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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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

1.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医院感染管理科/预防保锤科专管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2.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甲型HIN1流感等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上述所列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医院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和医务处/科报告,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接到报告,立即向院领导报告,同时向辖区疾病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并通过网络向卫生部直报。医务处/科立刻组织相关医护人员隔离救治病人,并组织专家会诊,明确诊断。

3.在岗医务人员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及丙类传染病病人时,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时限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医院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按规定时限通过网络直报。

4.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和医务处,同时附文字分析资料;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辖区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行政机构报告。

5.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将就诊的传染病人的信息公开。

6.任何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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