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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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内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此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5种:(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违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五)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三、根据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下列治安案件:
(一)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案件;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谎报森林火情、森林
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三)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五)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案件;
(六)诈骗案件中,诈骗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七)哄抢案件中,哄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九)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十)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案件;
(十一)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的案件;
(十三)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十四)招摇撞骗案件中,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案件;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中,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案件;
(十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件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案件;
(十七)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十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
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一)谎报案情案件中,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案件中,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案件;
四、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全部刑事侦查权。森林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下列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五)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
(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八)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
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十三)非法狩猎案件;
(十四)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十五)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十七)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