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课件】第七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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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国际产品责任法-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7-3国际产品责任法-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 第三节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 • 欧盟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最重要的一部 立法是1985年7月25日通过的《关于对有缺 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下文简称《指 令》)。在这之前,欧洲各国基本上都没 有专门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它们主要是 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涉 及产品责任的案件。 • 《指令》要求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在1988年8 月1日之前颁布与其相符的产品责任法。

再 见!


• 《指令》所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在欧盟内 生产的,或者被输入欧盟的对个人或者私 人财产造成损害赔偿的任何有缺陷的产品 。但是《指令》并不影响成员国国内的调 整合同或者非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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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德国法 三、法国法 四、《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在国际上的产品责任法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最具代表性,对世界各国的产 品责任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欧洲的德国、亚洲的日本在产品责任方 面的立法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 因此,本节将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重点介绍。
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而如果该使用者或
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以避免单独连接点不能得到满意的
消费者是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租借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
结果。此外,公约也允许受损害者在一定范围内自己选择
的对方当事人,则在该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由被控负
欧洲各国由于传统上的密切联系,其最先感受到产品责任的国际化发展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对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世
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领导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政治和经济
组织,积极致力于统一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活动,并缔结了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关于造成人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7.2.1 美国产品责任法
1)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
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 按照有关美国法律的解释,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侵权 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特点。 ➢ 因此,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 法。

第7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7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7.3.3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 3.准据法的适用
本章小结
产品责任 疏忽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1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
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关于产品责任原则 3.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及免责条款 4.关于诉讼时效
7.3.2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1.《产品责任指令》的适用范围 2.关于产品责任原则 3.生产者的赔偿及免责 4.诉讼时效
1.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7.2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7.2.1 疏忽责任原则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致使消费者
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7.2.2 严格责任原则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 身和财产损害
第7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学习目标
1.掌握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产品责任的 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国际立法的相关内容;
2.了解产品责任产生的过程。
7.1 产品责任法概述
7.1.1 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概念 2.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3.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7.1.2 产品责任的构成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为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引发的赔偿关系。

排除产品本身的损失。

2.属于公法性质,具有强制性。

3.依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赔金额高。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区别)。

4.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二、产品责任的主要术语(一)产品:所有经过某种程度加工的物质。

(我国:经过加工制作,具有使用价值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产品责任:指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理期待的安全)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或不安全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凡缺乏安全的产品都具有缺陷。

主要类型有: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作缺陷、产品警示缺陷、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由以疏忽责任为原则、以违反担保为原则,最后发展成为以严格责任为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理论(一)疏忽原则疏忽: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并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二)违反担保原则——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无须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只要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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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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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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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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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 3.1美国 • (1)产品制造商; • (2)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 (3)零部件制造商; • (4)动产出租者; • (5)不动产销售者 ; • (6)服务提供者。
• 欧盟《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1)产品的制造者 • (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
• 请裁决。
• (二)担保责任原则
•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有缺陷,由于生产 者、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的或依法 律规定的默示的担保,以致给消费者、使 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此,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明示担保
• 违反明示担保,只需证明: • a被告做了说明; • b原告相信了这个说明; • c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说明造成的。
• 依据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啤酒瓶 的生产者索赔。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 (一)疏忽责任原则 • 1、概念 • 产品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 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 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 2、产生和发展 • 美国最先发展了这个原则
• 根据各国法律及判例,产品缺陷大致可分 为:
• ①设计缺陷 • ②原材料缺陷 • ③制造、装配缺陷 • ④指示缺陷
⑶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 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⑷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损害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原告在购买之前,看了被告的广告,认为 “剔骨肌肉”就是标签、广告中所称的无 骨鸡肉。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关于该罐头为 无骨鸡肉罐头的明示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声称,所谓“剔骨”,仅仅是对产品 的配制和包装方式的一种描写手法,并不 能算是产品中绝对不含骨头碎渣的一种明 示担保。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3.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 的责任问题,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 产生的赔偿关系。
“无合同,无责任”。1916年麦克弗森诉贝克 汽车公司一案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 要求。
❖18 42年英国“温特博顿诉赖特案”
❖ 原告因乘坐制造时带有隐藏瑕疵的公共马 车,在马车坍塌时受伤致跛。被告并非 该 马 车的制造者,他仅与邮政部长签约为
产品质量与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不符
某化工涂料
“麦可登”聚脂 漆
有限公司
使用后不久,壁橱、门 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 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
整体效果。
法院
李某 起诉
(三)严格责任原则
1、定义: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性,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
❖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 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各国共同点:( 1)产品一般指动产;(2) 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 品责任法范围;(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 品。
❖ (二)关于缺陷 ❖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
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 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 标准。
❖ 经技术监督局鉴定结论认定:①热水器的制造工 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热水器开关可能漏电; ②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 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③甲方安装热水 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 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请问:
❖ 1、乙主作为销售者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PPT文档共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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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国际产品责任法一、基本概念1.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也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核心制度。

在确定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等问题时,更多的侧重于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2.产品(Product):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组成部分除外。

3.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4.缺陷:主要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说明缺陷。

对缺陷的判断采用“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利益平衡”标准。

5.过失责任理论:指制造商或中间商因疏忽而造成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疏忽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之诉,它突破了合同关系的限制,原告只要证明制造商有疏忽,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可以诉请其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严格责任理论(Theory of Strict Liability) :是指主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且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均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7.担保责任理论(Theory of Warranty):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致使消费者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制造商或销售商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担保责任原则适用于合同之诉。

二、重点问题(一)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法在外国法中,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

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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