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合集下载

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_曹志勋 (1)

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_曹志勋 (1)

可能滥用权利的原告,应当通过诚信原则加以限制,比如在判断诉状的提交与送达是否紧随时, 〔16〕 原告对送达被告的态度就可能影响最终的认定 。 而在法官以诉不合法驳回起诉时 ,基于原告主张权利的意愿和对很可能出现的实务疏漏的谅
〔17〕 解,起诉同样发生中止时效计算的效果, 并且适用生效判决产生的 6 个月的宽限期 ( § 204 II S. 1 BGB ) 。虽然撤诉使诉讼系属溯及地消灭、 即视为未起诉 ( § 269 III S. 1 ,1. HS ZPO ) , 〔18〕 但是基于前述规定和对原告再次起诉机会的保障, 同样适用宽限期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 鉴
〔6 〕 实体法上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后何时起算及与执行的关系问题 , 或者需要通过民法法条修改填补漏洞 , 或者已经通过
: 《对我国 < 民法通则 > 关于起诉引 诉讼法修改解决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之前讨论,例见韩松、焦和平 》 , 《 》 2006 5 , 73 - 79 。 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反思与重构 法学论坛 年第 期 第 页 : 《编者按: 法学研究方法由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 》 , 《中外法学 》 2013 年第 1 〔7 〕 民诉法学界的类似观点 ,参见傅郁林 :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 ,《中国法学》 2012 年第 4 期,第 155 页。 期,第 169 页; 吴泽勇 BGHZ 168 , 306 = NJW 2006 , 3206 , 3207 ; BGH NJW 2010 , 856 ,Tz. 9 ff. ( 认为不应采取限缩解释,即回溯效果同样适 〔8 〕 用于在送达时仍未经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
当代法学
2014 年第 6 期
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
曹志勋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最新word可编辑版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最新word可编辑版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请双方共同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摘录: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
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 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 二

最高法 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 二

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二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阜新液压件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请示问题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0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与阜新液压件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的事实,1998年5月1日,阜新液压件厂(以下简称液压件厂)对原营口机床厂(以下简称机床厂)提起诉讼时,并不知道机床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集团)正在办理收购事宜。

此后,液压件厂在同样不知道机床厂已被盼盼集团收购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6日再次向机床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张债权,对该行为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

液压件厂对机床厂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5月6日起重新计算。

液压件厂于2000年5月18日对承接原机床厂债权债务的盼盼集团所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1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2002〕2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

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法研[2000]12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解答(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几个重要批复(整理版)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几个重要批复(整理版)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几个重要批复(整理版)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几个重要批复(整理版)注:这些规定系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对公司法务等实务人士来说比较重要,故分享于此,蓝色部分为本人所标注的核心关键词,为理解的重点。

后边的两篇解析不知作者何人,如有侵权,请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什么?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什么?导读: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什么?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其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法经字第160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法经字第160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19日
〔1991〕法经字第16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此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赣法经[1991]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我们理解,该规定不包括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中因质量问题而提起的诉讼。

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

当否,请批示。

1991年7月16日——结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82.08.19
•【文号】[1982]高检经函字第5号
•【施行日期】1982.08.1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1982年8月19日(1982)高检经函字第
5号)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2)云检经字第5号《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意见。

追诉期限是根据与罪行相应的刑罚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其追诉期限应为10年;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15年;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20年。

二、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三、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犯罪案件,如已立案的,可按你院的意见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并酌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此复。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2014年版)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2014年版)

【重磅】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2014年版)一、一审相关时效(28项)1-1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1-2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108条)1-3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1-4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1-5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1-6公告送达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1-7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答辩期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法经[2000]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法经[2000]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的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
(2000年10月26日法经[2000]244号)
山东省高级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此复
——结束——。

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

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

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最高院公报有关诉讼时效判例要旨13条2016-02-25尚格法律人作者:甘国明来源:小甘读判例阅读提示: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中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裁判要旨的整理。

主要问题包括:侵权行为延续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举证责任承担、“付款交货”诉讼时效起算点、海上运输承运人代理人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债务人在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认定及对担保人的影响、金融资产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催收对诉讼时效的影响、证券赔偿案件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累加计算”赔偿金诉讼时效起算点、代位权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等。

1.侵权行为一直延续的,不能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诉讼时效。

——齐某某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被告人陈晓琪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其父、被告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原告齐某某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某某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某某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于侵权行为延续至今,故陈晓琪关于齐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显然不能成立。

1 2.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当事人,应当对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承担举证责任。

——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虽然于当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成都市正式发行,但刊物的影响和发行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认为刊物出版后,社会公众都应该知道所刊载的内容,从而把刊物的出版发行时间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于被告杂志社无法证明彭家惠在1999年7月以前已经知道小说《祸祟》的内容,原告举证是在2000年4月其他亲属接到一封读者来信后才知道小说《祸祟》的内容,鉴于彭家惠当时已年过九旬,又没有文化,她的主张更符合情理,应予认定。

民事诉讼时效大全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效大全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效大全一览表
时效的起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

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

建筑纠纷诉讼时效(2014)(朱树英)

建筑纠纷诉讼时效(2014)(朱树英)

建筑纠纷诉讼时效(2014)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朱树英)一、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一)基本概念解析造价、工期、质量是通常的三个争议焦点,其中会涉及到很多关于时效的问题。

在此介绍几个基本概念:期间。

期间在工程合同当中就是工期,开竣工日之间就是期间。

期限。

期限是指合同关系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定。

在工程合同当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可能到处都是。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短期的是一年,一般的是两年,最长的期限是二十年。

过了这些期限,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但是他的民事权利还在。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通俗的说就是过期作废。

除斥期间制度为我们在工程合同当中的非诉讼服务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契机。

(二)相关的司法解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一些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这条就是典型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使用以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有缺陷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没有验收就用了,视为已经放弃验收。

这也是一个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

这个规定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当时最高院予以确认,这个制度是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里面的一个重要制度。

二、案例解析(上)(一)有关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诉讼时效起算的典型案件1.案情介绍原告:浙江建工集团被告:浙江慈溪市某民营学校2000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三幢宿舍楼。

2001年2月20日工程开工,2001年9月4日之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就投入教学使用。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碰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 权利人提出请求的, 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 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 诉讼时效届满后, 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 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 权利自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 中断, 延长事由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合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合用的时效, 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 而是普遍合用的,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白, 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 也就是说, 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 合用特殊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 《产品质量法》第45.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补偿的请求权, 在导致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

最高院重磅发布:对《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院重磅发布:对《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院重磅发布:对《民法总则》施⾏后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解释《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部分相⽐《民法通则》有了较⼤的变动,将诉讼时效变更了三年。

但是《民法总则》出台后对于两者的衔接问题以及其他⼀些适⽤的问题没有官⽅的解答。

导致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出现适⽤混乱、不⼀致的情形。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民法院终于发布解释,对《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进⾏解释。

该《解释》于2018年7⽉23⽇起施⾏。

解释的内容如下:
⼀、《民法总则》施⾏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适⽤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施⾏之⽇,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年或者⼀年,应当适⽤民法总则关于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三、《民法总则》施⾏前,⼆年或者⼀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能再适⽤民法总则关于三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四、《民法总则》施⾏之⽇,中⽌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
⽌的规定。

五、该解释施⾏后,案件尚在⼀审或者⼆审阶段的,适⽤该解释;该解释施⾏前已经终审,当事
⼈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该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1—000 导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

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二,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其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次日。

第五,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质量保证金具有工程质量缺陷担保功能。

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
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时效
【发文字号】法(研)复[1987]1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05.22
【实施日期】198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
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沪高法办字168号《关于民法通则施行后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审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
1 / 1。

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篇一:诉讼时效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11号【发布日期】2008-08-21【生效日期】200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1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2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相关批复

诉讼时效相关批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解释表面的矛盾根据《法复[1994]3号》,其含义似乎是“无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欠条出具之日的第二日开始重新计算”;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又似乎可以得出“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次日开始计算”的结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关于诉讼时效,目前较为全面的是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务中,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法释〔2014〕1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

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3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39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按照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

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报[2003]5号《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从而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签字时起算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

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光大银行诉中一公司欠款纠纷一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20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辽民二终字第3号《关于审理光大银行诉中一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有关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我院在法明传[1999]291号《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对涉及原中国投资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

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银行与光大银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就本案情况而言,在《通知》规定的暂缓受理涉及投资银行案件期间开始时,光大银行与中一公司所争讼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计算。

只有在资产移交完毕后债权人方可知晓自己所接收的债务是否处于被侵害的情况。

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资产交接完毕之日,即《通知》规定的中止期限届满日(1999年12月31日)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两年。

光大银行于2001年1月17日向中一公司主张债权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阜新液压件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请示问题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0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与阜新液压件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的事实,1998年5月1日,阜新液压件厂(以下简称液压件厂)对原营口机床厂(以下简称机床厂)提起诉讼时,并不知道机床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集团)正在办理收购事宜。

此后,液压件厂在同样不知道机床厂已被盼盼集团收购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6日再次向机床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张债权,对该行为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

液压件厂对机床厂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5月6日起重新计算。

液压件厂于2000年5月18日对承接原机床厂债权债务的盼盼集团所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1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2002〕2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

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法研[2000]12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法经[2000]244号)山东省高级法院: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川民终示字第138号《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

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