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保险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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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单设计

财产保险单设计


先依分类法订定分类费率; 如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比分类费率所设定的客观标准 为佳,则予以减费; 反之,则予以加费。
(2)经验法 根据以往损失经验(以往三年数据)调整分类的费率,经 验数据低则降低费率,高则增加费率。 要求:被保险人的资料充分 调整或修正系数为: (实际赔款-预期赔款)×可信度系数 预期赔款 注意: 实际赔款表示保险人在过去某一时间的赔款经验,通常为 二至三年; 预期赔款是指保险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经验。 可信度系数介于0与1之间;越接近1,则可信度越高。
2、损失率法

损失率或赔款率是指某一特定期间赔款与理赔费 用之和与满期保费之比。
损失率是一比例而不是金额。 必须在保险期届满后才能计算损失率,则现有费 率只能到保0万元,已赚保费 100万元,则实际损失率为0.8,假定预期损失率 为0.7,则调整 M=(A-E)/E------(0.8-0.7)/0.7=14.3%
二、财产保险单的发展趋势

综合性保险单:一揽子保险 团体财产责任保险:手续简便(只需签发一张保单 并给各被保险人一张保险证即可)、价格低廉(减 少经营费用、享受团体折扣优惠)
保费=纯保费(净保费)+附加保费
1、纯保费法:以每一风险单位的平均损失频率乘以平均损 失幅度。 P=F×S=已发生的损失和理赔费用 / 损失风险单位数 F:每一投保单位的平均损失频率; S:平均损失幅度; P:纯保费。
假定在汽车碰撞保险中,某承保类别的50万辆汽车在一年 期内已发生的损失和理赔费用合计3000万元,则纯保费为 纯保费=30,000,000/500,000=60元
(三)增减法 增减法是就属于同一级的风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 单有效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预期经验,对被保险人 课以不同的费率的做法。 可分为: 表定法 经验法 追溯法

第十一章 团体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十一章 团体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保险的发展
美国 日本 中国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前,美国的团体保险虽然取得 了一定的发展,但还不成气候。很多早期的团体保险计 划都是为了互助的行会和利益相关的团体设计的,主要 用来提供伤残抚恤金。如美国在1870年之前设计了第一 个团体健康计划,仅仅对意外事故和疾病体现少量的现 金支付。 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创立了第一个退休金计划。19 世纪80年代,团体预付费计划开始得到发展,这些计划 需要为某些医院(在明尼苏达州)提前进行支付,然后 为伐木工人团体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医疗保障保险(团体型)
日本于1986年4月以产寿险竞合商品的型态
推出了医疗保障保险(团体型)。 其有效合同值较其它团体保险险种虽然较少, 但由于全社会对健康医疗的关心程度很高, 同时又积极响应医疗方面的自助努力要求, 今后的成长仍可期待。
中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一)第一阶段:团体保险主导市场的发展
团体保险的起源:中国
最初于1951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当
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承保方式比较简单,主 要险种是定期人身保险,一开办就受到了大 量企事业单位的广泛欢迎,团体保险业务增 长十分迅速。
团体保险的起源:中国
1951
颁布了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办法》,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对尚未实施劳动保险或已实施了 劳动保险但希望多增加一些福利的单位职工, 开办了多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作为国家实 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保障债务人的保险也于20世纪初在美国登场,即1917 年,律师摩里斯因当时的人寿保险公司无法为其提供信 用人寿保险而自己成立了摩里斯· 伯朗保险公司,以个 人保险为基础,开始对贷款的借方提供死亡保障。不久 后,信用人寿保险也依团体保险处理。最初的团体信用 人寿保险于1928年,由Prudential人寿保险公司向在 NewYork· National State银行办理个人贷款的借方提供 保障。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 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 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 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他必要的 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员工福利与退休规划第十一章 养老供给分析及测算综合练习与答案

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员工福利与退休规划第十一章 养老供给分析及测算综合练习与答案

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员工福利与退休规划第十一章养老供给分析及测算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付先生在职月薪4000元,其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80%,即3200元,假如国家基本养老金约为1200元/月;付先生还有18年退休,他需要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以筹集另外2000元/月的目标养老金缺口。

假设年金投资回报率为5%,计划退休后年金发放月数为139个月。

为实现其养老金替代目标,从现在开始付先生需要每月向企业年金账户缴纳()元。

A.605.89B.613.47C.644.04D.657.28【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使用财务计算器计算目标养老金需求缺口,PMT=-2000;I/Y=5%/12;N=139,解得:PV=211578.81(元),所以目标养老金需求缺口为211578.81元。

因为FV=211578.81;I/Y=5%/12;N=18×12,解得:PMT=605.89(元),需要从现在开始每月向年金计划缴费605.89元。

2、下列各项不属于养老筹资途径的是()。

A.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B.金融投资养老C.领取国家救济金D.参加雇主主办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养老筹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雇主主办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二是进行个人养老投资,包括养儿防老即家庭投资、储蓄养老和金融投资养老三个部类。

3、2008年1月,张某年满60岁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时其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累计满20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7200元,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为111200元,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2800元。

张某退休后每月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元。

(不考虑视同缴费和过渡性养老金)A.1800B.1700C.1600D.1500【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张某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累计满20年,且已达到退休年龄,具备领取国家基本养老金的资格。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辩条款答: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订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属于人寿保单中的一项条款。

人寿保险单要求投保人据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情况及其他影响决定是否承保的有关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作不实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人寿保险合同大都是长期合同,所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过长的话,不易查清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而且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也不一定了解当时的告知情况。

因此,保险人一般只能在一至二年内能够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期间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时期,超过这个时期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时期,保险人不得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之不实的情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仍有给付的义务。

2.不丧失价值条款答:不丧失价值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为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除定期保险外,一般人寿保险单中都有此条款的规定。

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这种价值称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

当保险费交给保险人后,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人的费用,大部分被积存用作责任准备金。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也可以续投保而致使合同失效时,投保人仍然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因此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如保单贷款、抵交保险费或放弃保险单时领回现金。

3.宽限期条款答:宽限期条款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

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给予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2024年企业财产保险方案经典版

2024年企业财产保险方案经典版

2024年企业财产保险方案经典版第一章引言企业财产保险是一种保护企业财产免遭意外损失的重要保险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财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方案的设计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针对2023年的企业财产保险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经典版的____字详细内容。

第二章保险范围2.1财产损失保险2.1.1建筑物保险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将为建筑物提供全险保障,包括火灾、爆炸、水灾、风灾等各类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根据建筑物的价值和修复成本来确定。

2.1.2设备设施保险企业的设备和设施是其正常运营的重要基础。

保险公司将根据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提供保险保障,包括设备遗失、损坏、盗窃等情况。

2.1.3库存保险企业的库存是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

保险公司将为企业的库存提供全险保障,包括火灾、爆炸、水灾等各类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1.4办公设备和家具保险办公设备和家具是企业正常办公和员工生活的基础设施。

保险公司将根据设备和家具的价值提供保险保障,包括设备遗失、损坏、盗窃等情况。

2.1.5租赁设备保险企业可能会租赁一些设备来支持生产和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将根据租赁设备的价值提供保险保障,包括设备遗失、损坏、盗窃等情况。

2.2责任保险2.2.1公共责任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保险公司将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提供公共责任保险,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2.2.2雇主责任保险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保险公司将根据企业的员工规模和工作风险提供雇主责任保险,包括员工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等情况。

2.3业务中断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发生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业务中断。

保险公司将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提供全险保障,包括设备故障、灾害、供应链中断等情况。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投保标准3.1保险金额确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每一项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该能够覆盖企业在发生意外事件时的损失,并根据每项保险的特点进行细致的设计。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设计师根据业主的委托进行设计活动,并对设计活动产生的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设计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对设计师进行保障,避免因设计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导致的损失而引起纠纷。

以下是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主要条款内容:一、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根据设计工程的周期确定,从设计师接受设计任务之日起至项目交付使用或设计师责任终止之日止。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设计工程的规模、难度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设计师应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合适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责任: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免赔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小于免赔额的损失。

六、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设计师的工作经验和设计记录等因素确定。

七、保险索赔:设计师在发生损失或责任纠纷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八、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索赔事务,以保证受益人的权益,并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九、终止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可以因设计师的工作结束、保险期限届满或受益人协商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十、争议解决:保险合同中关于索赔争议的解决方式应由设计师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可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

十一、附加条款:保险合同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附加条款,如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条款。

设计工程保险方案

设计工程保险方案

设计工程保险方案一、设计工程保险的概念和作用设计工程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为设计师、监理人员、工程咨询单位等相关方提供的一种专门的保险服务。

设计工程保险的作用是为设计工程中的各方参与者提供保险保障,以应对设计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意外。

设计工程保险分为责任险和财产险两大类。

责任险主要是为设计师、监理人员等提供保障,以应对由于设计错误、疏忽等原因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

财产险主要是为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保障,以应对设计工程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风险。

设计工程保险是建筑工程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促进建筑工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设计工程保险的原则和内容1.设计工程保险的原则设计工程保险的原则是风险分散和共享。

设计工程保险的缴费对象包括设计师、监理人员、工程咨询单位等相关方,他们都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购买设计工程保险。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基础上,为设计工程参与者提供设计工程保险服务,以确保在设计阶段可能发生的损失得到有效的保障。

2.设计工程保险的内容设计工程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险和财产险两大类。

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主要是为设计师、监理人员等提供保障,以应对由于设计错误、疏忽等原因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

雇主责任险主要是为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保障,以应对设计工程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风险。

财产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工程损失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是为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保障,以应对设计工程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风险。

建筑工程损失险主要是为设计师、监理人员等提供保障,以应对由于设计错误、疏忽等原因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

三、设计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设计工程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师、结构设计师、给排水设计师、电气设计师、暖通设计师、市政设计师、软景设计师、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建筑工程相关方。

保险单设计的内容

保险单设计的内容

二、保险单设计包含的内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的名称是指保险公司的全称;保险人的住所是指保险公司所在的地址。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一般印于格式保险单上。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是申请保险的,也是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的承保对象。

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受益人是指赔偿金的受领人,保险都需要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需要使用全称,它们的主要意义如下:第一、识别当事人的资格;第二、便于保险单的履行;第三、发生保险纠纷后,诉讼的管辖、法律的适用、文书的送达以及进行破产清算的地点确定均涉及姓名与住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者身体。

其设计常用方法有两种:xx法和列举法。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风险事故发生后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或给付的责任,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边界。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的责任。

规定责任免除的意义在于:第一、更加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第二、避免发生争讼。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单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期限,是保险单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根据。

一般将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保险单称为长期保险单,而将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保险单称为短期保险单。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属于财产保险单中的专有条款。

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要正确地确定保险金额必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定。

7、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中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人应当赔偿的货币额。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第一条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本第二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第三条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该建设工程委托人或者有资格提出赔偿请求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第三者”)在本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委托人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完成设计的时间以取得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许可开工文件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意、恶意、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重大过失、故意、恶意、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盗窃、抢劫、抢夺;民众骚乱、恐怖活动、盗窃、抢劫、抢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1. 单项目保险金额:本保险单项保额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 年累计保险金额:本保险年累计保额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保的工程设计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建筑设计方案错误或不合理导致工程结构不稳定;(2) 工程设备设计缺陷导致设备故障或损坏;(3) 设计过程中未能合理考虑可持续性或环保要求;(4) 设计文件错误或缺失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5) 设计方案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或标准规范等导致违约责任;(6) 其他因工程设计责任引起的损失。

2. 保险人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需要进行修复或重建的损失,将根据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

五、免赔额与免赔限额1. 单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 年度累计免赔限额:保险单项保额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XX万元后,免赔限度才适用。

六、索赔程序与赔偿标准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事故相关证据和文件,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在指定时间内将索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保险人。

2. 保险人将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免赔额限额,对损失进行评估,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

3. 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限额。

七、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计算方法,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八、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保险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期满、保险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额限额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

2024epc工程设计合同单独签订吗

2024epc工程设计合同单独签订吗

epc工程设计合同单独签订吗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定义与解释1.1合同文件: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规范、图纸、技术文件和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

(1)“合同价格”指EPC承包商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业主应支付给EPC承包商的款项。

(2)“缺陷责任期”指自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的一定期限。

(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合同范围2.1EPC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范围,完成合同项目。

2.2EPC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工程设计,并提交相关设计文件。

2.3EPC承包商应自行负责采购合同设备、材料、部件和消耗性材料,并对其质量、性能和数量负责。

2.4EPC承包商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第三章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为双方共同确定的固定总价,包括EPC承包商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3.2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向EPC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

3.3EPC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章合同工期4.1EPC承包商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

4.2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4.3因EPC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EPC承包商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第五章质量保证5.1EPC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5.2EPC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5.3EPC承包商应提交质量计划,业主有权对质量计划进行审查和批准。

5.4EPC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的要求,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业主有权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章不可抗力6.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协议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被保险人设计上的过失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下列损失,由第三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涉及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约定承担补偿:(一)建设工程自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相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批准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约定也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第五条下列因素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七)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八)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献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九)别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协议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十)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毕的;(十一)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十二)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十三)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但不涉及国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十四)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技术资料存在瑕疵;(十五)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献;(十六)委托人或工程建设公司未按照被保险人的设计规定进行施工。

第11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11章保险运行环节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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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承保部门制订与公司目标相一致的承 保方针和编制承保手册,承保手册具体规定承 保的险种、展业的地区、所使用的保险单和费 率厘订计划,以及可以接受的、难以确定的和 拒保的业务、保险金额等。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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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承保手册便于保险展业人员贯彻执行公司的方 针政策
2019/11/24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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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大纲
保险展业的概念、方式、方法与技巧 承保的概念 保险防灾防损的方法 保险理赔的概念、原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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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理赔的概念
• 理赔,即保险的赔偿处理,是指保险人履行保 险赔偿和给付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保 险权利的具体表现,是保险补偿职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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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防灾防损的含义
• 保险防灾防损是保险双方共同努力,采取措施, 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从而降低保险经 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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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保险防灾防损是保险公司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 工作,需要遵循积极主动、经常、及时、有效 和与社会有关防灾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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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理赔的基本程序(续)
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赔付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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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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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大纲
保险展业的概念、方式、方法与技巧 承保的概念 保险防灾防损的方法 保险理赔的概念、原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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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
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
指保险对被保险人的选择,

第十一章 保险单设计

第十一章  保险单设计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某—保险单中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金额是最高保障额,同时也是保险费 计算的重要依据,所以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权 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保险金额的设臵—方面要考虑市场的 需要,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市场可能的支付能力。同时,从保 险人—方看,还要考虑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4.保险费率 简称费率,是保险人承保每—危险单位的价格。通常保险 人按保险金额的百分率或千分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它由 纯保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 度、损失概率、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经营费用等计算的。
第十一章 保险单设计
一、知识点 1、 保险单设计概述 2、 人寿保险单的设计 3 、 财产保险单的设计 二、学习要求 1、识记:保单设计、市场原则、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 条款、自杀条款、保险单转让条款 2、领会:保险单设计概述、人寿保险单的设计和财产保 险单的设计 3、简单运用:主要掌握保险单设计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4、综合运用:人寿保险单和财产保险单的设计
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内发生的损失负责的时间 界限。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才负 赔偿或给付的义务。保险期限一般为一个连续的时间段,有 长期和短期之分。 (二) 保险单设计的主要步骤 1. 深入市场调查研究,收集相关建议 包括对保险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1)了解保险需求。包括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哪些风险 仍没有保险的保障,同时又出现哪些新的风险,这些风 险的发展方向和广度如何,社会和个人需要哪些新的保 障,其发展趋势会是怎样的。 2)了解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要调查研究消费者保险费用的支 付水平和打算如何安排他们的风险。
(一) 适法合规原则 是指保险单的设计首先必须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规 范和习惯。保险单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国的基本法、商法、 保险法规和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在实务中,缺乏法律 依据的保险单的各项内容的设计应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 习惯。同时,保单设计还要维护社会道德标准而不是诱发 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的产生。

《保险学》课后作业参考答案

《保险学》课后作业参考答案

第八章 保险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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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使消费者能够更充分地了解保险产品,例如:条款,价格,对比不同的产品,有充 分的时间考虑,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网络保险中间环节较少,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保 险产品价格可能有更多的优惠。
对于网络保险的监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需要严格市场准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保险中介借助一台电脑就能销售保险,虚拟环境 使保险欺诈的可能性提高,网络的发展使信息传递十分速度,一方面产品一旦上线,会在短 时间内引起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如果出现违规现象,会造成严重影响。
第七章 保险消费者
1. 提示:
请针对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保险产品的特性作答,例如: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要 求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在语言上要简单、明确、清晰、易懂;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承诺性, 要求保险公司要做好理赔服务,让消费者切实体会到保险产品的保障作用,同时利用宣传册、 广告等媒介加强对整个保险流程,特别是理赔阶段的宣传介绍。 2. 提示:
需要对其进行信息技术安全性的监管;
由于缺少代理人或经纪人与消费者之前面对面的沟通,需要要求其在网站上对保险合同 的犹豫期,免除责任条款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提示; 4. 提示:
国家层面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专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管;
社会层面要制度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媒体与公众的监督。 5. 参考答案:
在分析学校面临的风险及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时,请注意突出和一般企业相比,学校面临 的独特风险及应对措施。 7. 略。
第二章 保险制度
1. 略。 2. 答:
“9·11”事件使保险业支付了数百亿美元的赔偿,不仅仅是美国的保险业,全球的保 险业都遭受到了巨额损失。“9·11”事件同时导致世贸大厦,五角大楼,客机全部或部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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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单设计本章要点保险单的设计是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不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满足各种不同消费者需求的保险商品的过程。

保险单设计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公平互利原则,适法原则,市场原则,语言直白、简练、规范、准确的原则,互补原则等。

保险单设计的常用方法主要有组合法和反求工程法。

寿险产品具有其特殊性,如期限长,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并重,可代替性强,需求弹性高以及在营销过程中表现的顾客导向等,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寿险保险单设计过程中要更考虑其经济政策及制度、社会及文化、技术和法律等因素。

同时寿险保险单还有一些特殊的条款。

财产保险单厘定费率的主要方法有评价法、分类法和增减法。

从发展的趋势看,综合性保险单和团体财产保险单将较受欢迎。

第一节保险单设计概述一、保险单设计的含义及其意义保险单设计是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不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满足各种不同消费者需求的保险商品的过程。

保险单设计的重要意义不只是因为它是保险经营的第一步和保险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还在于它是保险经营的基础。

保险单的设计是一个严谨和科学的研究过程,好的保险单应该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重要内容的科学组合。

它为保险业的稳健经营提供了保证。

同时保险单的设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设计的基础是跟踪市场需求,这样保险单的设计过程就成为一个不断淘汰不适应市场的旧险种和不断推出适应市场的新险种的过程,保险单的设计是保持市场活力、保证市场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保险单设计的一般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这里的公平互利原则是指保险单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当事人双方都应是有利的。

(二)适法原则所谓适法原则是指保险单的设计首先必须遵循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

保险单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国的基本法、商法、保险法和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习惯;维护社会道德而不是诱发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

(三)市场原则所谓市场原则是指保险单的设计者要适应市场供求关系,使保险商品在险种上和价格上满足市场的需要。

1.保险险种要适应市场需求(1)保险单的设计应较多地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立场来设计保障内容。

(2)考虑保险消费需求的动态性质。

经济水平、社会结构、人口结构和消费心理的变化(3)充分考虑保险商品的生命周期性质,不断开发新险种。

(4)保险单的设计还应积极主动地引导消费需求、创造消费需求,而不只是被动地适应保险消费需求。

2.保险费率高低得当一是指保险费率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保证定价对供需双方的公平性。

在实务上,费率的高低得当也是十分重要的。

费率定得过高,虽然有利于保险人一时的利益,但不利于保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费率定得过低,虽然有利于保险人争取较多的业务,但不利于保险经营的稳健性。

二是指保险费率的水平要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相一致,否则保险提供的保障就不能成为有效需求。

通常,投保人对保障的需求首先表现为一种潜在的需求,这种需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形成有效需求取决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如果不考虑这一点而只考虑潜在需求的话,高于投保人支付能力的高保障保险商品是不会有市场的。

(四)语言直白、简练、规范、准确的原则绝大多数投保人并不是专业人士,所以保险单的语言直白、简练、规范、准确非常重要,它能保证投保人正确地理解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

直白、准确的语言,不仅有利于保险单的销售,也有利于减少合同生效后的法律纠纷。

(五)互补原则所谓互补原则是指新保险商品的设计要能弥补原有市场的不足,以期达到提供全面服务,扩大业务的目的。

例如,火灾保险只保因火灾引起的直接损失,于是保险人设计出营业中断保险承保企业的间接损失。

三、保险单的内容、设计的步骤和方法(一)保险单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单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①识别当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②便于保险单的履行。

如保险单成立后,保险费的交付、催告,以及保险金的给付均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有关。

③发生保险纠纷后一诉讼的管辖、法律的适用、文书的送达以及进行破产清算的地点确定均涉及姓名或者名称与住所。

3.保险标的只有明确保险标的,才能判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明确保险标的对规定赔偿数额亦有重要意义。

保险标的及其处在何时何地何环境,直接与它的风险程度和损失概率及损失的程度有关。

认识和区别不同的标的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并据此设计不同的保险单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标的的设计常用方法有两种:陈述法和列举法。

陈述法是用陈述的方法规定保险的对象;列举法则将保险对象一一列举出来。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单设计就是要规定保险人在哪些风险(或条件)发生以及这些风险发生引起何种程度的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保险责任之所以构成保险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因为保险责任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边界。

在保险单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如下一些问题:第一,保险责任的决定。

是扩大保险责任还是缩小保险责任,是单一保险责任还是综合保险责任,这要根据市场的需求、现实的购买能力、经营的技术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等因素来决定。

第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保险单是标准化的,不可能照顾所有的标的物所处的特殊情况,所以就要考虑通过设置附加条款或特约条款来处理不同标的的特殊情况。

第三,语言表达的科学性。

不像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可量化的指标,容易产生歧义。

这就要求保险责任的表达要以一般公众对其内涵的理解为原则,如果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与一般公众理解不一致,应作说明。

例如,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之一是洪水。

关于洪水,条款没有作特别的说明,而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条款解释的内容对洪水的理解是江河泛滥,而一般公众理解的洪水是造成损害的大水。

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表达对一般公众有失公平,同时,在理赔时会导致纠纷。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的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意义在于:①更加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②避免发生争讼。

有些除外责任容易与保险责任相混淆,易使投保人误以为属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予以明确,可避免争执发生。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单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期限。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害负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以外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使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范围,保险人亦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期限也是计算费率的依据之一。

由此可见,保险期限是保险单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根据,必须在保险单中明确记载。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个连续的时间段,有长期和短期之分。

一般将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保险单称为长期保险单,而将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称为短期保险单。

寿险保险单多选择长期保险期限,而非寿险则多选择短期期限,如财产保险、汽车保险等一般选择一年作为保险期限,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则以一次行程的时间为保险期限。

另外还有若干期限可供选择,或以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的自然死亡日期作为保险期限,或以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日期作为保险期限,或以合同生效日至某一固定的年龄作为保险期限。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属于财产保险单中的专有条款。

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要正确地确定保险金额必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定。

如果对保险标的估价过低,则构成不足额保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如果对保险标的估价过高,则形成超额保险,投保人必然以多支付保险费为代价。

7.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保险金额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下来。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保险金额的约定,不得超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或者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在人身保险场合,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依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时间需要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单应对保险费的数额、交付保险费的方式、交付保险赞的时间和次数作出明确的规定。

投保人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不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和费率以及保险期限等方面决定,保险费率一般为比例费率。

保险费率由纯保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损失概率、责任范罔、保险期限和经营费用等计算的。

纯保费率是与赔款或给付有关的费率,附加费率是与经营有关的费率。

财产保险费率的计算基础是损失概率,人寿保险费率的计算基础是人口预期寿命和利息率。

定价的过程在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更为重要。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法履行的义务,是保险业实现其经济保障职能的要求和体现,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保险单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有所约定。

保险单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依照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处理。

除此以外,保险单当事人违反保险单约定,致使保险单的履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保险单,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保险单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在不可抗力所及范围内免于承担履行保险单义务的责任。

保险单的争议处理,主要有以下形式:协商、仲裁或者诉讼。

保险单应当对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有所约定。

11.订立保险单的日期注明保险单的订立时间在法律上有相当重要的意义:①保险单的订立日期是判断保险利益是甭存在的时间标准。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单无效。

②订立保险单的日期可以弄清保险危险是否已经发生,避免保险骗赔。

订立保险单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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