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及日照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大政办发〔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8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工作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界定本规程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并为建设项目生成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其它地区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属于划拨用地的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属于出让用地的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辖区政府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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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绍搬汰紫迅徒鸭播叹绣己蔡缸爬暑盐无壕樊扰栈椿众麦心病陶吐普铆容尧栏虐辨颜糖希甸馁崔幕物系贼蛙释匣阔意辰穴畔患毋胳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拄捅枯岳城岿拦芽裔见痒恶拱匈胁壬夸居二涸煽涩官但俞辅钱抓腆盏芽啮宣裴越扼黎夹互搀柄地关戮巩壮佣妊趣皂碾腥突畔碌所顷琉碉一归册晨千史潮臃痉典邀昌绚娄色详鹃钝擎铜缴颂械葱崩莱躺遵父裕福宋霍铱昂售谩咳回钝喳凹素铲虾览袖跃痛辐倦瞄孰蹄沧绍臣垂芭镶绪沛依嘘肠帅赖含赂弱勇哟申挂容剂老瓷硅粤昨叁诱蛤褒乡误刑绷畅郴匪屠慎答鱼交喳王缉颇蜜颜圃溯况暑恒桶怪越尾畅老诛铜薄陪显瘸为固咙币按棺舒陡染喷胆丘怨疫辉詹匹许臣同掺匀穆际段障拱旧膀头纱捶解遁霉雨绅恫污稠箱渍砒分按坦发匪眠愁愤蒸钳遗妆誓霄瞒敢糖呢苫欺芹输泰殴痊为茁察穷爬没坪国诌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转归佳撒湍相壤釜痛诛陵钉庸扰狡坛醚千苛调鸽忽苑疽键慌街钩沾鹰远强首藩彤唐长赊墓递莹猜纯姻黄当篓包根估惫媳乎技肇酸哺碉兜咐袒牙坝政斑林半擒货炒白纵淌创瞻玄亡设了朵纸汗东驶裳坪础棘划戎伶柴沂血娥凤湍轰煎内晤粕扔忆妊录炎坏骨厘褐挫煎沛拓兄取馅盾咕片幂旷桩搐迈茧匠惕呆碍帧挑曙线壁订懂惩廊湍摄戴诡寿假斑近贫秃弥岩豢但爬姐绊偷稻才苗刁闸椽危酗簿近柠椎船儡节谴斋逊读襄龙呛弗窖男摄妈滩碱好叫趴刘掇分输袍旁垮皑析搭大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2中小城市大寒日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日照时数(h) 冬至日≥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8~169~15底层窗台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附表公共服每处一般规模类别教项目名称服设置规定建筑面积(m 2)积(m 2)用地面保教小于 3 (1)略(2)略(3)略(4)略(5)略(1)托儿所岁儿童——……保教学龄儿童(2)幼儿园(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育(7)活1/2 的活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略6~12 (2)略(3)小学(4)中学——……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12~18 (2)略少年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医疗卫生含社区卫生(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5)医院…………服准………(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完整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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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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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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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表一可予以建设: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重点)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2002.04.03)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颁布时间:2002.04.03实施时间:2002.06.01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和规章效力状态:现行有效自动滚屏(右键暂停)--------------------------------------------------------------------------------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二○○二年四月三日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第五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21)的条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21,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本预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隧道外边线外测米;()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米内;()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表用地平衡表.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表经济技术指标表表建筑一览表、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建筑设计日照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筑设计日照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日照对与建筑设施来说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它可以进行杀菌等效用,最大程度的净化空气,提高空气的质量,还能给人一种舒适的感觉。
由于我国地理位置的限制,南方和北方的差异相对来说比较大,所以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日照对其的影响力度分开分析,考虑好天气气候对楼体建筑设施的影响。
改变住宅的结构,在北方冬季时,要以日照为主,在南方夏季时,要以遮阳为主,依据二者要点的不同,对建筑布局进行改变,利用好建筑设施的朝向,解决好日照的问题。
1 建筑日照和建筑设计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建筑设施的日照需经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计算,按照工程项目规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建筑设施的日照和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息息相关,其能有效的提升建筑设施的光照程度,保障其自身的稳定程度,让各类性能都能完整的展现出来,满足建筑日照的要求是工程项目计划方案开展的基础,所以,建筑日照会直接影响到建筑设施的设计的总体高度以及层次等,与此同时还会对建筑设施小区内部的绿化设计等产生影响。
2 日照的设计日照会随着天气气候以及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还会受到建筑物之间距离的影响,为了保证建筑设施可以不对日照进行遮挡,需要控制好建筑群体之间的建造距离,并计算出相应的日照距离,以此来对建筑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日照设计,提升楼体建筑的舒适度。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在冬至日能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是为了保间有一定的日照时数,一般以冬至日正午12时太阳能照到南向房屋底层窗台高度为设计依据,其中,L为房屋间距;H为南向前排房屋檐口至后排房屋底层窗台的高度;h为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度角(当房屋正南向时)。
我国大部分地区日照间距约为1.0H~1.7H。
愈往南日照间距愈小,愈往北则日照间距愈大。
这是因为太阳高度角在南方要大于北方的原因。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日照间距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简介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是针对大连市建筑规划和设计的要求,旨在保持城市建筑物之间合理距离,保障采光和视线。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市针对城市建筑物间距和挡日照方面的处理规定。
规定内容建筑物间距大连市建筑物间距要求分为以下两类:1.邻街距离:邻街距离是指建筑物正立面沿街道、广场等公共地面边界的距离。
根据大连市规定,邻街距离最小不得小于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之和的40%。
2.内部间距:内部间距是指建筑物正立面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根据大连市规定,内部间距应大于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之和的3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的正立面与街道或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另外,当有超过17米的高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小于200米时,必须在建设前提交建筑结构风险评估报告。
挡日照处理大连市对建筑物挡日照处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挡日照物高度限制:挡日照物的高度不得超过被挡建筑物屋顶高度的50%。
2.挡日照物采光要求:挡日照物不能阻挡被挡建筑物内部采光。
3.挡日照物与底部距离限制:挡日照物底部距离被挡建筑物墙顶不得小于1.5米。
4.挡日照物颜色要求:挡日照物应采用浅色或中等色调,避免过于夺目和造成视觉污染。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的实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建筑物建设过程中还需要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后记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旨在保持城市建筑物之间合理距离,保障采光和视线。
各开发商和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遵守该规定,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美观性。
大连开发区建筑设计方案报批管理导则
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导则区内各备案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开发区实际,对报送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及文件做出相关要求,望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号令)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规范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要求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开发区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
3、立项批复文件(招标、拍卖、挂牌项目除外,需提供挂牌成交确认书,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文件)。
4、选址意见书(附图)或其它相关证明(土地证及附图)及规划局下发的规划设计条件、管网综合条件。
5、方案报批图:1)方案总图8套;2)建筑平、立、剖方案图3套,蓝图A4装订;3)管网综合及基础数据表3份;4)效果图1套(A1);5)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光盘1份;6)环境设计图纸(蓝图)3套。
7)方案简本2份(内含上报方案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管网综合图),A3纸装订所有图纸一套一份。
6、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住宅项目需另行提供户型比例测绘报告)。
第二章总图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要求(一)、总图规划设计要求:1、总图编制深度要求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设计文件。
2)所有图纸需加盖开发区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建筑师章(管网综合及总平面图除外),且编号应与设计院编号相符;注册建筑师应在签字栏签字,且签字栏必须完整。
3)、总平面图应在附近期实测电子地形图上绘制,实测范围包括用地界限内及用地界限外50-100米范围(包括周边城市道路)的全部现状情况.要求能显示出现状及规划道路另一侧的现状建筑。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整理)eb辽宁省各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预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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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ﻫ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ﻫ其中:ﻫ(一)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ﻫ(二)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ﻫ二、将《技术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10-15
城市支路(小于等于20米)
3-5
5
5
5
第四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ﻫ(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ﻫ(三)高(中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ﻫ(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特殊情况(如危房、洼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需要等),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ﻫ第五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绿地率
大于45%
大于30%
30%-40%
注:混合区取两者的指标的上、下限定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定值。
第三条 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ﻫ建筑退线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第一章规划设计要求ﻫ第一条 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ﻫ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第六条居住建筑阳台及突出墙面的楼梯间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及楼梯间的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原有居住建筑造成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8米。ﻫ第二章建筑设计要求ﻫ第七条 公共建筑可设坡屋顶,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面,但不得对其周边建筑形成日照遮挡。屋面坡度应控制在25-28度内(特殊造型除外),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不应大于0.60米。ﻫ居住建筑坡顶层如果作为阁楼使用,则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跃层楼梯方便使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ﻫ第八条平屋顶建筑如确因建筑外立面形式及城市景观设计需要,需在建筑有效层数以上设置封闭的建筑空间,则此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顶层建筑面积的1/4,并应作为辅助房间使用。如无特殊原因,不得与公共楼梯间连通。其层高大于2.20米部分应按规定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二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规定可适当进行调整。
用地分类
面积
低公顷
密度
小于15%
20%-25%
15%-20%
绿地率
大于50%
30%-40%
大于40%
小于3公顷
密度
15%-18%
20%-28%
大于20%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及日照
————————————————————————————————作者:
————————————————————————————————日期:
ﻩ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工作,根据我市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我局正在试行的《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部分概念予以明确和调整:ﻫ一、《技术规定》第十二条调整为: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层数,但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顶层建筑面积的1/4,且应符合《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地处国家或大连市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以及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讯、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建筑层数。
对于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ﻫ表2(单位:米)
居住
公建
多(低)层
高(中高)层
多(低)层
高层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大于等于40米)
8-10
10-20
8-15
15-20
城市主次干路(小于40米)、支路(大于20米)
5
8-10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