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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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要求,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
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
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
行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
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计算机
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学校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
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
无线网(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等。
2. 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各类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平台、应用软件
及中间件等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以及相关信息化硬件设备的采购,包括服务
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但不包括各种教学仪器、实
验室设备、文体设备。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遵循需求调研、立项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以及
变更、验收、投入运行等规范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学
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
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
建设各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
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网信办作为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
简称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学校网络安全。
第七条学校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同时也是本单位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双聘信息员,采用所在单位与网信办双聘制度,共同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采用项目管理制。由网信办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进行项目分解,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立项申请与审批。各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信息化目标调研分析信息化项目需求,填写《某某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报送至网信办备案,由网信办组织专家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采购与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招标采购和建设由资产管理处、网信办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全程与网信办保持联系,接受资产管理处、网信办的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建设过程中涉及跨部门协作的,由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网信办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建设质量和相关的技术指标以及性能测试等情况;系统及设备运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配置参数、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等材料。对于信息化软件项目还需检查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
标准、源程序代码、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等内容。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责令限期完善,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付款和国有资产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费用支付须经网信办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要求,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信息基础设施由网信办统一归口管理。电信运营在校内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信办许可。由各电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校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为避免重复建设、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网信办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否则资产管理处对建设合同不予批准,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网信办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中心数据库、校园数据中心、邮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一卡通系统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
第十六条中心数据库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中心数据库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以及涉及为全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相关建设由网信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网络基础平台建设、公共硬件平台建设、中心数据库建设、公共软件产品、主要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均须通过网信办技术路线审核或专题论证、项目备案或审批。未经网信办审议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处不予批准签订合同及安排招标事宜,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