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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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差不多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缺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3条凡从事本规程范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通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4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承诺范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5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6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紧密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7条检验员可按照检验的具体情形,增减检验项目。

第8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同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检验前的预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9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样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讲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运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形,运行中显现的专门情形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0条阻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1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2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3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害。

第14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5条如需现场射线控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6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洁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转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刻,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也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抢救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专门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乇底清扫洁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7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8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水利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治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治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9条检验的一样程序

检验的一样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按照实际情形,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0条检验的差不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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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执行。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会计师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纳下面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要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1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旧、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专门振动、响声,相互磨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形;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固情形;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形。

第22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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