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非比例再保险
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则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对于赔款的分摊情况如下: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 接受公司分摊赔款
A
400
200
200
B
100
100
000
总计
1800
800
1000
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假定为限位限额的两倍,则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的赔款分摊情况如下:
危险单位
四、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款分摊计算
一个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 了赔付金额最高为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则对应不同的年度保费收入和赔款金额,分出公 司和分入公司的分摊赔款金额为:
年度保费收入 年度赔款额 赔付率 分出公司分摊赔款额 分入公司分摊赔款额
第三章 非比例再保险
本章目 录
第一节 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及组合运用 第三节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一、非比例再保险概述
(一)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
•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的分保方式。与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 划分双方责任不同,在这种分保方式中,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保险责任与保险金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 系,因此称其为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假设现有一份超过200万元后的1000万元的火灾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现有一次火灾事故造成了三个危险单
位损失,损失金额,分出公司自负情况和接受公司分摊情况如下:
事故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 接受公司分摊赔款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条款
• 注:最低佣金率通常被用作期初预收分保 佣金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计算的分保佣 金是预收的最低分保佣金,年终时需根据 实际赔付率相对应的佣金率进行调整。
• 如果实际佣金率高于最低佣金率,则接受 公司要将分保佣金的差额支付给分出公。 但是,不管赔付率如何高,接受公司都要 支付最低分保佣金。
• 例3,一成数分保合同规定,赔付率为65% 或65%以上,最低佣金率为30%,赔付率每 降低1%,佣金率可提高0.5%,当赔付率下 降到45%或45%以下时,最高佣金率为40%。 某年年初按最低佣金率30%预收分保佣金 300000元(分保费收入1000000元)假定如 下: • 1)若年终结算时,发生赔款700000元,则 该年度分保佣金是多少,应作何调整?
1 2 3 4 5 6
-10000 +5000 -3000 +6000 +4000 -2000
-10000 -5000 -8000 -2000 +2000 -2000
0 0 0 0 200 0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条款
一、业务类条款 二、定义类条款 三、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四、其他条款
10
(一)承保条款
• (一)最后赔款净额条款
• 最后赔款净额是指赔案全部应付赔款和应收款项已处理完 毕后的最终赔款净额。 • 计算公式: • 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减去足以减少分出公司赔款的各 种金额,如损余、向第三者的追回款以及其他再保险的摊 回赔款。无论其是否实际收回皆应抵充。 • 赔款的顶层:top of the loss pile • 收回的款项应首先抵充这一部分,然后才是接受公司的责 任额,最后是分出公司的自负额。
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填写编号]本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填写日期] 订立:再保险分出人:名称:[填写分出人名称]地址:[填写分出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分出人法定代表人]再保险接受人:名称:[填写接受人名称]地址:[填写接受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接受人法定代表人]1.再保险分出人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拥有合法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以下简称“保险业务”);2.再保险接受人是一家依法成立的再保险公司,拥有合法的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3.再保险分出人希望将其承保的部分保险业务再保险给再保险接受人,以分散风险;4.再保险接受人愿意接受再保险分出人的保险业务,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再保险费用;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业务的范围和再保险比例1.1 再保险分出人将其承保的以下范围保险业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再保险给再保险接受人:(1) [填写保险业务类型];(2) [填写保险业务类型];(3) [填写保险业务类型];1.2 再保险接受人同意接受再保险分出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再保险的保险业务。
第二条再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2.1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再保险费用。
再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1) [填写计算方式];(2) [填写计算方式];(3) [填写计算方式];2.2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再保险分出人提交的再保险费用计算结果后 [填写时间] 内支付再保险费用。
第三条赔付责任3.1 在再保险范围内,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提交的赔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3.2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赔付限额如下:(1) [填写赔付限额];(2) [填写赔付限额];(3) [填写赔付限额];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填写时间] 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再保险合同条款
再保险合同条款I. 引言在保险业中,再保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保险风险巨大,保险公司经常需要将其风险再进行分散和转移。
再保险合同就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于分摊风险和保护市场稳定。
本文将探讨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它们在保险业中的作用。
II.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就特定风险的分摊和转移而达成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保护其财务稳定性。
再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再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再保险费率、索赔处理方式等重要内容。
III. 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常见内容1. 风险分担再保险合同首先明确了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担程度。
通常有两种方式: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如70%的再保险比例意味着再保险公司将承担70%的索赔金额。
非比例再保险则是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设定限额的损失,例如超过1百万的索赔金额。
2. 再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再保险合同还规定了再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
通常再保险费率是按照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和历史索赔率等因素确定的。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3. 索赔处理再保险合同中的索赔处理条款非常重要。
它规定了再保险公司对索赔的处理方式,包括索赔通知的时限、索赔文件的提交要求等。
一般情况下,再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立即将相关文件提交给再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索赔的处理。
4. 解除合同再保险合同还包括了解除合同的条款。
当发生特定情况,如合同终止、违约行为等,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款通常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程序和后续义务。
IV. 再保险合同的作用再保险合同在保险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1. 分担风险再保险合同允许保险公司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减轻其单独承担风险的压力。
这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资本效率,并确保其财务健康。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再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嘿,朋友!你要是对保险这事儿稍微有点了解,那你肯定知道再保险。
这再保险啊,就像是给保险又上了一道保险。
今天呢,我就来和你唠唠再保险合同里那些常见的条款。
先说说共命运条款吧。
这就好比是两个人一起搭伙做生意,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在再保险里呢,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得共命运。
原保险人跟投保人签了合同,做了承诺,再保险人就得跟着一起承担这个责任。
比如说,原保险人在理赔的时候做了决定,再保险人不能轻易反对,得跟着走。
这就像在一个团队里,大家得有默契,不能各自为政。
有人可能会问了:“那要是原保险人乱做决定呢?”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监督和规范啦,不过总体上这个共命运条款就是强调双方在基本业务上的一致性。
再来说说错误与遗漏条款。
咱人都会犯错,做保险业务也不例外。
原保险人可能会在保单信息、理赔处理等方面出点小差错。
这时候呢,这个条款就发挥作用了。
它就像是一个宽容的朋友,说:“哎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只要这个错误不是故意的,再保险人就得接受原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失误。
我有个朋友,他在做原保险人的时候,不小心把一个投保人的年龄写错了,好在有这个错误与遗漏条款,再保险人也没有揪着不放,不然可就麻烦大了。
还有个重要的条款是保护再保险人利益条款。
这再保险人就像个幕后英雄,虽然不直接面对投保人,但也不能被人欺负呀。
这个条款就是为了保障再保险人的权益。
比如说,原保险人要是在没有经过再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保险合同的一些关键内容,像提高了保额之类的,再保险人可就不干了。
这就好比你和别人合租房子,未经对方同意就随便带人进来住,那对方肯定会生气的。
再保险人也是有脾气的,这个条款就是他们的“护身符”。
再讲讲直接索赔条款。
有时候啊,投保人可能会直接找再保险人索赔。
这就有点像一个孩子绕过自己的父母直接找爷爷奶奶要糖吃。
再保险人呢,一般情况下是不接受这种直接索赔的,除非在再保险合同里有特别的规定。
为啥呢?因为再保险人的业务主要是和原保险人对接的,如果随便接受直接索赔,整个业务流程就乱套了。
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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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概述
溢额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三、溢额的层次
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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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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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 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 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二)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 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 (2)区别: 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 保险的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 而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 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 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 但手续简单。
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
(一)范围: 1.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
2.业务质量不一,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
3.海上保险,包括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 发挥分层机能,分散和消纳危险。
4.火灾保险中,溢额再保险是其基本再保险制度。
5.国际分保交往中,常将溢额再保险用于分保交换。 (二)运用 1.合并安排溢额再保险比按各险种分别办理,将是发展方向。 2.一般只划分为第一、二溢额。 因为高层溢额安排一般在大额危险,业务平均质量较差,因而分保条件 较为优厚,但危险度较高,且标的物数量较少。
第57讲,第三节再保险合同及其内容
第三节再保险合同及其内容大纲要求:再保险合同概述;适用的基本原则;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重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知识点一、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明确关于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双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在国际间并无标准格式,合同通常由分出人编制。
知识点二、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原保险人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的最基本要求,①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而保险合同本身就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
②再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都是保险公司,更能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其要求。
③再保险交易多为世界性业务更要求双方的诚信。
(三)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为:以原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原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知识点三、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共命运条款: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分享保费。
分为共承保命运和共理赔命运(二)更改条款:本条款规定,在再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风险标的状况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化,进而相关的合同条件也需要作相应的变更。
只要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的形式对已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作修改。
(三)错误、遗漏条款:本条款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发生一些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但只要是非故意的,另一方不应因此而拒绝履行此后相关的义务。
(四)仲裁条款:本条款对仲裁人选的确定、仲裁庭的组成等做出了规定。
仲裁裁决通常取决于2名仲裁人和1名公断人,这3人中的两票多数。
知识点四、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重点)(一)责任恢复条款1.超额分保的责任额如同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额,在赔付后就要相应减少。
但再保险分出人,特别是巨灾超赔合同分出人,为了继续保持原有责任额的保障,一般需要在超赔分保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的责任恢复规定。
恢复次数的规定:如巨灾超赔合同,通常规定为一次责任恢复。
再保险基础概念知识
转移方式: 结清方式 自然满期方式
9.3、合同的终止、修改:
合同的终止:
一般分保合同规定本合同从某年1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终止有三种情况:满期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比例分保合同一般是不定期的,故满期终止很少采用,主要 以通知终止和特殊终止为准。 合同终止时间通常是12月31日24时。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特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赔付率&金额以先达到者为限 对象-------------------分出公司经营成果 运用-------------------单位损失金额不大,损失频率较高/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
➢保险法规定 自留保险费<=实用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4 ➢一次保险事故(每一危险单位)最大损失范围<=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10%
投保人
其他再保险人
转分保
保费
原保险人
自留
分保费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责任
再保险人
2.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保险
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
再保险
请求再保险摊赔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 签订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支付再保险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签订再保险合同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摊付损失赔款
2.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再保险佣金 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
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
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仲裁的相关问题
仲裁协议的形成: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保险人所在地 仲裁机构—常设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仲裁程序 裁决效力)
仲裁的范围:合同条文的释义和运用、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合同订立时其他未规定的事项 仲裁的程序:仲裁申请—确定仲裁人—仲裁审理—仲 裁裁决
仲裁人、公断人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
一、再保险与本国法律 世界各国均没有关于再保险的特殊法规 或专门法规,一般都是在保险法或其他 法令中包含有对再保险的某些规定。
我国情况:
《保险法》所指保险业包含再保险公司;在153 个法条中,有十几条与再保险有关; 民法、合同法、商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
二、再保险合同与国际法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分保建议 反要约---提出修改或接受的条件
二、信息提供和告知 分保建议
三、合同文件
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保险责任范围 合同形式 分出和自留比例 计算限额的基础 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手续费和其他 赔款的处理及通知方法 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和返还 帐单及结付 文件查询和帐单帐务的审核 错误与遗漏条款 合同的变更和修正 仲裁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习惯的基础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一般意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法律上,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经济上,保险标的安全与否,对于被保险人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
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合同PPT(38张)
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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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 数是变动因素。 (一)分保额的确定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 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 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 (二)线数 1.线: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称之为线。 2.线数:溢额再保险中,分保额与自留额的倍数关系,称为线数。 3.用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 例如:20线的合同,指分保额是自留额的20倍,当然要注明自留额。 4.合同容量 又叫合同限额,是指分保额的限度,常用线数表示。 5.线数确定 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 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 (1)资力雄厚、规模大的公司,自留额大,线数不多即可达到再保险保障。 (2)自留额较小的公司,自留额小,其线数要较多,方可达到再保险保障额度。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通常附有限额表(Table of limits),以 便针对各种不同的危险,分别采用不同最高限额。
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最高限额规定 为1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现有两笔危险单 位分别为40万和120万的保险业务,其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何? 第一笔 40万 自留18万 分出22万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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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 合同最高限额为1200万美元,现一船合同保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 额为20%,分出总额为80%,现有4家分入公司接受分出业务,其分配为A公 司20%,B公司15%,C公司10%,D公司35%,即分别为200万,150万,100万 和35万美元。
第3节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三、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内涵 2、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
(1)灵活确定自留额 (2)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原理 (3)最高中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 (4)财务计算复杂
3、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点
(1)对原保险人来说
3、再保险人管理费
通常规定为再保险合同毛保费的5%
4、计算方法
1.一年计算法 2.三年平均法 3.亏损滚转法
常见的亏损滚转法是三年亏损滚转法,简称三年滚转法
第三节
(九)再保险账单
1、分类
(1)业务账单 (2)财务账单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二、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一、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论述)
(三)过失或疏忽条款(Errors and Omissions)
过失或疏忽条款的内容一般表述为
“有关本合同或其 分保业务项下的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 在任何情况下 不能推卸双方的责任,一如这些错误、延迟、疏 忽或遗漏 未曾发生。但这些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一经发现, 应 立即更正。”
(十三)责任免除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二、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和 民变等引起的损失 2.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3.政府当局的没收、征用等命令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心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头失引起的损失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及其应用
一、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论述)
(二)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 赔款等 权利。这主要是出于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充分信 任,避免 双方之间的反复周折,便于再保险交易有效顺利 地进行。原 保险人赋予再保险人查核账单及其他业务文件, 如保单、保 费、报表及赔案卷宗等权利。
第三章比例再保险.ppt
三、溢额的层次
(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
(三)溢额层次的划分
为了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根据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
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就设定第二溢额…… 依此类推。
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其优点: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 的自留额,具灵活性。
体现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一般对分 出公司有利。 (二)比较繁琐费时 因为对不同业务,其自留额不同,则分保比例各不相同, 因而在分保费与摊回赔款的计算方面,以及编制分保账单和统 计分析方面比较麻烦。
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包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点,即缺乏 弹性,难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 (一)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无论业务好坏大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率分担,双方共命运,利害关 系一致,成数再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故合同双方 很少发生争执。 (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只要比率确定,就不再为每一笔或每一个危险单位费事分配责任。 (三)缺乏弹性 主要是指对分出公司不利,本来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质量来确定 是多留还是少留,而成数再保留比率固定,缺乏这方面的弹性。亦即成数 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需求。 (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主要指由于分配比率一定,使原保险公司中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 在分保之后仍然存在。 虽然设立最高限额,但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只能防止责任累积。
第三节
一、概念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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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或修改的内容,在性质上较为轻度 非正式者,往往以信函处理;在性质上较为 重大者,要采用附约的方法。
• 5.1.8.2合同的终止 • 1.期满终止 • 2.通知终止 • 3.特殊终止
5.2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 5.1.6分保账单和结算条款
• 分保账单的编送,可以按每月、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办理。
• 经确认后的账单在规定天数(一般为 30天)内由欠方向收方进行结算。
• 5.1.7报表条款 • 1.业务明细表 • 2.损失明细表
• 5.1.8合同的修改和终止条款 • 5.1.8.1合同的修改 • 分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可由任何一方取
• 5.1.3.1分保佣金条款
• 分保佣金即再保险手续费,是成数和溢 额分保实务中的重点项目之一,它是接受 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一定费 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 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
•
• 5.1.3.2盈余佣金条款
• 盈余佣金,为再保险佣金的一个特殊形 态,在比例再保险合同内,常有此项佣金 约定,系再保险人将自再保险合同业务中 所获利润的一部分,退还与原保险人。
• 5.2.3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 在非比例再保险实务中,常常用“一次
事故特殊扩展条”或称“时间条款”,对 一次事款故从时间及地区两个方面加以人 为的限制。
• 5.2.4物价指数条款 • (1)再保险人的责任额与原保险人的自负
赔款额,应维持在合同生效日或双方同意 之日为基准的一定货币价值关系上。
• (2)在以后任何时间内所理付的赔款,均 将用上一项的货币价值关系来重新核算。
• 盈余佣金在实务上一般有三种计算方式: • 1.一年基准法。 • 2.三年平均法。 • 3.亏损转移法。
• 5.1.4赔款处理赔款,包括全部赔付、部分赔付、 通融赔付及拒绝赔付等。
• 5.1.5未了责任转移条款
• 未了责任转移是指分出人为了结束某个业 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 责任转移由下一业务年度新的接受人承担。
• 5.2.6非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条款
• 5.2.6.1固定再保险费
• 5.2.6.2调整再保险费
• 1.固定费率
• 2.变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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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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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三年(或五年)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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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年风险分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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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共同法
• (3)同一案件分次赔款时,对于每一次赔 款,均应按当时指数计算,至全案最后解 决后,将各次计算所得汇总,以求自负赔 款的平均指数。
• (4)至于预付赔款,虽然为减轻原保险人 的财务负荷,但对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仍 同样处理,并应于赔款最后终结时,用指 数来调整。
• 5.2.5汇率变动条款
• 超赔分保合同规定,对不同货币要折成 合同中规定的使用货币。如合同规定自负 责任和超赔责任是单一货币(英镑),当 发生同一赔案包含有多种不同的货币(美 元、瑞士法郎等)时,则应根据不同的汇 率将各种不同的货币换算成英镑后再按各 种货币所占的比例分摊赔款。
• 非比例再保险对于合同到期时的 未了责任,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 1.按保单签发基础处理;
• 2.按赔款发生基础处理。
• 5.2.1.3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条款
• 5.2.1.4除外责任条款
• 5.2.1.5赔款处理条款
• 5.2.1.6责任恢复条款 • 1.责任自动恢复条款 • 2.100%加费式责任恢复条款 • 3.50%加费式责任恢复条款
第五章 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5.1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5.1.1关于责任范围划分的条款 • 5.1.1.1业务范围条款 • 5.1.1.2再保险对象与地区范围条款 • 5.1.1.3责任范围条款
• 5.1.2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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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险业务的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
上规定的费率办理,在合同中常以“如原条件”
表示,所用货币也与原保单一致。
• 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 险人将应付再保险费的一部分留存一定期 间,以备将来之需。留存的这笔款项,称 为再保险费准备金。
• 原保险人提存准备金的数额,一般为应 付再保险费的35%、40%或50%,而以40 %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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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条款
• 5.2.1业务类条款 • 5.2.1.1承保条款 • 承保条款的内容,主要订明分出公司的
自负责任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限额和责任基 础。应包括四个要件:(1)最后赔款净额; (2)每一次事故;(3)自负赔款净额; (4)再保险最高责任额。
• 5.2.1.2合同期限条款
• 非比例分保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 为1年,但也有和一般比例再保险合 同一样,期限为继续性而不定期的。
• 5.2.2.2净自留赔款条款
• 超赔分保有关责任的计算可分为分出公 司的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两 个部分。
• 如超过10万元以后的 20万元的超赔分 保,其中10万元为自负责任额,20万元为 分保责任额。但有时分出公司还可以对自 负责任额再进行分保安排,如10万元的自 负责任额中再安排超过2万元以后的8万元 的超赔分保,则2万元称为净自留赔款。
• 5.2.2定义类条款
• 5.2.2.1最后净赔款额条款
• 最后净赔款额是指赔案全部应付赔款和 应收款项已处理完毕后的最终赔款净额。
• 它等于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包括 经接受公司同意的一切与处理赔款有关的 费用),减去足以减少分出公司赔款的各 种金额(如损余、向第三者的追回款以及 其他再保险的摊回赔款等,无论其是否实 际收回皆应抵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