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doc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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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33ec2bd084254b35eefd34e6.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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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7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2.22
【实施日期】201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4186f37375a417876f8f50.png)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颁布时间:2011-6-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实用文档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https://img.taocdn.com/s3/m/febf616081c758f5f61f67f1.png)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800贷:库存商品800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317ec07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239a2d8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60.png)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2023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人问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23】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23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
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23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23年调整为100万元、2023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23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d2dae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06.png)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37eae1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55.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大地税函[2010]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三)上市公司;(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d2b52810a6f524ccbf856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32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5.31
【实施日期】1994.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1日国税发<199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加以明确。
为便于征管,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51f34896529647d2728521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9a38cd176edb6f1aff001f15.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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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930f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4.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736d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b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f575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6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22施行日期2010.02.22文号国税函[2010]79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a8db6ffa8956bec0875e337.png)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一、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范围的规定1、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其他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固定资产收入、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特殊规定(1)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以成本价作收入。
(3)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4)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规定:①纳税人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②纳税人接受捐赠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0d82e85a0116c175f0e480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c3a3449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65.png)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企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是指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合法获得的所得的一种税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履行纳税义务:1. 实行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制度,将企业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到指定的税务机关;2. 准确申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纳税计算;3. 保存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两档:1. 一般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2.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0%。
除了税率外,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 对于在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适用10%的税率等。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企业纳税义务的具体执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如下:1. 按照规定时间,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资料;2. 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和资料提交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按照申报表上的应纳税款金额进行缴纳,可以选择月度、季度或年度缴纳方式进行;4. 缴纳时需要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并保存好缴款凭证;5. 如有需要,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081bd87f1922791688e81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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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
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
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七、关于纳税方式问题
(一)企业集团应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
2.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在1994年底以前,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
3.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八、关于行业政策的衔接问题
(一)对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上交办法的行业和企业,不管承包或包干是否到期,均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对未实行利改税的外贸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对军工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九、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其他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一)对企业1993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
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
(二)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八五”期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其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三)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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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审查要点及政策释疑
2009年11月9日-13日,中税协在湖北宜昌举办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审查要点及政策释疑”培训班。
来自全国各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师资人员等2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中税协副秘书长孙泽、湖北省税协副秘书长张宇、湖北省宜昌市国税局副局长崔炳森出席了开班仪式,张宇副秘书长和崔炳森副局长分别代表湖北省税协、宜昌市国税局致辞,孙泽副秘书长代表中税协向参加培训班的学员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
本次培训班特邀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长曲军、大连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马弘为学员授课。
曲军秘书长就如何利用注税行业优势赢得客户,获得更多发展机遇做了“税务师事务所市场化经营案例分析”的专题讲座。
着重分析了目前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一些误区以及事务所市场营销案例,并通过实例为事务所如何拓展业务提供了思路。
马弘所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后续配套文件,结合目前国内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形势,为学员们详细讲解了如何将新税法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恰当运用到涉税鉴证工作中去,以便不断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能力。
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的主要环节,提出了审查要点,对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释疑,使学员最大限度地把握税收政策的真实本意。
本次培训班的授课内容得到了学员们的肯定,认为授课内容丰富,案例具体,对事务所今后的业务开展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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