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江府发 2008 40号

合集下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黔江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黔江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7〕326号(2007年12月26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处理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处理意见(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为了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就我区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合法取得建房用地和国有土地权属的拟建房对象(一)通过“招拍挂”方式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1.申报条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或当时由区国土房管局在土地“招拍挂”时发布的相应规划条件设定材料;(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区国土房管局对土地“招拍挂”出让的书面认定意见。

2.处理方式严格按照原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指标和条件,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邻权、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规范审批实施建房。

原方案达不到相邻权、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必须调整方案满足相应法规要求。

3.实施办法(1)区国土房管局对申请对象原土地“招拍挂”资料进行核定,出具书面的认定意见;(2)规划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受理后,会同消防、环保、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法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核定后,连同原给定的规划指标、条件上报区政府审批;(3)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规划局按照规范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4)工程竣工后,区建委组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区国土房管局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属于拆迁安置户,已落实了宅基地的1.申报条件(1)拆迁安置协议;(2)区国土房管局对协议和安置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书面复核认定意见;(3)原给定的规划要求或规划批文、图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黔江府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四届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补齐产业发展短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黔江区内登记注册,有经营实体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餐饮住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象还包含区内企事业单位(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可由自然人申请)。

第二章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第三条升规上限奖励。

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区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的达限奖励,分两年兑现。

第四条发展贡献奖励。

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以其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30%为基数,由区财政另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对以前年度成为并保持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以其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10%为基数,由区财政另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第三章工业产业扶持政策第五条支持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和投资200万元以上做大产业规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黔江府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18〕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6日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区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黔江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必须在黔江区注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重点支持烤烟、生猪、蚕桑三大骨干产业和特色水果、蔬菜、肉牛等特色产业。

第二章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第四条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支持品牌创建。

将每年农业产业化资金的15%左右用于农产品品牌建设,重点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标准化基地建设及农产品品牌的推广营销。

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备案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和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商标)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称号、国家驰名商标的,每个产品(商标)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鼓励开展标准化建设,对成功通过市级地方标准认定的,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中获得农产品国家标准化认定的,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
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22
•【字号】黔江府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

黔江府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精神,结合近期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修改,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区政府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7年版)》进行调整,对应取消6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2项为取消部分子项),调整16项行政许可事项。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
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信息,对区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附件
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 0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各区县(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重庆黔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重庆黔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重庆黔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城市建设的时候,一些原先的居民区在政府规划要建设的范围之内,就要依法将其拆迁。

那么关于重庆黔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重庆的征地补偿如果发生在城市的居民区的也是根据居民区房价来规定补偿的标准的。

城市建设的时候,一些原先的居民区在政府规划要建设的范围之内,就要依法将其拆迁。

那么关于▲重庆黔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重庆的征地补偿如果发生在城市的居民区的也是根据居民区房价来规定补偿的标准的。

▲一、重庆黔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说到征地,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往往是针对农村当中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那么此时就需要对被征地人,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居民做出补偿。

不过此时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被征地农民近年来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的多少,以及如何计算。

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与农民的住房生活息息相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未来老百姓的居住条件相挂钩(二)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黔江府通〔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黔江府通〔2015〕24号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经依法批准,决定征收正阳街道朝阳居委一组、群力居委四组,城南街道牛郎居委一组、三组部分集体土地。

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0日以渝府地〔2015〕1131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征收正阳街道朝阳居委一组、群力居委四组,城南街道牛郎居委一组、三组集体农用地25.1868公顷(其中耕地15.263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421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1340公顷,以上共计征收28.7422公顷。

三、土地征收用途土地征收后,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江府发〔2013〕21号)、黔江国土房管发〔2013〕31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该宗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订,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到被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黔江府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209号)精神,切实维护征地住房安置人员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征地报批和统建安置房审批各用地项目业主单位以批次方式报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的住房货币化安置率原则达到100%,以单独选址项目方式报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用地的住房货币化安置率原则达到90%以上。

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资金要纳入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进行测算,在用地报批前一并打入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被征收住房安置对象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区国土房管局要认真审核征地住房安置方案,对未达到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和征地前置资金不到位的用地报件不予转报。

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要严格控制土地房屋征收统建安置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和供地,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

二、完善住房货币化安置政策(一)征地住房安置政策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实行统建还房安置,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房屋被拆迁后,属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且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货币安置,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货币安置款;也可以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政策申请审批自建房。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黔江府办〔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2018〕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0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黔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区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农委(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土地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及其他耕地保护相关工作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黔江府办发〔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1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黔江区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

区级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区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直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区级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区级预算管理工作,区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区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区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区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平高效。

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坚持结果公开、依法补偿、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以下称征收人)。

区国土房管局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监察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局、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区国土房管局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梁平府发〔2008〕40号

梁平府发〔2008〕40号

本文网址:/zwgk/gfxwj/129456.htm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08〕40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1000元(镇乡分类见附表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安置三种方式。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黔江府发[2008]25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黔江区外企业(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融资等方式在我区投资并依法设立企业(公司),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第一条投资新办企业,享受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3年减免税执行到期后,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2012年前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加工型项目和新引进的1000万元商贸物流项目,从投产(营业)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

城市规划区及园区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亦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研发与生产的工业项目,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区外投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

第四条新办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再就业政策规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五条区外企业迁至黔江工商注册或在黔江设立各类子公司、分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

二、土地政策第六条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除经营性土地外,可用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我区兴办生产型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在我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黔江府办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持续推动各项改革任务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各配合单位要按照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切实抓好权属范围内改革任务推进工作,确保落到实处、改出实效。

二、加强宣传推广各牵头单位要重视新出台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培训,注重提炼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经验作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形成典型案例加以推广,以氛围的营造和宣传的效应助推“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持续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打造。

三、加强跟踪问效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改革任务台账,常态化跟踪督查。

各牵头单位要主动向配合单位收集相关数据、工作总结和档案资料,每月逐条形成任务完成情况台账,于次月5日前报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205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9日。

08年土地征收房屋赔偿标准的规定

08年土地征收房屋赔偿标准的规定

08年⼟地征收房屋赔偿标准的规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标准的通知为进⼀步加强对我市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拆迁补助费1,拆除住宅房屋,由拆迁⼈按被拆迁⼈房屋建筑⾯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属货币补偿或者⼀次性安置的每平⽅付给4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平⽅付给8元。

2拆除⽣产,经营⽤房,原则上按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执⾏。

但涉及⼯矿企业,商场等搬迁设备⽐较多的,或有⽆法搬迁及⽆法恢复使⽤设备的,可按下列标准执⾏:对于⽆法搬迁及⽆法恢复使⽤设备的,由拆迁⼈按收废弃设备的实际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搬迁设备⽐较多的,由拆迁⼈按照拆卸,搬运,安装设备的实际开⽀⽀付搬迁补助费。

以上搬迁补助费,补偿费数额由拆迁当事⼈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双⽅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双⽅就共同委托达不成⼀致或⼀⽅拒绝评估的,其中⼀⽅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拆迁赔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拆除住宅房屋,由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安排过渡的,拆迁⼈应按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千分之六】计付每⽉每平⽅(建筑⾯积)临时补助费给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计算公式为:每⽉每平⽅临时补助费(元/平⽅⽶)=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元/平⽅⽶)×【千分之六】。

但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每平⽅不得低于4元,如按上述公式计算低于4元/平⽅⽶⽀付。

2、拆除⽤于⽣产、营业、办公或仓储等⾮住宅房屋,由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安排过渡的,拆迁⼈应按被拆房屋分类评估的【千分之七】计付每⽉每平⽅⽶(建筑⾯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计算公式为:每⽉每平⽅⽶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元/平⽅⽶)=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元/平⽅⽶)×【千分之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江府发〔2015〕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江府发〔2015〕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江府发〔201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决定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合理确定乡镇事权,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公平合理的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适应农村综合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

(三)分类扶持发展。

按照三大功能区域的主要发展任务,建立促进三大功能区分类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

(四)调动发展积极性。

通过设立与产业发展和考核挂钩的转移支付政策来推动发展。

二、主要内容实行“收入统管、支出统定、分类扶持、激励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管理乡镇街道所有财政收入全部上划为区级收入,不再核定乡镇街道收入基数。

(二)支出管理乡镇街道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经费、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支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支出。

1.基本支出(1)人员支出,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按政策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障缴费等,按照区级部门预算标准实行全额保障。

(2)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参照区级部门预算标准予以保障。

(3)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包括村组干部补贴、社会保险缴费,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及村级办公经费等支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全额保障。

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8〕57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8〕57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8〕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情况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区政府决定调整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做好工作衔接;要加强审批服务信息公开,认真做好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调整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编办(区审改办)反馈,以便不断调整和完善,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附件: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9日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工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按照渝府发〔2018〕39号精神取消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区人力社保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按照渝府发〔2018〕39号精神取消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将台港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黔江府发〔2019〕2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黔江府发〔2019〕2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作用,按照市政府《关于黔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9〕20号)精神,调整黔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全区各街道、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应税土地等级及其税额标准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分为三等、四等、五等、六等四个等级,其年税额分别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7.5元、6元、4.5元。

三、适用范围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黔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5日附件黔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一、三等适用范围解放路、南海城、新华大道、长征路、石城路、杨柳街、联合街、建设街、民主街、丹兴路、县府街、柴市巷、城西一路、城西二路、城西三路、城西四路、城西五路、城西六路、城西七路、城西八路、城西九路、石峡路(与行署街交叉路口以南)、西沙步行街、黔龙街、曾家巷、交通路、河滨南路、河滨西路、河滨东路、文体路、三台山公园、雄鹰大道(下坝加油站至舟白隧道口)、文汇路(谭家湾红绿灯至花鼓园路)、行署街、大众广场、育才路、文峰路、育英巷、小桥巷、电信街、迎宾大道(黔州隧道至黔州桥)、城南路(黔江大桥至交警队)、官坝路(转盘至阳光花园)、叉河巷、光明路、谭家湾路、正阳大道(下坝加油站至正阳隧道口)、正舟路(除四等以外区域)、园区路(除四等以外区域)、巴楚大道、金龙路(除四等以外区域)、香山寺路、黄山坝路、桐坪路、峡江北路、峡江南路、武陵大道(除四等以外区域)、黔洲大道、纬一路、纬三路、纬四路、经三路、经四路、经五路、经六路(除四等以外区域)、经七路、群力路、朝阳路、向阳路、规划一路、规划二路、规划三路、规划四路、阿蓬江路、体育场路、松岭路、岭南路、武警支路、马鞍路、广场西路、市民西路、小南海路、学院路、学院西路、学府中路、学府南路、学府二路、学府三路、学府四路、机场大道、机场北路、机场北一路、机场北二路、舟白一路、舟白二路、舟白三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黔江府发〔2008〕4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舟白镇、正阳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除正阳、舟白外的其它镇、乡)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
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
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
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3、4
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因规划林木保留,对林地征收而对林木不予砍伐的木材蓄积补偿:(1)幼龄林每亩补偿3000元(人工林10年以下,天然林20年以下);(2)中龄林每亩补偿3500元(人工林10年以上,天然林20年以上)。

因林地被征收需砍伐的林木的木材蓄积不予补偿,其林木由所有权人凭证砍伐。

(三)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市上有关规定补偿。

二、调整农房拆迁住房安置方式
(一)城市规划区内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7〕75号)文件执行。

(二)城市规划区外实行按每人30平方米划地自建房安置或自选址自建房安置。

1.对划地自建房安置的,按每人100元/月标准计发过渡安置费,发放时间自房屋拆迁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施工建房后六个月止,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

2.对自选址自建房安置的,按每人100元/月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按审批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场地平整补助,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

不属住房安置对象或按规定程序审批自选址建房安置的,其被拆迁住房按规定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三、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的,剩余土地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原承包户签订代耕协议,委托其代耕。

四、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按规定上缴,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
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土地被征收后的农转非人员家庭,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同时,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8〕66号)执行。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和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黔江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黔府发〔2001〕40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
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65号)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表1:
征地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
一、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二、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三、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四、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五、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六、农房辅助用房(如猪、牛圈),按同类结构的80%补偿。

七、烤烟房(土)结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砖(石)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35元补助,但不作为宅基地还地面积计算。

八、补偿后残值由原所有权人处理,残值堆放费按10元/平方米计算。

九、土地补偿的一类地区为房屋拆迁的一类,土地补偿的二类地区为房屋拆迁的二类。

附表2: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
1、蔬菜类(含经济作物类)指由政府部门划定的种植区域,不包括零星种植地。

2、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3、鱼塘(含专用鱼池)按养殖水面积补偿(含养殖损失),其标准按蔬菜类标准的2倍补偿。

4、果园、茶园、桑园、苗圃、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照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50%计算。

附表3:
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续附表3:
说明:
1、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2、经济林木按干果树标准计算补偿。

附表4:
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续附表4: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原所有权人处置。

2、坟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无碑坟200元、有碑坟300元、五厢碑以上500元给予奖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