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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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前后区别是什么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区别是什么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区别是什么
我们知道缴纳税款是作为纳税⼈应该做的事情,对于建筑业来说也是⼀样的,那么建筑业应增改前后的区别是怎样的呢?很多⼈不是很明⽩,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区别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3%,营业税=营业额×3%;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规模纳税⼈和执⾏简易计税法的⼀般纳税⼈增值税税率3%,应交增值税=营业额÷(1+3%)×3%
⼀般纳税⼈执⾏⼀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11%,销项税=营业额÷(1+11%)×11%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营改增前的3.14%,是营业税和附加税之和,营业税3%,附加税以营业税为基数计征12%,合计应该是3.36%,不应该是3.14%。

⼆、建筑⾏业营改增前税率是多少?
建筑⾏业营改增前税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程作业3%
营改增全⾯推开,建筑业由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
允许试点前已签订合同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保持改⾰前后税负基本平衡.
对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供料,导致施⼯⽅进项税减少的问题,通过对施⼯⽅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法予以解决.
对在施⼯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动产,允许⼀次性抵扣所含进项税额.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营增改前后税率计算是不⼀样的,所以说所需要缴纳是税费也是要重新计算,结果是不同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换,并以此为重要内容,进行的一项税制改革。

在建筑业中,“营改增”后对税负有着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1. 增值税实际负担增加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计征的,而增值税是按照价值增加额计算的,往往比营业税高。

建筑业中,材料的价格可能会因为环保、物流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建筑企业往往会面临到材料价格与基价之和高于客户可接受范围的情况。

增值税部分的比例相比营业税较高,企业之前承担的余地也相对较小。

2. 税负压力大由于增值税环节较多,企业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建筑业也不例外。

尤其是当前建筑行业的利润率相对较低,资金回收周期相对较长,一旦税负增加,建筑企业的经营难度更大。

3. 税收成本增加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更多地面临税法律师、会计、税务代理等税收服务人员,以满足新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的税收成本大大增加。

1. 降低成本就是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减少税收成本。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控制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要注重质量和价格,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采购成本。

(2)优化用工成本建筑业往往需要用工,企业可以优化用工成本,降低雇佣成本,节省用工人数。

(3)提高作业效率提高作业效率不仅能节省材料、用工和其他开支,还能降低税收成本。

鼓励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和加强设备管理是提高作业效率的有效途径。

2. 调整经营模式(1)走品牌化道路企业可以在行业中建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以此吸引更多的客户。

这有助于企业从价格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更高的利润。

(2)外力引入建筑业可以引入外部资金,以此加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3. 加强内部管理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财务安全、风险控制,防止内部财务操作失控。

同时,可以加强内部人才资源和知识管理,发挥企业人力资源和知识管理的优势,提高经营效率和创新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一、概述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税负变化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建筑业也经历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重大转变,即“营改增”。

这一税制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建筑业主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的全额征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动力。

而增值税是一种基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税种,它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并非完全积极。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相对复杂,需要企业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业涉及的产业链较长,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税负转嫁和抵扣问题也较为复杂。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筑业企业需要积极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以应对可能的税负增加和风险挑战。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及其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影响。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本研究将揭示“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实施效果,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本研究也将对如何优化增值税制度、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1. 研究背景与意义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税收政策的变革不仅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也迎来了“营改增”的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旨在优化税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由于建筑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税负结构复杂等特点,“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及行业发展的影响也呈现出独特的复杂性。

在此背景下,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税负的具体影响,可以揭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成效与不足,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2024年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中税收管理探析

2024年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中税收管理探析

2024年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中税收管理探析建筑设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涵盖了建筑规划、结构设计、室内设计等多个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该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制,减少重复征税,提高市场活力,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建筑设计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税收政策影响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设计行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显著的变化。

首先,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相较于营业税更为合理,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

然而,营改增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加强成本控制、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等。

行业现状与挑战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设计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有限,企业需要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来应对市场压力。

另一方面,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税收风险。

此外,随着国家对建筑设计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合规经营,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税务风险。

税收管理策略探索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建筑设计企业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税收管理策略。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技术水平等措施来降低税负。

案例分析与实践以某建筑设计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营改增后积极调整税收管理策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了财务管理流程,有效降低了税收风险。

同时,企业还充分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合理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有效降低了税负。

这些实践为其他建筑设计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未来趋势与展望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深入推进和建筑设计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将面临新的趋势和挑战。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而营 业税则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 征税,不能减除进项税额。 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即对市场经济运行中 各环节征税——链条征税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按照“十二五规划” ,作为“十二五”期间有待启 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但是根据66户建筑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 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 ,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这种理论 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 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 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 遗漏的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 ,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 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 、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 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属于流转税制中的 主要税种,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 征税范围完全相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
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 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 济结构优化。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营改增是整个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以增值税取 代营业税是进步。但是,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 公布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部分建筑企业税 负增大了。
主要原因: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全部 要求代开专用发票不现实。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无疑带来了重大的税务变革和筹划挑战。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 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企业需按照增值额的11%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企业在计算税额时需将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这可能导致实际税负的增加。

2. 税收管理要求提高增值税的征管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

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改变工程承包方式、调整供应链管理等。

三、税务筹划策略1.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作,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

2. 合理规划工程项目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工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款项。

这有助于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避免出现延迟纳税或提前纳税的情况。

3.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税务风险意识。

同时,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4.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关注政府对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等项目的支持政策,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又称增值税改革扩大试点)是指中国建筑业增值税的改革政策,旨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那么,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营改增政策最早起源于2012年初,当时中国国务院提出了营改增改革的总体决策。

在实施初期,该政策仅适用于试点地区和行业,建筑业则是其中之一。

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确定了首批试点范围,其中包括建筑业。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取得的良好效果,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改革,确定了营改增改革的时间表。

根据决定,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分阶段实施,首先在运输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先行启动推进。

至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5月1日。

从这个时间点起,建筑业纳税人开始按照增值税的方式进行纳税。

改革后,建筑业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率为11%,并取消了营业税。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业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相比之前的营业税,增值税更加注重利润分配和价值链的环节,可以减轻建筑业企业的纳税负担。

其次,营改增将现行的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实际上是从货物和劳务的角度进行了区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行业效益。

此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建筑业企业的产业升级和转型。

通过改革后的纳税方式,建筑企业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更好地制定发展战略和计划。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减税政策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总之,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是中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过试点和推广阶段,该政策于2014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建筑材料的税率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之一。

建筑材料作为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率的调整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和成本。

因此,了解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的变化对于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6%,这意味着建筑材料的税负将有所增加。

此举旨在推动建筑材料行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支持。

其次,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的调整对建筑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税率的上调,建筑材料的成本也随之上升。

这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意味着更高的经营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同时,建筑材料供应商也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利润空间的挤压,需要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应对市场的变化。

另外,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的调整也给建筑行业带来了一些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税率的调整促使建筑材料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投入,推动行业向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也需要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降低成本来适应税率调整带来的市场变化,从而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的调整对建筑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建筑行业的从业者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做好应对措施,积极应对税率调整带来的挑战,抓住机遇,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相信在政府和行业共同努力下,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税率的调整将为建筑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推动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

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一改革在我国自2016年开始全面推行。

工程建筑行业作为营改增的重要试点行业,其合同税率的调整对于企业和业主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的变化及其影响。

一、营改增前工程建筑合同税率在营改增之前,工程建筑行业适用的是营业税制度。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工程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这意味着,企业在完成一项工程后,需要向国家缴纳3%的营业税。

此外,企业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综合税负较高。

二、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营改增后,工程建筑行业适用增值税制度。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这意味着,企业在完成一项工程后,需要向国家缴纳11%的增值税。

相较于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制度,增值税税率有所提高。

然而,增值税税率的提高并非绝对不利。

营改增后,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税负。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

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税额抵扣掉应缴纳的销项税额(即提供建筑服务所得到的增值税),从而降低实际税负。

三、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的影响1. 企业税负:营改增后,虽然工程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提高,但企业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实际税负。

对于进项税额较大的企业,税负有望减轻。

此外,营改增还有助于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税收合规性。

2. 业主成本:营改增后,工程建筑项目的增值税税负可能会传导至业主成本。

企业在报价时可能会将增值税税负计入工程造价,从而导致业主承担更高的费用。

然而,对于长期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分摊进项税额的方式降低成本。

3. 行业竞争: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降低有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

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报价。

此外,营改增还有助于遏制行业内的偷税、漏税现象,提高税收公平性。

4. 政策调整:营改增后,政府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调整。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建筑服务业从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政策调整。

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旨在推进税制的和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就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服务业向国家缴纳的是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金额征收的,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高。

由于建筑服务业的特点是周期长、投资大、利润较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导致了建筑服务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目标三、实施情况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开始试点,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推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建筑服务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企业盈利能力得到了提高。

同时,通过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加强税务管理等措施,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监管,有效防止了税收逃避和虚假开票等问题的发生。

四、影响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建筑服务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其次,税制优化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建筑企业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和退税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然而,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建筑服务业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相对复杂,可能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成本。

其次,建筑服务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申报和审核手续,增加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最后,建筑服务业的转型和创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总结起来,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盈利能力,促进了投资和创新。

然而,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在规范和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开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的进展力量,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进展。

[1]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

依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纳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状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供应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平安保险费用支出等。

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

[2](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选购的影响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需具备肯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

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实行自行选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

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削减。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选购的影响建筑业在材料选购及使用方面主要实行由甲方统一选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根据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安排和调拨。

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异地预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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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施工为什么要预缴?
建筑产品在空间上具备不可移动性,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的流转税是在施工所在地缴纳的。

笔者在上篇文章中提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是以机构为界定基点,机构作为纳税主体,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申报地点,可以称得上是增值税税制的法统。

建筑业改为增值税以后,如何处理机构所在地和税源产生地空间上的分离,从而保证地方财政不减收、税制保持一贯性以及纳税人利益不受损三者目标相统一,是政策制定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减少改革阻力,降低地方保护主义的动机(如要求施工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指出,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在此原则下,财税[2016]36号文以及税总2016年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生纳税义务时首先按照规定的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保证当地财政不减收),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保证增值税制的一贯性),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预缴税款畸高情形规定了调整政策(保护纳税人利益)。

二、异地预缴的区域细分
税法所说的县、市、区中的市,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区指的是市辖区,既包括地级市所辖区,也包括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区。

比如:河南省A县注册的公司到B县施工,保定市A区注册的公司到B区施工,北京市海淀区注册的公司到朝阳区施工,青岛市市南区注册的公司到市北。

营改增工程施工税率

营改增工程施工税率

一、营改增工程施工税率概述营改增工程施工税率主要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其增值税税率为11%。

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其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类型如何,均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工程施工税率调整情况1. 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新项目:清包工或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大包应按照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税率11%。

(2)一般纳税人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

2.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承揽工程,增值税税率3%。

三、工程施工税率的影响1. 减轻企业税负:营改增工程施工税率较原营业税税率有所降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 优化产业结构:营改增工程施工税率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3. 促进公平竞争:营改增工程施工税率有利于消除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税负差异,促进公平竞争。

总之,营改增工程施工税率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减轻企业税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017.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颖: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以上选自税总纳便函[2016]71号)58号文对于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的第(2)种情况中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相当于一件产品的最主要部分所用的最主要原材料不是自己采购的,哪来进项抵扣?文件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在企业生产流程中只按节余下来的增值部分来征税的一种税制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

考虑到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影响十分重要。

本文将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以及如何合理适应这项税制改革。

1. 建筑业面临营业税负减轻营业税是按企业销售额征税的,由于建筑业大多是承包工程,按照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企业销售额要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税率一般为3%~5%。

而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7%,实际税负会比营业税高出7%~14%左右。

而“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来计算,只需要按照企业自身增加值来征税,税率最高为11%。

因此,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将大幅下降。

2.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能力增强“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将会变成流转税,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所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并将其作为自己生产流程中的原材料或者车间用品,并且按照规定在计税时从销售额中扣减并退还增值税进项。

同样,建筑业也可以将自己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作为其他企业的原材料或车间用品并提供给其他企业,获得退还增值税进项的能力。

3. 建筑业面临成本管理方面的挑战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缺乏明确的成本认定标准,这也是营业税被建筑业反复诟病的原因之一。

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要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成本管理标准,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

在进行成本管理方面,如何将各个相关部门数据库统一管理,怎么对数据进行精准的统计和分析,如何提高数据分析质量,都将成为建筑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4. 在税负减轻的同时, 建筑业需加强税务合规监管彰显识别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将会比以往更为可控,但同时也增加了其税务合规的责任。

建筑业需要加强税务合规的建设管控,深入贯彻税收优惠等政策,明确纳税义务和权利,加强建筑企业和税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大力弘扬纳税法治和诚信纳税理念,以此来建立良好的纳税信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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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 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2. 特殊规定 •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 般纳税人。 •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 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 4.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 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 务缴纳增值税。
•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 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二)征收率 •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 四、销项税额 •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计算并向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额,而是纳税人 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截止到本销 售环节的整体税负,该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额是纳税人计 提的销项税额减去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安庆市国税局
吴健
题纲
• 一、增值税原理 • 二、营改增税收指引 • 三、建筑业过渡政策和特殊规定 • 四、增值税升级版有关说明
背景
一、增值税原理 对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 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 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 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 (一)基本规定 • 1.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 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营改增税收指引
• 一、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 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二)纳税人的分类 •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 数)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 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 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 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 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 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 3.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 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 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 •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 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 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 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 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 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 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 五、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 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
•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 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 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 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 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 销项税额和销售额。
• (四)销售额的税务调整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 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或服务可以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 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 • • • •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1.建筑服务税率:11% 2.(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以及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 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3)增值电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及转让无形资 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 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 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2.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3.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 外。 •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 对象的除外。 •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
• 二、营改增税收指引 • (一)政策依据 • 1、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主文件 • 2、总局2016第13-19号公告--------------征收管理具体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 •
• 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 税。
• (三)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扣减 •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 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 折扣额。
• 二、征税范围
• 征税范围,也称课税范围,主要是规定一个税种 对哪些目的物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 重要标志。
• (二)具体规定 •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 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 除外: •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 •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 政票据; •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 政票据; •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 ,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 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试点纳税 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 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 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 18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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