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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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这样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参与感。

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2 指出当前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宪法解释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宪法规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二是宪法修正程序不够规范,容易造成政治势力的干预和操纵。

一些修正案的通过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导致宪法修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Mf1405020 琚玲玲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

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1.1宪法监督的定义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

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

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监督机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
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实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对违
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采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非法、不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二、政治监督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国务院组成
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治监督,对他们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
由全国政协和各级政协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进行监督;党和纪检组织对党员和行政干部实行政治监督。

三、社会监督机制:公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
法律意见和建议,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传
媒机构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以上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助于保障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政府依法
行政,提高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廉洁和服务水平,推进法治建设。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宪法实施有效的重要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责任追究、宪法救济和宪法宣传教育等方面。

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的合宪
性审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
可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解释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对宪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目的是保证宪法的一致理解和正确
执行。

宪法责任追究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
职责和权力,同时也规定了他们的责任。

宪法规定了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受到追究和制裁,
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失职追究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等。

第四,宪法救济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公民和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向宪
法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宪法权益。

宪法法院可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保障公民的宪法
权利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需要广泛
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

宪法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宪法宣传片、宪法
知识竞赛、宪法教育课程等形式开展,使公民深入了解宪法,从而更好地参与宪法的监督
和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公民两方面。

一、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
1、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性审查。

2、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3、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审判制度是指通过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二、社会公民宪法监督
1、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

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是指由社会公民组成的宪法保护委员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2、宪法教育制度。

宪法教育制度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宪法教育,增强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3、宪法抗议制度。

宪法抗议制度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抗议活动,表达对违反宪法的不满,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的合宪性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机关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宪法的解释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案件进行解释。

三、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四、宪法的宣誓和确认。

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军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或任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五、宪法的普及教育。

国家开展宪法普及教育,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度。

六、宪法的监督和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宪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和统一。

2_2《加强宪法监督》同步练习

2_2《加强宪法监督》同步练习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2.2 加强宪法监督练习题一.单项选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下列属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的是()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③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④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有权解释宪法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2.新修订的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这样做()①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②有利于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③实现对全体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④能从根本上杜绝公职人员腐败现象A.①②④B.①③④C.①②③D.②③④3.“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这句话告诉我们()A.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B.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敬C.坚持宪法至上,学习宪法D.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4.增强宪法意识要落实在实际行动中,这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A.明白宪法的实施主要靠政府,与个人无关B.将学习宪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C.学会运用宪法精神来分析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D.直接参与宪法的修改和制定5.习近平主席强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①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顺利实施②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③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人民的利益④有利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A.①②B.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6.遵守宪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就是()①忠于宪法②维护宪法尊严③保障宪法实施④制定修改宪法A.①③④B.①②④C.①②③D.②③④7.加强宪法监督,有助于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

试论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监督宪法很好地执行,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

1、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机关。

受理宪法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违宪或全宪裁判。

2、由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现行宪法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来受理宪法争议。

3、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

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侵公民基本权利案件。

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军事机关的权力等。

总之,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标尺,才能使宪法在国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制度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

法律实施的监督至为重要,其中宪法实施的监督更为重要。

宪法实施的监督重要意义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连。

不论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才制定宪法,确认已发生了的民主事实。

宪法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它既确立民主制度,又保障民主制度。

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赖以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据。

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标尺。

此外,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宪法监督的任务是制止违宪活动,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

它的内容包括对下列可能产生的违宪活动进行审查:第一、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由于政治法律传统和国际因素影响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

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

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

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

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

本文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为了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规范权力的行使。

而对权力的限制的有效手段则来自法律控制,首先表现为宪法的控制。

宪法监督以其强制性与有效性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来规范权力行使[2]。

其次,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有利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规定基本人权最广泛、最全面的法律,它是公民权利的宣誓书、保障书。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样的?我国目前的宪法最早出现于1954年,之后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修改,每一次的修改都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也是符合国家的发展态势的,如果要谈论宪法的监督制度首先要明白是什么宪法的监督制度,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样的?我国目前的宪法最早出现于1954年,之后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修改,每一次的修改都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也是符合国家的发展态势的,如果要谈论宪法的监督制度首先要明白是什么宪法的监督制度,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样的?一、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样的?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众所周知,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之一,它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宪法保障、行政监察、司法审查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履行。

首先,我国的宪法保障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保障机制是指我国对宪法权威的保护和维护。

在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保障机制通过设立宪法保障机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等程序合法和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各项活动的准绳和规范。

其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行政监察机制。

行政监察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进行监视和纠正的活动。

在我国,行政监察由国家监察机构主导,并由地方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监察,对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调查、纠正和追究责任,保障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再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司法审查机制。

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和公民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院审查的活动。

司法审查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通过审理行政诉讼和确保行政法律之正确适用,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和尊严。

此外,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在我国,社会监督机制主要通过社会团体、媒体、公众参与等形式实现。

社会监督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有效推动了政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多个方面进行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通过宪法保障机制、行政监察机制、司法审查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的相互配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

这些机制的存在和发展,使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国家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未来,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履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宪法监督的4种基本类型是什么

宪法监督的4种基本类型是什么

宪法监督的4种基本类型是什么人民监督,即人民作为主权者直接进行的监督,这是一种原始性质的监督权;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即由议会或立法机关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这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一、宪法监督的4种基本类型是什么(1)人民监督,即人民作为主权者直接进行的监督,这是一种原始性质的监督权;(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即由议会或立法机关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这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

▲二、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立法法进一步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使违宪审查权应遵循的程序,明确了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主体的要求,及常委会如何处理等问题。

总之,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以事后审查为主,这一体制尚需健全。

概述含义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其授权机构和组织。

同时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理性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理性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理性思考作者:邱家胜来源:《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05期摘要:宪法监督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石。

因此,当前我国必须加快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和加强我国宪法全面地、正确地实施,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

回顾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反思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足之处,我国宪法理论界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并结合国外宪法监督制度的经验,实行诸如建立我国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和明确宪法监督的程序等,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发展历程;理性思考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9.05.005文章编号:1009-6922(2019)05-25-05宪法监督又称违宪审查制度,它是指宪法监督主体依法定程序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个人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做出其是否违宪的裁决和处理的行为。

在宪法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宪法监督主体通过对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个人违宪行为的及时处理和纠正,能够大力提升全社会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适用的最高权威性和国家法治的统一性。

因此,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四部宪法。

在这些宪法文本中,除了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1954年、1978年和1982年我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表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1)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2)(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2)(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2)(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2)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3)(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3)(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4)(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4)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4)(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4)(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5)(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5)(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5)(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6)参考文献 (7)「摘要」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和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社会主义型。

此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具有权威性、标准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因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提出思考。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完善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智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由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由宪法实施保证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宪法制度时的预定目标。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作者:张庆响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后,国家、人民和社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本文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环节在于进行宪法上的监督与审查。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

我国的宪法一方面赋予并捍卫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它又授予国家机关以权力并规定权力行使的范围。

所以,从根本上讲,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宪法监督则是促使国家权力得以正确行使、人民的基本权利获得保障的必要环节。

本文将围绕从哪些方面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以保障人民基本人权和尊严、维护宪法权威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基本权利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36-01作者简介:张庆响(1992-),男,汉族,黑龙江大庆人,大专,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一、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宪法监督的主体,即有一定宪法权限的国家机关;还包括监督的对象,也就是违反宪法规定或者说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宪法监督的方式上看,国家机关在进行宪法监督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这也属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分为事前的监督和事后的监督。

事前的监督是对法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而事后的监督则是对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救济。

虽然,我国的宪法监督一直在发展和完善中,但是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二、宪法监督制度的构建首先,应该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

第一,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这必然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

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由人性的复杂性而决定的。

对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宪法授予其公共权力,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对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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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

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

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

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

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2.关于我国宪法监督专门立法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法律,监督宪法实施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也缺乏对宪法监督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这就给宪法监督主体行使宪法监督职权造成了一定困难,使得宪法监督主体追究一切违宪行为、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无法得到完全实现。

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现实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形成了鲜明对照,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层出不穷,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形式多元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由于立法技术、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规范性文件违宪、违法的可能性极大的增加了。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统一经济,要维护市场的统一,首先就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因而对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日渐强烈。

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改善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已成为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在我国,建立和不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规范的基本要求,是真正实现宪法权威的客观需要。

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前提。

第一,法治的发展,政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又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都需要以宪法为逻辑前提,以宪法的实施为保障。

因为: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统摄着其他所有法律,所以,依法治国的理论前提只能是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权威。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规范、约束政府权力的人民契约,只有宪法才能使自然人有可能组成政治共同体,从而开始政治文明;只有宪法才能规范、制约并矫正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政治文明行为。

但是,宪法的这些功能并不会随着宪法的颁布而自然实现,而是要有特定机关切实监督实施宪法,宪法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纵观我国建国以来五十多年宪政历程中宪法的监督实施情况,我们发现。

虽然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出台并有17条宪法修正案,但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还是很不完善。

实践中宪法的实施监督情况就更加不容乐观,一方面,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宪法监督机关却长期不作为,迄今为止没有宣布查处任何一起违宪案件,致使我国宪法长期以来被“虚化”。

不要说普通的老百姓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内容,就连宪法学界对宪法的性质、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主体、违宪的内容、违宪的时效、违宪的处理程序等问题都没有取得共识,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当然是方方面面的,是比较复杂的,但宪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公民权利真正全面实现的重要前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力的保障了我国公民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

但是,必须承认,在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内容,却没有关于违宪立法损害公民权利时如何救济的规定。

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施行,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公民的权利,而这种损害所必然具有的普遍性及其损害程度的严重性,当然比行政违法所造成的损害要严重得多。

又如,行政机关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机关,所以我国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的救济手段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来自最高行政机关的侵犯,对来自抽象行政行为的侵犯,对来自法律规定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手段寻求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都没有如何寻求救济的规定。

倘若不能对上述情况下的公民权利提供有力的保护,保障公民权利真正的、全面地实现是不可能的。

在不少西方国家中,此种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大都是通过本国宪法监督制度来解决的。

我国当然也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通过完善宪法监督体制予以圆满解决此类问题。

三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制定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法,使宪法监督制度规范化、条文化和制度化。

宪法监督法首先应明确违宪的概念。

违宪应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由此所采取的措施、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职权与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原则和内容抵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因此,违法即违宪。

这是对违宪的扩大解释,其弊病是模糊了违宪的特殊性,从而忽略重大违宪案件。

违宪审查法还应当对违宪主体。

违宪审查对象、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违宪审查的原则、程序等做出规定。

违宪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他们在交往和管理中因违法造成侵犯和损害他人利益的,都应成为违宪主体。

违宪审查的对象应当是法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法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制定的直接违宪的规定和决定,以及构成直接违宪的一切行为。

违宪审查法还应当将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原则,宪法的发展原则,审理方式和结果的公开原则,多数决定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规定下来,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第二,应增设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实行宪法监督的机构专门化和运行具体化。

设立专门机关专司宪法监督之职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监督的主体机构在整个宪法监督中起着主导作用和组织保障作用。

如果主体机构不健全和完善,没有必要的组织机构作保证,不仅这种主导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他监督机制在宪法监督中的辅助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

只有宪法监督的主体机构健全了,才能带动其他监督,从而使宪法监督工作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2)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他们在立法工作中虽然力图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法律,并使之符合宪法精神,但是由于存在许多导致出错的因素,很难保证所制定的法律的全部条款都完全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

同时,我国已制定的法律为数众多,新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又陆续颁布。

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完成繁重的立法任务,又要对法律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实属力不从心,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工作中很难做到尽职尽责;(3)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增设专门机关审查实行改革开放中各种具体活动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以及仲裁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都是很有必要的;(4)从宪法监督工作自身特点看,它是一项经常性的、专业性又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通过会议,而且会期短、议程又多,显然适应不了宪法监督的经常性和专业性特点的要求。

至于现有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都有自己的工作任务,也不可能专司宪法监督的工作。

所以,增设一个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是非常必要的。

至于专门机关的名称可采用“宪法委员会”较为适宜。

它的隶属关系可从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鉴于宪法监督工作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可聘任一定数量的法律专家。

其职权专管属于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为保障其工作有序地进行,可通过立法予以具体规定其组成、职权、工作程序。

这样设置专门机关,既符合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的基本体制框架,又可加强监督宪法实施的力度和实际工作,从而进一步维护宪法的权威,又提高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效能。

第三,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健全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某些规定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和确切说明。

宪法解释是实施宪法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

因此,加强和做好宪法解释工作,对于宪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和观念,以及在人们中树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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