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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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十大案例

产品质量法十大案例

产品质量法十大案例
1.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肾结石和死亡事件,引起全国震动。

2. 东风本田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东风本田汽车发布召回信息,部分车辆存在气囊问题。

3. 美的空调安全隐患:美的空调出现安全问题,10人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4. 乐视电视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乐视电视存在画面崩溃、开机失败等问题,遭到用户投诉。

5. 猪肉中克瑞木林残留超标:猪肉中残留兽药克瑞木林超标,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6. 赫美集团涉嫌假冒产品:赫美集团生产的防脱发产品被曝光为假冒产品,引起公众质疑。

7. 沃尔玛卖假货事件:沃尔玛销售假冒品牌产品,涉及国内外知名品牌。

8. 乐视手机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乐视手机存在自动关机、屏幕开裂等问题,遭到用户投诉。

9. 长城汽车制动失灵:长城汽车部分车型制动失灵,引起车主的担忧和恐慌。

10. 京东商城售假事件:京东商城销售假冒品牌产品,被消费者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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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某知名品牌手机以其时尚的外观、强大的性能和良好的用户体验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品牌手机出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以下是该产品质量纠纷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经过1. 问题爆发2018年6月,某知名品牌手机的用户发现,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电池续航能力下降、屏幕闪烁、自动重启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引起了广泛关注。

2. 消费者投诉问题爆发后,大量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社交媒体等途径投诉。

某知名品牌手机客服中心接到大量投诉电话,工作量激增。

同时,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3. 官方调查针对消费者投诉,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收集用户反馈、分析故障原因等方式,初步判断问题可能与手机电池、屏幕、主板等部件有关。

4. 应对措施(1)召回问题产品: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决定召回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新机服务。

(2)加强售后服务:提高客服人员素质,优化售后服务流程,确保消费者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检测,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法律制度分析1.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电池、屏幕、主板等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了解产品性能、质量等信息。

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产品质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仍然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本文就几个真实案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于产品质量的认识和警惕。

一、案例一:假奶粉事件2013年,中国疫苗事件发生之前,以假奶粉事件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问题便在消费者中广为流传。

很多人还记得上世纪90年代曾经发生的“三鹿”事件,当时,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奶粉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很多婴儿出现肾结石、矿物质沉淀等各种健康问题。

这一事件不仅波及了全国,而且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通过这一事件,人们认识到假冒伪劣成为了食品安全问题中一个难以忽略的因素。

企业的利益诱惑和缺乏自律,加上消费者意识的缺失,都导致了假冒伪劣问题的频发。

在这个案例中,未经过质量检测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生产流程、以及冒充名牌的伪劣产品等各种因素,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以及食品安全造成了威胁。

二、案例二:地沟油事件2010年,中国的地沟油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地沟油(简称DYY)是指从各种排水渠、化粪池、下水道和垃圾处理站等地方回收来,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再次卖给餐饮业者使用的油脂。

这些地沟油具有严重的污染和健康风险,长期食用不仅会影响人体健康,还会导致各种慢性疾病的发生。

地沟油事件的爆发,不仅暴露了餐饮业中的一些不良行为,也让人们认识到监管体系中的缺陷。

在这一事件中,监管体系严重缺失,企业违规违法成为了一些人的暴利途径,再加上消费者意识的不足,导致了这一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三:侵犯知识产权事件企业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保障,才能够被合法地投放市场。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却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比如,一些企业在产品中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或商业机密,从而实现了不当的商业优势与利益。

在这一事件中,企业的“追求利益”导致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企业的经营质量行为应被合法监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严惩。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主要生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2019年6月,乙公司从甲公司采购了一批手机,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这批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消费者投诉。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一批手机,共计1000台。

乙公司收到手机后,立即进行入库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这批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手机屏幕存在明显的瑕疵,影响正常使用;2. 部分手机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3. 部分手机存在系统漏洞,容易受到恶意攻击。

乙公司将上述问题反馈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解决方案。

甲公司承认存在质量问题,但表示已经对问题进行了修复。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修复后的手机,但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供。

随后,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接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反映手机存在上述问题。

乙公司再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双方陷入僵局。

四、法院判决1. 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忽略产品质量的重要性,甚至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几个典型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案例,以此提醒企业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保持警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例。

某食品厂家为了增加产品的保质期,在食品中添加了大量的防腐剂。

这些防腐剂虽然能够延长食品的保质期,但是长期摄入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此案例违反了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在此之后,监管部门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将该企业责令停产,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其次,我们来关注化妆品质量问题。

某化妆品公司在产品宣传中标榜其产品含有天然植物提取物,但实际上添加物品中含有大量的有害化学成分。

这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化妆品法》,也对消费者的皮肤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危害。

消费者对该企业提起了集体诉讼,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

在官司持续了数月之后,最终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了所有受害者并收到了巨额罚款。

再来说一说电子产品的质量问题。

某电子设备厂商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低质量的元器件来生产产品。

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给消费者造成了诸多麻烦。

鉴于这个情况,电子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此案例警示企业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应该从长远角度考虑发展。

最后,我们来关注一下汽车领域的质量问题。

某汽车生产企业为了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故意掩盖汽车安全问题。

这种做法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风险。

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企业在安全测试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罚。

在此事件之后,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了普遍的质疑,同时对汽车行业的监管机制和品牌信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应该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奶粉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曝光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担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案例经过1. 事件爆发2018年3月,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消费者举报,称其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

随后,媒体曝光了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调查。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确实检出了违禁药物成分。

此外,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流程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格等问题。

3. 企业整改在舆论压力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该企业迅速采取措施,召回涉事产品,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法律诉讼消费者对企业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企业生产的奶粉存在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的发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关注产品质量。

同时,也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1. 企业要诚信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案例

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案例

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案例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一些企业贪图暂时的利益,不法之徒们时常违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本文将以多个实际案例为例,介绍一些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并分析其对消费者和市场的影响。

案例1: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山寨食品事件去年,某小作坊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用精明的商业手段制造了一种名为“天然果泥”的健康食品。

然而,经检测发现该产品中掺入大量食品添加剂,并含有高浓度的重金属。

这种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还损害了其他诚实企业的声誉。

分析:该案例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重。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不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也会破坏市场秩序,降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

案例2:虚假宣传引发的医疗器械纠纷某医疗器械公司为了增加销量,通过虚假宣传来夸大其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

然而,该公司的产品不但无法达到宣传中所声称的效果,还导致了多起患者因使用该产品而出现严重并发症的情况。

这引发了大规模的医疗器械纠纷,并对医疗器械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分析:该案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声誉。

医疗器械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企业在宣传中必须高度负责,确保所声称的产品功效和安全性真实可靠。

案例3:建材质量不达标引发的建筑安全隐患一家建材生产企业为了争取订单,为某大型工程提供了质量不达标的建材产品。

这些建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开裂、脱落等问题,给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一些房屋因此变得不安全,不得不进行二次维修,给业主和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分析:该案例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不达标建材制造和销售行为直接威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是人民的温暖家园,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标准,确保所提供的建材符合国家规定。

商品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商品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品质量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商品质量问题纠纷为例,分析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简介原告(消费者):张三被告(商家):某电子产品店2020年6月,原告张三在某电子产品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价格为3000元。

购买后不久,张三发现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速度慢、拍照模糊等问题。

张三多次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智能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四、案例分析1. 智能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张三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速度慢、拍照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2.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商家作为销售者,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后,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原告张三手机购买款3000元,并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500元。

同时,商家承诺对店内所有同型号手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存在类似质量问题。

六、案例分析1. 消费者维权意识本案中,原告张三在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后,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积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产品质量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生产、销售、退换货等环节都有详细规定。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作为参考内容。

案例1:食品安全问题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酸奶被检测出超标重金属含量,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即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重金属含量。

案例2:假冒伪劣商品某电子产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零部件,销售出一批假冒伪劣的产品。

这些产品容易发生故障,且使用寿命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该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于商品质量的规定,即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案例3:虚假宣传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声称可以祛除面部皱纹和改善肌肤状态,但实际使用后未见明显效果。

公司的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宣传的规定,即宣传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且不能使用虚假、夸大的内容。

案例4:缺乏明显警示标识某家具企业生产并销售一批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具,但在产品上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健康风险。

该企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于标识要求的规定,即应当在产品上明确标示出有害物质的存在,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

以上案例仅为常见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情况,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生产企业应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标准,提高消费者购买的满意度,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预防和处理类似案例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一,保留购买凭证,遇到问题可以及时联系供应商或生产厂家。

第二,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要求赔偿和追究责任。

以上仅为案例和参考内容,若需要详细了解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情况,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与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产品质量法司法实践案例

产品质量法司法实践案例

产品质量法司法实践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的商品往往涉及到产品质量的问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产品的安全和合格,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

该法律为产品质量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进行了惩罚。

下面将通过一系列法律案例,来了解产品质量法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在城市A的一家食品加工厂,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用了过期食材制作食品并销售。

一位消费者购买了该厂生产的火腿肠后,不久便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症状,经医院确诊为食物中毒。

消费者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发现该厂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该厂经营者以低劣的食材生产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食品安全和合格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该厂经营者支付消费者医疗费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案例二: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出的手机,不久发现手机电池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起火爆炸等事故。

消费者遵循《产品质量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规定,将手机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然而,商家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称手机符合国家标准。

消费者不满商家的答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商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手机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回避了退货退款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手机的款项,并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案例三:日常用品质量问题城市B的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批洗衣粉,并按说明书使用。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该洗衣粉并不能有效去除衣物上的污渍,严重影响了洗衣效果。

消费者联系了洗衣粉生产商并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了拒绝。

消费者决定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起诉洗衣粉生产商。

在法庭上,消费者提供了大量关于洗衣粉效果不佳的证据,从而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法院判决洗衣粉生产商退还消费者购买的金额,同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结语: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产品质量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律的出台,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更加放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律热点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我国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仍然为了追求利润,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以XX牌奶粉事件为例,分析产品质量法律热点案例,探讨相关法律责任及监管措施。

二、案件经过2018年,我国某地发现一批XX牌奶粉产品含有违禁成分,经检测,该产品中添加了禁用的抗生素成分,严重超标。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XX奶粉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采购了含有违禁成分的原料,并违规添加到奶粉中。

由于该产品长期在市场上销售,已经造成了大量消费者受害。

三、案件处理1. 行政责任- XX奶粉生产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 企业负责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等待进一步调查。

2.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XX奶粉生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XX奶粉生产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 企业需要承担因其产品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案件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XX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部分企业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企业违规添加违禁成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2. 法律责任- XX奶粉事件中,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承担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严厉打击。

3. 监管措施-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篇一: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 80 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 年 11 月 28 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

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

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

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

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

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 120 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 2 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13 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另第 26 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康师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康师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康师傅是中国知名的方便面品牌,自1992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以其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口碑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近年来,康师傅因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行为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本文将针对其中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箱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食用后发现面条中含有异物。

经检测,该异物为塑料颗粒。

王女士认为康师傅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遂将康师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案中,康师傅方便面产品存在塑料颗粒,显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康师傅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虚假宣传责任在本次案件中,康师傅方便面产品存在塑料颗粒,与其宣传的“优质、安全、美味”的产品形象严重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

”康师傅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因此,康师傅应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康师傅方便面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王女士的消费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康师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2. 企业应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发生于2018年,消费者在使用该品牌手机过程中,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手机损坏。

经调查,该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将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生产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商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销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销售商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产品质量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手机品牌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品牌商对其授权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品牌商授权生产商生产手机电池,但未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 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判决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赔偿消费者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企业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产品包括电饭煲、电热水壶、微波炉等。

2019年5月,电器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电热水壶,该产品因其独特的设计和便捷的使用功能受到了市场的欢迎。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的几个月内,消费者陆续反映该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台电器公司的电热水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壶漏电,导致其家中的插座烧坏。

李某将电热水壶送至专业维修点进行检查,维修人员确认电热水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某更换或退货。

2. 电器公司应对:电器公司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派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查看。

经检查,确认李某所购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

电器公司同意为李某更换同型号的电热水壶,但李某坚持要求退货。

3. 集体投诉: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李某情况的投诉越来越多。

消费者们认为电器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公司的售后服务也提出了质疑。

部分消费者开始通过社交平台、论坛等渠道进行集体投诉。

4. 政府介入:在消费者集体投诉的情况下,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电器公司生产的部分电热水壶确实存在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5. 法律诉讼:消费者李某代表部分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公司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电器公司则辩称,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的,与公司无关。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并非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

电器公司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电器公司退还李某购买电热水壶的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要求电器公司对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居用品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5000元的实木床。

购买后,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张某与该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该实木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家居用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实木床,购买时,张某未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

2. 购买后不久,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3. 张某与某家居用品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4. 张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5. 某家居用品公司提供的实木床产品合格证显示,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1.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本案中,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该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购买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后,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故该公司应当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

3. 关于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购买床体后遭受了精神上的困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家居用品公司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1. 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
三鹿奶粉事件是2008年中国发生的一起严重的食品质量事件,涉及到三鹿集团制造的奶粉中添加了有害物质,导致大量婴儿中毒甚至死亡。

此次事件引发了公众强烈的不满和抗议,也促使了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加强。

2. 无锡润莎食品危机(2015年)
2015年,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润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冻涉嫌使用劣质原料制造,导致大量儿童中毒,一名儿童因此去世。

润莎食品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罚,该事件引发了公众严重的关注和抗议。

3. 糖果事件(2019年)
2019年,《财经》杂志报道青岛一家糖果厂家使用了违禁药品,以降低成本,导致大量儿童中毒。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调查,该公司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和支付了赔偿金。

4. 疫苗事件(2018年)
2018年,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存在质量问
题,导致受种者的健康受到威胁,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和抗议。

该公司因存在制造和销售假、劣、伪劣药品违法行为被罚款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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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篇一: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

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

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

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

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深圳律师是这样分析的:一、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二、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 24条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

”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2、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

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

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无法做出质量鉴定的产品,不能推导出无法做出质量是否合格。

三、因此,商场应该为自己所售出的没有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

篇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案情简介:2021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

202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

20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

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

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

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

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

(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过程中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则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

(3)产品告知缺陷,也称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不可避免的特性而使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合理危险性。

对这类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项。

如果生产者未能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其它财产损害的,则该产品即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产品。

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会对使用者产生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空气流通的地方等。

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以认为该产品存在产品告知缺陷,从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种情形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有可能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认定为缺陷产品。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发生故障而严重受伤,这不能被看作乘坐升降机所应面临的合理危险,因此可以认为该升降机是缺陷产品。

尽管上海某公司否认机器故障是质量问题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此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产品责任中受害者的诉权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责任的性质。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约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

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

第二,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同于其它一般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存在损害的事实、缺陷产品的使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只要是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就具备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资格,不受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合同关系的限制。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故障而受伤,作为受害人,他有权起诉上海某公司,追究该公司的产品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1.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对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见,缺陷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虽有明确的责任界限,但当面对缺陷产品受害人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就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生产者、销售者内部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追偿是他们的内部关系问题,但不得因此影响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而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承担侵权责任。

4.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上述可见,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诉权上的选择权,被诉者不得以无责而进行抗辩。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升降机的销售者上海某公司请求赔偿而不去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

上海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如果认为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赔偿。

因此,受害人张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四、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当以上几个问题得到相应回答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对受害人张某的赔偿问题。

在本案中,由于升降机的产品缺陷,使张某遭受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损害赔偿作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给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另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

所谓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

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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