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HZFH-02(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前言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 认证模式选择 (2)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 认证单元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6.1 认证委托 (3)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6.3 型式试验 (6)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8. 认证证书 (10)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8.6 证书恢复 (15)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9 认证的变更 (17)9.1变更类型 (17)9.2变更程序 (17)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11. 认证标志 (19)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32)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5)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6)附件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5)0. 引言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84]18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1984年8月15日津党发〔1984〕18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区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了进一步发挥区级政权的作用,针对多年来市区体制存在的条条统得过多、条块职责不清、权责脱节等问题,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和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革的原则,经过深入调查和反复协商,决定对市区体制进行初步改革,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权限下放给区。
市区体制改革,是城市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顺市、区关系,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证这个方案的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一、要明确市区体制改革的目的。
这次改革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建设、管理好城市,组织好人民生活,支援四化建设。
改革后,必须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改善和方便群众生活,而不能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二、各区要勇于承担改革后的繁重任务。
各区的权力加大了,任务也加重了,要变压力为动力,充分用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放给的权力,努力把各项工作搞好。
三、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在工作中,要坚持实践的观点,按照事物固有的规律去探索、研究、解决大城市管理和改善人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
四、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区搞好工作。
中国居民赴柬埔寨
中国居民赴柬埔寨投资税收指南
目录
前 言..............................................................1 第一章 柬埔寨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 1
中国居民赴柬埔寨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课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两廊一圈”经济带建设步伐的 不断加快,为了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我国与柬埔寨的友好 往来更加频繁,交流合作持续加强。为帮助到柬埔寨投资的企业和 个人了解柬埔寨的投资环境及税收制度,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 民赴柬埔寨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从柬埔寨基本概况、投资关注 事项、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特别纳税调整、中柬税收协 定、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1.1 国家概况 ................................................... 1 1.1.1 地理概况 ............................................... 1 1.1.2 政治概况 ............................................... 1 1.1.3 经济概况 ............................................... 2 1.1.4 文化概况 ............................................... 2
1.2 投资环境概述 ............................................... 3 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 3 1.2.2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 4 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 5 1.2.4 投资政策 ............................................... 5 1.2.5 经贸合作 ............................................... 7 1.2.6 投资注意事项 ........................................... 7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
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
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
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1-2联合采购办公室2021 年6 月目录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1)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1)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2)三、申报资格 (2)四、采购执行说明 (3)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4)六、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4)七、申报信息公开时间和地点 (4)八、供应地区确认时间和地点 (4)九、咨询联系方式 (4)十、其他 (5)第二部分申报企业须知 (6)一、集中采购当事人 (6)二、申报材料编制 (7)三、申报材料递交 (9)四、申报信息公开 (10)五、拟中选企业确定 (10)六、供应地区确认 (12)七、中选药品确定 (13)八、其他 (14)第三部分附件 (16)附件1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承诺函 (16)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附件3 申报信息一览表(格式样张) (20)附件4“申报信息一览表”信封封面样张 (22)附件5“申报材料”信封封面样张 (23)第一部分采购邀请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一)采购品种目录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以品种序号区分),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单位:万片/万粒/万袋/万支等)及最高有效申报价(单位:元/片、粒、袋、支等)见附表1。
(二)约定采购量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2.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
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及各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见附表2 及附表3。
3.各品种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80%。
其中:阿奇霉素注射剂、氟康唑注射剂型、利奈唑胺葡萄糖注射液、莫西沙星滴眼剂、替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注射剂、头孢曲松注射剂、头孢他啶注射剂、头孢唑林注射剂型、左氧氟沙星注射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4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的实施通知如下:一、定级单位管理(一)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市应急管理局为本市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区应急管理局为其辖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二)二、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次年申请标准化定级的单位名单,据此结合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申请次年标准化定级的相关经费,并按照财政确定的资金确定次年需要进行标准化定级的单位。
二、定级组织单位及负责现场评审单位的管理(一)二、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根据年度申请标准化定级单位的行业、数量、特点合理委托符合条件的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和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定级组织单位)。
(二)定级部门对定级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定级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评审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现场评审的,要书面说明情况。
无正当理由的,由定级部门依据规定予以处理。
(三)定级组织单位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应覆盖每家申请定级企业。
(四)评审单位在完成现场评审后,除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书面告知企业,还需形成隐患清单,隐患清单需报送相应定级部门,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将隐患清单告知属地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标准化定级企业的管理(一)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应由评审单位采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天津市进一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打造一流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津职转办发〔2020〕4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各有关部门(单位)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
调整后,“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清单以外政务服务事项均可网上办理或“最多跑一次”,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
2.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
2021年5月10日附件1
附件2。
防火材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CCCF- HZFH-01)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国居民赴新加坡投资税收指南2020
中国居民赴新加坡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前言当前,中国开放型经济不断发展,国际经贸往来和投资合作不断加深。
为使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把握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简称“新加坡”)的环境及变化,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新加坡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从新加坡国情概况、税收制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主要从国家概况和投资环境概述两个方面介绍了新加坡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国家概况方面包括地理概况、政治概况、经济概况、文化概况等四部分内容;投资环境概述方面介绍了近年经济发展情况、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支柱和重点行业、投资政策、经贸合作及投资注意事项等六部分内容。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新加坡的税收制度,概述了新加坡税收制度及税收法律体系,主要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房地产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为研究内容,重点从居民和非居民两种角度对新加坡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新加坡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简要介绍了新加坡税收征收管理机构,重点就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代理、法律责任以及其他征管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以及法律责任等八部分内容。
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中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包括中新税收协定概述、相互协商程序及协定争议的防范等三部分内容。
第六章主要从信息报告、纳税申报、调整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及其他风险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新加坡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仅基于2020年8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更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工资薪金支出(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冲减了以前年度效益工资余额(是指以前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已作纳税调增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年终汇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减。
(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五)《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一)企业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2007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首营及新品引进管理办法
好健康-采购-001 《采购首营管理制度》2012-06-21首营管理办法目录1.目的 (2)2.范围 (2)3.名词解释 (2)4.职责 (2)5.管理制度 (2)5.1首营企业管理办法 (2)5.2首营品种管理办法 (3)5.3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3)5.4药品检查验收管理制度........................................................................................................5.5新品引进制定...................................................................................................................6.工作流程 (7)7.注意事项...........................................................................................................................................8.附件(表) (9)1.目的:1.1加强公司经营质量管理,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依法经营,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本企业保证药品经营质量。
1.2引进适销对路的商品,满足门店的销售,增加公司的盈利。
1.3增加公司总产品数目,提高自营品种的占比及贡献率。
1.4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1.5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2.范围:2.1 适用范围:总部、质检部、财务部、采购部、门店2.2 发布范围:总部、质检部、财务部、采购部、门店3.名词解释:3.1首营企业:指购进货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目的与意义 (2)1.2 背景与现状 (4)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概述 (5)2.1 实施方案的目标 (5)2.2 实施方案的原则 (6)2.3 实施方案的框架 (7)三、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8)3.1 一厂一策的制定过程 (10)3.1.1 收集信息 (11)3.1.2 分析问题 (11)3.1.3 制定策略 (13)3.2 一厂一策的实施步骤 (14)3.2.1 设立实施团队 (15)3.2.2 制定实施计划 (16)3.2.3 执行实施计划 (17)3.3 一厂一策的实施效果评估 (18)3.3.1 设立评估指标 (19)3.3.2 数据收集与分析 (21)3.3.3 结果反馈与调整 (22)四、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支持措施 (23)4.1 组织保障 (24)4.2 制度保障 (25)4.3 技术保障 (26)4.4 资源保障 (28)五、结论与展望 (29)5.1 实施方案取得的成果 (30)5.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30)5.3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32)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足并持续发展,必须不断进行创新和改进。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如何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摆在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了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这一方案旨在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和方法,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个性化生产改进方案。
通过实施一厂一策,企业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将充分考虑企业的历史背景、现状、发展需求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确保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将注重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估和持续改进,以确保方案能够真正为企业带来效益。
1.1 目的与意义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防暑降温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
防暑降温安全生产费1、求关于企业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条文?由于目前劳动法规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国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
因此,目前为止高温费的发放标准还是由各地自己制定高温费发放标准。
以下是山东省的相关文件,仅供参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 2 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二、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四、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和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各类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署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2、劳保用品和安全生产费用品的区别是什么?安全生产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百、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度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了建立企业安全问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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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59号)。
二、《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9号)。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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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标准、权限及
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 签】福利生产企业,新办企业,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一﹝1995﹞14号
【发文日期】1995-03-21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件(民福发[1994]18号)精神,为了做好新办的福利企业确认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自食其力,对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的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举办福利生产企业的标准根据《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新办福利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 程;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企业中每个残疾人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企业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七)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包括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红十字举办的符合本条 规定标准的福利生产企业);
(八)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新办福利生产企业是指从无到有办起来的企业。
对于原有企业改组、转产、拆大改小或老厂关停一个时期后又重新开业(或移地开业)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福利企业。
一个村,只能办一个福利企业。
一个乡(镇)原则上也只能办一个福利企业。
二、新办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权限及程序
(一)申报资料1994年1月1日以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等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申办确认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书;2、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书;3、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4、残疾人登记卡片;5、区、县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
(二)确认权限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确认。
(三)确认程序新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要认真填写天津市福利企业认定书,连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报送区、县税务机关核实盖章 ,最后报市民政部门和市税务机关确认。
经市民政部门和市税务机关分别确认盖章 后,方可发放福利企业证书。
对取得福利企业证书的原有福利企业和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减免税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