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版医院集体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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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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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B-BH-057313
2021年最新版医院集体合同样The latest edition of hospital collective contract in 2021
2021年最新版医院集体合同样本
医院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医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合作共事,共谋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精神,省人民医院(以下称医院)与省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代表全院职工)经平等协商,就职工聘用与培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和分配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建立起职工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
第三条本合同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益与义务统一,兼顾三者(国家、医院、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与医院改革同步的原则,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医院签订。
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与贵州省人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对职工和医院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聘用与培训
第六条医院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合同)制。凡职工须与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应予以帮助指导。
第七条劳动合同签订的对象、期限、程序和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以及与医院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的管理等具体规定,按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院用工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内医院辞退职工,按国家有关关法律、规章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院招(聘)用职工,应坚持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十条医院与新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医院对新录用的学生、转业退伍军人的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录用职工应坚持先培训(教育)后上岗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院应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为职工学习、转岗、再就业培训创造良好条件。工会要协助医院搞好职工培训,鼓励和引导职工学习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增强工作和竞争能力,并建立依靠科技发展经济,重视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和留住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工会要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
改造、营造“学习型”医院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医院执行的工资制度应符合国家政府人事部门有关工资政策和规定。遵循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技术要素、生产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符合我院实际的工资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医院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医院要建立远期发展规划,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应使职工收入逐步增长,共享医院发展成果。
第十六条职工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需给予经济处罚的,可以从职工月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医院应加强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管理,逐步建立特殊工种档案,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若执行有困难的,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理由;医院工资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医院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医院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加班加点不受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它原因而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确需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施、交通运输线路、生活福利公共设施发生严重故障而影响生产大局或集体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医院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医院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学习、会议和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及其他法定假期。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医院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医院和职工双方均应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医院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病伤假工资、医疗待遇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按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因病(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院在经济条件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应努力做好以下福利工作:
(一) 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及福利待遇。
(二) 为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婚女职工每两年作一次妇科检查。
第二十八条工会和医院要积极开展送温暖工程。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医院和工会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医院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增强职工身心健康和凝聚力。医院在设施建设和活动经费上要给予投入和支持。
第三十条医院各项重大福利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医院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和富余职工分流方案由行政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富余人员的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待岗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有关规定。医院应确保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并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卫生厅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工会应积极参与医院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程的制定,支持医院劳动保护管理,配合行政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医院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作业场所应配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