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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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来自百度文库
三 卷
浅议我 国票据无 因性
付新 惠
(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 阳 502 ) 505
摘 要 : 我国现行票据 法对 无因性原则采取 了不确定的立场 ,而 具体 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 了票据无 因性原则 ,建 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助长票据流通 。 关键词 : 票据无因性;票据 法:票据关系 票据是现代社会中典型的金融工具, 在社会经济生活 中 扮演着极其重要 的角色。票据的一切功用,如汇兑、支付、 担保 、融资或结算等 ,都对经济活动具有不容忽视 的影响。 般说来 , 票据作 为重要流通证券之一的功能与作用 , 主要 是通过票据关系 的特殊性质一一 无因性—— 发挥的。 票据法 的立法宗 旨之一是促进票据流通。 只有票据充分 流通 ,才能发挥票据的各项 经济功能。因此 ,在票据法的有 关规定 中, 票据行为无因性至关重要, 它贯穿票据流通始终, 是 票据法 的灵魂 。 票据法 的诸 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根 据无 因性原理创设的 。

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票据 的无 因性 的主要表现 1在票据行 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 用。 . 票据行为 是以发生票据 权利 、 义务为 日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 定构成要件 , 即实体方面 的票据 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 面的票面记载. 交付 ,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 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 . 持票人除采取票据 法所 l J 1 J 确 规定的不法行为或綦干恶意、 重大过 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 有 票据权利者外 , 一般而言 , 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 得票据 可 权 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 无论 支付对价或不 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享 有票据权利。 3 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 。 . 依票据的 提 示证券性 ,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 ( 票据 失经 法 院判 决的除外 ),同时也可 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 资格,无须再就原 因关系及其 内容提供证明。票据债 务人履 行义 务时, 也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供该证明,亦不能以其与持 票人前手和 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 由( 可能基于原因关系或实 质关系而生 )对抗持票人 ( 也称对人抗辩切断 )。付款义务 人 付款时仅负对持票人形式主体资格的审查义 务, 只要对 形式上符合要求的持票人进行支付, 即使 出票人对该持票人 有 抗辩权 ,善意支付人仍免除付款义务。 4 票据权利 的无因性还表现在, . 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 民事权利 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 务人 即 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 债 务人 ,才对债务人生效。 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 代各国票据法上 的共同原



则。 票据上的关系与事实上的关系彼此分开, 票据为无因证 券, 原则上 , 原因关系的有无及效力不影 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票据上的关系依照票据法处理,票据 外的事实关系另行处 理。 不能用票据外 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 已经完成的记载或者 票据行 为的效力 , 即使按照票据记载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 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 , 也要依 照该记载、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 二、我 国票据法理论、实践上 的弊端 我国于 19 9 5年通过 ,19 9 6年 1 月起正式实施的 《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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