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逐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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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解释《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解释旨在明确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和程序。

1.2 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二节:基本原则2.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雇主和劳动者在达成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

2.2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和执行应公平合理,兼顾雇主和劳动者的利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形式3.1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3.2 口头合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口头合同也可视为有效合同,但需有证据证明各方真实意愿。

第二节:合同内容4.1 合同内容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双方权益和义务,应明确记载。

4.2 合同订立要素合同应包括雇主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三节:劳动报酬5.1 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报酬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质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5.2 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报酬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劳动者。

第四节:试用期6.1 试用期的设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2 试用期的解除试用期期间,雇主或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履行7.1 合同义务的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7.2 合同期限的延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或签订新的合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8.1 合同变更的程序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确认。

8.2 合同变更的情形合同变更可以涉及工资调整、工作岗位变动、工作时间调整等。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9.1 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可由一方提出书面通知,通常需提前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

《劳动合同法》条文全解析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法规,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解析其重要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制度、工作条件和报酬制度,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存续期间届满、罚款、解释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旨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第二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自愿性原则和内容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双方合同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劳动者享有与职业资格相适应的工资、工作休息、休假等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以及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两方当事人继续劳动关系,可以以书面形式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主持公道,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第五章规范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大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大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

那么关于这部法律的详细内容有什么呢?不熟悉法律的人应该怎么解读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xx〕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就适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以下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或者,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其解析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其解析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其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第一条劳动合同的定义与类型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劳动合同期限;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解散或者破产终止等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等。

6. 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1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14.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5. 实施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劳动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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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2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8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0第五章特别规定15第六章监督检查20第七章法律责任21第八章附则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专家点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专家点评」: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专家点评」:本条无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最新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最新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于2018年1月1日,以下是对其逐条解读: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活动。

第二条: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是基于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存在强迫、欺骗、恐吓等行为。

第三条:合同订立形式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者确定行为方式。

但是,当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第五条:试用期试用期对于确定劳动关系的性质和条件具有重要影响。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得重复试用。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是一方按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

第七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同时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也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变更,但变更内容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最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最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2008-9-19 11:32:28 相关评论(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劳务报酬合同法条文解释

劳务报酬合同法条文解释

一、劳务报酬的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说明在确定劳务报酬时,应优先考虑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则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二、劳务报酬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

这说明劳务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数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三、劳务报酬的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说明在劳务报酬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或实行同工同酬。

四、劳务报酬的拖欠与追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这说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

五、劳务报酬的税收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这说明劳务报酬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劳务报酬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说明在劳动者解除劳务报酬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报酬合同的相关法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

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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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逐条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徐景山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徐景山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徐景山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徐景山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

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徐景山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

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徐景山律师解析】:实践中大多数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

少数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

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工会,工会不独立于用人单位,工会不便维权、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工会改革任重道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徐景山律师解析】: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徐景山律师解析】: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

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徐景山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本条规定的“其它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其它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日常经验看,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自愿给劳动者提供担保呢?显然,实质上还是等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徐景山律师解析】: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其目的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

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

操作实务中,应当注意两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徐景山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是唯一标准,书面劳动合同仅作为一个证据存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之前用人单位仍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徐景山律师解析】: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操作实务中,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徐景山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分类仅限于三种。

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新法和旧法的规定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徐景山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金,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徐景山律师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长期的、永久性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个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已,并非终身合同和铁饭碗,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用人单位想像的那么恐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徐景山律师解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须订立。

实务操作中须注意“连续”的含义。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徐景山律师解析】: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一)项是有区别的。

以往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员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很有意义。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徐景山律师解析】:适用本项,需注意到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必须订立。

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徐景山律师解析】: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就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即使已经“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另外需注意,如果劳动者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能适用本规定,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徐景山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运用得不好,也会弄巧成拙。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徐景山律师解析】: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致、签字或者盖章,可见盖章并非必须。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其代理人,或者劳资主管人员签名的,合同也可生效。

另外,合同是否鉴证,是否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是否备案并不重要。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徐景山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徐景山律师解析】:(一)、(二)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条款,约定劳动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期限;【徐景山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选择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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