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员工休假制度(暂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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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员工休假制度(暂
行)精品
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各种假期不累积,不跨年度使用,其天数按工作日计算(探亲假、产假除外)。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本制度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处,分公司可参照当地政府规定另行制订相关制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二章假期及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
第四条公休假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可调休。
第五条法定休假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妇女节等属法定休假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
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以上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时间补假。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妇女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当地政府法律规定增加奖励假(北京市规定为7天)。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休假的,可安排补休)。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七条丧假
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休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八条产假及看护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奖励假30天。女员工生育后
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但同时减免三年独生子女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三)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北京市为:配偶顺产的,男员工可休5天看护假,配偶难产的,男员工可休7天看护假)。
(五)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六)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员不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
第十条哺乳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含按政策领养)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部分,按照事假处理。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个小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民族假
少数民族员工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民委确定的法定民族假日。
第十二条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以及女员工计划外生育或非婚生流产,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入司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者,公司可以不再给予该员工事假。
第十四条年休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在统筹安排好工作前提下,可休年休假。年休假的基数为5天,在基数的基础上,按照工龄长短增加休假天数,每3年工龄增加1天假期,年休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0天。
年休假期间员工享有全额工资以及其他待遇;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可分次休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的休假,按事假处理;
1、当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2、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3、当年产假累计30天以上者;
4、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或探望配偶假者;
5、当年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司法部门的追究或因违反公司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对有其它违纪处分,休假资格难以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