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家财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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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险条款(通用3篇)

家庭财产险条款(通用3篇)

家庭财产险条款(通用3篇)家庭财产险条款篇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司,下同)根据保险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五、非机动交通工具;六、口粮;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五、管道爆裂;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引言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本条款将详细说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范围、责任和赔偿方式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住宅、车辆、家电、财产损失等。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住宅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住宅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火灾、爆炸、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2 车辆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车辆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车辆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3 家电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家电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设备故障、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2.4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并承担以下责任:•被盗窃、抢劫或人为破坏等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3. 保险责任与赔偿方式3.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根据不同保险范围分别规定,但总体遵循以下原则:•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若被保险财产已经得到其他投保人的保险,保险人只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

3.2 赔偿方式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根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赔偿:•直接赔付: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保险人直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维修或替换:对于可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承担维修费用;对于无法修复的损失,保险人将支付相应的替换费用。

4. 保险费用和续保4.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金额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而定,具体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2)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2)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提供家庭全面财产保护的政策。

它一般为家庭提供综合的财产保险,包括家庭汽车、房屋、个人财产等,可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障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内容1.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的损失、被盗、失窃、火灾、水灾等。

具体责任范围以保单为准。

2.投保人:指在保险合同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政策持有人。

3.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保障的人,如家庭成员或家庭财产。

4.保险单: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书。

5.理赔: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二、保障范围1.家庭汽车:财产综合保险通常提供车辆保险,包括三责险、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确保您的爱车获得全面保护。

2.房屋:财产综合保险可为您的房屋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建筑物和内部装修,保障因火灾、盗窃、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

3.个人财产:例如珠宝、艺术品、家用电器、骨瓷等,其中珠宝和贵重物品的赔偿需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

4.紧急救援:保险公司通常还提供增值服务,如紧急救援服务,车辆维修服务等,确保在不幸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帮助。

三、注意事项1.需要认真细读保单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保险人的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系以保险单为准。

因此,投保人应认真细读保单内容。

2.了解特别条款:有些条款可能需要特别注意,例如特定赔偿金额、特殊责任排除等。

3.及时申报事故:保险公司通常要求保险事故在48小时内申报,过期可能会无法获得理赔。

4.不要贪图便宜:市面上有许多底价保险,但它们可能限制范围较小或理赔标准较低,所以投保人必须确保自己的保险合同符合家庭需求。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保障家庭财产安全的好方法。

只有理解保险条款和注意事项,才能真正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家财险的定义和意义2.家财险的保险范围3.家财险的保险条款内容4.购买家财险需要注意的问题5.人保家财险条款介绍正文家财险,即家庭财产保险,是一种保障家庭财产安全的保险产品。

在我国,家财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房屋本身、房屋内财产以及附加险种等。

下面我们将详细了解家财险的保险范围、保险条款内容以及购买家财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家财险的保险范围家财险的保险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本身:包括主体结构以及交付使用时已经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设备等。

2.室内装潢:包括房屋装修、门窗、墙壁、地板等。

3.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等。

4.附加险种:如盗抢险、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现金及金银珠宝险、水暖管爆裂险、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等。

二、家财险的保险条款内容家财险的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等。

3.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的最高赔偿金额。

4.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5.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如现金赔偿、修复等。

6.免赔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中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

三、购买家财险需要注意的问题购买家财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购买家财险的前提是拥有稳定的房屋结构,如钢混结构或砖混结构。

2.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根据房屋价值、室内财产价值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3.了解保险条款: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

4.附加险种的选择: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附加险种。

四、人保家财险条款介绍人保家财险,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财险产品,具有以下特点:1.保障范围广泛:涵盖房屋本身、室内装潢、室内财产等多个方面。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5篇篇1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第一条家庭财产险是指以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家庭财产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权利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自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确定的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赔付或分期支付。

第八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家庭财产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被保险人提前解约、合同到期、保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等情形。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第二章家庭财产险保险责任条款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被保险财产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二)财产损失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一;(三)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火灾、爆炸、盗窃、水渍、风灾等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保险事故,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修复、维护和保护不当导致的二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抢救、调查等费用的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和二次风险,保障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保险人有权在理赔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现场、账册等进行核实,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摘要:一、家财险简介与保险条款构成二、家财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三、家财险的赔偿金额与理赔流程四、购买家财险的注意事项正文:家财险,顾名思义,是一种针对个人或家庭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产品。

在我国,家财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金额以及理赔流程等。

一、家财险简介与保险条款构成家财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财产保障。

在家财险的保险条款中,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金额以及理赔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条款构成了家财险合同的基础,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家财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家财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火灾、爆炸、盗窃、水渍、自然灾害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在这些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需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对投保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家财险条款中也列明了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况。

例如,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因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家财险的赔偿金额与理赔流程在家财险的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会对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

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投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实际损失来确定。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理赔流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四、购买家财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家财险时,投保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金额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3.确保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真实、准确,以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理赔。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理赔顺利进行。

总之,家财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障工具,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投保人提供重要保障。

投保人在购买家财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1.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家庭财产险合同。

1.2 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1.3 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居设备、个人财产以及其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条款规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爆破、风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额外约定的风险。

2.2 当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赔偿。

2.3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被保险人在办理家庭财产险时,应根据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

3.2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 费率。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3 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终止并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4.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派专员进行理赔调查,并根据理赔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决定保险赔付金额。

4.3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付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方式领取赔付款项。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被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5.2 保险公司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

5.3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单地址的家庭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家具、电器、厨具、室内财物等。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所约定的时间确定。

三、保险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其他列明在保险单上的风险。

四、不保财产及不保责任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本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 珠宝、玉器、首饰、古玩、艺术品等贵重物品;2. 存放于保险单地址以外的财产;3. 由于投保人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如故意破坏等。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3. 若发生损失无法核定的情况,本公司有权暂缓支付保险金。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申请;2. 保险标的转移或毁损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 发生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况。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情况,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投保人应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3.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本公司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提示:请投保人在签署本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不保财产及不保责任、赔偿处理等重要内容。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本公司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将尽力解释条款内容,但最终的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picc家财险综合险条款

picc家财险综合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产品简介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承保范围有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三大部分组成,投保人可以自由选项投保。

房屋及附属设备和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购臵价和市场价自行确定。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以各项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限条款规定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六种附加险,即附加盗抢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附加管道爆裂及水渍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

条款解析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臵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

家财险的保险条款
家财险是一种针对个人家庭财产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损坏等情况下,家财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经济赔偿。

家财险的投保范围广泛,包括普通住宅、别墅、公寓等,适用于各类家庭。

家财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如家中被盗、家电损坏等)以及人为损坏导致的损失(如家人或宠物导致的家具破损等)。

但以下情况家财险不予赔偿: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误导保险公司导致的损失、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本身缺陷或自然磨损导致的损失。

在家财险的投保过程中,投保人需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免除情况。

同时,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确保保险合同能够满足自身需求。

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务必如实填写,避免后续纠纷。

投保成功后,及时支付保费,确保保险合同生效。

在家财险理赔环节,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将派员现场勘查并核实损失。

随后,投保人需提交理赔材料,包括事故证明、损失照片等。

保险公司将审核理赔材料,确认理赔金额并赔付。

在此过程中,投保人需注意事故发生后尽快报案,妥善保管理赔材料,并了解理赔条款,避免因不符理赔条件而导致的纠纷。

总之,家财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家庭财产保障措施,值得广大投保人关注和投保。

在选择家财险时,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责任范围,确保选购到适合自己的险种。

家庭财产险条款

家庭财产险条款

家庭财产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合同订立的约定1.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1.1 保险人:指承保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1.2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本合同中所指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人员或财产。

1.4 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为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订立、变更、解除保险合同以及提供其他保险相关服务的人员。

2. 保险责任的约定2.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投保人名下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家具、家电、珍贵物品等。

2.2 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险别所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范围1. 火灾保险人对于因火灾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水渍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家具等财产遭受水渍损坏的情况,保险人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3. 爆炸保险人对于因爆炸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雷击对于因雷击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保险人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5. 盗窃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家庭财产因盗窃行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玻璃破碎对于玻璃因意外事故而破碎的情况,保险人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7. 暴雨导致的财产损失对于因暴雨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保险人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8. 地震保险人对于因地震导致的房屋、家具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案件处理方式1. 保险赔偿的申请1.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1.2 保险人将根据报案信息及相关证据,审查事故情况,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核定。

2. 保险金的支付2.1 保险人在核定赔偿金额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2 若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及时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第四部分保险合同终止的约定1. 合同终止的情况1.1 合同期满:保险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家财险的法律规定(3篇)

家财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家财险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家财险的相关规定:1. 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家财险作为一种保险合同,其合同内容应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赔偿处理等。

2. 保险标的《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承保的财产、人身或者利益。

”家财险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房屋、家具、电器、衣物、珠宝、现金等家庭财产。

3. 保险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家财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4. 保险费《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家财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

5. 保险赔偿《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

”家财险的保险赔偿包括全额赔偿、部分赔偿和不予赔偿三种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家财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中关于家财险的相关规定:1. 合同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家财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5号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

人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5号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
保险条款(2012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被保险人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人〔保险公司〕:____地址:____联络:____被保险人〔家庭成员〕:____地址:____联络:____鉴于被保险人希望为其家庭财产投保,保险人愿意提供相应的保险效劳,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家具、电器及其他家庭用品。

个人品、艺术品等。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火灾、爆炸。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盗窃、抢劫。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第四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详细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保险人进展赔偿处理。

第七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根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进展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款保险人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成心行为导致的损失。

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不可抗力因素。

保险标的的正常磨损、老化。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免责范围内的情况。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代表签字:____日期: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日期: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1. 引言本保险合同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受益人(以下简称“投保人”)签订,基于互信、互利的原则,旨在保障投保人家庭的财产免受盗窃风险的影响。

本合同将详细说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程序等相关内容。

2. 定义•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指投保人、投保人的合法配偶、未满 18 岁的子女。

•财产:指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财产证券等。

3. 保险责任3.1 盗窃险保险公司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对投保人家庭的财产因盗窃而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2 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将依据投保人提供的索赔材料和有效证据,对损失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确认后,按照约定赔付给投保人。

3.3 定额赔偿当发生保险赔付事件时,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购买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赔偿额度不超过购买保险金额。

4. 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盗窃行为发生在未经投保人授权的第三方进入的区域或场所。

•盗窃行为发生在投保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所为。

•盗窃行为发生时,投保人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投保人故意破坏投保财产或提供虚假的索赔材料。

5. 理赔程序5.1 报案一旦发生盗窃事件,投保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调查笔录、报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5.2 联系保险公司在报案后的 24 小时内,投保人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保险合同信息和索赔材料。

5.3 理赔评估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理赔评估,并安排专业人员实地勘查损失情况。

5.4 赔偿确定在理赔评估确认无误后,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并通知投保人。

5.5 赔款支付赔偿金额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人。

6.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签字购买保险之日起生效,续保需另行签订续保合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2007-08-13]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卡)、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一)室内装潢;(二)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三)衣物和床上用品;(四)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五)现金、首饰;(六)电脑(含便携式)、摄像机、照相机、手机。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但现金、首饰和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不能单独投保,须与其它四项保险标的同时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五)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存放于地下室、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内的财产;(七)非法拥有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对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二)门未锁而遭盗窃;(三)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行为;(四)房屋连续60天无人居住;(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六)现金、首饰、便携式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室外遭受盗窃、抢劫、抢夺。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8篇篇1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家具、电器等。

保险公司对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突发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项目及其价值确定,保险费率根据所选保险项目及保险公司的费率表计算。

投保人应按照其财产的实际价值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三、投保人的义务1.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标的相关情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2. 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对损失进行评估和理赔。

3. 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解答服务。

五、保险合同期限及续保本合同期限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确定,合同期满后,投保人可以选择续保。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事故的理赔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对损失进行评估,并给出理赔意见。

3. 投保人在收到理赔意见后,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

4.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异议进行解答和处理。

七、免责条款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由于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免责条款,以法律规定为准。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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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但不包括附属建筑物;(二)室内财产:1、室内装潢;2、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3、衣物和床上用品;4、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5、粮食及农产品(鲜活物品除外);6、农机具。

本保险合同所称室内附属设施是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本保险合同所称室内装潢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于地面、墙壁、天花板。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三)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四)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日用消耗品,除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六)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七)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八)存放于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易屋棚及柴房内的财产;(九)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排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九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本保险合同所称重置是指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

第十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照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分项项目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上述保险金额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发票、事故报告书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改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若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以同样的比例为限。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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