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程论量刑程序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程序理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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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独立的价值

论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独立的价值
法学新论
论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独立的价值
文/ 慧 杨
摘 要 :死刑案件 中应该率 先实现 量刑程序的绝对独立化 。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独立化有其重 大而独特 的价
值 意义。
关键 词 :死 刑 案 件 ;量 刑 独 立 ;正 当程 序 ;量 刑公 正 中图分 类号 :D 2 . 95 2 文献 标识码 :B 自2 0 年 6 1 0 9 月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对 人 民 法 院 量 刑指导意 见 ( 行 )》和 《 民法院量刑 程序指 导 试 人 意见 ( 试行 )》两 个文件进 行试 点工作以来 ,各地 法 院兴 起 了量刑 程序相 对独立 化的量 刑规 范化 活动 。这 些 司法实践 活动在规 范法 官量刑裁 判权 、促 进量刑 公 正 和提高刑事 案件服 判率方 面取得 了一定 的效果 。但 经 有关学者分 析 ,最高法院 的改革 方案对于 简易程 序 基 本上是无法 适用 的 ;在 “ 认罪审理 程序 ”中的适用 也 还须经过 必要的 改造 ;这 一改革 方案在被 告人不认 罪 的普通程序 中也 存在着较 为严重 的问题 :使被告人 的 无罪辩护 权受到 削弱 、定 罪审理程序 的正 当化进程 受 到冲击 。无论是法 学界还 是司法界 ,都对 这种改革 方案 在普通程 序 中的适 用 问题 ,提 出了尖锐 的质疑 。 … 因而 ,定罪和 量刑 程序 的彻 底分 离 才是未 来量 刑程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0 3c一0 4 0 0 9 16( 0 0 2() 1 卜 2
根据 布 莱 克法 律辞 典 的解 释 ,程序性 正 当法 律程序 的 中心 含义是指 : “ 何权益受 到判决结 果影 任 响的 当事人 ,都 享有被 告知和 陈述 自己意见并获 得听 审的权 利。 ”这 一法律 正当程序 原则体现 在死刑 案件 中 ,就 是被告 人在审判 程序 中 ,尤其是 关涉其性 命的 量刑程 序中 ,有 参与并 陈述 自己意见的权 利 。而 在现 有的定 罪与量刑 程序合 一的审 判模式下 ,被告人 及其 辩 护人根 本无法 充分地 陈述 自己的量刑意 见和充 分展 示 各 项 量 刑 情 节 及 其 支 持 证 据 ,使 得 死 刑 案 件 的 正 当 程 序在 内容上有 欠缺 。而独立量 刑程序 可以弥补这 -- - 缺陷 ,在独立的量 刑程序 ,控辩双 方可以 充分地 在量 刑庭审程 序 中发表 各 自的量刑意 见和 出示 相关量 刑证 据 。此外 ,正 当法 律程序 要求兼顾 公正和效 率 ,我国 量 刑程序 之所以难 以与 定罪程序 分离 ,原 因就在于 诉 序改革 的 归宿 ,但 目前要在所 有的案件 中实现 则难度 讼 效率在作 祟 。但 “ 刑事诉 讼程 序所追求 的价 值 目标 极大 。 之 中,最终最高 的 目标终 究是程 序的正 义 ,即程 序公 彰显死刑案件正 当程序 正 和结果 公正 ,其 次才是程 序的 经济性 ,决 不能 因为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叫做 量 刑情 节 , 主要 是 能 够 反 映 犯 罪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性 程度 和犯 罪 人 的人 身 危 险性 程 度 的 情 节 , 为 分 法定 量 刑 情 节 和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l 。尤 其 是 酌 定 量 2 J
例 如 自首 、 功 等 证 据 。 因此 , 建 独 立 量 刑 程 序 立 构 时 , 当 区分 定罪 证据 和量 刑证 据 , 应 仅对 量 刑起作 用
的证据 就不 需要 在 定 罪 阶段 提 出 , 样 的庭 审过 程 这 才 更加 有针 对性 。另 一 方 面 , 如果 不 对定 罪证 据 和
“ 虐待 家庭 成员 , 节恶 劣 的” 构 成虐 待罪 。在 这两 情 , 个 罪名 的构 成 中 , 情 节严 重 ” 情节 恶 劣 ” “ “ 是犯 罪 构
革中, 有不少学者提 出应 当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 , 以 保 障量刑公 正 。本 文试 在定 罪与 量刑 分离 的审判模
式下 , 讨论 独立 量刑 程序 中 , 量刑 证据 不 同于定 罪证 据 的特殊应 用 规则 。
试 论 量 刑 证 明 的 特 殊 性
— —
以独 立量 刑 程序 为视 角
赵 志梅
( 中北 大 学 , 西 太 原 山 0 05 ) 3 0 1
[ 摘
要 】量 刑 活动 与 定 罪 活 动在 刑 事 诉 讼 中的 目的 不 同决 定 了量 刑 证 据 在 种 类 、 明 责 任 、 明 标 准 、 明 证 证 证
[ 图 分 类 号 ] D 2 . 3 [ 献 标 识 码 ]B 中 9 4 1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8—6 8 2 1 0 2 5( 0 0) 1—0 7 0 1—0 3
公众 对刑 事 司法公 正 的关 注通 常是 指 向量刑 结

论我国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

论我国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
参 量刑 的规 范化活动是现代各 国都 在进行的刑事 司法探 基本原则 以及诉讼 构造 、 与主体 等方面 与定罪程 序具 有 索和尝试 , 国也不例外 , 我 量刑程序改 革是 量刑规范化改 革 不 同的特 点 , 使量刑 程序作 为独立 的审判 活动 而存 在。如 中必不可少 的部分。定 罪和量刑是各 国刑 事司法活动 中最 定 罪 是 目的是 解 决 罪 与 非 罪 、 罪 与 彼 罪 的 “ 性 ” 题 ; 此 定 问 基本 的两个环 节 , 长期 以来 由 于“ 定罪 、 重 轻量 刑 ” 的传统 而量刑 的 目的是在定罪的前提 下“ 依法决 定对犯 罪分子 是 观念影 响 , 量刑 ( 别是量刑程序 ) 司法实践 中得 不到应 否 判 刑 罚 , 处 何 种 刑 罚 、 度 或 所 判 刑 罚 是 否 立 即 执 特 在 判 刑 有 的重视 。量刑程 序相对 于定罪 程序来 说 , 有其 独立 的 内 行 ” 的 “ 性 +定 量 ” 定 问题 。定 罪 的 相 关 规 则 主 要 是 围 绕 涵和价值 , 又在一定程序上依 附于定罪程序 , 但 这使得我 国 是否构成犯罪建立 的 , 而量刑 阶段被告 人确 定有罪 , 有关 定
论 我 国 量 刑 程 序 模 式 的 选 择
谭 燕 红
( 湘潭 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0 ) 1 10
[ 摘 要】 量刑程序与定 罪程序 一样 是刑事审判环 节, 具有独立性与依 附性 特征 , 而我 国立法层 面的量刑程序 几乎是 空白。我 国在现有的 司法环境 下 实行 相对独 立的量刑 程序 符合 国际司法潮 流 , 一程序 也 没有增加 各诉讼 参加人 的 负 这 担 , 易操作 落实, 较 且有相 关的配套程 序和 实践基础 , 因此具有 可行性 。但在 实践 中应 注意一 些 问题 , 如要 清晰控辨 审三 方在 量刑程序 中的定位 , 使社会调 查报 告机 制走 向制度化 、 专业化 , 决书 中应对量刑 的依据和理 由进行 阐述 等。 判 [ 关键词 ] 量刑程序 ; 独立性 ; 附性 ; 依 模式选择 [ 中图分类号 ] F 1 [ D 63 文献 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 63—0 1 (0 2 0 — 0 l一 4 17 7 2 2 1 ) 1 0 1 0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关 键词 量刑 定 罪 程序 正 义 量刑程 序 中图分类号 : 90 D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909 ( 0)632O 10—522 90.8.l 0 0
随着公民公正、 人权保障等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刑事庭 审方式 性 , 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隐秘 的量刑过程所做出的裁量结果, 必然 改革的不断深入, 量刑 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要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 使 公 众对 正义 产 生 怀 疑 。 刑的适 当性, 必须依法办事 , 这是现代法 治国家对刑事 审判的基本要 最后 , 刑 的 非 程序 化 某 种 程 度上 导 致 诉 讼 资源 的 浪 费 , 我 国 量 在 求。量刑作为一项重要 的刑事司法活动 , 追求公正是其根本 目标 , 准 量刑公正 问题十分突出的的情况下, 应当首先考虑公正的问题 , 没有 确定性、适当量刑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在我国现有 的刑事诉讼架构 公正何谈效益。 非程序化 的量刑结果可接受性低 , 甚至双方当事人都 下, 构建我国特有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其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个 有意见 , 导致上诉、 上访不断, 案结了事却了不 了, 严重影响了司法权 方面: 威。 首先 , 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并不违反现行刑诉之精神。 定罪与量刑 从以上弊端看 出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审判制度发展 完善 庭审分离法律无明文规定 , 但法律亦无必须合一的规定,法无 明文禁 的必 然 , “ 主要 体 现 在 : 止 皆自由” 。实践中, 法庭调查、 辩论主要是 围绕定罪量刑展开的, 是 首先 , 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是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 , 现代法 否合一或分离无强行要求 , 即使合一定罪量刑也有先后 问题, 能未 治的标志就是“ 不 程序之 治” 依法定程序得出的量刑结果, 。 主体才能感 定性就量刑。 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 , 客观上更能促进人权保障和对 到公正, 才会对量刑结果认可、 服从 、 尊重。 只有程序正当才 能保证裁 自由裁量权 的制约, 能体现法治的精髓, 更 实现 司法公正。 判结果的权威性与正 当性, 只有公正独立 的量刑程序才能够确保诉讼 其次, 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民法院“ 人 二五” 改革纲要明确 各方参与裁判过程 以及对裁判结果施加影响, 并保障当事人人格尊严 要研究制定关于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 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 和意志 自由得到尊重, 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可判决结果的正当 序, 因此, 我国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模式 , 是符合中国现实的相 性 。 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并非照搬 国外。 当然, 建立相对独立 的量刑程序 , 其次 , 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保 障” “ 入 也需要对现有刑诉制度做相应的改革, 如量刑听证、 量刑调查等。 宪与量刑理念的重塑, 要求 以人权理念构建程序 , 塑造程序参与、 辩 最后, 公民权利意识强化, 程序 正义理念深入人心 。量刑公正观 论、 昕证等概念。鉴于此 , 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必须坚持三原 念 的确立和对量刑公正的程序保障的重视, 推动确立量刑程序的相对 则 : 独立 , 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 , 奠定了理论基石和现实基础。 1量刑公开原则 。 . 程序公开是当事人 的一项基本权利, 使量刑形 近年司法体制改革 中出现的量刑建议制度 、 量刑答辩举措 、 相关证据 成过程透明, 以量刑公开促量刑公正, 是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 的首 规则的逐步落实与完善, 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的保障。 这从一个侧面 要 原 则 。 反映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 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已开始 2 量刑质辩原则。 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 . 保 增强量刑过程的参 了创设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初步探 索。 与性、 对抗性、 论辩性, 形成各方主体参与量刑 , 是量刑程序化 的重要 量刑程序从字面上 ,可 以简单理解为用法律对量刑过程加 以规 目标 和 原 则 。 范, 使之规范化、 程式化 。但是就量刑过程来看 , 法律无明文规定, 决 3 程序保障原则 。 . 程序设计是保障公正目标的实现 , 保持动态量 策过程主要的庭下, 暗箱操作” 是“ 的产物, 凸显我 国量刑存在的弊 刑程序的高效运作 , 这 得出正当合理的量刑结果, 是检验刑事审判质量 端: 的重 要 标准 之 一 。 其一, 量刑 法律 规 制不 健 全 , 化执 法 者对 量 刑 重要 性 、 殊 性和 淡 特 量 刑 的重 要 性 、 特殊 性和 复 杂 性使 量 刑 公正 问题 日益 凸现 出来 , 复杂性 的认识。量刑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最后评价行 为人罪行大 小和 要解决量刑不公、 不均衡、 裁判不权威的问题, 仅凭量刑实体法是不可 责任轻重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 能实现 的, 通过程序 设置来实现成为必然趋势 。 我国量刑问题非程序 这个意义上, 量刑是比定罪更重要 的司法过程。定罪是定性 问题, 量 化 的现状应当引起我们重视 , 在刑事审判 改革中应当使量刑程序化 , 刑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定量分析 , 量刑本身的复杂性, 要求从实体法上 并通过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量刑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只有通 过对量 继续追求量刑情节具体化 、 量刑标准统一化、 量刑方法科学化; 从程序 刑从程序上进行整体改造 , 将量刑有效的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的监 上规范量刑, 增加透明度 , 强调量刑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督之下 , 增强司法的透 明度, 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 , 最大限度的实现司 其二, 从程序价值角度看。 量刑的非程序化弊端, 主要有以下几个 法的社会功能, 有效的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 极性 , 增强审判人员的责 方面: 首先, 量刑的非程序化加剧了“ 重定罪, 轻量刑” 的错误认识、 庭 任感 , 提升司法公信度, 能最终实现量刑的正义 以及刑事司法正义。 才 审对量刑 的不重视, 决策过程的不公开导致量刑过程仅为法官个人决 断, 认为在法定刑幅度内就不存在问题, 定罪准确 , 量刑轻一点重一点 参考文献: 【】 麦高伟. 国刑事司法程序. lI 英】 英 法律出版社 .0 3 20. 无所谓。其次, 法官在量刑上 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 , 我国实体 f】 2陈挺. 量刑程序初探一以独立量刑程序为 中心 . 优秀硕博论文 法在刑法裁量上 的规定弹性 比较大, 采用粗放型的模式 , 赋予了法 官 【】 3彭海青 . 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0 5 20 . 相当大的 自由裁量全, 而量刑过程主要是庭下评议时做 出的, 不透明、 【 罗尔斯 . 4 】 何怀宏译. 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 8 18 . 不公开 , 这从根本上无法保证量刑的公正。 【】 5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 北京大学 出版社. 97 19 . 【】日】 61 谷口安平. 程序 的正义与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6 19 第三, 量刑 的非程序化导致当事人的权力被消弱, 刑事诉讼强调 f】 7宋英辉. 刑事诉讼 原理 . 法律出版社.0 4 20 . 人权保障, 特别是被告人人权保 障的问题, 非程序化导致量刑结果司 【】 8余剑. 量刑公正之程序保障探讨. 人民司法 .0 4 20 . 法权威性不高。 另外就是经法定程序 的裁判结果, 增强公众 的可接 受 [] 9樊崇义 . 诉讼原理 法律 出版社 .0 3 20.

论刑事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

论刑事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
迫 切 需要加 以探讨 和解 决 。

又讨 论量刑 问题 , 往往会 给被告 人带来是 否认罪 与要求 从轻处 罚
方面 的困扰 , 因为 被告人不 可能既主 张 自己无罪又 同时主 张 自己

定罪 程序 与量刑 程序 的分 离的必要 性
量刑 , 作为刑 事诉 讼 的最终体 现 , 是刑事 审判活 动对犯 罪 对所犯罪 行有悔 改表现 , 而影响被 告人有 效地行 使各项诉 讼权 也 从 人 的最终着 力点 , 刑适 当与否较之 定罪更 能充分体现 刑法惩 罚 量
定罪程序 量刑程序 分离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 1-6 - 】 0 .5 22 0 )2 140 2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6 D 2. 2
定 罪 与量刑 是刑 事诉 讼 中两个重 要 的组成部 分 。我 国属大 大 程度上避 免法 官在 内心 对被 告人产 生不 利的 预断和 偏见 。 陆 法系 国家 , 传统 上认为 定罪 与量刑 在程序 是 不分 的。 在刑 法
序 , 诉机 关和被 告人在 庭审 中发表 意见 和提供 证据 , 往往 围 公 也

中, 被告人 及被害 人都可 以充 分发表 意见 , 了解对 被告人 量刑 的
绕着被 告人 有无 犯罪 、 重罪轻 等方 面 , 罪 对具 体的量 刑幅度 不作 过程 及考 量因素 。经过 充分 、 致 的程 序再 作 出裁判 , 利于被 细 有 为重点 发表意见 或者往 往不 发表意见 , 再加上我 国地域 间存 在较 告人 服判 息诉 , 害人 也会认 可法 院的判 决 。 被 量刑程 序 的改革短
大差异 , 各地法 官素 质也 不一 , 些情况 都在法 律规 定的空 间 内 这 期 内可能增 加开庭 的次 数 , 但从 减少上 诉 、 彻底 解决 纠纷 的效果

量刑程序独立化改革论纲

量刑程序独立化改革论纲
刑事诉 讼 的影 响至 关重 要 , 量刑 正义 与 否 , 系 到整 关
刑 ” 法官对 量 刑和定 罪 进行 “ 绑 式 ” , 捆 的庭 审 , 法 在 庭 调查 和法 庭 辩 论 中不 分 彼 此 , 靠 合 议 庭 的 “ 只 估 堆式” 量刑 , 刑显 得 粗 糙 、 糊 。这 种 不透 明 的量 量 模
过 程 中来 , 保证 被 害 人 量 刑权 诉 讼 权 利 的实 现 。其 次, 以平 等 为前 提 的程序 机制 , 当事人 提供 了交 涉 为 的方式 和途 径 , 形成 了 一种 良性 的互 动 、 话 机 制 , 对 以使判 决能 被各 方 认 同 和接 受 。第 三 , 序 活 动 是 程
2 0
山西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4卷
建独 立 的量刑 程 序规 范 裁 量 权 , 量 刑 纳 入 法庭 审 将
理程 序是 响应 中央 司法 改 革 项 目的 重要 举 措 , 改变
[ 关键词 ] 量刑程序 ; 量刑参与 ; 量刑制约
[ 图分 类 号 ]D 2 .3 [ 献标 识码 ]A [ 中 9 4 1 文 文章 编号 ]17 62—10 (0 1 0 0 1 0 50 2 1 )3— 0 9— 3
从 21 0 0年 1 0月 1日起 , 国法 院开 始 推 行 量 全
刑 以及 我 国 的判决 书 对 量 刑 理 由的 陈述 过 于 粗 糙 ,
个刑事诉讼程序 的整体价值 。 目前 , 国对量刑 的 我
重 视程 度 逐步 提 高 , 对量 刑程 序 的重视 似乎 不 够 , 但 其 突 出表 现是 : 相对 独 立 的量 刑 程 序 在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罪 尚不 确定 的情 况 下 , 求 对 量 刑 问题 举 证 和 发 要 表 意见 , 反先 定罪 再 定量 的逻 辑规 律 , 违 辩护 人仍 然 可能 陷入 一边 作无 罪 辩 护 , 边 作 轻 罪 辩 护 的两 难 一 中 。所 以构建 独立 的量 刑程 序 对于 实现 程序 正义 意 义重 大 , 先 , 首 有利 于 控辩 双方 有效 的参 与 到量刑 的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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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刑程序 改革 问题 成 为 当下 刑事 司法 改 革 的热
点 之一 。然而综 观 当前 的研 究 , 以发 现 , 然各 界 可 虽
1 有助 于实现 量刑 的适 当性 . 在 刑事 审判过 程 中 , 旨在解 决 被告人 刑罚适 用 问
量刑 活动相对分 离。在将量刑活动纳入 法庭审理 程序 时, 当注意处理好量刑建议 与量刑 裁量权之 间的关系。 应
【 键 词】 关 量刑程序
定罪程序
“ 二分” 模式
相对独立
量刑建议
【 中图分类号 】 F 1 . D 7 82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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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量 刑程序 的重 要性不 存在任 何 争议 , 是在 如何 题 的量 刑程序 能够 使 法 官充 分 听 取控 辩 双 方及 其 他 但 构 建量 刑 程 序 问题 上 却存 在 重 大分 歧—— 学 术界 多 与量刑 有关 主体 ( 如被 害 人及 其 近 亲属 、 告 人所 在 被
的均衡性。正 当、 公开的量刑程序是现代国家维护人 积极影 响 , 护 己方利 益 。 维
权 尤其 是被告 人合 法权益 、 防止 国家权力尤 其是 量刑 此 是现 代法 治 国家 的一项 重要 标志 。
面:
( ) 我 国现 有 的制 度 条 件 下 , 量刑 与 定 罪 二 在 将
合 理 的量刑程 序 可 以保 障被 告 人 充分 有 效 地行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意义和实现路径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意义和实现路径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意义和实现路径研究作者:向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摘要: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为从制度层面实现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原则,也是对我国现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完善和发展。

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我们应当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和意义进行界定,并以优化职权配置为抓手,采取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制度、贯彻公开审理、等措施实现法庭审理实质化。

关键词:审判中心;概念;意义;实现路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09-03作者简介:向佳(1991-),女,汉族,四川遂宁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正确理解并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增进共识、齐心协力,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理论界常说的“审判中心主义”,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关系中,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审判程序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

[1]“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概念并非舶来品,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不断发展中产生的对应“侦查中心主义”而使用的特有产物。

究其原因在于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与否、责任大小的中心阶段。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 ) 一 量刑 建议 权 的性 质及
与 审判权 的 关 系。量刑 建议 是

个 备 受争 议 的话 题 , 观 点 有
认 为 , 诉 人 提 出量 刑 建 议 是 公
《 海检 察》 2 1 第 2期 青 0 1年
1 7
青海检察 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
材料 以及 对刑 法 的理 解所提 出的主张 ,与法 官考 虑控辩 双 方意见 和全 案量刑 材料 得 出 的
促使法院审慎量刑 , 从而避免
法 官量刑 权 的滥 用或 误用 。二 是 量 刑 建 议 作 为 一 种 诉 讼 主
张 , 民 法 院 是 否 采 纳 , 官 人 法
题 的理解 与适 用谈 几 点 意见 。

享有裁 量权 , 因此 , 察 机 关 检 量刑 建议 必 须合 理合 法 。三 是 正 确 认 识 量 刑 建 议 与 法 院 量
二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 ,将建议书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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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公诉人而言, 无论是
“ 提重 判 ” 是 “ 提轻判 ” 意味着 量 刑建 轻 还 重 都
书一并 移送到人 民法 院 。三 是在 法庭 审 理 阶
段,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发表量刑建议 。 为了规
议未被法院采纳 , 由此可能引起检、 法两家的
矛 盾 ,有 时还 可能 因 出现 抗诉 而引起 二 审或
范提起量刑建议 的方式 ,程序意见》 《 规定 , 一
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 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同时 , , 也规定可 以在公
诉 意见 书 中提 出 ,这 主要 取决 于量 刑情 节是

法律知识四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法律知识四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四)为什么被害人应当充分参与量刑决策过程呢?按照前面的分析,被害人只有充分参与量刑的决策过程,才可以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除此以外,被害人的充分参与还具有另外两个重要的理由。

首先,在量刑过程中,被害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公诉人既无法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更无法充分体现其自由意志。

这是因为,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公诉人要承担一定的客观义务,提出公诉的目标是追求公正、适当的刑事处罚,并且要在法律X围内行使公诉权,而不可能一味地要求法院科处重刑,更不可能为促使法院处以重刑而不择手段。

比如说,公诉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即可以要求法院从重量刑,也可以明确建议法院从轻量刑;既可以要求法院判处重刑直至死刑,也可以要求法院适用缓刑、定罪免刑等非监禁刑。

相反,被害人为实现个人的诉讼利益,特别是为了实现原始的复仇欲望,经常会单方面强调那些从重量刑的情节,甚至提出不切实际的从重量刑意见。

这与秉持公正、客观立场的公诉人经常会发生诉讼立场和观点的分歧。

正因为如此,代表国家利益和法律利益的公诉人,在量刑听证程序中不可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也不可能始终发表与被害人一致的量刑意见。

为使法院获得较为全面的量刑信息,被害人有必要独立地参与量刑听证程序,独立地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和量刑情节,并对法院的量刑裁决施加本方的影响。

其次,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可以保证法官获得新的量刑信息。

一般而言,公诉人在量刑过程中会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强调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时也会指出诸如被告人的行为后果、认罪态度、犯罪前科等方面的情节;被告人则会更多地强调诸如自首、立功、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情节,以说服法院尽量从轻量刑。

但是,对于被害人所受到的犯罪侵害后果、犯罪对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等问题,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被告人都不可能给予全面、客观的反映。

只有允许被害人亲自参与量刑过程,有机会当面陈述这方面的事实和信息,法官才有可能将这些信息纳入量刑根据之中。

我国独立式量刑程序的构建

我国独立式量刑程序的构建

量刑程序提供 了一定的参考。文章从程序的启动、 参与的主体等方面分析 , 出了我 国独立式量刑 提
程 序 的具 体构 建 。
[ 关键 词 ] 独 立式 ; 量刑 程序 ; 程序 构 建
[ 中图分类号]D 6 3 [ F 1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5 0 2 1 )4 06 0 6 2 10 (0 1 0 — 09— 3

重要 内容 : 即研究 制定 关于犯 罪 的量刑 指导 意见 ,
的, 合议庭对被告人 的量刑 问题进行评 议 , 评议后 , 通 常是 经过 表决 由审判 庭 作 出具 体 的判 决 , 被 告 对 人的定罪与量刑是一同作 出的。但是有一部分案件
则要 交 由审判 委 员会 讨 论 决 定 最 终 定 罪 量 刑 结果 。 审判 委 员会作 出决定 后 , 由审判 庭 就 定 罪 与 量 刑 问 题一 并 形成 判决 并 宣 判 。法 院作 出有 罪 判 决 , 量 裁
处被告人刑罚 。20 0 3年 3月 2 日《 4 新华 日报 》 报 道, 江苏 省无锡 市 滨 湖 区人 民法 院 在开 庭 审 理 案件
中试 行 “ 量刑辩 论 ” 检察 官 和 律师 分别 对 被 告人 的 ,
事实证据。在法庭辩论中 , 控辩双方 可以就定罪和
量 刑 问题 发 表 意 见 并 辩 论 。 如 果 被 告 人 不 承 认 犯 罪 , 控辩交 锋 的焦 点就 是被 告人 是否 有罪 , 么也 则 那 就 不会 出现 控辩 双方 对有 关量 刑 的事 实进 行辩论 的 场 景 。在评 议 和表决 之前 没有 关 于量刑 问题 的专 门 听证 。法庭 审理 后 , 议 是 在 不公 开 的状 态 下 进 行 评
第2 4卷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者:阿依波·达因别克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之承担责任。

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阶段,应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家长及时介入,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圆桌审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同时照顾被害人及家属的感情,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笔者看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可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层面由《刑法》加以规制,程序层面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制,本文从程序层面,研究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回答为什么要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问题,再按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讨论在立案侦查阶段、起诉审判阶段、执行阶段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二、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逻辑起点在中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相比过去更多了吗?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以及案件统计方面的不完备,目前尚缺乏相关权威统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发达的媒体资讯让我们获知了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至少从主观感知上,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更多了。

在客观上,随着营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成长发育比过去明显提前,并且伴随着信息爆炸,未成年人得以更早地获知更多信息,其中一些有害信息难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诱使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些因素为“目前我们面临更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假设提供了一定依据。

综合来看,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的缺失联系密切,而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社会割裂及其“后遗症”,是这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是政府和社会抽身事外,把犯罪的后果完全抛给未成年人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

论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以《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点

论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以《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点

量刑 程 序 则 是对 法 院 的具 体 量 刑工 作 提 出 了相
应的 规范措 施 ,意 见》 3 6条 规定 了人 民法 院在审 《 第 - 判 『该 如何 指 导案 件量刑 T作 的进 行 。 f 1 在法 庭调查 过
程 巾 , 以根据 案 件具 体 情 况 先调 查 犯 罪事 实 , 调 可 后
法庭 的审理 认 定 , 告 是不 构 成 犯罪 的 . 就 不存 在 被 也
量刑 的 问题 , 罪 错 误势 必 导 致量 刷 错 误 , 且定 罪 定 并 错误 无论 颠倒 罪与非 罪 还是混 淆此 罪与 彼罪 , 比量 远 刑错误 的后 果 严重 , 因此传 统 的刑法理 论 突 出了定 也 罪 的重要地 位 . 立法 上 的程序设 计 也是 同绕定 罪 而制 定 的 2 量 刑则 完全 成 为 了法官 的 “ , 办公 室 作业 ” 的 式 “ 暗箱 操作 ” 没 有控 辩双 方 的有效 参与 。 ,
论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
以《 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 人 试行 ) 为基 点 》
张 虎 威
摘 要 : 刑 程 序 是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不可 或 缺 的组 成 部 分 , 刑 程 序 在 我 国的 确 立 是 司 法公 开 、 正 的 具 体 体 现 , 志 着我 量 量 公 标
国 法治 水 平 在 向 高 处 迈进 , 司l 实践 和被 告人 的权 利 保 障将 会 产 生 深远 影 响 对 法 关键词 : 量刑 ; 刑程 序 ; 序 公 开 ; 序 价 值 量 程 程 中图 分 类 号 :I9 (4 )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9( ( 0) 3 0 5 { 1 7 1 9 2) I -0 5 一 1 1 2

(三)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三)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三)这两位德国学者都强调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模式对于律师最后陈述或总结辩论的负面影响。

这无疑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然而,这种审判模式对辩护的消极影响又何止限于律师的最后陈述呢?假如被告人当庭做出了无罪辩护,那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都将面临一种困境:在法庭审理的一开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要做出一种关键的判断:要么选择无罪辩护,要么选择有罪辩护,两种既不能融合,也不能得到兼顾。

与大陆法国家的情况相同,中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也同样会给被告人带来这样的困境。

那些选择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辩护人经常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诉讼境地:被告人如果做出了无罪辩护,强调本案“证据不足”或者自己“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就只能按照这一口径进行诉讼活动,而根本不可能在法庭调查中再提出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不可能在法庭辩论阶段再来论证“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必要性”。

否则,被告人、辩护人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后面所作的有罪辩护意见就会对前面的无罪辩护观点形成一种否定效果。

于是,辩护律师在选择辩护方向时经常存在一种“熊掌和鱼不得兼得”的无奈心理:如果做出无罪辩护,就意味着在法庭上根本没有机会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果充分指出那些旨在说明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就只能跟无罪辩护无缘了。

在近期发生的许霆案件中,控辩双方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双方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只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而根本无法顾及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而量刑问题恰恰是该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原因之一。

[26]对于那些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在法庭上只求获得“宽大处理”的被告人而言,请求法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裁决结果,几乎成为他们所要致力实现的最重要目标。

但是,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仍然是以审查定罪问题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这些程序既对定罪问题做出了简单化的处理,也没有对量刑问题建立专门的听证程序。

起诉书记载被告人前科信息的多层检视

起诉书记载被告人前科信息的多层检视
检视一:起诉书中记录前科信息的背景、 现状及功能
(一)我国起诉书记载前科信息的历史概览 法律文书,古已有之。由于我国古代没有专门 的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控审不分、行政权与司 法权合一,当时的起诉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开始审 理案件的缘由,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起诉书问 题。②清朝末年,我国才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 书。清末政府通过修律大量借鉴了海外的法律文 书体例和制作实践。其中,起诉书的制作一段时间 内亦参考了日本法律的做法。建国后至 1979 年期 间,由于立法缺失、法制不统一,检察文书也呈现 出“适用依据多立足于政策、文书措辞激烈与情绪 化、违背中立性原则”等不规范、不合理的诸多现 象。195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称检察署)制 定了第一批法律文书格式,初步对法律文书进行 了规范化治理,但此后较长时间由于特定历史原 因,导致法制建设出现严重破坏,刑事追诉更是出 现随意性、无序性等反法治现象。1978 年,检察机 关恢复重建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制定了《批捕、 起诉用的法律文书格式》。1996 年 12 月,最高检公 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2002 年、2013 年,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正,最高检 先后组织重新编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 书格式(样本)》。上述权威样本中,对被告人曾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均要求在起诉书中列明。 尽管如此,实践中记载的前科信息更是多种多样, 远不止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此,其中一种合 理解释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
② 参见陈光中: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162~181 页。 ③ 参见张保生、常林: 《中国证据法治发展的轨迹 1978—201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版,第 2 页。 ④ 比如,据法制史记载,存在古代被告人带枷锁示众、在衣服上写“囚”字,甚至在被告人脸上刺字等现象。 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陈国庆主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659 页。

我国量刑程序建构论文

我国量刑程序建构论文

浅论我国量刑程序的建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0-0025-01摘要:结合各级法院实践以及学界的观点,此文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按照适用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标准式量刑程序、集中式量刑程序与隔离式量刑程序分别予以介绍。

另外,为使量刑程序能积极发挥其效益,笔者会提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建议,以形成完整的量刑程序体系。

关键词:量刑程序自由裁量权隔离式量刑程序量刑建议权一、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必要性审判公开原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公开整个审判程序的要求,而且在《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量刑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应该遵守此原则予以公开进行。

而量刑与定罪分离则可使专门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年龄等都在庭审中予以公示和调查,在各方参与下的质证涉及的证据才可以作为量刑裁判的依据,而且裁判中要有量刑理由的说明,此种模式将量刑程序完全公开,符合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可行性部分西方法学界研究人员的初步结论证明,陪审团制度并非是导致两段式审判制度出现的唯一原因,促使这种两段式审判存续的更深刻的理由是现代刑罚理论所倡导的再定罪与量刑问题上所做的不同考量。

这说明陪审团等制度,只是定罪与量刑分离模式在西方国家参在的特殊表现形式,并不是此种模式的标志性制度。

在其他国家或社会形态下可以有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

从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我国早期基层法院自下而上的量刑程序改革可知,我国具有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建立的土壤与基础。

二、初步确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一)标准化量刑程序标准化量刑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试验的基础上最先确立的,其适用于采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论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为分析进路

论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为分析进路
基金项 目: 2 0 1 1 年度 山西省检察理论研 究项 目“ 减刑 、 假释的检察监督 ” ( S X 2 0 1 1 B 1 O ) 的阶段成果。

1 5 2・
明责任分配一般原理 , 因此笔者更为赞 同后者 的观点 。 在理解证 明责任涵义 的基础上 , 可以将刑事证 明责任界 定为 : 刑事证 明责任 是指 在法 院审 理过 程 中, 由控辩双方 承 担的提出证据证 明 自己主张 的责任 , 如果不能提 出证据 或提
明责
基础 的证明责任分 配机制是基于定罪需要而设 立的 , 不 当然
适用于量刑程序 , 刑事诉讼法也未就量刑证 明责任如何分配
任是指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 的一方提 出证据 、 论证所主张的待 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 日 , ) 两位学者界定证 明责任有共
给予 明确规定 , 学界围绕证 明责任的理论探讨也基本是 以定
推定失去 了基础地位 , 为保障量刑信 息的全面性和 准确性 , 应对量刑事实证 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量刑事 实应 遵循
“ 谁主张 , 谁举证” 的证 明责任分配规则 , 公 诉方就支持其量刑建议的不利于被 告人 的量刑事实承担 证明责任 ; 被告
方就支持 其量刑意见的对其有利的量刑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被 害人补充量刑 事实并提 出不 同于公诉方的量刑 主张 的, 亦应承担证明责任 ; 审判 法官有查证的职责 , 但其 目的是为获取 准确全 面的量刑信息 , 法官不承担量刑事实的证
罪为研究对象 , 从量刑角度观察的甚少。 “ 两高 三部” 《 关 于规范 量刑程序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试
通性 。就证明责任的主体而言 , 两位学者都认为是诉讼当事
方或提 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 ;就证 明责任的内容而言 , 都 认为包括提出证据并论证所主张的事实 , 并在举证不能或达 不到法定 的证明标准时承担败诉风险。 由于后一学者对证 明 责任 的界定更加强调其 义务主体为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的一 方, 否认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 符合 “ 谁主张, 谁举证 ” 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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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二)这一问题即便在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也会继续存在。

其实,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分离,只不过为法院通过专门程序调查量刑信息提供了一种可能,法院可以获得较为全面的量刑信息。

但是,假如没有公诉方、被害方、被告人的共同参与,法院对量刑信息的调查核实仍然是秘密的、非正式的和带有暗箱操作色彩的,这种量刑过程也仍然难以改变原有的行政决策模式。

这显然说明,量刑程序的改革在完成独立化的目标之后,还不应故步自封,而应继续完成诉讼化的使命,从而真正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

所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是指量刑程序在与定罪程序实现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吸收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的共同参与,允许各方提出本方的量刑建议,提交各自的量刑证据,强调各自的量刑情节,并就量刑的事实信息和量刑方案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从而对法官的量刑裁决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

从量刑程序转型的角度来看,量刑程序诉讼化的实质在于以“诉权制约模式”取代现行的“行政审批模式”,以法庭上的参与、协商、对话和辩论方式替代现行的“办公室作业”方式,使得量刑过程真正贯彻公开、透明和参与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通过改革探索,已经对量刑程序的诉讼化做出了一些新的探索。

略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几乎所有量刑方面的改革要取得成功,都会引入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不同程度的诉讼参与,从而达到公开化、透明化和两造对抗化的积极效果。

如果对这些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总结,我们不难发现量刑程序的诉讼化实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由之路。

早在1999年,一些基层检察院就开始授权“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辩护意见的机会。

[11]时至今日,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国围得到了广泛的试点,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

最初,一些检察机关只是向法庭全面提出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以此表明公诉人要求从严或者从宽处罚被告人的意向。

后来,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越来越明确,既提出了建议适用的刑法幅度,又提出了要求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具体理由。

从各地试验的情况来看,公诉人所提出的大多数量刑建议都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12]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为控辩双方共同参与量刑决策过程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

公诉人一旦当庭提出所建议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法庭就不可能不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再加上公诉方在提出量刑意见的同时,一般会明确提出需要法庭考虑的各项量刑情节,并对其量刑建议的理由加以论证,这就使得大量具体的量刑信息出现在法庭上,成为法庭辩论的核心问题,也成为法庭需要加以审查和作出裁决的事项。

一些基层法院甚至为此确立了“量刑答辩制度”,使得量刑权被分解为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权、辩护方的量刑请求权以及法官的量刑决定权,法院在法庭辩论阶段专门增设了一个“量刑答辩程序”,以此作为合议庭评议的前置程序,法官需组织双方针对量刑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充分的辩论。

[13]量刑答辩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两个值得注意的效果:一是法院的当庭宣判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14]二是法院针对量刑建议和双方量刑答辩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评判,从而加强了判决书在量刑环节上的说理性。

[15]量刑建议和量刑答辩制度的试行,作为自生自发的司法改革举措,尽管在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还面临着一些争议,却为我们研究量刑程序的诉讼化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事实。

那么,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改革究竟有哪些积极效果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按照诉讼形态建立的量刑程序,由于可以确保所有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充分地、有效地参与到量刑的决策过程中,不仅对量刑结果发表各自的意见,充分阐明本方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而且还可以对对方的量刑观点进行反驳和辩论。

这就使得诉讼各方都可以获得积极影响法院量刑结果的机会,使得量刑过程具有多方协商、相互论辩和理性说服的性质,这与那种法官秘密主导量刑过程、独自完成量刑决策的做法相比,显然更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而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来看,诉讼化的量刑程序具有一些更为明显的优势。

首先,相对于法官独自操纵量刑过程的传统方式而言,两造对抗式的量刑程序更能保证法官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量刑理由,各种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可能被当庭全面提出,这可以避免过去法官仅仅通过阅卷以及庭外调查核实公诉方提出的量刑信息的做法,大大增加了量刑信息的全面性。

其次,相对于法官以“办公室作业”方式进行量刑决策的做法而言,诉讼各方同时参与量刑听证的做法,可以确保量刑信息受到来自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避免法官随意地采纳那些未经验证的虚假证据,以至于做出错误的量刑裁决。

再次,相对于过去主要依靠法院部行政审批机制来限制法官裁量权的做法来说,公开化、透明化的量刑听证程序更能遏制法官的私欲膨胀,降低法官利用量刑权进行权力寻租的几率。

目前,社会各界已经普遍意识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消极影响。

然而,无论是政治家、立法决策者还是司法界人士,都似乎过于迷信“垂直监督”和“层层审批”的效果。

但在量刑决策问题上,无论是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还是上级法院的法官,几乎都是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进行决策的,他们的行政审批所依据的事实信息完全来自承办法官。

甚至相对于已经熟读案卷笔录、对量刑情节进行过调查核实工作的承办法官而言,这些行政审批者在把握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方面更不具有任何优势。

其实,正如解决政治腐败的必由之路是实行政治而不是叠床架屋地建立所谓“权力监督机构”一样,解决法官在量刑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必由之路也是通过诉权的行使来有效地制约裁判权。

只有如此,量刑裁决才可以建立在诉讼各方提供的完整事实信息的基础上,四、公诉权涵的必要延伸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量刑制度改革,为我们重新研究公诉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特别是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所引发的量刑答辩程序的推行,显示出公诉权已经超越固有的“定罪请求权”问题,而逐步延伸出“量刑建议权”的含义。

而这种公诉权涵的延伸,显然又成为量刑程序独立性和诉讼化的理论基础。

按照现行的公诉制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其实是一种定罪申请书,公诉的主要使命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说服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

原则上,只要法院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并据此作出有罪裁决,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即告成功。

对于那些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来说,只要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问题上不发生什么变故的话,对于法院究竟如何量刑的问题,他一般是在所不问的。

当然,有的检察官在公诉意见中也会指出某些量刑情节,并就辩护方提出的诸如自首、立功、认罪态度等问题进行辩论,但这通常被视为附带的公诉活动。

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加以量刑,并且不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会就量刑问题提出抗诉。

由于检察机关不会就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整个量刑程序也就成为法官独自裁断的过程,而无法具有基本的公开性和两造对抗性。

法官在对量刑问题“不告而理”之后,既无法对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信息进行全面的调查,也无法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有针对性的辩论。

在这种控辩双方都无法参与的秘密审查过程中,法官对量刑信息的获取、审查和采纳都是独自完成的,他们所获取的信息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很难得到保证,各种法外因素干预、影响法官量刑结果的情况很容易发生,个别法官利用量刑上的独断权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也难以禁绝。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对量刑请求权的放弃,还造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对量刑问题做出有效的辩护。

其实,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也更没有辩护。

只有存在明确的指控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否则,在法官“不告而理”的情况下,辩护方所面对的将是一个不明确的量刑主,甚至就连辩护的对象都不存在。

再加上法庭不会就量刑问题组织专门的听证或者答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从获知法庭将来采纳的量刑证据,无法了解法庭可能适用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也当然难以就此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推行了量刑建议制度。

从各地试行量刑建议的情况来看,量刑建议一般由出庭的检察官在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明确提出,但在那些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按照“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进行审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议也可能由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

[16]为给自己的公诉工作留有余地,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大都没有精确到具体的刑期,而顶多是较之法定刑更为细化的量刑幅度。

当然,对于那些量刑情节较为明确的案件,检察机关也有可能提出非常具体的量刑意见,如对被告人适用死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17]为支持自己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往往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量刑的具体理由,特别会提出各种具体的量刑情节。

针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和量刑理由,辩护方在进行必要防御准备的情况下,当庭进行专门的量刑答辩,这通常会引发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若干轮的法庭辩论。

在有些地方的改革试验中,法院还允许辩护方也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从而使法庭同时面对两份迥然不同的“量刑建议”。

而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深入推进,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吸收被害方参与量刑答辩、当庭提出本方量刑意见的改革动向。

[18]当然,由于受现行审判程序的限制,绝大多数地方的改革试验都只是给予诉讼各方就量刑建议和量刑情节进行辩论的机会,而没有引入英美的量刑前调查和宣读调查报告制度。

不过,在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审判中,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通过完善“圆桌审判”制度,已经开始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引入到少年司法程序之中。

这使得少年法庭可以对被告人的前科劣迹、犯罪原因、家庭环境、社会关系、学校教育等个体情况进行较为充分的调查,甚至对适用缓刑的风险、被告人重新犯罪的可能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并当庭听取诉讼各方的辩论意见。

[19]少年司法程序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引入方面显然走在普通审判程序的前面。

最后,法院在听取诉讼各方的量刑意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并对是否采纳量刑建议问题提供具体的裁判理由,检察机关根据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及其量刑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决定是否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按照检察理论界人士的看法,量刑建议制度的最大意义是“完善了公诉权、扩展了辩护权、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20]。

检察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对法官的量刑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法官慎重对待量刑问题,就量刑裁决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减少司法不公、徇私舞弊问题的出现。

[21]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将量刑公正问题纳入公诉的目标之中,根据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来决定抗诉权的行使,这有助于推动公诉权的公正实现。

[22]与量刑建议相伴而生的量刑答辩程序的设立,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针对性地发表量刑意见,并对公诉方的量刑意见和量刑理由作出有针对性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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