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浅论我国票据无因性
成为票据理论 的核 心基 石,但 人们 从 票据 法律 制度在
实务应用过 程 中痛 苦地 发现 ,无 因性原 则 无法 解决 票
效 ,不应过 期 ,并 不 得 以不 承 兑 或 不 付 款 为 由而 拒
付。3究其实质,票据行为 的无因性并 不是说 票据行为 【 之发生与其本 身不存 在原 因关 系 ,而 是说 ,基 于 现实
但票据 的无 因性原 则 一般仅 体现 于票据 关 系与基 础关
系中的票据 原 因关 系之 间的相互 关 系 中。所 以票 据无
< 票据法>第 1 ,其明确表 明我 国票据 立法的首要 价 条 值取向并 不在 于票据 的流 通性 ,而 是 注重 规范 票据行 为 ,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 。又如 < 票据 法> 第 1 0条 ,其 明确地将票据基 础关 系引入 < 票据 法> 中 ,使 得票 据 关系与票据基 础关 系紧 密结合 ,并 以此作 为我 国票据 法律制度 中的一项普 遍性 原则 ,强 调 并扩 大票 据基 础 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相应地 ,< 票据法 >其他 条款
[ 关键词】票据 法 ;无 因性 ;流通 安全
[ 中图分类号 】D 4 8 [ F 3 .7 文献标识码 】A
票据行 为 无 因性理 论 虽可 满 足 票据 流 通 之需 要 ,
[ 文章编号】10 04-03 (0 6 6 3 20 )6月 一14- 7 2
要 的事 是考 虑票 据的 形式是 否得 当。汇票 票 面必 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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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 据无因 票 性
陈吉祥
【 摘要】 票据 的无 因性 原 则是 当今 各 国票 据 法通 行 的 一项基 本 原 则 ,但 无 因性原 则在
促进票据流通和保障票据使 用安全之 间存在矛盾。通过对票据无 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中的体 现及其例 外情 况 的考察 ,这 一原 则的效 力范 围清晰 可辨 ,在效 率与安 全之 闻求得 平衡 。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程。
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
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
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而这种分离是相对的。
本文主要分析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相对性,以期促进票据无因性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仅以法定的形式要件昨晚生效条件,其效力不以票据原因为必要条件的特征,是对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性。
故而从票据的性质上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票据无因性的表现形式及意义票据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主要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信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理解票据的本质、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及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债务的成立,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享有和票据债务的承担,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为前提。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等。
票据无因性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一特点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证明票据权利的存在。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据票据本身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2. 促进商业信用发展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将债权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流动性,从而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3. 便于法律适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便于法律适用。
对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3篇)
第1篇摘要: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它使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更加便捷。
然而,票据无因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核心特征之一,它使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更加便捷,提高了经济交易的效率。
然而,票据无因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依赖于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受票据产生原因的影响。
2. 特征(1)独立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不受票据产生原因的影响,具有独立性。
(2)相对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仅限于票据当事人之间。
(3)确定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转让在票据签发时即已确定。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1. 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1)伪造: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擅自制作票据的行为。
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变造:变造是指对票据进行非法修改的行为。
变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恶意取得的法律责任恶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票据权利有瑕疵,仍然取得票据的行为。
恶意取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责任善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时,对票据权利有瑕疵不知情,且取得票据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形。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应当在取得票据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权利。
4. 票据权利行使的法律责任(1)票据权利行使期限:票据权利人应当在票据到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行使方式:票据权利人应当按照票据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行使。
(3)票据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未按照规定方式行使票据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票据无因性的思考
中国票据无因性的思考【摘要】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而具体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具体表现在: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恰当牵连,空白背书制度未确立导致无因性原则适用空间缩减,而对票据无因性的否认又导致票据抗辩权的滥用。
总之,对票据无因性的否认,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和票据功能的充分发挥。
故建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助长票据流通;并对无因性原则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抗辩;空白背书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制度的基础,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票据立法以及有关公约的广泛承认,但遗憾的是,该原则并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我国的票据法对其规定有点模糊,影响了票据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明确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一)票据无因性满足了经济主体对利益追求的需要利益是所有的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可以说经济主体就是为此参与到经济生活之中,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
票据之所以能参与到经济生活之中,也是因为其满足了经济主体对于利益追求的需要。
票据大大加快了贸易往来的速度,提高了贸易往来的质量和信用程度,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
从其性质上来说,有价证券是仅凭交易双方意愿就可以依法自由流通的权利证书,证券权利的转移具有法律所允许的物权转让性质,因而其转让无需得到证券上的义务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也不适用合同法上的权利转让或主体变更规则。
就是因为这样的特质,使其满足了交易双方对于对方信用程度的要求,同时也达到了经济主体对于交易速度的要求。
(二)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作者:阮宇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我国《票据法》上虽有提及票据无因性,但多个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
这造成了实践中操作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我国票据的发展以及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本文从票据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票据无因性中的应有之义,并初步探讨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规定之上的得与失。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作者简介:阮宇晨,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主要致力于我国经济与金融法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8-02一、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历史及内涵可以说票据的出现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它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克服了传统物物交换的局限性,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却又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交换与货币转移发生了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买卖的距离不断的加大。
然而,商人间的跨区域买卖需要其携带大量的金钱,这给交易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长距离运输货币的危险。
为了降低这种危险,商人们创设了证券以此来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不必发生货币的实体转移,这大大地降低了长距离运送货币的风险。
背书制度的建立,更使票据在多个商主体之间的流通成为可能。
在票据为商事的结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它也在法律上产生了一个难题,即票据转让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实体权利的瑕疵。
由于票据属于一种债权,据传统民法理论,新债权人需要继受原债权人在债务上所存在的瑕疵,并且债务人得依此瑕疵作为对于新债权人的抗辩。
若此项规则应有于票据之上的话,必然会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可否得到汇兑的危险也会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这便会阻碍商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不便,在商事的实践中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在票据转让之后,前手在票据上所存在的权利瑕疵不对善意受让人产生效力,即债务人不可以权利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票据善意持有人金额。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中却有诸多的漏洞和缺陷,在我国的国情背景下,其适用也有诸多障碍。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本文着重强调论述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缺陷以及不足,对其法律效力及例外情况做深入地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一)无因性的基本原理票据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且随着商品经济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票据制度也得到丰富和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的通说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证券,所以,其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通常而言,一张票据就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常常还担负着其他方面的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等。
所以,必须促进票据流通来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作为其基础内容,同时也要求票据流通的灵活、方便和快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表现票据无因性包括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是否合乎规定,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原因关系时,票据债务人不得援引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而只能提出恶意抗辩,也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论票据的无因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论票据的无因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票据的无因性是国际票据规范的一项基本规则。
本文首先介绍了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简要阐述了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
随后,文章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就法律的调整和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标签:票据;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具有助长票据流通、发挥票据功能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当今全球经济谋求共同发展,逐步趋向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票据无因性原则成为现代国际票据法律制度中所共同遵循的准则。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对该原则之效力所不及情形不断地进行总结和研究,从而使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念,在国际票据法理论及实务中得以广泛认同和适用,并逐步通过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使之成为国际公认的票据法律理念。
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含义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的范围涵盖广泛,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等,票据行为亦在其中。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简言之,认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所以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义务。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
???具体而言,票据的无因性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在票据行为成立上。
票据行为是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的行为。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原因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同,原因行为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有瑕疵或无效,但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至于其原因行为是否有效,在所不问。
试论我国票据无因性及其相对性
试论我国票据无因性及其相对性【内容摘要】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无因性原则是现代各国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是票据法的灵魂。
根据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票据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现行票据制度关于票据无因性规则,即票据关系当事人如为直接前后手关系则票据不强调无因性,否则为无因性。
我国票据无因性具有相对性,存在例外情形,是基于我国商业信用还未稳固建立的实情,在效率与安全之间,选择了安全,在保证票据使用方便、快捷和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和诚实信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相对性一、票据无因性概述(一)无因性的缘起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授予,无因性都有适用余地,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债务约束等方面。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文义性、抽象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特征。
作为一种设权性证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更不会产生票据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诸如因买卖、运输、承揽、保管、租赁等交易关系中的货款、运费、加工费、保管费、租金支付义务而签发或转让票据。
比如,某学校向某书店购买图书一千本,因而向某书店签发票载金额二万的支票一张。
此案中,学校与书店的买卖关系是学校签发支票给书店的原因。
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我国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国票据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
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于保障票据流通的顺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存在与否,与票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无关。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行为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票据法中,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权利的独立性:票据权利的成立、转让和行使,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2.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无论其是否知道票据原因关系,均可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的优先性:票据权利在权利人之间具有优先性,即使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争议,票据权利人仍可优先行使权利。
三、我国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后,无论其是否知道票据原因关系,均可享有票据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但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应当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但持票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效果1. 保障票据流通: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更加便捷,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
2.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票据的无因性避免了因票据原因关系引起的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票据的无因性概念,即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持有人对票据享有权利却无法对票据的背书人索取。
接着分析了票据的无因性对经济交易的影响,容易导致票据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增加,不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随后介绍了我国票据法针对无因性的规定,指出当前法律条文对此问题的处理尚不完善。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方向,提出了建议完善我国票据法的措施和方向。
总结了文章内容,展望未来对我国票据法的进一步完善,为促进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我国票据法、完善、规定、影响、建议、展望、结论、引言、正文1. 引言1.1 概述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取得票据时,并非因为与出票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获得票据的权利。
这种无因性使得票据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能够独立于原债务关系流转,具有独立追索权。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的无因性为持票人提供了便利,增加了商业信用的流通。
同时也存在滥用票据的风险,可能导致票据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了解票据的无因性及其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律规定。
在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持票人的权益,规范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
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化和全球化,我国票据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票据的无因性定义、影响、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的规定,以及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方向和建议。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1.2 问题提出票据在商业交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票据的无因性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被持票人收受时,因并不存在对应的交易行为或合同关系而导致票据权利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持票人无法主张票据权利,从而造成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票据进行欺诈活动,制造虚假交易并获取不当利益。
票据无因性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区别于其他支付工具的重要特征之一。
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票据权利人只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理论基础以及实务解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根据该规定,票据权利人只需持有票据,即可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2.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票据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有所体现。
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期限等条件。
”此规定表明,票据作为担保工具时,其权利的成立与担保原因关系无关。
3.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国际票据法也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给予了高度重视。
例如,联合国《统一汇票本票法》第十八条规定:“汇票权利的成立,不受汇票原因关系的限制。
”这一规定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票据无因性的理论基础1. 交易安全理论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往往无法对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只需关注票据本身,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从而降低了交易风险。
2. 信用制度理论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其无因性原则有利于完善信用制度。
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从而提高了票据的信用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法律效率理论票据无因性原则有利于提高法律效率。
在票据纠纷中,如果要求票据权利人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将导致纠纷处理程序的复杂化,降低法律效率。
而票据无因性原则使得票据纠纷的处理更加简便、高效。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我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
我国《票据法》应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票据加快了贸易往来的速度,提高贸易往来的质量,特别体现在异地经济往来中。
流通功能是票据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
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无任何关系。
无因性的实质就是只要票据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格式,即使跟原因关系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一般多从无因性原则的外在效力阐述票据无因性。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1]由此可见,应该从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对票据无因性进行理解。
具体如下:第一,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不因票据基础关系受到影响。
第二,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记载形式的要求。
持票人只要依据《票据法》规定,无需承担给付原因的证明责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不构成票据行为的组成部分。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为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具体而言,票据无因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1.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票据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2.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人可以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独立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票据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涉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票据无因性的意义1. 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有利于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提高票据的信用度。
2. 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有利于票据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3. 维护交易安全。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票据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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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一
票据 的无 因性 的主要表现 1在票据行 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 用。 . 票据行为 是以发生票据 权利 、 义务为 日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 定构成要件 , 即实体方面 的票据 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 面的票面记载. 交付 ,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 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 . 持票人除采取票据 法所 l J 1 J 确 规定的不法行为或綦干恶意、 重大过 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 有 票据权利者外 , 一般而言 , 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 得票据 可 权 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 无论 支付对价或不 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享 有票据权利。 3 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 。 . 依票据的 提 示证券性 ,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 ( 票据 失经 法 院判 决的除外 ),同时也可 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 资格,无须再就原 因关系及其 内容提供证明。票据债 务人履 行义 务时, 也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供该证明,亦不能以其与持 票人前手和 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 由( 可能基于原因关系或实 质关系而生 )对抗持票人 ( 也称对人抗辩切断 )。付款义务 人 付款时仅负对持票人形式主体资格的审查义 务, 只要对 形式上符合要求的持票人进行支付, 即使 出票人对该持票人 有 抗辩权 ,善意支付人仍免除付款义务。 4 票据权利 的无因性还表现在, . 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 民事权利 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 务人 即 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 债 务人 ,才对债务人生效。 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 代各国票据法上 的共同原
2 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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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卷
浅议我 国票据无 因性
付新 惠
(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 阳 502 ) 505
摘 要 : 我国现行票据 法对 无因性原则采取 了不确定的立场 ,而 具体 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 了票据无 因性原则 ,建 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助长票据流通 。 关键词 : 票据无因性;票据 法:票据关系 票据是现代社会中典型的金融工具, 在社会经济生活 中 扮演着极其重要 的角色。票据的一切功用,如汇兑、支付、 担保 、融资或结算等 ,都对经济活动具有不容忽视 的影响。 般说来 , 票据作 为重要流通证券之一的功能与作用 , 主要 是通过票据关系 的特殊性质一一 无因性—— 发挥的。 票据法 的立法宗 旨之一是促进票据流通。 只有票据充分 流通 ,才能发挥票据的各项 经济功能。因此 ,在票据法的有 关规定 中, 票据行为无因性至关重要, 它贯穿票据流通始终, 是 票据法 的灵魂 。 票据法 的诸 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根 据无 因性原理创设的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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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则。 票据上的关系与事实上的关系彼此分开, 票据为无因证 券, 原则上 , 原因关系的有无及效力不影 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票据上的关系依照票据法处理,票据 外的事实关系另行处 理。 不能用票据外 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 已经完成的记载或者 票据行 为的效力 , 即使按照票据记载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 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 , 也要依 照该记载、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 二、我 国票据法理论、实践上 的弊端 我国于 19 9 5年通过 ,19 9 6年 1 月起正式实施的 《 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