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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洪凯故意伤害、抢劫案

吉洪凯故意伤害、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28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被害人杨威之父,1950年11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7楼4门60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秋香被害人杨威之母,1954年7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杨寅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毅,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安寓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32号;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吉洪凯别名吉小凯,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东埠后村5组;1999年9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明,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荣奎别名包大奎,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西埠后村。

被告人杨永贵别名杨二,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西埠后村16组;2019年6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洪凯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指控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被告人吉洪凯及其辩护人王明、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吉洪凯伙同包荣奎、杨永贵经预谋后,于2019年3月4日16时许,在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隆庆街与宏达北路交叉口,冒充警察将刘卫华强行带上吉所驾桑塔纳轿车带至本市丰台区和义乡松林村213号出租平房内关押,并在当场抢走刘卫华所驾驶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京7139,价值人民币22万元并销赃后,又逼使刘卫华编造理由叫人将钱送至朝阳区十里河云龙海鲜酒楼门前,吉洪凯和杨永贵于次日1时许到该地将刘卫华叫人送来的人民币18万元及美金5800元折合人民币约46701元取走。

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后被抓获归案。

赃款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赃物已损失。

二、被告人吉洪凯于2019年8月3日18时许,在陈仓林已判刑的纠集下,伙同徐广友、陈士龙、徐二青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岳阳大厦门前,持刀将与之发生矛盾的杨威、董永福、田毅砍伤,致杨威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毅左肾破裂,盲肠、回肠破裂,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董永福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峰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材料、物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吉洪凯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认为包荣奎、杨永贵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诉称,由于被告人吉洪凯伙同陈仓林等人将被害人杨威伤害致死,将被害人田毅打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犯陈仓林的民事赔偿数额已作出判决,被告人吉洪凯作为共同致害人,对此赔偿数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未提出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洪凯犯故意伤害罪,吉洪凯辩称,其没有持刀,

也没有打人。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有证据证明吉洪凯没有拿刀,没有打人。

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吉洪凯起次要作用,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吉洪凯所犯故意伤害罪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吉洪凯起意并纠集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在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隆庆街与宏达北路交叉口,冒充警察以查车为名将刘卫华男,49岁,北京市人双手铐住,强行带上吉洪凯所驾驶的桑塔纳牌轿车上,当场抢走刘卫华所驾驶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京7139,价值人民币22万元,并由被告人吉洪凯销赃。

后三被告人采用蒙头、捆绑等手段将刘带至本市丰台区和义乡松林村213号出租平房内关押,又逼使刘卫华编造理由叫人将钱送至朝阳区十里河云龙海鲜酒楼门前,吉洪凯和杨永贵于次日1时许到该地将刘卫华叫人送来的人民币18万元及美元5800元折合人民币约46701元取走。

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所抢轿车损失。

现作案工具手铐、胶带等物起获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卫华的陈述,证人万晓云、张伟东、毕建平、王全洪、肖丽娜、张连喜的证言,辨认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因陈仓林的亲属赵蒙蒙被董永福等人扣押,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吉洪凯在陈仓林已判刑的纠集下,伙同徐二青已判刑、徐广友已判刑、陈士龙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8月3日18时许,持菜刀、尖刀到本市丰台区岳阳大厦东南侧便道,将亦到此处的董永福男,52岁、田毅、杨威男,殁年24岁分别砍伤。

造成杨威右肾横断、左肺下叶破裂及左腘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毅左肾破裂,盲肠、回肠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董永福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峰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现被告人吉洪凯亲属赔偿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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