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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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

学校:阿勒泰哈巴河电大

专业:法学

年级:14年秋

学号:

指导教师:

2016年9月

目录

摘要 (3)

一.受贿罪及犯罪构成......................................... .4

(一)受贿罪 (4)

(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素 (4)

二.受贿罪犯罪构成 ................................................. (4)

1. 犯罪主体 (4)

2. 犯罪客体 (6)

3. 犯罪主观方面 (6)

4. 犯罪客观方面 (8)

三. 犯罪构成与刑种的不足 (11)

(一)受贿罪犯罪构成中存在的缺陷 (11)

1. 受贿罪主体的缺陷 (11)

2.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缺陷 (11)

3. 受贿罪行为对象的缺陷 (11)

(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缺陷 (11)

四. 完善受贿罪的建议 (12)

(一)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建议 (12)

1. 受贿罪主体的完善 (12)

2.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的完善 (12)

3. 应适当扩大受贿罪的行为对象 (12)

(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立法完善建议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 .14

摘要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受贿现象受到广泛重视,尤其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受贿犯罪现象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我国尽管对受贿犯罪保持着严打高压的势态,但该犯罪高发,并具有犯罪立案数量和收受金额上升、犯罪主体日趋复杂、犯罪形式更加多元化、犯罪追诉难度大等特点。

因此,本文从对受贿罪的研究现状出发,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研究;通过不同学者观点的对比来研究;以及受贿罪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分析等对受贿罪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影响受贿罪界定的因素,最终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受贿犯罪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首先,本文综述了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对受贿罪的犯罪界定;其次,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研究,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全面的研究,归纳其典型特征,然后利用法律条例分析,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检验;最后本文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并结合相关理论及文献,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以供有关立法部门参考。

关键词: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观客观受贿现象特点犯罪构成

正文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归结为受贿罪。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归为受贿罪。由此含义可以的出来受贿罪具有四个特征,就是我们普遍认为的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一.受贿罪及犯罪构成

(一)受贿罪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浅谈如下。

(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素

受贿罪中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的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概括式的规

定究竟包括哪些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麻烦的难题。关于从事公务的人,

认为:

1、从事公务就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

2、是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3、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受贿罪客体一直是刑法理

论和实践过程中一个非常具有争议的问题,对于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

要件最后都要归结到犯罪客体上,在我国关于对犯罪客体的理论表述中主要有

“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及“选择性客体”说等观点。受

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的犯罪故意以及对意思连续的认定方面。犯罪客观要件关于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问题。

4、认为“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方便条件,

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的便利条件等等探讨。”本文对受贿罪的研

究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分析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

作人员的分析,犯罪主观要件,如意思连续的认定问题。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职务廉洁性的讨论。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以及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认定。狭义:受贿罪的附条件故意、意思连续、以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

题等。广义:介绍贿赂罪、行贿罪、职务犯罪、刑法、犯罪影响、社会危害性等。

二、受贿罪犯罪构成

(一)受贿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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