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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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精品论文】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精品论文】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

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

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当查清主要事实、情节方面,这样才不至于错定、错判。

关键词:受贿罪定罪研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例,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准确把握定罪中的一些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一)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接受馈赠,是指在生活、工作中,由于人际间交往的需要,接受对方赠与的礼品、财物的行为。

接受馈赠的前提是出于友谊或者友好往来,与接受者的权力无关。

试论受贿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及预防策略

试论受贿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及预防策略

试论受贿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及预防策略【内容摘要】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背离或者说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作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与其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既不纯粹是主观要件,也非单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建立健全证据采信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利益决策人与利益参与人事先隔绝制度等受贿罪预防体系。

;【关键词】受贿罪; 本质; 要件; 预防;一、关于受贿罪的本质属性的再认识关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术界一般采用社会危害性标准说,进而认为犯罪的客体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最为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学术界对其侵犯的同类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这一点上,争议不大。

成为热点的争议问题是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三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五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及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六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对于上述争议问题,从立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使一定的职权,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国家赋予其职权不是让其谋取私利的,更不是便利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而是用于为国家、社会和公众服务的。

就此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其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他理应严格依法并适当履行,廉洁从政,奉公守法。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反其道而行之,即属于背离职责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因为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应当接受他人的利益;既然你接受了他人的利益,而不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就属于不廉洁行为。

《受贿罪实行行为的司法认定11000字(论文)》

《受贿罪实行行为的司法认定11000字(论文)》

受贿罪实行行为的司法认定目录第1章前言 (1)第2章受贿罪的概念 (1)第3章受贿罪实行行为司法认定中的难点 (2)3.1“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 (2)3.1.1 “为他人谋取利益”存留的必要性 (3)3.1.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认定 (4)3.2职务关联性的解读 (5)3.2.1 形式解读 (5)3.2.2 实质解读 (5)3.3获取财物的性质认定 (6)3.3.1 受贿罪的既未遂判定标准 (6)3.3.2 受贿罪实行行为的重新界定 (7)第4章受贿罪实行行为司法认定建议 (9)4.1弱化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要求 (9)4.2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9)4.3适当扩大受贿罪的对象范围 (10)结语 (10)参考文献 (11)第1章前言受贿罪有以下几种类型,收受型贿赂、索取型贿赂、斡旋受贿和其他形式的受贿罪。

受贿罪的形式在现代科技社会中发展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仅存在受贿罪这一个罪名,却要容纳各种类型。

在这样的受贿罪立法模式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执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合,构成要件或履行标准的评估也变得复杂。

”针对于受贿罪自然也存在各色各样的分歧与争议。

当下刑法理论中针对于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出现的理论分歧主要在于:(1)职务关联性的解读以及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实际行为的内容。

(2)“为他人谋求利益”作为实际行为,应当属于主观还是客观构成要素,亦或是应当采用主客观统一学说。

(3)财物的获取是否是作为判定既遂的标准,应当分类进行判断。

第2章受贿罪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受贿罪的规定是在第385条和388条之间,共蕴含了四种受贿罪的行为模式,其中包括两种普通的受贿,即是收受型受贿和索取型受贿,还有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受贿,以及第388条指向的斡旋受贿。

一提到受贿罪,你首先想到的是不是收钱办事的行为?根据以往的一般理论,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论非法收受形态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立法思考

论非法收受形态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立法思考

论非法收受形态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立法思考论非法收受形态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立法思考受贿犯罪是自从有阶级社会以来就存在并与之一直伴随到现代社会,而且目前各国都大量存在受贿的这种严重损害*形象的犯罪。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思想意识形态不断涌入,受贿这种犯罪出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

因此研究受贿罪就为打击受贿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我国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刑法条文来看受贿可分两种形态,一种是索贿,另一种是收受贿赂。

因索贿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没有什么较大的争议,本文就不再进行阐述。

本文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种形态的受贿罪进行分析。

(一)犯罪主体: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单纯从字面意义上来讲是指正在任职的国家的各类机关、团体工作人员。

但是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刑法修改前的司法解释已将利用职务便利主体扩大到退休后已形成的职务便利及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等人,对此新刑法予以吸收,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退休后的原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且需要说明的是必须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如果当事人不想收下贿赂物,而是行贿人扔下财物或通过其它方式迫使当事人为了考虑与行贿人之间的关系不便张扬而暂时收下,而准备将来退还,且在案发前已退还,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有受贿的故意。

这体现在我国刑法中的“收”与“受”这两个字上(关于两个动词的含义下文将分析),这两个字都是动词,故是两个动词的联合词组,即有时是收而受之,有时则是收而不受,而准备退还。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1、“收受他人的财物”必须是“非法”的这儿的非法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的取得必须有合法的根据,这种合法的根据的“法”就是以民法为主导而兼辅以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得方式。

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

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

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摘要】这篇文章对受贿罪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其主观和客观方面,以及认定标准。

然后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受贿罪的具体情况。

在结论部分指出了受贿罪认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认定的建议,同时展望了问题的前景。

文章全面而深入地分析了受贿罪认定问题,对读者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受贿罪、认定问题、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认定标准、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建议、前景展望1. 引言1.1 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受贿罪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贿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国家利益。

受贿罪认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认定标准不清晰,容易产生争议。

本文将围绕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认定标准和相关案例展开探讨,分析受贿罪认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受贿罪认定的建议,展望受贿罪认定问题的未来发展。

通过对受贿罪认定问题的深入探讨,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受贿罪认定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2. 正文2.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四个方面。

受贿罪的主体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主体包括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在执行公务或者利用职权的过程中,利用自身的权力、地位或者机会,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客体一般是指受贿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的客体也包括贿赂的方式和行为方式,例如行贿人给予的礼金、财物等。

受贿罪的行为一般指受贿行为必须是以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

受贿罪行为要求受贿人明知是非法从而接受贿赂。

受贿罪的结果一般是指受贿行为最终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例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四个方面,这些要件的具体内容与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有关。

受贿犯罪司法认定探讨论文

受贿犯罪司法认定探讨论文

受贿犯罪司法认定探讨论文关键词:受贿罪/公务/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内容提要: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这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需要,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

受贿犯罪自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核心。

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如“什么是公务”、“利益正当与否如何判断”、“受贿故意与谋利目的分离如何处理”,等等。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着手。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

治理商业贿赂已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无疑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其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要求,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

本文仅就受贿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希望能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公务”的认定就受贿犯罪来说,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界定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①的关键。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曾有职务说、身份说和公务说。

我国刑法明确采用了公务说。

所以,是否从事公务又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

(一)公务的内涵什么是公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关于国家或集体第1页共19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的事务”。

它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和集体性质的公务两大类。

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

它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范围较广,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多种事务的管理。

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机关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

而集体公务,则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性。

刑法论文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

刑法论文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

刑法论文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引言: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体系,而受贿罪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打击腐败、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罪量要素的界定和适用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受贿罪罪量要素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界定和适用的依据,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受贿罪罪量要素的界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罪量要素主要包括数额、性质和情节等方面。

1. 数额要素数额要素是指受贿罪中涉及的贿赂金额。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要素分为三个档次:特别重大、巨额和较大。

特别重大是指贿赂数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巨额是指贿赂数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但不满100万元人民币;较大是指贿赂数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但不满30万元人民币。

数额要素的界定主要依据是贿赂金额的大小,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考虑到贿赂金额与被贿赂人职务的关系、贿赂行为的频率等因素。

2. 性质要素性质要素是指受贿罪中涉及的贿赂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性质要素分为两个档次:严重和一般。

严重是指贿赂行为涉及重大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贿赂行为不属于严重范围内的情形。

性质要素的界定主要依据是贿赂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考虑到被贿赂人的职务和权力的大小、贿赂行为的性质等因素。

3. 情节要素情节要素是指受贿罪中涉及的其他情节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情节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贿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行贿人积极退赃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行贿人在被害人提起诉讼或者检察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行贿人具有立功表现等。

情节要素的界定主要依据是行贿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表现,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考虑到行贿人的悔罪态度和犯罪后的行为等因素。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1)(一)选题背景 (1)(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 研究的目的 (2)2. 研究的意义 (2)(三)文献综述 (2)1. 受贿罪的矛盾 (2)2.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素 (3)(四)研究的容和方法 (3)一. 受贿罪及犯罪构成 (3)(一)受贿罪 (4)(二)受贿罪犯罪构成 (4)1. 犯罪主体 (4)2. 犯罪客体 (5)3. 犯罪主观方面 (5)4. 犯罪客观方面 (6)二. 犯罪构成与刑种的不足 (7)(一)受贿罪犯罪构成中存在的缺陷 (7)1. 受贿罪主体的缺陷 (7)2.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缺陷 (7)3. 受贿罪行为对象的缺陷 (7)(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缺陷 (7)三. 完善受贿罪的建议 (8)(一)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建议 (8)1. 受贿罪主体的完善 (8)2.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的完善 (8)3. 应适当扩大受贿罪的行为对象 (9)(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立法完善建议 (9)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引言(一)选题背景从古至今我国对受贿罪的规定都是从一个不具体、不完善到逐步具体和完善的发展过程。

古代最早的夏朝时期,夏书中的墨,就包括受贿。

后来唐朝在总结前几代惩贪立法的基础上,对贿赂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备。

里面《唐律》就代表了我国封建时期法制的最高成就,后来《清律》在《唐律》的基础上加之对“六赃”的规定进行完备,加入了“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各减一等”,对承诺接受贿赂者也加以严重惩治,从而体现出从严治吏的理念。

到了近代中国时,《中华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又有了新的变化,其中规定了不违背职务的受贿罪、违背职务的受贿罪、受贿而违背职务罪以及有审判职务的公务员或公断人受贿罪基准受贿罪即事前受贿罪等多种类型的受贿罪,并且把受贿罪纳入贪污罪的畴之中。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政府在195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国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了将国家工作人员强索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的索贿、受贿行为定性为贪污罪。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腐败问题是古今中外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再加上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也有待提高等原因,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仅难以根治,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受贿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易发多发的腐败犯罪。

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使受贿犯罪的行为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种种办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以致受贿犯罪呈现出了手段隐蔽、形态多样等特点。

受贿罪的主体、对象、行为表现等构成要件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定性,而在有些问题面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显得比较原则和简单。

怎样对日益复杂的受贿现象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刑罚处罚,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受贿罪理论概述受贿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因制定上述刑法时对受贿罪的认识不够深入,此次立法规定不能适应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一系列决定、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进一步加以完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新鲜出炉,才阐述了受贿罪的完整概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当前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或者说是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也不是尽善尽美。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中。

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_刑法论文(1)_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_刑法论文(1)

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_刑法论文(1)_受贿罪认定问题探讨_刑法论文(1)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实践,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探讨。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规定了四种,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对“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进行了论证,“离退休国家人员和佛教协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就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受贿罪诸要件的核心,这一条件决定了受贿罪的渎职性质,也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

不论是直接利用职权还是利用与职权相关的便利条件都必须是行为人的职务起了实际作用,才能构成受贿罪。

贿赂是指可以用价值数量计算的钱财物品。

“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因此在认定受贿罪时作为量刑处罚时的不同情节。

但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构成要件之外是不洽当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是何种性质要件的争论,从论理的角度讲,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比较合适的,在实践中应根据其表现加以认定。

对经济往来中的受贿问题,要正确区分回扣与合理报酬的性质;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受贿的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

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界定:一是两者动机和目的不同;二是两者的方式和性质不同;三是两者财物的数额不同,通过对两者的分析能进一步认识受贿行为的本质属性。

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界限:一是受贿罪有明确的行贿人,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没有明确的相对人;二是两者量刑不同。

受贿罪立法的科学性、严密性,直接影响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为此对受贿罪几个认定问题进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此款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内容摘要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

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

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

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

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

在第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又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几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受贿罪适用法律研究(2篇)

受贿罪适用法律研究(2篇)

第1篇摘要: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国家的公信力。

本文通过对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分析了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完善受贿罪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受贿罪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但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受贿罪适用法律的研究,为完善我国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二、受贿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

2. 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 主观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故意为之。

4. 客观要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原则1. 刑法适用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应当适用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

2. 证据适用原则: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确凿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3. 法律适用原则:在审理受贿罪案件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二)受贿罪的法律适用争议1. 受贿罪数额认定问题:在受贿罪案件中,如何确定受贿数额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摘要:受贿罪是一种贿赂罪,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受贿无疑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

当前, 受贿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 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了全面深入地认识受贿罪并且从根本上加以改进,我们需要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析,探讨受贿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所谓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1] 受贿罪的实质在于受贿人的“公权”与行贿人的”私利“之间形成一种”以私利亵渎公权”的不法对等关系,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即公权与私权的非法交易,受贿罪包括行贿罪的可罚性,因而也就建立在贿赂行为破坏了公共权力及其公职行为“不可收买性”或廉洁型的基础上。

在实践中, 有的受贿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 而且也是在职权活动中进行的, 即“受贿不枉法”, 这就不存在“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问题, 但却侵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也存在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 但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也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但同样侵犯了国家机关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受贿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标志。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受贿罪。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第2款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受贿案件的法律问题(3篇)

受贿案件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它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扰乱了社会秩序。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于受贿案件的法律问题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受贿案件的定义、法律特征、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受贿案件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 定义受贿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受贿案件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受贿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客观方面:受贿案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受贿案件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仍故意为之。

三、受贿案件的犯罪构成1. 客体要件受贿案件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2. 客观要件受贿案件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索取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要件受贿案件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仍故意为之。

4. 主体要件受贿案件的主体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受贿案件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概述受贿案件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论受贿罪——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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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其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再从大 到小”的过程。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对受贿罪主体的身份仅限定为国家工 作人员这一范围之内,其范围很明确且很狭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受贿罪做出了正式立法规定。与《惩治贪污条例》相比,1979年刑法规定的 受贿罪主体,除维持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主体外,又增加了依照法律在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补充规定》对受 贿罪主体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扩大。立法者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外,又增加了集体 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 的犯罪的决定》进一步将公司董事、监事、职工纳入受贿罪主体范围。现行刑 法典根据实践的变化,对受贿罪主体的范围重新作了限制,即仅限于“国家工 作人员”,而将《补充规定》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排除于受贿罪主 体之外,对于《决定》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公司、企业人员受 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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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作者:学校:阿勒泰哈巴河电大专业:法学年级:14年秋学号:指导教师:2016年9月目录摘要 (3)一.受贿罪及犯罪构成......................................... .4(一)受贿罪 (4)(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素 (4)二.受贿罪犯罪构成 ................................................. (4)1. 犯罪主体 (4)2. 犯罪客体 (6)3. 犯罪主观方面 (6)4. 犯罪客观方面 (8)三. 犯罪构成与刑种的不足 (11)(一)受贿罪犯罪构成中存在的缺陷 (11)1. 受贿罪主体的缺陷 (11)2.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缺陷 (11)3. 受贿罪行为对象的缺陷 (11)(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缺陷 (11)四. 完善受贿罪的建议 (12)(一)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建议 (12)1. 受贿罪主体的完善 (12)2.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的完善 (12)3. 应适当扩大受贿罪的行为对象 (12)(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立法完善建议 (12)结论 (13)参考文献 ................................................... .14摘要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受贿现象受到广泛重视,尤其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受贿犯罪现象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我国尽管对受贿犯罪保持着严打高压的势态,但该犯罪高发,并具有犯罪立案数量和收受金额上升、犯罪主体日趋复杂、犯罪形式更加多元化、犯罪追诉难度大等特点。

因此,本文从对受贿罪的研究现状出发,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研究;通过不同学者观点的对比来研究;以及受贿罪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分析等对受贿罪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影响受贿罪界定的因素,最终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受贿犯罪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首先,本文综述了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对受贿罪的犯罪界定;其次,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研究,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全面的研究,归纳其典型特征,然后利用法律条例分析,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检验;最后本文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并结合相关理论及文献,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以供有关立法部门参考。

关键词: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观客观受贿现象特点犯罪构成正文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归结为受贿罪。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归为受贿罪。

由此含义可以的出来受贿罪具有四个特征,就是我们普遍认为的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一.受贿罪及犯罪构成(一)受贿罪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浅谈如下。

(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素受贿罪中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的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概括式的规定究竟包括哪些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麻烦的难题。

关于从事公务的人,认为:1、从事公务就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

2、是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3、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受贿罪客体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践过程中一个非常具有争议的问题,对于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归结到犯罪客体上,在我国关于对犯罪客体的理论表述中主要有“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及“选择性客体”说等观点。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的犯罪故意以及对意思连续的认定方面。

犯罪客观要件关于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问题。

4、认为“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方便条件,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的便利条件等等探讨。

”本文对受贿罪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分析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分析,犯罪主观要件,如意思连续的认定问题。

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讨论。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以及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狭义:受贿罪的附条件故意、意思连续、以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等。

广义:介绍贿赂罪、行贿罪、职务犯罪、刑法、犯罪影响、社会危害性等。

二、受贿罪犯罪构成(一)受贿罪主体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及专门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事业的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工、青、妇等人民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代表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他们的权力来自于“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即应视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条规定更加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公务性”,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手工业者等的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公安机关的联防队员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即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二)受贿罪客体受贿罪被客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职能的重任。

这就要求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如果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就必然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腐蚀党和国家的肌体,毁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因此,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特定义务。

之所以说廉政义务是受贿罪的客体,一是因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亦是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二是严重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因为其数额较大。

超过了行政机关处理的限度;三是对于违反廉政制度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也是由廉政制度加以规定的。

故此,将廉政义务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较为科学的,亦是有充分依据的。

(三)受贿罪主观方面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受贿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的双重故意,缺一不可。

1、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故意。

受贿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与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着“等价交换”的关系。

作为受贿罪在主观上的两个故意,即权与利的肮脏交易,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财物的贿赂性。

所谓认识财物的贿赂性,就是认识到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不正当报酬,与职务行为存在着某种对价关系,亦即认识到索取、收受的贿赂必须以其一定的职务。

这种对价关系的认识,只需能够意识到是一种权力与利益相互交换即可。

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对其所收受的财物具有贿赂性质必须是明知的。

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必须具有接受贿赂的意图,否则,就不得视为收受贿赂。

如果行为人没有接受贿赂的意图;或者行贿人虽然将财物送给行为人,但行为人根本不知财物具有贿赂性质,或者没有接受贿赂的意图,只是不得已暂时收下,准备立即交给组织处理或退还行贿人,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具有受贿罪的故意。

2、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1)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何种构成要件的争议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以许诺或者准备、或者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接受对方向自己交付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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