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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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淮政发〔2017〕14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7〕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传〔2017〕73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共收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修改的32件,决定废止的16件。

一并清理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7件,决定继续有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淮政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国有土地,保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编委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及各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淮政办发[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

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六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淮政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淮政规〔20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县、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立足苏北重要中心城市、长江三角洲北翼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以“历史古城、文化名城、生态水城、工业新城”为城市特色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口、产业、资源、功能的集聚发展和能源的节约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一、前言2011年7月江苏省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在指导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和省域层面一系列重大战略、上位规划的颁布出台,使得淮安城市发展环境开始出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多重重大战略聚焦淮安及周边区域。

如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江淮生态大走廊等,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对淮安建设成为“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和江苏省特色增长极的战略要求以及全省“1+3”功能区战略布局,明显提升了淮安中心城市发展定位,确定了淮安生态优先、特色发展的战略路径。

二是城市铁路、水运、航空等综合交通地位进一步提升。

尤其是高铁方面结合国家铁路网规划,未来可北达京津、南抵沪宁,实现宁淮1小时同城生活圈,融入上海2小时经济活动圈。

三是随着“两区一县”行政区划调整获批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批,淮安“纳湖入城,淮洪一体”战略构想急需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面临重大调整。

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多规合一”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大试点获批,将有力的促进淮安城市发展和治理方式转型。

以上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使得淮安城市发展迎来了新的战略机遇。

同时,也使得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更好地指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亟需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因此,本次总体规划修编以全面落实淮安三项改革试点要求(多规合一、土地使用制度、新型城镇化)以及中央和江苏两个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前提,确定规划理念和方法,体现中央关于生态、集约、宜居等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意图;立足于建设强富美高新淮安、区域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等战略要求,结合淮安当前发展的迫切需求和现实问题,为淮安进入新常态阶段以后的长远发展谋篇布局,为淮安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繁荣之城、安康之城、宜居之城、文明之城”建设提供具体抓手。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1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国家、省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建(构)筑物退界、建筑间距计算的,应遵守本规则。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 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建筑底层(含综合楼裙房以上部分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不含天井等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附图3.2.1—1、3.2.1—2),其中一个边长不得小于同一单元同侧边长1/2;(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含非机动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4)除剪力墙或结构柱外无其他围护。

(5)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3.2.2 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4 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一、前言2011年7月江苏省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在指导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和省域层面一系列重大战略、上位规划的颁布出台,使得淮安城市发展环境开始出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多重重大战略聚焦淮安及周边区域。

如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江淮生态大走廊等,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对淮安建设成为“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和江苏省特色增长极的战略要求以及全省“1+3”功能区战略布局,明显提升了淮安中心城市发展定位,确定了淮安生态优先、特色发展的战略路径。

二是城市铁路、水运、航空等综合交通地位进一步提升。

尤其是高铁方面结合国家铁路网规划,未来可北达京津、南抵沪宁,实现宁淮1小时同城生活圈,融入上海2小时经济活动圈。

三是随着“两区一县”行政区划调整获批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批,淮安“纳湖入城,淮洪一体”战略构想急需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面临重大调整。

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多规合一”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大试点获批,将有力的促进淮安城市发展和治理方式转型。

以上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使得淮安城市发展迎来了新的战略机遇。

同时,也使得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更好地指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亟需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因此,本次总体规划修编以全面落实淮安三项改革试点要求(多规合一、土地使用制度、新型城镇化)以及中央和江苏两个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前提,确定规划理念和方法,体现中央关于生态、集约、宜居等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意图;立足于建设强富美高新淮安、区域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等战略要求,结合淮安当前发展的迫切需求和现实问题,为淮安进入新常态阶段以后的长远发展谋篇布局,为淮安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繁荣之城、安康之城、宜居之城、文明之城”建设提供具体抓手。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淮政办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 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行事务;机关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及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使用事务;会议、培训和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和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机制。

第八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

淮安生态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淮安生态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介绍1.1 研究背景城市空间是高度耐用的固定资产和空间的组合,它像是一个时间囊反映了城市的历史发展进程[1]。

从历史上看,由于大部分的城市空间扮演着农产品交易中心的角色,导致中国城市的发展转型速度缓慢。

在社会主义前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中国城市发展尤为缓慢。

自1979年经济改革开始,中国城市的城市空间已发生根本性的重组。

在城市空间转换的同时,中国城市社会空间也正在重组。

本文的研究旨在探讨淮安市的城市社会空间重组进程以及从街道层面分析新型社会结构的发展。

本文重点分析社会人口的分布与社会空间分化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此来探讨社会空间分异的现状。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关于社会空间分异的研究都受到广泛的关注。

基于先进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背景,大多数研究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中展开并将问题原因归结于如社会经济地位,种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2]。

此外,一些研究将问题归咎于住房方面例如各种社会经济群体获得住房的不同途径和房龄。

Grigsby指出在费城,老龄化使房屋质量下降导致了房屋的贬值[3]。

在高速公路时代建造的房屋与当下缺乏停车位等各种设施的房屋相比,面积要小得多。

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总之,陈旧的老房子已经不能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

空缺链条理论表明老房子随着房龄的增长居住的居民都是社会经济水平较低的人群[4]。

在欧洲已经研究出的理论结构,如住房类和住房供给结构,突出住房在社会空间分异形成过程中的作用[5,6]。

居住空间中的不同社会经济群体的分离表现了社会分层和社会阶层的形成。

近年来,应对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金融等在经济全球化中占有较高地位的服务行业的增长,要求城市中心区人口要有较高的收入[1]。

房地产开发商抓住这些新的机遇,对在市区中选定的住房进行翻新或重建,创造新的财富。

Smith指出,为了充分利用破败的居民区和中心区宝贵的土地的租金差距,使两地得到最大的利用,两地已经重新建设恢复到原来的最佳状态[7]。

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苏建函城〔2018〕75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传〔2020〕35)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海绵城市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市住建、发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我市得到全面、科学、规范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海绵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投入。

第四条淮安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五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海绵城市理念,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分解、细化到地块。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海绵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具有涵养水源功能的城市林地、草地、湿地等地块出让和使用进行管控,保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需求。

第八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城市黄线控制规划方法与实践_以_淮安市_五线_控制规划_为例

城市黄线控制规划方法与实践_以_淮安市_五线_控制规划_为例

城市黄线控制规划方法与实践——以《淮安市“五线”控制规划》为例杨 帆摘要:“黄线”是城市的生命线,是提升城市功能和竞争力,构建资源节约、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规划通过系统研究,统筹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基础设施黄线在城市发展中的价值作用和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彰显城市风貌,维护公众利益,发挥管理效能。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探索总结城市“黄线”控制规划工作思路,更好地引导、控制和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

关键词:黄线 规划 优化 控制 管理1、引言2005年11月8日,建设部令144号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一次将黄线规划的编制纳入法定轨道。

黄线是城市规划管理中“五线”(即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文物紫线、基础设施黄线等)之一,由于其涉及面广,覆盖城市基础设施各个方面,是城市发展的命脉,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淮安市地处江苏省苏北腹地,是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城区范围在不断外延,部分地区城市黄线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出现盲区,局部地区虽有规划,但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无法有效指导城市建设,不同程度地限制和制约城市发展。

为适应淮安市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完成了《淮安市“五线”控制规划》,通过规划编制的反复实践,对城市黄线控制规划具体做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以此共同分享、探讨。

2、黄线与城市的关系2.1、什么是城市黄线?黄线要控制什么?城市黄线:是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电力、通讯、防洪排涝、抗震人防等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基础设施。

黄线必须控制的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2、黄线在城市中的作用城市黄线是城市复杂巨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是城市功能正常发挥的基本保证,是现代化城市有序、高速、正常运转的纽带,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和提供重要的支撑,因此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保障规划实施,根据国家、省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的修改及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规的修改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控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深化,不属于控规修改:(一)控规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国家、省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正的;(二)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符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版)》表4.2中允许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三)居住用地内兼容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四)在各项强制性指标相同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拆分或合并使用的;(五)在不提高地块容积率和不影响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并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面积和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用地形态和位置的;(六)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控制指标调整幅度不大于10%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七)因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等工程实施时的宽度或线位微调造成相关地块界限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的开发建设造成影响的;(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控规修改分为一般修改和重大修改两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修改:(一)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对控规单元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对控规确定地块的主导性质、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或减少公益性用地,使市政公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设施的配套水平受到明显影响的;(四)对古黄河、里运河两岸及城市划定的永久性绿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五)取消城市道路或对18米以上规划道路进行较大调整的;(六)对城市黄线、紫线、绿线、蓝线进行重大调整,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七)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突破《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修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修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一、总则1、目旳为了加强对全省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旳指导,规范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都市规划编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合用范围本导则合用于本省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应遵照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也许、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都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运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旳关系,体现规划旳经济性和可实行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筹划旳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旳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下空间运用等控制规定,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旳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规划所根据旳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地块变更应根据不一样旳状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旳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贯彻都市总体规划旳意图,形成系统有序旳都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区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都市规划建设用地旳所有地区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步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有关要素旳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都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都市特性、功能区划分、重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都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通过划定旳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淮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最新淮安市地方规划标准

最新淮安市地方规划标准

淮安市地方规划标准说明:淮安市2项地方标准(影响规划设计的)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2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1-01(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一、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O—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

二、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

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三、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

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

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

S=K(S1- S2)+S2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1-:标准层建筑面积S2: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苏政复〔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3〕27号淮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淮政呈〔2023〕4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淮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淮安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1+3”重点功能区战略,着力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江淮现代产业高地、大运河人文魅力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淮安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97.35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96.0050万亩(含易地代保任务3.00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11.101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599倍。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大运河文化带和淮河生态经济带交汇点作用,推进江淮生态经济区绿色转型发展,深度融入南京都市圈。

构建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加强城乡融合发展,构建“极核引领、组团协同、多点支撑”的城镇结构。

推进北部平原、中部湖群、南部低山丘陵的生态保护修复,协同构筑江淮湖群生态绿心。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修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修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围。

相邻编制单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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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保障规划实施,根据国家、省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的修改及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规的修改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控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深化,不属于控规修改:
(一)控规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国家、省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正的;
(二)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符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版)》表4.2中允许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居住用地内兼容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
(四)在各项强制性指标相同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拆分或合并使用的;
(五)在不提高地块容积率和不影响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并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面积和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用地形态和位置的;
(六)建筑密
度、建筑限高控制指标调整幅度不大于10%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七)因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等工程实施时的宽度或线位微调造成相关地块界限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的开发建设造成影响的;
(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控规修改分为一般修改和重大修改两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修改:
(一)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对控规单元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控规确定地块的主导性质、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或减少公益性用地,使市政公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设施的配套水平受到明显影响的;
(四)对古黄河、里运河两岸及城市划定的永久性绿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五)取消城市道路或对18米以上规划道路进行较大调整的;
(六)对城市黄线、紫线、绿线、蓝线进行重大调整,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突破《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情形以外的,属于控规的一般修
改。

第七条属于控规技术深化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下简称局各单位)组织制作修改
前后的控规分图则,填写《XX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深化/ —般修改/重大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三图一表”,填写格式和图文要求详见附件),报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局规划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属于控规一般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本局提出修改申请,由局各单位根据申请制作“三图一表”,报局业务例会专题研究,在根据意见完善后自行将控规修改草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询公众意见;
(二)控规修改
草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已解决异议的,各单位提交草案至规划管理处汇总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暨规划咨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会)审议;控规修改草案公示有较大异议的,本局
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后,将
修改完善的草案提交两委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各单位提交最终控规修改方案至规划管理处汇总,依法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属于控规重大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修改申请,经批示后,由局各单位根据意见制作“三图一表”,报局领导组织专题论证会,征求专
家、部门意见,完善后自行将控规修改草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询公众意见;
(二)按第八条(二)、(三)执行。

第十条公告期间应对控规重大修改应当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控规修改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行预测、先行研判、先行介入、先行化解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科学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控规修改地块总面积大于等于原控规面积三分之一的或者规划区域规划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该控规进行修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局各单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0日内将修改后的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局各单位应当建立控规修改档案,及时将“三图一表”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公示材料、公众意见、听证意见、两委会审议意见、规划批复等文件及有关电子文档进行存档,并报规划管理处备份。

第十四条规划管理处应每半年将各单位的控规修改方案整理
装订成册,报市政府、人大备案,并及时进行网络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局规划管理处。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第五条(二)中“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是指在控规单兀内部或周边设立大型公建、工业项目,或对厌恶性、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位置的,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大型加油加气站、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仓库、220K V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第五条(三)中“主导性质” 是指街区包含的多个地块中用地面积比重最大的用地性质。

主导性质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的主导性质调整为不能兼容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整体容积率增加20%^上,或单个非公益性地块容积率增加50%^上(具体的最高可调整幅度应根据控规单元的特点及周边用地情况确定,必要时需专题论证)。

3、第五条(三)中“公益性用地” 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农林用地等非建设用地。

附件1:
规划管理单元控详编制
(技术深化/ 一般修改/重大修改)情况表
附件2:
规划管理单元控详提交材料内容格式要求
提交的上报材料包括三图一表,及必要的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规划管理单元控详编制(修改)情况表(见附表)
2、新编制的规划编制管理单元图件
规划管理单元规划图则
要求:版本信息上报前为上报日期,如“201年3月上报版”批复后归档时为批复日期及批复文号,如“201年6月淮政复[2012]
淡号批复版”
3、修改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件
(1)原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则
要求:图名后加注“(修改前)”,如“ XXX单元CZ02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版本信息为批复日期及批复文号,女口“2011
年3月淮政复[2011]XX号)”。

(2)修改后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则
要求:图名后加注“(修改后)”,如“ XXX单元CZ02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图中涉及修改地块加边框醒目标示,修改指标
用红色表示;版本信息为上报日期,如“2012 年3月上报版”。

4、按规定需提交的文件,如同意修改依据的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厉
害关系人意见及落实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落实情况、公告意见及落
实情况等。

5、上报提交材料纸质文件图则是A3规格、其他A4规格。

上报审批提交
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同时提交电子资料,相关图则格式为dwg和
jpg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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