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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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税法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制度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一)税收的无偿性

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所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国家收取的税款虽未当时支付对价,但以后会用取得的税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税收的强制性

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税收的固定性

是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1.税法的指引作用;

2.税法的评价作用;

3.税法的强制作用;

4.税法的教育作用;

5.税法的预测作用。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纳税主体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

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我国确定纳税主体采用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因为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例如,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财产。)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即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

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制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

四、税收制度和税法

(一)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简称税制。

广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各种税收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总称。

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制度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二)税收分类

1.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P20)

力役税: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

实物税: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

货币税: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

2.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3.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4.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

5.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6.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

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1.2 税法构成要素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P5)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形式: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售价或压低原材料供应价格等)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从而产生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现象。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P4)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课税对象的分类:商品或劳务;收益额;财产;资源;人身。

课税对象一般有以下几类:

(1)商品或劳务。(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

(2)收益额。(经营的总收益或纯收益。)

(3)财产。(财产的价值或收益。)

(4)资源。(自然资源的使用行为。)

(5)人身。(自然人)

四、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

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

税目的两种设置方法:

(1)列举法

(2)概括法

五、税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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