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篇一:《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c(: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形成抚养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邻居D、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朋友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为之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D、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驶而消灭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过哪些途径产生?()A、被保险人指定b、投保人指定c、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D、被保险人指定后征得投保人同意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以作为其遗产处理?()A、受益人为多人,份额不明且相互争诿b、没有指定受益人c、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5、张父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张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张父本人为受益人。
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需经张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b、设某年暑假张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再向张父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主行使追偿权c、设3年后张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篇二:保险判断题三、判断题9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A)9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一)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
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生的,它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的。
具体地讲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合同,它又可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两种。
记名的,投保人以背书形式转让;不记名的,投保人将合同交付给受让人就行。
第二,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需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合同。
就是说,投保人一方变更主体应当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
就保险人的变更而言,一般说来,在保险合同中较少发生。
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因破产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保险业务的正常转让,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
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之外,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变更,比如被保险人的变更,不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即可。
(二)内容变更内容变更即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变更。
这种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产生法律效力,一般采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协议的形式。
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是,基于此条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容易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游本刚日期:2006年12月10日18时17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为正确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第一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保险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之前收取保险费的,保险人收取费用的时间,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第四条对于保险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拒绝承保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第六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义务,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协议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人”)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让人”)鉴于:1.转让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持有人,拟将该保险合同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已经知悉该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并同意接受该保险合同。
3.受让人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履行相关义务,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在此,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转让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受让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第二条转让内容1.转让人拥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合同名称:合同号码: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码)保险期间:保险金额:2.受让人同意按照该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进行保险金的领取和理赔等事宜。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转让人同意将该保险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保证转让合法有效。
2.受让人同意承担由原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保险金责任,并承认与该保险合同相关的所有义务。
3.本协议签署后,转让人不得再行撤销、变更或解除该保险合同的受让行为。
4.受让人同意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义务。
第四条转让费用1.转让费用为(填写具体金额)。
2.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填写具体时间)内支付给转让人。
第五条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所列条款、条件和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以及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负责。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且不能解决争议的,另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的修改及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以下无正文)转让人(盖章):受让人(盖章):签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释
•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各事项的变更。
•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 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 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 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 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 表现为: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 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 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 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
• 1、保费的增加
•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劳动保 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平安 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 出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 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根本概念
•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 修改或补充。
• 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 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 3、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 故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 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保险合同的 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所享有 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保险合同的转让只涉及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并未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没 有变更原有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单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的日益成熟,保单转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业务形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单转让是指保单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我国,保单转让受到《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从保单转让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要求、效力认定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对保单转让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单转让的定义保单转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保单转让涉及三方主体:转让方、受让方和保险人。
其中,转让方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让方可以是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二、保单转让的法律依据1. 《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单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转让的,应当经保险人同意,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转让事项记载于保险单上。
”这一规定明确了保单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同转让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为保单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同转让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同意。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单转让的法律依据。
三、保单转让的程序要求1.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转让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通知保险人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协议及其相关文件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法34条
保险法34条(原创版)目录一、保险法第 34 条的概述二、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规定四、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规定正文一、保险法第 34 条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4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标的的转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以及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二、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需要将保险标的转让给其他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
在保险人同意并继续承保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保险人的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然而,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有特殊约定的合同,这一规定可能不适用。
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
根据第 34 条的规定,这类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居心叵测的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四、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是一种特殊情况。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父母为投保后危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 1999 年就发布了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如何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如何转让甲方(原投保人):[甲方全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地址:[甲方地址]乙方(新投保人):[乙方全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地址:[乙方地址]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地址:[保险公司地址]鉴于甲方为[被保险人姓名]投保了人身保险,现甲方欲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转让协议:第一条转让内容甲方同意将以下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1. 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编号];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5. 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转让条件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人身保险合同,并愿意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金额];3. 转让后,甲方不再承担该保险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转让程序1. 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保险公司提交转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2. 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 转让手续完成后,乙方成为新的投保人,甲方不再享有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四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六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此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进行保险合同转让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公司,以确保转让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和保险合同的规定。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01、被保险人取得侵害人赔偿后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庄严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形成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也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重复受偿。
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未就此约定拒赔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已从肇事方处取得了赔偿,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
案例文号:(2009)常少民终字第23号0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由于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张仙华诉人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姚梅君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的承保意愿及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系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且该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未产生严重影响的,则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57号03、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案例文号:(2005)和民三初字第1592号04、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李立彬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不能扩张解释至任意情形下,被保险人均能获得赔偿,否则将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保险法关于人身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2.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节选)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应当 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等。保险合同应当以明确的语 言文字,详细记载当事人所约定的事 项,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 义务,避免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 够迅速解决。
本条是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的规定。 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面冠以“国务院”字样,表 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只能由中国保监会确定,地方 保监局无权决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 下承保。本规定旨在保护幼弱,同时防止道德危险的发 生。但是,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法 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保险人可 以承保。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时死亡给付保险金 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法律 作此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1.保险利益
张三为其妻李四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为80万元,由李四指定张三为受益人。一年后张三与 妻子离婚,离婚后李四因意外身故。对保险公司给付 的80万元,李四的父母提出,张三已与李四离婚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 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保险金应当给付给张三。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 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包括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包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已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现甲方愿意将该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该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人身保险合同转让协议:第一条转让内容甲方同意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条件1. 乙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履行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2. 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转让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完成转让手续。
第三条转让效力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继承。
2. 乙方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转让费用1. 甲方因转让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转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转让手续,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费用的____%。
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继承原合同权利义务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条款)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转让免责协议书
人身保险转让免责协议书
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订: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在甲方作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甲方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免责声明
1. 甲方在转让自己的人身保险权益给乙方之前,已充分了解并
知晓自身的人身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
2. 甲方理解并同意,一经转让人身保险权益,甲方将不再享有该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并同意解除与该保险合同相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 乙方承诺购买甲方转让的人身保险权益,并自愿承担该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4. 甲方和乙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并且双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转让义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其他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
2. 对于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
3.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日。
4. 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协议书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编号为_________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甲方拟将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内容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转让条件2.1 甲方保证其对原合同的权益真实、合法、有效,且无任何纠纷。
2.2 甲方保证其转让行为已获得原合同保险公司的同意。
2.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3.1 转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转让费用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转让生效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转让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4.3 转让生效后,乙方成为原合同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原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5.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协议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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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有关法律问题探析范本
[摘要]: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其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
合同转让后,权利的享受人和义务的履行人均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相似之处,但他们之间在性质、程序、撤销、对受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着根本不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外,其他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则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虽然为合同的一种,但保险合同,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对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这种法律属性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造成目前人身保险合同在转让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甚至是错误的做法。
如在养老保险合同中,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后,丈夫和妻子关系恶化或离婚,妻子作为被保险人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把投保人变更为自己,就是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转让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常错误地办理了变更手续,后妻子要求退保,损害了投保人
的利益,引发许多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方面的纠纷。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纠纷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使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也感到难度很大。
因此,需要对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转让的效力,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以指导实践活动。
一、合同转让的一般理论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况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合同转让需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的协议。
按照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且除非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是转让人要尽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内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由于合同债务的转让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
在这一点上,与合同权利的转让是不同的。
合同权利的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乂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承担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如我国《民法通则》祭叽条规定:“合同一方将
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88条亦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二、人身保险合同能否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保险法》第55条第2款则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
得转让或者质押。
”《保险法》这一条从反面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转让的条件。
从正面来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而且,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也时常发生。
三、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分类和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一方将其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的一般规定,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比一般合同复杂,既包括基本当事人,乂有关系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基本当事人和关系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本不同的,因此,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