殊情况下少量供应;袋装到场装卸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④如果结算数量超过合同暂定数量时,需另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超过部分甲方不予认可。

1、砂浆质量执行标准:普通干混砂浆按照按DB33/T1095-201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执行,其中凝结时间根据气温变化及应用要求适当调整,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颁布了新标准或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则应按照新标准或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2、存放与运输方式:砂浆专用运输车运输、专用砂浆储存罐散装储存。

3、供应时间:自年月日起至预拌干混砂浆使用结束为止,乙方按照甲方供应计划备货;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工程施工现场属工程车辆禁区或交通管制区域的需办理通行证,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车辆办理通行证相关事宜,送货按通行证时间执行。

第三条货款支付

(一)货款结算采用以下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付款方式:甲、乙双方于每月的日前核对上月砂浆实际供货数量及货款总额;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甲方指定收货联系人同时签字的发货单以及加盖乙方公章的月结算单,并由甲方在月结算单上签字,最终结算由乙方提供月结算单原件、发货单以及加盖乙方公章的最终结算单,最终结算单必须由甲方项目经理(项目责任人)最终签字确认总价款,该结算单是甲乙双方货款支付的凭证。未经上述人员最终签字确认并加盖乙方公章的任何单据不能作为乙方要求支付货款的依据,其他任何人签字确认或盖该项目部印章、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都无效。

2、甲方于结算当月日前支付上月货款总额的 %,上月剩余货款的 %余款在供货当月(含)之后的第个月付款点时结清;剩余的 %尾款在砂浆供应结束之日起,乙

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全部结清。

(二)货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提交真实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销售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税率:,经防伪税控认证后方可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2、甲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汇款支付货款,乙方确认收款账户如下: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3、甲方在支付货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等。

4、乙方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账户付款仍视为乙方收到相应货款。

5、乙方承诺:如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材料结算款的,乙方同意甲方延长支付货款的期限,且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6、甲方禁止项目部及任何人员以甲方或以甲方分公司或以甲方项目部对外借款,如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或返还给甲方项目部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以货款抵偿。乙方对本条款内容清楚了解,并予以认可。

(三)票据的开具与交付

1、乙方应根据甲方当月审核确认后的对账清单金额提供等额有效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发票由乙方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快递或特快专递等方式于每月21日前送达甲方。如发票逾期送达超过税局规定的认证期限的,乙方应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乙方已开具的发票金额应与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金额一致,如乙方已开具的发票金额小于最终结算金额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本合同结算完成后3日内补齐差额部分的发票。

3、如乙方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种类、税率等要求的,甲方有权做退票处理,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重新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发票并送达至甲方。如乙方开具发票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期货款中双倍扣除税款金额,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如乙方所开具的发票是虚假、虚开、违反国家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乙方应按该发票票面金额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进行的一切采购合作、解除本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未付款项,乙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

第四条移动砂浆罐租赁结算方式

1、砂浆储存罐进、出场费按元/次(备注:进、出场两次共计元);储存罐押金元/个,在乙方送达工地之前付清;若储存罐到现场需用吊车,吊车费用由甲方承担;储存罐按元/个/天收取租金,费用均计入当月结算清单。押金在货款结清之日起天内无息退还。

2、乙方按甲方要求准时将储存罐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指定联系人做好签字签收工作。乙方应及时做好砂浆罐使用操作、日常维护检修等交底工作,甲方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储存罐的使用要求进行操作;如因操作不当造成搅拌轴、电机等零部件损坏,则甲方按下表对应项目承担费用。

材料及零配件等费用按实结算,更换零配件的项目及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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